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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

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

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二节代理资格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

小时的培训。第三节代理协议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

一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进行备案。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进行备案。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第二节代理费用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

协商代理费用时,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费用,应当通过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商业银行总行支付;

委托地方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对通过给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第三节销售模式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

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战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

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第三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第三十四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

“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第五节财务核算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对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进行独立核算。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总公司应切实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银保业务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费用应当如实入账,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第六节应急机制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

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第四十六条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总部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七节同业交流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第四十八条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的沟通交流,定期沟通和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4、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

保险代理人测验模拟试题2

保险代理人测验模拟试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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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考试模拟试题2 二.多选题(共40分,20道题;每题2分,全部选对得2分,否则不得分) 41: 就商业保险而言,它的要素包括( )等。 A: 可保风险的存在 B: 保险基金的建立 C: 订立保险合同 D: 厘定合理的费率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等。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资保险机构 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保险机构 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资保险机构 D: 保险监管部门 43: 根据我国《保险法》,( )具有保险利益。 A: 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 租赁者对所租赁财产 C: 洗衣店对顾客的衣物 D: 银行对受押的财产 44: 投保财产保险的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 )确定。 A: 账面净值 B: 账面原值 C: 账面净值加成数 D: 账面原值加成数 45: 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 )。 A: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B: 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C: 轮胎爆裂引起的损失 D: 保险车辆拖带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46: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按( )确定。 A: 新车购置价 B: 实际价值 C: 出险当时市价 D: 当事人双方协商 47: 根据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 ),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A: 没有指定受益人 B: 合同受益人已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C: 合同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D: 合同受益人已出国 48: 健康保险中的免赔额计算方法包括( )。 A: 单一赔款免赔额 B: 全年免赔额 C: 比例免赔额

银监会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2019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2015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11)· 1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 A.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B.承保风险的时间限制 C.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D.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 答案: C ·2 、在年金保险中,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 亡时为止的年金保险是()。 A.个人年金 B.联合年金 C.最后生存者年金 D.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答案: B ·3 、()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 选择最佳管理技术提供了科学依据。 A.风险判断 B.风险估测 C.风险评价 D.风险测量 答案: B · 4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 A.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营销人员

C.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副总经理 D.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答案: A ·5 、保险保障活动运行中所要求的风险大量性条件,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 A.要求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 B.为了体现经营的赢利目标 C.为了体现社会福利政策 D.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 答案: D ·6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是指()。 A.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B.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可以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资格证明 C.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D.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答案: D · 7 、救助基金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定比例提取。 A.保险费 B.责任限额 C.保险金额 D.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答案: A · 8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展业参考版)..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 编号:【】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推进甲、乙双方关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乙方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是在双方于20【】年【】月【】日签署的《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框架内,就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约定。 二、甲、乙双方可书面授权各自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分公司,此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授权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就合作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洽谈,并签订分对分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甲方和乙方进行备案。 三、甲方保证其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双方关于代理权限的约定;乙方保证由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批准或备案,并承诺做到及时理赔和提供与办理理赔手续等有关的其他售后服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甲方从事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的地域范围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 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开展下列第1、4 项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甲方作为乙方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及其它业务渠道 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通过营业柜台、账户转账、 信用卡、电子银行等方式,代为收取各类保险费; 3、代理支付保险金: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账户转账等方式,代为支付各项 保险金及相关项目支出; 4、代理保全业务: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保单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变更联络方式或关 联银行账户等保全业务。 未经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乙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如客户要求办理其它售后服务,甲方有义务告知客户乙方的联系方式。 第三条代理产品种类 、乙方委托甲方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保监会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规 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定的经营区域,甲方超出上述范围从

保险代理人考试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五)

保险代理人考试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五) 1从本质上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在保险代理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A、思想道德 B、社会公德 C、社会道德 D、社会规范 2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是指: A.职业道德 B.职业准则 C.职业规范 D.行为规范 3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逐渐形成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用以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这体现了职业道德()的特点。 A、职业化 B、时代性 C、实践化 D、具体化和多样化 4职业道德不仅产生于职业实践活动中,而且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劳动分工的发展迅速发展,并且增强了他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这体现了职业道德的()特点 A.时代性 B.职业性 C.实践化 D.多样化 5从表现形式看,职业道德的特点是: A.实践化、具体化 B.具体化、单一化 C.具体化、多样化 D.个性化、多样化 6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分为() A、兼业与专业代理人 B、专业与个人代理人 C、保险营销员与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 D、专职与兼职代理人 7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四原则被视为() A、诚实信用原则在职业实践上的延伸和发展

B、守法遵规原则在职业实践上的延伸和发展 C、友好原则在职业实践上的延伸和发展 D、专业胜任原则在职业实践上的延伸和发展 8保险代理人根据什么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准绳?() 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B.民法通则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守法遵规是指: A.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指导 B.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指导 C.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指导 D.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 10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如实告知相关内容,是遵守的哪个道德原则() A.守法遵规 B.诚实信用 C.顾客至上 D.勤勉尽责 11根据()原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A、公平竞争 B、诚实信用 C、勤勉尽责 D、守法遵规 12保险个人代理人取得法定资格是指() A、拿到展业证书 B、签约 C、拿到资格证书 D、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 13保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应主动避免利益的冲突,在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是代理人职业道德准则当中的: A.客户至上 B.诚实信用 C.勤勉尽责 D.专业胜任 14优质客户服务的确定标准() A、客户留下深刻印象 B、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的混 业经营

商业银行的混业运营 【摘要】在经济壹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条件下,混业运营已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政策、法律层面仍是分业运营,但实际上,分业运营界限早已被打破。我国商业银行向混业运营方向发展,通常被称为商业银行的综合化运营。 【关键词】银行混业运营发展趋势 壹、国际银行业混业运营的发展趋势 混业运营的内涵能够从三个层面解释:首先,从经济学意义上见,金融业混业运营是指壹个金融机构获准能够运营多个金融子行业,或者获准同时运营多个率属于不同金融子行业的金融产品。狭义的混业运营仅仅是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交叉运营。广义的混业运营包括所有金融子行业行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之间的交叉运营。其次,从金融体制层面见,混业运营允许各项金融业务之间的交叉融合。壹家金融机构能够开展几种不同的金融业务。如德意志银行和汇丰银行,他们运营的业务几乎包含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业务,而且非银行业务已经替代了银行业务的主导地位。因此,混业运营又称金融的多元化运营。 二、我国金融业运营模式的发展历程 自197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在这壹阶段我国金融有人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其运营模式游离于混业和分业之间。到了20世纪90年代,当西方国家完成了混业运营向分业运营转变之后,我国建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纷纷组建各自的信托机构和证券投资机构,进行大量的证券买卖。随后,四大专业银行又忙着

运营范围向房地产、保险等领域。因而在这壹阶段,我国出现了所谓混业运营的局面。由于我国的金融体制不健全,没有混业运营的经验,在1993-1994年间,出现了金融泡沫和通货膨胀的严重恶果,混业运营出现了混乱局面。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西方国家的混业运营发展的趋势,在金融壹体化国际潮流的冲击下,我国境内无论是来自微观主体----各类金融机构,仍是来自宏观经济层面,要求混业运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全球金融创新,赋予我国金融业向混业运营大趋势发展无比强大的动力,使中国境内尽管实行的是分业运营的体制,但却出现了在分业运营中夹杂的混业运营载体—金融控股X公司。2005年2月20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X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揭开了我国金融业混业运营的序幕,而壹旦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X公司,实际上就等同于开始了混业运营的步伐。 实行商业银行和证券X公司、保险X公司的混业运营,对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和金融业长期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应对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提高我国金融的运营能力,混业运营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必然的选择。 三、中国建设银行综合发展趋势 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17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X公司,且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5年9月,建行成立了建信基金管理X公司,建信基金管理X公司业务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保监发〔201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

保险代理人考试题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判断题大全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错)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停 业并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错) 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一经发现,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T ) 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 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T ) 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错)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T )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错)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错) 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T ) 1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错) 1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别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T ) 1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董事会联合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错) 1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该包括的若干法定事项之一是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T ) 1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为被限制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错) 1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重点整理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重点整理 第一章商业银行导论 1、商业银行含义: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 融企业。 2、商业银行性质: (1)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自负盈亏、自求发展 (2)商业银行具有金融企业特征 A、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经营货币和货币资本 B、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和受社会经济的影响特殊 C、责任特殊: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还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A、是综合型、全能型的金融机构——“金融百货公司”和“万能银行” B、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基础和途径 3、商业银行的作用 (1)信用中介——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A、把暂时从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资金转化为可用资金; B、将用于消费的资金转化为能带来货币收入的投资,扩大社会资本总量,加速经济增长; C、将短期货币资本转化为长期货币资本。 (2)支付中介 A、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 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 B、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 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了经济发展。 (3)信用创造 A、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的职能基础之上产生的。 B、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功能。 (4)金融服务 根据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从事业务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代理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4、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I)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03保险代理人考试第三章单元练习题(附答案)

保险代理人考试第三章单元练习题(附答案) 一、单选项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称为()。 A.保险利益 B.经济利益 C.法律权益 D.经济权益 2.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在客观上或事实上()。 A.已经确定 B.可以确定 C.不能确定 D.A和B均是 3.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这种客观存在的确定利益包括()。 A.现有利益 B.经济利益 C.期待利益 D.A和C均是 4.在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中,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 益的规定,适用的险种是()。 A.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B.建筑工程保险 C.航空器责任保险 D.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5.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A.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 B.告知、担保、主张与禁止反言 C.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 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6.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所作的保证称为()。 A.承诺保证 B.确认保证 C.事先保证 D.特别保证 7.某日天下大雪,一行人被A.B两车相撞致死,后经交通警察查实,该事故是因A车驾驶员酒后驾车所致。则行 人死亡的近因是()。 A.大雪天气 B.酒后驾车 C.A车撞击 D.B车撞击

8.投保人将保险价值为150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 和150万元。若一次保险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80万元,则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承担的赔 款是()。 A.20万元和60万元 B.30万元和50万元 C.40万元和40万元 D.60万元和20万元 9.下列所列保险合同中,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合同是()。 A.责任保险合同 B.定期寿险合同 C.年金保险合同 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0.下列为合法的保险利益是()。 A.偷税漏税 B.对保险标的所有权 C.盗窃 D.走私 1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 A.对各种有形财产的权益 B.对各种无形财产的权益 C.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权益 D.对精神创伤这类无形财产的权益 12.在海上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付的行为称为()。 A.代位 B.转移 C.委付 D.作为 1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B.盗窃者对盗窃物品具有保险利益 C.走私犯对走私的商品具有保险利益 D.贪污犯对所贪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14.抵押与出质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从抵押或出质的财产价值中 获得()权利。 A.最后赔偿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银监会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发展。银监会创新处处长苏薪茗8日表示,依照《通知》,至今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必须清退保险公司派驻其网点的的销售人员,每家网点合作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超出部分需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做原因阐述。据悉,今年6月,银监会已联合保监会做过调研,个别地方银保管道销售占当地保险销售比重已达40%甚至更高,但在销售过程中,亦出现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混淆销售、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等现象,消费者权益受损。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近日在出席某论坛时亦表示,保监会将联合银监会共同出台银保方面的指引,整顿治理银保市《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详细地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等其他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做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商业银行在代销保险过程中,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一、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 二、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保险产品不得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不得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方式进行误导销售。投连险等复杂品种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专属区域内销售,禁止直接在柜台向客户推介。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 银监会就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答记者问 2010-11-08 17:30:21 来源: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基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及对比探析

基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及对比探析在各类金融企业中,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是典型的设有资金池、保户或储户无法看到自己资金投向的金融机构。而且,虽然流入资金(保费和储金)的特性和资金投向(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明显多于银行资金)有所不同,但对于提供资金的客户而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都承担刚性兑付责任,即保险公司必须对保户履行赔付或退保责任,银行必须对储户提供随时付款责任。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客户和银行储户的利益,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都有严格的资本管理规定。 但是,从核心资本管理指标来看,保险业和银行业看起来却大不相同。保险公司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要求),不得低于100%;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是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8%。 最近几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先后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规定进行了大幅修订,银监会从2013 年1 月1 日起废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则将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方法从“偿一代”升级到了“偿二代(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这里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异同点做一简单的比较分析。 一、双方都实行三支柱资本监管体系 总体来看,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都实行三支柱的资本监管体系。 (一)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主要是针对可量化风险的资本管理。保险公司针对可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计算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并由此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商业银行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并由此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第二支柱

保险代理人最新判断题及参考答案(三)

保险代理人最新判断题及参考答案(三) 判断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8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8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8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第二期支付其余的保险费。() 8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8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父母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8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只可以转让,不得质押。() 8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效力中止期间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解除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保费部分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8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9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9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9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9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险利益。() 9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9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第三者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9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证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9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9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示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提供必要的费用。() 10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81 错 82 对 83 对 84 错 85 错 86 错 87 错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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