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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本办法

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

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部门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防雷减灾制度

防雷减灾制度 信息来源:时间:2010-05-13 1.目的:为保护医院财产和医患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稳定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范围:适用于全院防雷减灾工作。 3.权责: 3.1后勤管理部门:基建办负责规范防雷设施设计及施工;电工班负责定期巡检并维护防雷设施,后勤保障部负责各类警示标示标牌、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栏等制作及维护。 4.定义: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5.作业内容: 5.1建筑设计规范 5.1.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即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5.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5.1.3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5.1.4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5.1.5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5.1.5.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1.5.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1.6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5.1.7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5.1.7.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

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8号 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

浅谈防雷防灾管理及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浅谈防雷防灾管理及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发表时间:2019-07-23T15:04:48.56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作者:陈伟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及家庭之中的信息设备不断增添,使得雷电灾害的发生几率也不断提高,为了能够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获得保障,防雷防灾管理及减灾技术的应用是极为重要的。 身份证号码:45052119720810XXXX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及家庭之中的信息设备不断增添,使得雷电灾害的发生几率也不断提高,为了能够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获得保障,防雷防灾管理及减灾技术的应用是极为重要的。对此,文章针对防雷防灾管理及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实施了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防雷防灾管理;综合防雷;减灾技术;应用;发展 引言 雷电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由于雷电产生的时候具有非常大的压力,并产生非常强大的电磁脉冲,其破坏性是非常大的,所以雷电灾害也属于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加快了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在各个行业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如果一旦遭到雷击势必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防雷防灾的管理及减灾技术的应用是极为重要的。 1.我国当前阶段防雷防灾管理的具体现状 1.1在实施防雷防灾管理时系统工程观念存在不足 自从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防雷防灾问题发布了相对应的标准提倡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之后,各个行业都针对自己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行业标准,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工作局面在各个行业中成为了普遍的存在。尽管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期待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形成行业之间的大联合现象,以保证能够实现管理的统一性,但是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由于系统工程观念存在不足造成的。 1.2技术标准以及法规缺乏系统工程的观念 在实施防雷防灾工程建设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对国家各个技术标准及规范来执行,同时还应该对本行业、地方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规定来严格执行,比如在建筑、电气、采暖空调、防雷以及当地市政规划设计等等。由于我国关于防雷防灾方面的标准体制存在着弊端性,使得相关领域的规范、标准之中重复条例、相互矛盾等现象屡见不鲜,促使防雷防灾工程参与建设的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的时候经常会感到无所适从。 2.防雷防灾管理及技术应用的主要内容 2.1防雷减灾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雷电灾害主要发生在雷雨季节,属于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如果处理不好会给人类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方面的严重损失,同时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情况。由于雷电灾害具有较高的发生频率,所以有必要实施防雷防灾管理以及综合防雷减灾技术的应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实施防雷防灾防护技术的时候,应该针对雷电灾害形成的原因来实施,而雷电灾害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⑴人们的防雷防灾思想意识较为落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思想意识,所以对于防雷避害的措施及防备方面在建设的时候也较为缺乏,这就使得雷电灾害问题非常容易发生。⑵缺乏雷电灾害防护知识。由于防护知识的缺乏一旦雷电灾害发生,那么将很难在事故发生之后开展及时准确的补救工作,促使雷电灾害所带的损坏进一步扩大。⑶各种现代化先进电器设备在普通家庭的入住。这种现象不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雷电灾害发生的几率,同时也扩大了人们遭受雷电灾害波及与影响的范围。 2.2防雷减灾防护技术应用的主要内容 防雷防灾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社会民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可见防雷防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采取防雷减灾技术来针对雷电灾害实施科学管理,有利于国内各个地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⑴直击雷的防护技术。直击雷是一种常见的雷电灾害,主要产生于云层之中,对其可以通过避雷线的设置来实施防范,避免其带来相应的灾害。此外,还可以让输电线对导线实施一定程度的屏蔽,进而降低导线上的感应电压。⑵感应雷的防护技术。感应雷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静电感应、电磁脉冲等现象发生而导致的。对其实施防护的时候主要是通过避雷网的架设来实现的,以避免雷电灾害对输电线造成一定的损害。⑶有效对等电位进行连接。这种方式是防止雷电灾害的一种有效方法,其原理是通过将导电装置进行分离,并将其有效的连接于其他电子设备的等电位之中,促使电位差获得减少,从而实现避雷的目的。 3.防雷放在技术应用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1应遵循科学性原则 防雷防灾工作的开展主要保护的就是建筑物、电器设备以及人等对象,在进行防护的时候需要对它们实现统筹兼顾,当前各个行业以及国家所制定的标准关于防雷规范的内容,都是针对这些保护对象而进行各种条例制定的,在进行制定的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科学性原则。针对于防雷安全保护问题,应该尽可能的依据安全标准来执行,以保证能够做到万无一失,尤其是那些极为重要的工程项目,更加应该依据国家标准来对防雷规范实施考虑,这些方面与科学性原则是相符合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还需要具有灵活性,因为科学技术在实际发展中,不可能保证已存在的规范始终保持正确无误。 3.2应遵循经济性原则 在实施防雷防灾管理的时候,除了需要遵循科学性原则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原则,在已制定的防雷规范条例中就充分的对这个原则进行了体现。例如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将建筑物实施了相应的分类,这样才能够根据类别来分别对待,进而对经济性原则进行充分体现。此外,还需要对于概率统计的相关概念进行充分利用来对防雷防灾问题进行思考,进而能良好地对科学性与经济性两种原则实施统筹兼顾。由于雷电形成方式的多样化,所以在选取防雷安全标准的时候也存在着不同,进而在耗资方面也存在着不同,所以需要对相应的雷电流数据进行充分的考虑,来进行防护的设计。 3.3应遵循耐用可靠性原则 通常人们都会认为防雷防灾安全保护工作在平时并没什么用,其存在的特点基本上就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因此,在建设时采用防雷设备需要特别考虑其耐用可靠性原则。有些雷灾的实际发生的主要因素就是相关设施的年久失修,使得防雷防灾设备在其中难以发挥作用,

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学校校舍的实际情况,做好学校防雷减灾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学校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雷措施与方法 多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加强对师生防雷电安全知识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师生防雷电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进入汛期后,要求广大师生经常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派专人负责,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增强防范能力和应对逃生能力。 三、应急处理 1、发生雷击后,在场教师通知领导小组并立即启动处置防雷电应急预案。依据现场情况,适时决策、组织指挥处置行动。组织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向上级部门部门报告事件的情况。同时负责与有关卫生、防疫、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协调工作。 2、收集整理各类信息资料,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随时掌握系统的防雷电

安全情况处置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文字图象相关资料。 3、做好有关救援、抢救、解释、宣传、调解、劝导等工作,及时调查收集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信息;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必要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迅速控制事态蔓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人员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要登记收缴,做好妥善处理。 四、防雷减灾监测巡视制度 1、主动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息、12121气象台及时了解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2、发生险情时,防雷减灾指挥部在最短时间内做到指挥、领导到位,及时组织救援人员到位,协调物资、资金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并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绝不隐瞒不报。 东小虹小学 2016.8.28

重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

重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 (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按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第九条市防雷中心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防雷抗静电设施检测以及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从事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

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减灾,从我做起

编号:AQ-BH-07021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防雷减灾,从我做起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starting from me

防雷减灾,从我做起 备注: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活动,实现园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安全技能、安全知识不断 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增强,杜绝重特大事故,使园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防雷减灾,从我做起 【教学目的】 1、通过这次主题班会,帮助学生了解雷电的危害以及如何防止雷电,为学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学习氛围,避免自然灾害对学生造成伤害。 2、利用防雷电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教学重点】 重视防雷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难点】 防雷概念的理解,对防雷知识的掌握及运用。 【教学方法】 讲述、演示、讨论法、多媒体课件(防雷安全方面的知识)

【布置作业】 根据惠州当地的气候和自然状况,结合本次班会内容,写一篇班会后感。 【教学安排】 视频播放导入新课10分钟 讲授新知识20分钟 课堂讨论10分钟 小结5分钟 【主要内容】 一、案例用课件播放,课题导入(10分钟) 播放课件: 什么是雷电?什么是闪电?雷电(闪电)的发生频率与特点 案例讲述: 案例1 时间:2004.5.18晚上地点:贵州省贵阳市 这天晚上,天气闷热、乌云密布,贵阳市花溪麦坪乡彭关页岩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目录 3第一章 4第二章 5第三章 6第四章 7第五章 8第六章 9第七章 10第八章 基本信息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气象局令 (第3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6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2000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防雷减灾管理规定令修订稿

防雷减灾管理规定令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第20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

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及问题分析

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及问题分析 雷电灾害是目前我国十大自然灾害之一,它具有强度高、频率大和范围广等特点。随着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日益增大。文章首先阐述了当今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的现状,分析气象部门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对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标签:气象部门;防雷减灾;工作;分析 Abstract:Lightning disaster is the one of the ten natural disasters in China tha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 intensity,large frequency and wide ran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icro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the losses and impacts caused by lightning disasters are increasing day by day. In this paper,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ightning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is first expounded,and the problems in lightning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are analyzed. Finally,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It is hoped that it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in the work of lightning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Keywords: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disaster mitigation;work;analysis 1 雷電的形成与防护 雷电主要由积雨云中“温差起电”以及其他起电作用引起的。在空气潮湿闷热时,江河湖海的水受蒸发变为蒸汽,蒸汽随着热空气上升时与高空的冷空气相遇,两者结合形成小水滴,积云就这样产生了。当云层的水滴受到强烈气流时,会被吹裂成大、小两种水滴,其中较大的水滴带正电荷,较小水滴带负电荷,受重力作用,带正电荷的大水滴形成雨降落到地面,带负电荷的小水滴漂浮在空中,形成大片的雷云。根据静电感应,带负电的雷云对地面产生正电感应,雷云和大地之间形成很大的电容器。当空气的雷云越积越多,和大地形成的电场足够强大时,形成强大的击穿电流,雷击就这样产生了。雷击产生的破坏主要有三种:直击雷、雷电波侵入和雷击电磁脉冲。直击雷是指雷云直接对地面或建筑放电,地面或建筑物产生大量的热,产生强大的破坏作用,往往造成屋毁人亡,或者引起火灾事故。雷击波侵入主要发生在架空家属管道或架空线路等受到雷击或与遭受雷击的物体发生碰撞时,管道或线路产生的高电势传入建筑物内部造成的伤害,可能引发触电、火灾等伤亡事故。雷击电磁脉冲主要指架空电线和建筑物之间形成强大的电场,两者形成电荷相反的电荷,当雷云放电后,云和建筑物(或大地)之间的电场瞬间消失,架空电线或建筑物顶端的电荷相互排斥产生强大的能量使建筑物断裂,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击穿电压等多种灾害。 电气设备防雷主要体现在设备线路布置上,即对应的信号线、电源线和天馈

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防雷减灾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四条开展防雷减灾,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减灾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雷减灾工作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卫生计生、旅游、畜牧、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全省雷电监测网,完善雷电监测体系; (二)加强雷电监测设备数据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组织研究和开发雷电监测产品,提高雷电监测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协调相关科研机构加强对雷电防护基础理论、防雷应用技术和预警系统的研究,提高雷电预报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条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应当由气象台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台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插播或者增播。 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竣工验收: (一)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附件 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省改革形势和防雷安全管理服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防雷行政审批改革、重点推进防雷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防雷机构和业务调整、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防雷减灾工作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完成三张清单并融入政府服务网。厘清各级气象部门权责,完善各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气象安全准入标准,并在浙江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2.全面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要求取消防雷行政审批前置相关中介服务,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

3.制定配套制度落实不再审批改革。建立不再审批改革后的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防雷安全相关要求依法落实到位。按政府要求推进实施核准目录外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改革。 4.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层级,确保审批时限提速70%以上。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气象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服务规范。 5.改革防雷审批服务考核制度。完善防雷行政审批考核办法,建立以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质量、落实防雷安全源头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改成效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完善防雷审批服务质量第三方回访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防雷审批和服务的社会满意率。 (二)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社会管理制度 6.完善防雷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建立防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细则;建立防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对防雷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防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防雷检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检测质量和信用等级等信息。 7.完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与简政放权和中介服务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落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防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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