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教学提纲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教学提纲

物权法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占有改定: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物权变动。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指示交付:通知到达占有人时物权变动。

动产质权设定——禁止“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87】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第三人和登记机关不真正连带责任。(选择+追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200】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视为业主。

丧失了业主身份,即不能使用公共停车位。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注意:专有面积+人数规则——表决通过比例: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的全部转委托合同,无效。【物业服务合同意见2】

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连带缴费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意见7】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非业主团体)主张物业费请求。【物业服务合同意见8】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解除。

继受取得:继承和合同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

已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

A、合同无效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屋租赁合同意见9】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B、合同有效时:(期满、解约)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房屋租赁合同意见11】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合同期满时: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房屋租赁合同意见13】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

共同共有,也可约定——约定不明,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103】

按份共有:处分、重大修缮——2/3——约定除外

原则上,随时请求分割——有不得分割约定的,除外——重大理由,不受约定限制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物权法97】

按约定——共同关系消失;其他重大原因,不受约定限制

先有地役权,后有其他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承担地役权;先有用益物权,未经同意,不得设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需)——丙,乙(供)——丁,丙可找甲或乙赔偿。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两次未支付的,可行使解除权。

善意取得的交付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间接占有人往往是所有权人;直接占有人往往是他主占有,但若侵占占有物后,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要点:无权占有既定,立足于心态(知否)

善意占有——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恶意占有(捡牛养)——不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可用无因管理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年(侵占发生之日起)

甲借牛给乙,被丙盗走,又被丁抢走。丁侵犯的是丙的占有,乙对丁无权要求。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107】

失主请求受让人返还,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

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可以取回。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头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半个月后,因陈某向李某借钱1000元,李某不知牛系陈某所捡,遂要求陈某用牛作为质押担保其按时还款。陈某即将该牛质押给李某。因陈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将牛卖给邻村王某,用所得价款偿还借款。原来牛是邻村张某的,张某在王某家见到该牛,认为是自己的牛,要求王某返还,因此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陈某拾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

B.李某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

C.王某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

D.王某应将该牛返还给张某

A、农作物抵押——不及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司解52】

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183】

禁止抵押的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股票、应收账款不能抵押,只能质押。

抵押期间,抵押人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扣押期间,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浮动抵押

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的确定: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2、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

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物权法205】

3、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204】

4、实际发生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无论是否经同意,均有效。擅自转质的,只要物毁损于转质权人手中,质权人都要承担责任。

转质权人只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不承担风险。质物交付又返还的,质权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从物未随同主物移交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证券债权质:合同+交付=质权设立+背书=对抗

股权质、知识产权质、应收账款质:合同+登记=质权设立

留置权要求债务到期,要求具有关联性,但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留置权的实现:宽限期约定——不少于2个月

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不动产:支付全部、大部房款的购房人——法定工程优先权——抵押权

合同法

承诺达到而合同不成立:要式合同、实践合同(不包括定金和自然人借贷)

合同成立而不生效:附条件、附期限、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定金、自然人借贷。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甲不追认,丙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甲丙——要求返还,甲乙——违约,乙丙——解除合同或者违约。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必须是善意的;无除斥期间;无须向法院请求

合同无效事由:欺诈胁迫手段,危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无效;违反取缔性强制规定的有效。

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时合同成立(借用保管民间借贷定金)

要式合同(约定书面合同、确认书;法定书面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合同书、确认书的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合同法32、33】。

——异时签字盖章,最后完成的时间

——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合同法36、37】

【2005-11.】甲公司于 6 月 5 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 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 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格式条款中,违背说明、提示义务的后果:可撤销(不是无效)提示说:我免责,这种情况有效。

履行地点:卖方

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未通知,向债权人履行。

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抵消权:债务人的债权到期;通知到达债务人。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

起中断。

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的效力是否中断时效

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须经债权人同意直接中断时效(到达债权人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直接生效须经原债务人承认方可中断

债权保全:通过法院行使

撤销权,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

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对次债务人财产保全的,应该提供担保。

两个债权均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诉讼”或者“仲裁”,催收通知书等不可以)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被告)承担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新增的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与减价以及违约金,赔偿损失不能并存,一定要在质量保证期内进行。

减价:减价可与赔偿损失,违约金并用;与修理更换择一。

不履行从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解除合同。

一般法定解除【合同法94】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拒绝履行: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15】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情势变更【合同法意见(二)26】(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

解除权的行使:异议期限:约定——解除通知到达日3个月

履行顺序:到期——无担保或担保数额小的——债务负担重的——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比例

提存,5年不领取,归国家。

抵消权的行驶:异议期限:约定——解除通知到达日3个月

有瑕疵的主动债权经对方同意后可以抵消。

混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对性:丙让丁对甲恶意磋商,丁对甲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过错责任的例外

(1)保管、委托、赠与、承揽、客运中的自带物品,“过错”为违约责任的条件

(2)无偿合同(赠与,无偿委托,无偿保管),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承担违约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要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举证责任倒置。

金钱之债必须继续履行。

预期利益损失——以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合理预见为标准

三金:

第一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过高”的标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第二步: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择一行使。

定金数额(交付数额;20%)

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

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亍因违约造

成的损失。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二者相加不得高于损害额。

甲、乙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标的为1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现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造成甲的经济损失2.1万元。现甲向人民法院起诉,则甲最多可以向乙要求支付多少钱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支付定金25万。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50万,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20万元部分有效,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乙有权主张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20万元部分有效,乙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20万元,并返还15万元预付款

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将不符合的情况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符合。

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异议期间:约定(如质量保证期,不受两年规定)——

主观标准(发现或应当发现)——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客观标准(收到货物)——两年内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恶意不受期限限制。

风险:不可归责于任何人。≠赔偿责任仅针对特定物,种类物必须特定化。特定化前都由出卖人承担。不动产也适用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交付:两者兼具,产生风险转移问题。

1、借用、租赁、保管、质押合同风险不转移,所有权人承担。

2、买卖合同中的简易交付先交付后签合同,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3、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期间,所有权不转移,但风险转移。

4、试用买卖问题试用期风险不转移。

5、承揽合同问题原材料都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成品适用。

由第三人承运的,若无约定合同履行地,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履行地交付转移。(不能概括的说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不考虑约定交付地点。

买受人因质量不合格拒收,风险——出卖人;接收,风险——买受人。

1、送货上门——风险在买受人所在地随交付转移

2、上门提货——风险在出卖人所在地随交付转移

3、送交之债:两段运输

第一段:出卖人送货到指定地点的过程中——出卖人承担风险

第二段:送到指定地点交承运人后——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时,样品未发生变化,样品为准;变化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试用期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内买受人明示同意购买,则合同成立生效,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累计欠款,达全部价款1/5的:

(1)丧失期限利益——要求一次清偿余款全额。

(2)解除合同,取回货物——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

1.(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的,有效。

(2)合同未办备案登记并非无效——当事人约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除外。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拆一还一)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该房屋的,应予支持。

3.惩罚性赔偿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7,8,9】——还购房款、利息及赔偿损失,并主张已付价款1倍以下赔偿。

(1)被拆迁人因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予第三人,请求解除拆迁协议

(2)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合同无效或被解除:预售许可证明欺诈、抵押事实欺诈、出卖事实欺诈

4. 面积误差。3%

约定——继续履行的,

(1)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3%以内(含3%)部分,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2)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赠与合同

1. 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时,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不可以取得所有权)

附负担的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即生效(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义务不履行,赠与人有权“法定撤销”

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协议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死后生效,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

2. 赠与人撤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合同法192】

3.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撤销【合同法193】

条件: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例外的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证无瑕疵。

4.赠与人因经济困难原因,可以行使解除权,向未来解除;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是撤销以前的。

租赁合同

1.承租顺序:占有——登记——成立

2. 最长期限:20年

2.6个月以上合同未采书面形式,整个合同为不定期。不定期合同双方均有随时解除权。

3.违法建筑出租的,合同无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可补正。

4.非法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或宣告转租无效。异议期间——6个月承租人装饰装修,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出租人无解除权。

5. 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房屋承租

拍卖时的通知时间:5日

限制:按份共有人,近亲属。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6. 抵押不破租赁的限制:抵押在先,抵押登记。但承租人仍有优先购买权。

7. 继续承租权:共同生活的人;

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8.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不构成非法转租的),出租合同有效。

9.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出租前已设立抵押;出租前已查封。

仓储合同: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融资租赁合同

一、三方当事人,书面要式合同

二、责任的承担

1、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1)承租人选择标的物——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244)

(2)出租人选择或干预——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244)

2、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承担(245)

3、维修义务和物件侵权责任——承租人承担

4、出卖人债务不履行的索赔权——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协助(240)

三、约定租期届满,标的物归承租人,且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解约取回:承

租人有权请求返还=收回标的物价值-所欠债务。

四、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的归属。约定——出租人

承揽合同的违约解除权: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未经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转包。

建设工程合同

1. 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工程款;6个月;

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不能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款项的购房人。

2. 以下情形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3. 工程质量诉讼——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工程款诉讼——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

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运输合同

无过错责任:人身、托运货物;

过错责任:自带物品

货运合同

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1、“单式联运”——扩张的合同相对性

A、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B、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C、不能证明损害发生在某一区段的,适用A。

2、“多式联运”——严格的合同相对性:“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合同法318】

委托合同

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合法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非法转委托: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行纪合同

1、允许自买自卖

2、低买或高卖:约定——习惯——归委托人——增加报酬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比较

委托合同

1、由委托人承担费用——预付——受托人垫付的,偿还+利息

2、事未办成——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支付相应报酬

行纪合同:

1、行纪人自负费用

2、自卖、自买——支付报酬

3、完成、部分完成——相应报酬——未完成,无报酬

居间合同

1、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费用自负

2、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技术转让合同

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旅游合同

1、由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伤害合同履行利益——诉旅游经营者违约(可追加前者为无独三)

2、由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伤害其他人身财产利益——诉旅游辅助服务者侵权(旅游经营者在选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3、欺诈,双倍赔偿。

4、免责: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担保法

一般保证:不能履行到期债务

按份共同保证——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先向债务人追偿,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共同物保

(1)连带共同物保——追偿:“有外有内”

(2)按份共同物保——追偿:“有外无内”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2年

抵押的担保期间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202】

主债权转让,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

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主债务转让,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承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005-87.】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可否对乙进行追偿?

保证人的追偿权预先行使

1、条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追偿权申报

2、申报方式:连带共同保证——各个保证人作为一个债权人申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按照定金处理。

【1999(二)5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B.请求甲承担(买卖)违约责任

C.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

D.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约定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主合同已履行,主合同有效。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A、对 B、错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A、对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A、对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6、故意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过失不履行的,应当减免责任。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A、对 B、错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合同法》 二、课程类型:专业课 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 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 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

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合同法概述 【教学内容】 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 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 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 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 【重点习题】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教学内容】 1、合同的分类 2、合同成立概述 3、要约 4、承诺 5、格式合同 6、合同的形式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 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 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命题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命题 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初试科目命题范围 科目 代码科目名称命题范围 111 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40 德语大学德语教学大纲 241 法语大学法语教学大纲 242 西班牙语掌握2500个以上西班牙语词汇;掌握基本的西班牙语语法和表达习惯;初步了解西班牙语国家的文化知识。 243 意大利语欧洲语言参考框架A2水平 251 二外英语《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四级要求 252 二外俄语大学俄语教学大纲 253 二外日语大学日语教学大纲 254 二外德语大学德语教学大纲 255 二外法语大学法语教学大纲 256 二外西班牙语掌握4000个以上西班牙语词汇;掌握西班牙语语法和表达习惯;了解西班牙语国家的文化背景知识及相应的国际知识;能够翻译一般难度文章,能够把握文章主旨,译文基本准确,表达通顺。 257 二外意大利语欧洲语言参考框架A2水平 261 单独考试英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 7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法理学导论。 宪法学(40分):中国宪法。 国际法学(40分):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行政法学(30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702 哲学综合一马克思主义哲学100分,选作50分(逻辑学专业选作逻辑学50分、其他专业选作现实问题的哲学分析50分)。

合同法试题一(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部门:姓名: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 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D?借用合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A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 ?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 ?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 .为自始无效合同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 .以上都不是 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分担。 A .履行义务的一方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 .协商确定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 的标示视为()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

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 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 有()。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 ?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 ?技术引进合同 E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2?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A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一一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一一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 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xx/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x V V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和地位 物权法是法学本科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本课程为32学时。 二、课程的任务 物权法课程的开设,是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及法学教育改革的实际,开设此课程的任务主要是培养新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的目标。该课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 三、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物权法的学习,首先要求学员要有民法的基本知识,该课程是在民法基础上的提高课程,因此,在学完民法课程后再学该课程比较合适。 四、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五、教材 待定 第二部分教学大纲 第一章物权的意义 1、教学要求 明确物权的概念及性质,了解各国立法对物权概念的三种分类及大体含义,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2、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物权之缘起与物权的两种观念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物权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章物权法的基础理论 教学要求:掌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及地位,明确中国物权法的立法方针。 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权法的意义、调整对象与地位 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 第四节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 教学要求: 明确物权的客体及分类。 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一物一权主义 第三节物权客体的分类 第四章物权的类型体系 教学要求: 明确物权的类型。 教学内容: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第五章物权的效力 教学要求: 掌握物权效力的含义,掌握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明确物权请求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教学内容:

2020年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合同法试题及答案(20200603170610)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

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4、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代位权

2020最新的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 合同法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 学时:学分: 二、适用层次、专业 网络法学本科 三、教学目的、要求 合同法在本科教学中为2个学分,是法学专业设立的一门基本的必修课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律。因而学习并掌握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及法律规定,对本科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习合同法需要有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的基础,在学习过程中还要联系相关的单行法规如担保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等等,并能够密切联系现实生活,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 四、教材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五、教学内容 第一章合同法绪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学习要点: 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不同合同类型及其分类的法律意义。学习要点: 1、合同分类的意义

2、具体的合同类型﹡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和要约、承诺规则。学习要点: 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区别﹡ 2、合同成立的要件﹡ 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4、要约邀请与要约﹡ 5、要约的法律效力﹡ 6、要约的撤回、撤销和消灭﹡ 7、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承诺的方式 9、承诺的生效 10、承诺的撤回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掌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了解合同的形式。学习要点: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4、合同权利﹡ 5、合同义务﹡ 6、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掌握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的可撤销原因及其行使,掌握合同效力的补正方式以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学习要点: 1、合同的有效要件﹡ 2、合同的无效﹡ 3、合同的撤销﹡

经济法(会计类)复习范围

经济法期末复习思考题(适用会计类专业12级) 一、复习思考题的范围或依据 1. 经济法(会计类)教学大纲 2.经济法(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辅导教材):以教材为准 3. 历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或综合题 二、题型、分值及重点 1.单项选择题(8小题,每题1分,共8分。 2.多项选择题(15小题,每题2分,共30分。部分正确不给分。)3.简答题(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要求直接回答,不要求解释或展开) 仅限于导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证券法、票据法和涉外经济法4.案例分析(3题,含14小问题,每个小问题3分,共42分。要求说明理由) 仅限于公司法、物权法和合同法 5.重点:物权法15分、合同法24分,公司法18分。 6.其余各章,平均每章6分 三、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5分) 1.法律关系由哪三个部分构成?9 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 第二章(7分) 1.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什么特征?15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 3.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间各为多长?29 4.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哪些?26 5. 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 第三章(15分) 1.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什么特点?33 2.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是什么?34 3. 物权具有什么特点?35 4.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35 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 物权公示的效力有哪些?36-37 7.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哪些方式?50 8. 什么是所有权?它有哪些权能?41 9.担保物权有什么特性?担保物权有哪些?52 10. 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设立有何规定?55 11. 什么是登记对抗效力?55 12. 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有何限制?56 提示:10-12与案例分析有关 第四章(24分) 1.合同法具有什么特征?66 2.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67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71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 、选择题(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 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 A、B、C.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 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 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 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 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3.(02.卷三。多。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 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 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 ★★ 4.(98.卷三。多。4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 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0117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讲课学时:8 实验(上机)学时:24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 一、教学目标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是法学院本科学生的专业选修课程。本课程是实训课程,拟以投资相关法律领域的实际项目素材训练学生,模拟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的投资法律事务,使学生掌握此类非诉讼法律业务。 目标1:训练学生如何把商业目的与法律结合,设计投资方案,了解如何控制投资各环节的法律风险,了解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目标2:使学生学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撰写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 目标3:使学生学会起草投资合同、投资相关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学会规避法律风险。 目标4:培养学生的法律风险发现能力、自主学习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在法律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能力。 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将具有一定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起草项目投资法律文件的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各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能力会得到提高,更易于适应未来实际工作的需要。本课程还将使学生在学习法学院其他法学课程知

识时,更容易找到学习的目标和要点,更容易进行自主学习。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一)教学内容及讲授要求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确定投资的目标和投资方案、确定交易方式,谈判和签订意向书,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修正投资方案,起草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完成并购交割等。 教学过程中可突破章节顺序,综合学习。因课时限制,在上述内容中,法律尽职调查,起草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重点训练的内容。投资目标和投资方案、确定交易方式,谈判是相对训练较少的内容。 教学中的难点在于,学生所学的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的专业知识可能部分被遗忘,或者尚不会实际运用。这与学生对社会经济生活缺乏了解也有一定的关系。要突破这一难点,需要引导学生自己温习学过的各科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在课堂上多进行讨论,主动探究相关商业、经济知识。另一方面实训任务本身也能促使学生自主学习。此外,由于存在上述情况,需要不断研究如何适当控制实训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难易程度。 对于重点内容,如项目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法律文件等,实训课时分配在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学过程中自始至终对学生进行分组,分别进行尽职调查等实训。在学生接受任务后进行培训,在完成任务后,对进行尽职调查报告、合同等结果进行细致讲评。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课程将运用多媒体和大量的实例(素材文件)进行教学,组织学生针对具体的材料进行实训,包括指导学生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法律谈判等,学生在课堂上分组讨论相关调查文件及法律风险,制作工作底稿。教师进行一定的示范、讲解,并在不同情况下分别扮演客户、被调查对象等角色接受学生调查、访谈,并参与谈判。 (三)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 本课程本身就是以实际素材为基础实训课程。在实训过程中按照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的法律业务规范要求学生。同时,如果时间允许,请公司等单位的人士参与到实训环节中,为学生设置问题,与学生进行交流。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 6 年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本试卷共 5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 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 分,共25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属于诺成性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B定金合同 C、个人借贷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 2、关于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本表现为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很少 B、基本表现为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很少 C、只有任意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D只有强制性规定,没有任意性规定 3、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

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4、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属于权利否认的抗辩权 B、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C、属于阻却的抗辩权D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5、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请求权竞合釆取的是 A、法条竞合说 B、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C、请求权相互影响说D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6、下列关于定金说法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为独立合同 B、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C、定金责任效力具有补偿性D定金合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7、下列不具备行纪合同特征的是 A、实践合同B双务合同 C、有偿合同D不要式合同 8、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存放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 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正确的是 A、乙方应尽快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但不对8万元违约金负责 B、乙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厂逾期交货所支付的8万元违约金 C、乙方只负责仓储保管,不应负责发运货物 D甲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9、釆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格式条款有异议,应当依 A、提供方的解释 B、相对方的解释

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适用案例解读

《银行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风险防范案例解读》培训课纲【课程背景】 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信人及担保人道德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信贷风险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授课时长】 一天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多年来从事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研究,通过办案实践及与金融、司法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调研交流,开发出本课程,对信贷业务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举一反三、融汇贯通,让业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避免业务风险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授课对象】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事故情节化、情节实战化;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信贷法律风险防范之“道” 一、讨论思考:贷款到期不还怎么办?——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1、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合同效力、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等。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课程教学大纲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200002 课程名称: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 英文名称:Case Study of Common Legal Issue 课程类别:通识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全校非法学专业大三学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无要求 二、课程简介 本课程选取在校大学生普遍关注和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进而引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了民法基础、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等内容。 This course selects and analysises the legal issues which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general concern and often meet, and then introduc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It covers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laws, including Civil Law, Marriage Law, Law of Succession, Contract Law, Labor Law, Laws of University Students’innovative undertaking.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做到遵纪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成为合格的建设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希望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 1. 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陶冶学生的法律素养; 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明确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 使得学生自觉而理性地树立崇尚的法律精神;

合同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试题(二)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 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B )。 C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 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 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 C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A

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属于从合同的是() A.借款合同 B.承揽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抵押合同 2.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 A.物 B.土地使用权 C.行为 D.智力成果 3.以下关于合同性质的说法中不正确 ...的是() A.合同是一种合意关系 B.合同是一种事实行为 C.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D.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4.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D.某股份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5.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效力,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 A.随后发出 B.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发出 C.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到达 D.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6.甲公司于9月1日通过邮局向乙公司发去一要约,并请对方在9月28日前作出答复。该要约于9月7日到达乙公司所在地邮局,邮局于9月8日送至乙公司收发室,乙公司业务人员于9月10日看到该要约。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9月1日 B.9月7日 C.9月8日 D.9月10日 7.201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期限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5月交付房屋。合同订立后,遇房价连续上涨,A公司为追求利润,欲改出租为出售,但始终向B公司保密,当B公司于2018年获得确切的A公司无意履行合同的证据时,B公 1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劳动合同法 英文名称:Law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课程类别:通识选修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全校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 二、课程简介 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未来就业选择、在劳动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至关重要。本课程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和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产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改进等;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概念、类型、订立程序等;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和效力,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劳动合同等;四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变更形式等。五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等;六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七是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The course mainly studies the basic concepts, principles and systems of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It should include seven subjects: the first is the historic evolution, which tells the production, improvements to labor law, etc. The second is the form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affi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legal features, etc. The third is the content, form, duration and validity of labor contract. The fourth subject is the performance and change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performance, types and performance principle. The fifth is the termination and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cancellation, legal features, types etc. The sixth is the special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collective contract,labor dispatching, part-time employment. The seventh is th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legal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10026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讲课学时 32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 一、教学目标 物权法在民商法系列课程中居重要的地位。通过学系该课程,同学主要了解物权的基本概念,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物权制度,了解我国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并能够对于我国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教学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并运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邻地利用权)、居住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探讨物权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深对物权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锻炼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法、案例教学法和讨论的方法。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三)考核方式

根据考试成绩、作业、课堂参与情况综合评定成绩。其中,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占成绩的70%,作业、课堂参与、出勤占30%。 (四)学习要求 要求学生撑握有较牢固的民法基本理论知识;能够经常关注生活中与物权法相关的案件,并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进行分析。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教学课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物权概述 本章重点与难点:我国物权法的内容体系 本章的教学组织和设计:讲授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讨论物权法的意义。 本章的学习标准:了解物权法的特征、熟悉我国物权法的结构。 第二章物权的意义 本章重点与难点: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讲授物权的特性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本章学习标准:了解物权的特性,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 本章重点和难点:原物与孳息物、主物与从物 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讲授物的含义与类型。 本章学习标准:撑握物的含义、原物与孳息物的含义与区分意义,了解物的特征。 第四章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体系 本章重点与难点: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本章教学组织与设计:讲授物权法定主义 本章的学习标准:撑握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与意义;了解物权法定主义的发展方向及物权的类型。 第五章物权的效力 本章重点与难点:物权的效力、物上请求权 本章教学组织与设计:讲授物权的效力内容。 本章的学习标准:掌握物权的效力,了解物权体系,了解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第六章物权变动 本章重点与难点:物权行为、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本章教学组织与设计:讲授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讨论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本章学习标准:了解物权行为理论,掌握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了解物权变动的原因以及物权消灭的原因。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