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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起源 文档

论政治的起源

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治学界对“政治”概念的主要看法有:①政治是各阶级为维护和发展本阶级利益而处理本阶级内部以及与其他阶级、民族、国家的关系所采取的直接的策略、手段和组织形式。②政治是一定阶级或集团为实现其经济要求而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活动,以及实行的对内对外全部政策和策略。③政治是主要由政府推行的、涉及各个生活领域的、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占主要地位的活动。④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集中表现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权力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和使用等

福山提出,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和政治的演化是相关的。因为人性具有普遍、演化的特征,建立在偏爱亲人、互利、创造和遵守规则、有好战倾向等行为的基础上。因此人类政治受到一些反复出现的超越时间和文化的模式的影响。生物学决定和限制了政治机构可能的形式。

福山把政治的发展分成四种类别:家族,宗族,酋邦和国家。前二者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酋邦和国家更加复杂,它们在领土而非世系的基础上树立起权威。宗族在人类发明了农

业之后才成为可能,因为农业比采集和狩猎社会能支撑更高的人口密度。“人类相互接触的范围变得宽广之后,需要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宗族形成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宗教,宗教把崇拜一个共同祖先的大量人口团结起来。由于宗族能够迅速动员起很多人参战,临近的宗族也必须动员起来,或者被打败。

战争也促成了从宗族向国家的转变。跟宗族比起来,国家组织得更好、更稳定,因为宗族首领在战斗中丧命之后,宗族往往会解体。只有国家能提高个人的生存概率时,人们才会放弃宗族的自由,接受国家的强迫。

国家的形成是一个更加模糊的过程。宗族是自愿把权威交给一个强大的统治者吗?还是人口增多导致土地稀缺、引发冲突之后,只有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权威才能解决问题,使国家成为必须?福山提出,后者很可能更接近真相。他写道,向国家的转变是人类自由历程中的一大退步,因为国家往往不那么平等。因此宗族很可能是在暴力的胁迫下放弃了它们的自主。一个宗族征服了另一个。官僚机构被建立起来统治被征服的宗族,又建立起常备军和警察机构。如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所说:“战争制造了政府,政府又制造战争。”

宗族是以人类求助于家人和亲属为基础,国家则有赖于人类创造和遵守规则的倾向。在中国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建立于公元前221年的秦朝超越了宗族主义,发展出了忠诚于国家而非家族的官员阶层。在秦朝变得完善的控制机制在秦以前500年的东周就开始发展了,小的相互交战的邦国开始合并。这些控制机制包括以功绩而非贵族身份为基础的军事领袖任命制度、大规模征兵、复杂的税收制度和选贤任能的官员选拔制度。秦朝只是做得太过分了,在建立集权统治的过程中攻击社会的各个阶层。秦朝灭亡后,汉朝寻求与贵族精英之间的妥协,得以延续了400多年。

世界各地的统治者努力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同时与阻碍他们的世袭制做斗争。“中央集权的国家和世袭制群体之间是负相关的。即使在现代国家被建立起来之后,宗族主义仍然是政治组织的默认模式。”偏爱自己的家人的本能从来没有消失,一有机会就会复辟。

为了创造一个忠实的管理阶层,有些国家采取了各种破坏家庭的极端措施。中国的皇帝组建了宦官群体,他们没有家人,比普通官员更受信任。11世纪晚期,天主教会坚持要求教士保持独身,迫使他们在教会和家庭之间做出抉择,这使欧洲在建立法治方面领先于其他社会。独身是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推行的几项重要改革之一,带来了教会法的发展以及连国王

也要服从它的观念。格里高利使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也屈从于他的意志,强迫欧洲最有权势的人到卡诺莎城堡赤脚在雪地里站立了三天,向教皇“忏悔罪过”。独身对于打击遗产造成的腐败和教会内部的寻租活动非常重要。教皇的改革使教会获得了道德地位,演变成一个现代的、等级制、官僚制和法治的机构,建立起了它在精神事务方面的权威,为接下来的世俗国家确立了基本原则。

8世纪的阿巴斯帝国、埃及的马穆鲁克苏丹和奥斯曼帝国发展出了军事奴隶制度,以降低裙带关系和忠诚于宗族造成的内部冲突。从巴尔干地区的基督教家庭带过来男孩,把他们当奴隶养大,训练成士兵。马穆鲁克是一种只维持一代人的贵族,只忠诚于苏丹。同时,奥斯曼帝国皇帝的精英奴隶军队的禁卫军士兵则不许结婚。这种制度虽然很怪异,但非常有效。军事奴隶马穆鲁克们击败了蒙古兵,赶走了十字军。但最后这两种体系都瓦解了,弱小的苏丹允许士兵们的儿子接替他们父亲的职位,马穆鲁克和禁卫军变成了强大的利益集团,士兵们的忠诚从国家转向了他们的家人,推翻了他们要保卫的中央集权国家,世袭制又复辟了。

秦朝建立1000年之后,宗族主义才在西方消失。宗族主义先是转变成了封建主义,农民为领主劳动,以换取领

主的保护。所以当国王出现时,他们很少得到绝对的权力,因为他们要与封建领主分享权力。另一个妨碍了绝对统治出现于欧洲的因素是法治概念出现得比较早,这主要是因为教堂在11世纪发展出了律法。所以当强大的统治者开始建立国家时,他们要考虑新兴的民法。欧洲接着发展出了特别的观念:法律而非统治者应该是绝对的。在追求这一原则时,英国的议院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驱逐了国王詹姆斯二世。这被证明是一种既能建立起强大的国家又让统治者承担责任的办法。

其他欧洲国家发展出了与英格兰类似的机构,但没有能够实现统治者与精英们的权力之间的平衡。在法国,贵族反对国家向他们征税,所以负担越来越落到农民头上,直到他们无法忍受,引发了法国大革命。在福山看来,欧洲国家中,只有英格兰和丹麦发展出了强大国家的三个核心要素:强大的国家,社会所有部分都实行法治,让国王承担责任的机制。这一成功的公式后来被其他欧洲国家采纳,就像自然选择过程偏爱最成功的变异。

福山说:“体制虽然是文化性的,但也很难改变。一旦它们被创造出来,人们就开始赋予它们内在的价值,通常是宗教价值。这一过程在稳定人类社会方面有着演化论的意

义,因为接受了一套规则之后,一个社会在多年内都不必再为此而努力了。体制的惰性解释了为什么社会的变化一般很缓慢。体制不仅很难改变,而且很难发展出来。福山写道:“贫穷的国家之所以穷,不是因为缺少资源,而是因为缺少有效的政治体制。”在他看来,缺少法治是贫穷国家没能实现更高增长率的一个主要原因。欧洲的法治源自有组织的宗教,其民主却只是历史的偶然。如果没有封建制,欧洲的统治者也许也能拥有绝对的权力。

首先,他以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对其关于国家秩序的产生根源与目的作了剖析。亚里士多德以当时盛行于希腊半岛的城邦制作为考察对象,指出:“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而对于这种共同体形成的原因,亚里士多德首先是从以男女为主体的人类的种族延续上来看的。他认为人们并不是有意如此,而是和其他动物、植物一样,出于这样一种本性,即欲望留下和自己相同的后代。从而他得出所谓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为了维护各自的延续而建立联合体的,这样当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宣扬阶级压迫的工具。另外,亚氏又从城邦结构形成上分析了其原因。他写到:“当多个村落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以及为了生活得美好而结合

成一个完全的共同体,大到足以自足或近于自足时,城邦就产生了、、、、、、而终极原因与目的是至善,自足便是目的和至善。”此外,他极为重视法律作为强制力在维护政治秩序上的重要作用。在这点上,他紧抓理性人对自我兽欲的克制做文章,同时也注意到智力与德性的作用。正如他写到:“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人生而便有装备的武器就是智能和德性,、、、、、、一旦他毫无德性,那么他就会成为最邪恶的残暴的生物,就会充满无尽的淫欲和贪婪。”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亚氏把城邦制视为一种自然的制度。自然就否定了政治秩序源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在他的头脑中早已形成了一种观念:城邦制是由较小的家庭共同体进一步自然演变而来的。

作为一种特定政治秩序中的权威力量当然成为我们探讨政治秩序的起源及其本质的重要环节。按照其权威力量的类型,我们可以把它分为君主和法律两大类。(中国古代的政治秩序的核心却是王权同天命观的结合。而非简单的君主无限专制,君主必须臣于天,以求获得足够的政权存续的合法性基础,以维持其家族的权威)关于君权的来源,中世纪哲学和神学最伟大的领袖之一托马斯、阿奎那在其最早的一部政治作品《论君权》中有系统的论述。阿奎那写到:“我们首先要解释君主一词的意思,、、、、、、如果做事情的目

标确立了,但方法还有待选择。这时必须要有某个人来指出实现目标的最佳方法。例如一艘船随着风向的变化四处飘荡,如果没有高超的舵手引入港口,就永远不会到达目的地。”在这里,他把君权的存在看作一种客观的需要。他坚信君主就是为了个人目标的更好的得以实现而由上帝派来的救世主。另外,他很重视人的社会性。在他看来,人们就是在“为自己提供便利”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从而找到其中的某个人对群体利益负责,以维护该群体的存在。接着阿奎那更引用了所罗门的一句话:“无长官,民就败落。”从而更加言简意赅地把权威力量对群体中诸成员的重要性巧妙的突现出来了。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他作为一个神学家,竟然在承认君权高于民众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其关于“公正”的政府与“邪路”的政府之间的区分。并且其判断的出发点不是统治者如何更加充分的利用已有的国家机器来从人民的手重取得更多的财富,相反是视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还是基于私人利益。他这样写到:“假设一个统治者把自由人群指向群体的公共利益,他的政府是正当而公正的,因而它适宜于自由人;但是如果政府不是为了群体的公共利益,儿时为了统治者私人的利益,它就走入了邪路,不会是公正的。”不像一些思想家一味强调所谓民主的主体只限于广大民众,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甚至打击拥有大批社会精英的贵族与富人等有失偏颇的做法,阿奎那在很大程度上指出

了这一问题,并对其进行简要但却切中要害的分析。他写到:“如果不公正的政府权力由许多人行使,就被成为民主政体,也就是民治,发生在平民依仗人数上的优势压迫富人时。在这一情形中,全体民众的行为与暴君并无二致。”遗憾的是,由于时代所限,他并没有提出一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但却精炼又不失哲理的归纳出了他的君主观念:应当有一个统治者,而他应该是一个牧人,念念不忘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

接着,作者又向我们介绍了另外以为政治思想家霍布斯。这位大名鼎鼎的思想家在与议会辩论时,被一些人认为是典型的君主论者。而可笑的是,英国的保皇主义者却十分怀疑他写的《利维坦》一书。这自然与该书的内容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了。首先,他先从人的综合能力的比较入手分析,认为“自然使得人类的体能和智力多么平等”,然后紧接着导出“达到目的的希望平等。”霍氏又从人类自私自利的特点,指出“任何两个人如果都想得到同一件东西,但又无法拥有时,彼此就会成为敌人。”而互为仇敌的人们之间由于竞争、差异、荣誉引起了各种争斗。在这相互间激烈的冲突中如何保护个人利益,就成为了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霍布斯提出:“为了自我保存,所必须的是统治权的扩张。”因而深晓人类散漫自私性的霍布斯把这种统治权归结为:“建立一个共同的使全体成员都敬畏的权力”。关于这个权力一般都把它

当作君主专制,而且霍布斯也确实写过该内容。但有一点我们或许能从他行文的字里行间看到霍氏的权威力量建构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在下层对财富、权利等相对平衡的分配。或者说他只是把这个共同的权力作为实现社会政治秩序稳定的一种手段而已。但受到时代认识水平的普遍性限制,霍布斯的权威权利只能寄托于专制君主的身上。但是这种思考方式却对于以后权威力量由君主转向法律提供了可能。

而真正意义上宣扬绝对君主制度的是费尔默爵士,作为一个保皇主义的政治理论家的他自然地认为君主的政治权威是绝对的,起源于父权的神圣确立。他拒绝任何固有的、天然的自由的观念,也拒绝社会契约的理论。他的观点在其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关于政府形式的评论中有精辟的表述。首先,他从基督教的创世观念出发,指出:“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统治形式是君主制、、、、、、亚当是父亲、国王、一家之主:儿子、臣民和仆人、奴隶一开始都是一回事。父亲有权处置或卖掉自己的孩子和仆人。”并认为一切古希腊学者的论述都是异教邪说。这种以父权维系的权力结构在中国长期存在过,主要表现为君主(皇帝)对天下的普遍占有,这也是家天下的重要表现。他极力主张君主独裁,反对民主。他写到:“我在〈圣经〉的任何地方和文本中,都没有发现人民被给予了统治自己、为自己选举统治者、随

心所欲地改变其统治方式的权力或责任。”为了进一步证明君主专制的合理性,他又指出了民主的不现实。他指出:“最高权力是上帝权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可能在民众中分配,也不可能合法的授予他们。上帝把这种权力固定放在一个人身上。、、、、、、那些愿意相信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却发现人民多么不可能行使那样的权力。”这不仅反映出他对民主认识的局限性。但是他确实也看到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民主制将会遇到的困难,对于今天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有很深刻的现实意义。比如,他认为人民代表永远只能由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民众选举出来,因而永远不可能由真正的人民选举出来。再如,他从参与国家权力实施的代表数目的有限性上看到,建立一个真正或充分的代表制的困难性。又如他从人民的主体的不稳定性下手,认为“人民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变化的事物或群体。”这样按照费尔默爵士看来,似乎在国家机构建制过程中考虑民主已经毫无意义了,但爵士却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忽略了历史发展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再加上他不知道民主也具有时代性,因而仅凭浅断就得出民主制不如君主制这一令人发笑的结论,实在有些太武断、太机械了。

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其政治思想也有了很大进步。各种观点百花齐放,纷繁多样。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它们普遍崇尚民主与法治。而彼得在行文上似乎

有意的将前后两段的政治思想进行全面对比。

首先,他选择了洛克作为开头。洛克作为英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一方面受到霍布斯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他在其〈〈政府论〉〉中明确提到了对个人自由、权利以及私有财产的保护的原则。他说:“如果自然状态中的人同上文所说的一样自由;如果他是自身和自己财产的唯一主人,是最尊贵的人之一,不服从任何人,那么他为什么要放弃自己的自由呢?”与此同时,他又提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而这一观念后来引起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兴起,并成为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和平等的基础。在国家权力的起源上,他指出:“立法和行政的起源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起源。”作者或许认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出现就意味着一部分人放弃其在自然状态下独立行使的惩罚权,并把权力交给他们的指定的人行使,这也是人们完成有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后,不断争取更加便利的生活的必然结果。谈了这么多,我们可以找出洛克政治思想的关键所在,那就是:立足于如何充分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他选择是基于广泛公共利益上的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这也就成为后来各种形式民主国家立法的重要出发点。

接着,彼得又选了苏格兰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休谟来论述政

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休谟认为,在社会中孤立的个人聚集到一起缔结社会契约;假定自然状态先于社会而存在,对于解释人类是如何在社会中行动的以及他们为什么那样做事情,没有任何用途。应当把社会和政治制度理解为回应人类环境的危机时刻发展起来的手段。相较于谁在道德上有权进行统治,他对谁有可能治理的好,值得人民效忠,更感兴趣。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的休谟认为人类追求的是一种完美状态,一种绝对自由。但他的无政府而又充分维护社会的进步是基于民众理解力的普遍的提高。他说:“如果所有人都像永远知道自己的利益一样,享有那么完美的理解力,那么除了根据一致同意以及经过社会每一个成员全面、仔细讨论建立的政府外,他们不会服从任何形式的政府。”但这种富于理想化的构想,不仅很难让他人信服,就连休谟自己都承认它是不可能的。另外,他反对政府对人们生活的过度干预,并且认为民众之所以暂时停留在一条船上是不自觉的选择,是建立在民众对政府的害怕和需求的基础上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政治秩序与文明秩序的论述。他重视个人的理性与个人自由,认为人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便产生了一种重大的变化,在他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而他的行为也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感。”卢梭同样认为“在文明状态下,人类虽然被剥夺了先前得自自然的诸多便利。然而他也获得了自身素质

的普遍提高。在社会秩序建立的基础上,他一方面重视个人;另一方面又强调在社会契约的重要性。同样他也看到了法律在确立各种利益关系,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重要性,并要求人们在法律服从的基础上、在追求自身实体自由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个人真正自由—精神自由的实现。

托马斯-潘恩是英国激进的政治宣传家、革命者。他一生主张共和主义,其一系列思想对美国独立战争起到了极大的宣传和动员作用。他同前人同样把社会和政府的产生看作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他也有自己的独到之处。他把二者的产生分看成由两个截然相反的需求而导致的。他写到:“社会因为我们的需要而产生,政府则是因我们的邪恶而产生。前者通过将我们的情感连成一体,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则是通过抑制我们的罪恶,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他明显将人的后天自我约束的扩大化、强制化的机构—政府,看作个人私欲的一种苛刻的模子。

著名的〈〈法国革命论〉〉的作者埃德蒙-柏克深入探讨了政府与人类本性之间的关系。他批判了卢梭等人所信奉的理性主义、各种抽象思想及乌托邦之类的种种假设,提出可自己的独到间接。他指出:“形成公民社会的首要条件,就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任何人都不应当评判自己的事业。”他认为公民社会是广大公民在具有分工氛围的近代民主社会里,各行各业有机结合起来。他当然也承认社会契约

的重要性,并指出从人的社会性上看,人类无法同时享有文明状态和不文明状态。同时,他也提到:“政府不是因天赋权利而建,、、、、、、社会的要求不仅仅是个人的激情应当受到控制、、、、、、唯有来自他们自身以外的力量才可能作到这一点,而不是在履行其功能的过程中屈从于本身指责就是克制和征服的意志和那些激情。”这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理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得到压制的观点,而这一目的的实现,一则靠人的理性本身;另外还要靠外界强制力来维持。如果不对理性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克制而任其妄行,就会对共同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另外,还有亚伯拉罕-林肯对政府本质的论述,他立论的基点则多是如何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在诸多的学说中,笔者以为最具有说服性、最易懂的当数恩格思。他认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力量而在政治上成为占主导的阶级。”他把国家看作一种实现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不仅把以往的各种说法的特征都有机的吸收了。而且还给无产阶级推翻暴力机器提供了行动指南。

再者,生于英国的丹宁勋爵在其名著〈〈通向正义之路〉〉上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法治的作用作了精辟的论证。他提到了法治国家的一般特征如:“不仅仅是私人,而且政策

甚至政府各部门自身,都不允许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针对政治犯罪,根据自然正义原则,他们必须接受独立的法官而不是政府的审判。”这些内容对于我国逐步推进法治化进程,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都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另外,伦敦大学的退休教授伯纳德-克里克对秩序的内涵总结道:“秩序是任何性质的政府—无论好坏—的一个先决条件。公正、权力、福利都需要‘秩序’,甚至自由、、、、、、”。他把这一概念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归结起来就是各方面得以按照一定形式联系起来或运作的基础。它往往是与社会性质与社会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后者则直接影响到它的表现形式和触及范围。而与此相对,“无序”的威胁在当今越来越严重,因而如何提高政府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能力,实在是关系到任何一个政府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最后,笔者就将一些自我感想写出来,但是由于我尚未接受过系统正式的政治学训练,因而在表达及文章层次上难免会出现许多问题,这也是初学者经常遇到的问题。它同样也有利于我们发现不足,从而在今后的学习中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不才以为,所谓政治秩序是国家政权赖以生存的命脉。它在调节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同时,也起到了创造共同利益的作用。它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是国家机器与各阶层之间“自然”流露出的社会关系的统一。在内在的理论基础上则是对

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层各项利益极大的维护,而同样要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换取他们对整个国家机器尽可能多的支持,以达到存续旧秩序,保障原有的利益关系。

提米斯托克利、苏格拉底

迦太基与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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