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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天轩商贸)盗窃

证据清单(天轩商贸)盗窃
证据清单(天轩商贸)盗窃

材料清单

1.证据一

证据名称:

1.1重庆天轩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名单

1.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6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

1.3 2013年1月-2014年4月工资表

1.4劳动合同7份

1.5 网银交易查询明细

证据来源:报案人

证明对象:被报案人李雪等为重庆天轩商贸有限公司正式员工,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报案人向犯罪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工资。

2.证据二

证据名称:

2.1重庆天轩商贸有限公司货品调拨、到货、点账记录(2013年9月1日-2014年5月29日)

2.2重庆天轩商贸有限公司电脑账面总账(2013年8月-2014年4月)

2.3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3年6月,共78张)

2.4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3年7月,共64张)

2.5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3年9月,共288张)

2.6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3年10月,共97张)

2.7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3年11月,共87张)

2.8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3年12月,共77张)

2.9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4年1月,共85张)

2.10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4年2月,共79张)

2.11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4年3月,共123张)

2.12重庆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销货凭单(2014年4月,共160张)

2.13 2013年8月-2014年4月期间店铺差货明细

证据来源:报案人

证明对象:1、重庆天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对其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店铺进行盘点时,经查账面库存为8709件,而实际盘点7111件,件数相差1598件,差额为1182062元。天轩公司具有货物丢失的事实。2、李雪等人在销售凭单上有签字,证明在该期间确实到岗工作。

证据提供人:

2014年6月12日

合同纠纷案例清单

一、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222号裁判日期:2015-06-16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上诉人美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垦鑫达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货款计618079.03元;2、判令垦鑫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2474.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起计至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30号裁判日期:2015-10-1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好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好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判令美拜公司承担因自行更改产品设计,造成证书更改并由好威公司垫付的证书更改费用1500元,赔偿因美拜公司违约造成双方无法合作,证书无法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取得费用23000元。 美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好威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计265720.1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利息。好威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美拜公司向好威公司支付由于延迟支付产品认证证书增加的海空联运费用39384.29美元(折合246151.81元)、码头堆存费、吊柜费等6150元;二、美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因好威公司证据公证产生的费用(具体以公证后提交的票据金额为准)。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好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美拜公司货款26572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至判决支付之日止)。 三、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高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商提字第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奉化市××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村。 代表人:毛××。 委托代理人:陈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同××团××司。住所地:浙江省××龙街道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严××。 委托代理人:许××。 申请再审人奉化市××涂料厂(以下简称宏达××)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同××团××司(以下简称同××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4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于2 013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宏达××的委托代理人陈甲、被申请人同××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宏达××于2012年2月27日以同××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同××司立即支付货款176815元,案件受理费由同××司负担。

一审被告同××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宏达××与同××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宏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宏达××主张其送货到同××司承建的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宝源幼儿园)工地,唯一可以作为依据的是戴某某签字的送货单,但戴某某不仅否认其系同××司员工,又否认其与宏达××电话联系材料买卖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戴某某签收了货物,因其不是同××司员工,其签收货物的行为也与同××司无关。因此,同××司与宏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宏达××不能以货送到同××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为由要求同××司承担付款责任。同××司在承包甲幼儿园建设工程后,宝源幼儿园将油漆等分项工程抽回,另行以包工包料方式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徐甲,徐甲将油漆工程转包给戴某某。戴某某是油漆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根据宏达××及戴某某的陈述,以及宝源幼儿园的证明、工人工资名册,能够印证与宏达××发生买卖关系的是戴某某,同××司与宏达××无任何法律关系。要求驳回宏达××的诉请。 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1月、2010年6月,同××司与宝源幼儿园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合同约定由同××司承建宝源幼儿园第一、二期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同××司将宝源幼儿园建设工程整体分包给案外人徐甲,并由徐甲实际施工。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9月20日期间,宏达××根据与徐甲的约定,先后36次运送老粉、白水泥、涂料、胶水等材料至宝源幼儿园建设工地,价款合计177775元,

监控购销合同书

电脑购销合同 甲方:乙方:山东冠葵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0537-2 8 1 6 7 6 5 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环城北路40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业务内容、双方责任达成如下协议,并郑重承诺共同遵守。 一、业务内容: 1、业务类型:甲方购买乙方代理的产品如下(具体配置及数量见附表): 1、监控服务器 2、摄像头及必须周边附件 3、红外监测主机 4、红外监测探头及必须周边配件 2、设备总金额:人民币11700元;取整实收:117000元整,大写:壹万壹仟柒佰元整(含发票) 二、付款方式: 1、甲方须预付定金:总货款的50%即;5850.00元,大写:伍仟捌佰伍拾元整。 完工验收后当日甲方一次付清剩余款项。 2、付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即时转账,不接受汇款支票。 3、乙方所开出的票据为第三方代开票据。 三、乙方对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政策: 1、乙方对以上销售的硬件产品实行一年内免费保修,如厂家注明保修期以厂家为准。 2、对产品涉及到软件部分的,乙方只能提供技术咨询,如需上门服务则收取一定服务费。 乙方不对甲方设备所采用的系统和其他应用软件的稳定及兼容性做任何承诺,亦不对甲方设备所采用的系统和其他应用软件的版权负任何责任。 3、乙方不对甲方电脑或任何媒体中的数据损失负任何责任。 4、在下列情形下,乙方有权不予执行售后政策和收取相关费用: A: 产品售出时间已超出售后政策的规定时间的。 B: 甲方无法出示产品保修的相关证名在乙方处购买的以及不可抗拒力原因如:自然灾害造成,如带电拔插、高压、地震、雷雨等情况 C: 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乙方在维修时,视产品损坏情况的级别,而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提供建议信息。 D: 电压变换部分以及线路(由于外环境不定因素造成)不在保修范围。 四、提出异议的期限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当事人因为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进行质证。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

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 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目录、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目录 (原告重庆梁平伟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一:焦炭产品买卖合同1份,收据7张,石马山建设银行流水5页。对账单传3份, 证明目的:1、2015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大焦3000吨,单价450元。合同约定传真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015年12月23日原告以传真方式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经被告盖章回复确认被告提货焦炭78812吨,价格总计31687180.34元,截止2015年11月20日支付货款为130万元,欠款为1868718.34元。 证据二:焦炭买卖合同邮件打印件6页。 证明目的:2016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大焦1093.75吨,单价320元。合同约定传真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证据三、欠款协议邮件打印4张,欠款协议传真件2张,收据存根1张,石马山建设银行流水1张. 证明目的: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欠款协议》,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1月期间共计产生货款1718718.34元,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如不能按期付款,按余下货款的金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被告于2016年2月6日支付货款10万元.对于下剩货款1618718.34元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日千分之一违约金。 证据四:焦炭买卖合同邮件6页,焦炭买卖合同传真件1份。出

库单26张,发货单26张。收据存根1张,石马山建设银行流水复印件(原件见证据三原件)2张。 证明目的:1、2016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大焦1000吨,单价320元。合同约定传真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供应989.84吨。货款为315912.4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16年3月25日支付货款6万元。对于下剩货款155912.4元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日千分之一违约金。 证据五:对账单1份,对账回复邮件打印件1份。石马山建设银行流水复印件((原件见证据三原件))2张。 证明目的:1、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告发送对账单,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欠货款余额1774630.74元。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14时35分回复邮件给原告,总欠款1774630.74元。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原告与被告最后对账的欠款金额与原告的证据三、证据四两笔欠款总金额一致,证明双方确认金额与以前的欠款金额是相符的。 3、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14时35分回复邮件内容载明的2016年2月6日10万元,2016年2月16日10万元,2016年3月25日6万元金额与原告出具的建行收款凭证载明金额一致。被告与原告的邮件往来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六:公证书1份。附《工作记录》1份,截屏图片打印件41页,光盘一张。 证明目的:1、2016年7月27日原告至梁平区国信公证处对与

买卖合同举证责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举证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举证责任 篇一: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 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

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 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 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 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I可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 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 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 篇一:证据目录(买卖合同纠纷) 证据目录 证据一:《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合同》(XX年度)(共1页)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合同》(XX年度)(共5页) 证明内容:1、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医药产品销售合同关系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证明XX年度销售合同延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按‰/日计算,XX年度销售合同延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按1%/日计算。 证据二:《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出货单》(共3页)、《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发货清单》(共3页) 证明内容:1、证明销售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交付日期;2、证明原告已交付产品,已如实完全履行供方义务。 证据三:《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页)证明内容:证明原告已按要求出具发票,已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被告的付款条件完全具备。 证据提供人: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六月四日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4、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

买卖合同证据搜集

买卖合同证据搜集 1、原被告自何时发生业务往来,双方是怎么联系的,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多少,出具欠条一份。 2、当事人存在买卖关系。出具收条“今收乐化公司入库单发票一张10元”,京华宾馆在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宋喜顺共向乐华公司出具收料单及入库凭证8份,抬头均记载乐华。一审法院仅依据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就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收条与欠条有本质的区别,收条本身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能说明出具收条的一方已经收到了收条中所记载的标的。通常情况下,收条的用处恰恰是消灭先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乐华公司提供的上诉人收条内容是收到两张发票,该收条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乐华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与收条相印证的情况之下,一审法院仅凭收条认定上诉人拖欠乐华公司货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主张按照交易惯例京华宾馆将凭发票和入库单支付货款。 3、原审法院认定,在此之前,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还款协议书。签订该协议的乙方代表王德州证实该协议是代育才机械厂所签,债权人系育才机械厂。工业品买卖合同,还款协议书,收款收据。还款协议虽未加盖公章,但双方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还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一审判决据以认定的对账单在没有反映双方买卖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佐证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为主张权利必须提供该对账单对应的经济往来相关证据。 4、益民公司提交与沃得公司之间的材料收货单、交货说明、损失清单、欲证明

供货过程中有质量问题发生退货。华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本院认为,其材料与本案买卖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损失清单系其单方制作,且华通公司不予认可。益民公司可待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该诉讼请求系二审新加的,本院依法不予审理。 5、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总欠原告货款10元,有被告财务李颖的签字和被告公司财务账为证。其后被告有退货和汇款冲销。 6、王克林与乔德峰从事生鲜蔬菜的批发及收购生意,购得山药,并出具抬头为康健的入库单6份。 7、原告提供销货凭证、和销货出库单,用于证实提货。欠款条。 8、因对交易金额存在争议,海尔要求对交易量进行审计,根据《海尔空调购销合同》及海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货到现场签收确认单。 9、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包括税金、运输、装卸等费用),结算时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以三方签字的货物接收单为结算依据。职工参保证明一份,证明职工是公司员工,调拨单系向案外人供货单据。对印鉴进行鉴定:骑缝章是否系一次盖印进行鉴定。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内部使用)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是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提交法庭的证据目录,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所提供证据的桥梁和纽带,证据清单的制作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认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为了实现证据清单的效能最大化,使法庭更有效率的采信我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引,以供团队内部使用。 1.证据清单制作原则 1.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1.2效率使用原则; 1.3便于引用的原则; 1.4高雅美观; 1.5简单得体。 2.证据清单的分类 1.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1.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3.1标题; 3.2案件信息; 3.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3.4证据序号或编号; 3.5证据材料名称;

3.6证明对象; 3.7证据页码; 3.8证据类型。 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4.1页面布局 4.1.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4.1.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4.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1.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4.1.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4.2 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4.2.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4.2.2 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4.2.3标题应当居中设置。 4.2.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4.3证据清单的表格设置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清单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清单 篇一:证据目录(买卖合同纠纷) 证据目录 证据一:《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合同》(XX年度)(共1页)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合同》(XX年度)(共5页) 证明内容:1、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医药产品销售合同关系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证明XX年度销售合同延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按‰/日计算,XX年度销售合同延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按1%/日计算。 证据二:《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出货单》(共3页)、《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发货清单》(共3页) 证明内容:1、证明销售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交付日期;2、证明原告已交付产品,已如实完全履行供方义务。 证据三:《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页)证明内容:证明原告已按要求出具发票,已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被告的付款条件完全具备。 证据提供人: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六月四日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4、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1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买卖合同纠纷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基本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 第一部分材料目录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原被告都需要,能提供尽量提供,让律师选择适用)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注意: ①起诉个人独资企业时,请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 ②个体工商户参加诉讼时,请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列为相应原(被)告 ③若用人单位未经工商登记,应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列为被告,需打印并提交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查无此公司资料的页面信息,并提供该负责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自然人,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的,须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法人授权材料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4、证据材料(详见第二部分)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参考目录 一、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买卖合同纠纷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范文 买卖合同 __件诉讼指南买卖合同 __件的审理所需证据材料: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__明资料,如 __、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 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 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 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 算方法、公式、依据等。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 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

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e、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f、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 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g、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h、当事人抽

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合同法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租房合同违约合同补充协议当事人因为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进行质证。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

证据 a、买卖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广东省××市××镇××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向上诉人支付货款69329.4元。 2 请求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在2008年1月8日、1月21日、2月3日支付的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偿还给原告2007年11月、12月的煤炭款。”这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从2007年7月份开始至2008年3月份止,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供煤,交易详情为2007年7月份108297.6元、8月份148886元、9月份150546元、10月份123202.8元、11月份95036.5元、12月份118230.5元,2008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93564.2元、3月份108049.2元。其中2007年货款共计744199.4元,已于2007年8月17日付108297.6元、2007年9月19日付148886元、2007年9月28日付51114元、2007年

10月17日付99432元、2007年11月21日付150000元,2007年12月21日付68238.3元、2008年1月8日付118231元,至此2007年货款共计已付744198.9元,已经结清2007年的货款。因此,上诉人2008年1月8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显然不是2007年的货款。即上诉人于2008年1月21日支付的100000元、2008年2月3日支付的80000元、均是2008年的货款。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货款为人民币69329.4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8年的交易情况为:2008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93564.2元、3月份108049.2元,共计2008年货款为449329.4元。但是,上诉人于2008年1月21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2月3日支付了80000元、2008年2月23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3月5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3月13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4月19日支付了100000元。其中有两张票据共计200000元票据被退回,上诉人实际已经支付38万元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迄今为止只欠被上诉人货款69329.4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年××月××日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清单待完善版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非医保部分保险公司不赔)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被告车辆行车证及驾驶证信息表(找交警); 4、被告车辆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找交警); 5、原告伤残等级鉴定书; 6、车物损失鉴定书; 7、原告住院病历;

8、医疗费收据; 9、交通费票据; 10、其他费用票据; 11、原告误工费证明(受伤前在单位的工资表、现工资证明); 12、原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13、原告或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提交经常居住地证据(暂住证或当地居委会证明); 14、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病历和当地居委会证明)。 医药费篇 医药费基本由120急救费、住院费、门诊医疗费组成。 第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万限额内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医药费超过1万元部分,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120急救费一般没有异议; 第三、住院费; 对于第一次的住院要仔细查看如下: 考察,患者姓名,身份证号,住院时间,住院诊断和出院小结(治愈、好转)以便确定病情是否与事故有关以及最后的治疗结果; 考察,医嘱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 考察,用药明细(要求对方必须提供用药明细),保险公司按医保标准对丙类用药不予承担,乙类扣除10%。 事故认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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