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上报时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的规定,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条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内容: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上报程序:由检测站办公室负责按照第二条内容要求,收集相关材料并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经站长审核签字后按照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