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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调解中引入公证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1

在治安调解中引入公证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公安机关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不仅担负着打击犯罪的重要工作,而且还承担着大量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中治安调解又是公安派出所的基础工作之一,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治安调解,又称公安行政调解,是政府部门调解的一部分,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等

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对治安案件进行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二是《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其第三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三是公安部《公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第十章第一四五条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治安案件日益增多,反应出治安调解存在下列问题与不足:

一、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社会活动日益频繁,由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治安案件日益增多,经治安调解所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大多涉及到金钱或物品的给付,而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治安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加之民事权利纷争具有

复杂易反复的特点,造成大量的治安调解协议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反悔而无法履行,从而导致一些治安案件陷入多次调解、反复调解、久调不决的困难局面,影响治安调解的效果与权威。

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现行法律规定日益庞杂,而治安调解工作主要由我们的公安干警承担,但我们的公安干警长期从事公安工作,其所熟练掌握并运用的是刑事法律制度与治安管理制度,对于民商事法律制度并不十分熟悉,面临在市场经济中治安案件所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在进行治安调解中往往显得有些力不人心,从而影响了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与效果。

三、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现有的警力与所承担的职责

不相匹配,公安干警为完成工作任务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成为了常态,常常没有警力投入到治安案件的调解之中,造成应当及时进行调解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调解并引发矛盾的积累、扩大。就以我所为例,我所辐员7.8平方公里,处于城乡结合、工矿区与农业区相结合、居民区与村落相结合的区域内,拥有大小单位1000余个,常住人口20000余人,常年流动人口30000余人,而仅有干警12人,打击犯罪与治安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

面临这些问题,我所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针对我所处于城乡结合、工矿区与农业区结合、居民区与村落结合的具体环境,不仅加强与基层组织和各部门的合作,将治安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而且在调解手段上大胆进行尝试,在治安调解中引入公证机制,使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公证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非诉讼制度。在治安调解中引入公证机制具有可行性:一是由于公证机制与治安调解均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二是由于在公证过程中与治安调解过程中均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实施,其用于解决治安案件的依据是同一的。三是在治安调解中引入公证机制,通过公安干警与公证人员的相互配合,不仅可以实现法律知

识的互补而且可以弥补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在治安调解中引入公证机制,对当事人在公安派出所主持、公证人员配合下所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治安调解协议,除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之外,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中给付内容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可以确保治安调解的有效性。例如:我所辖区内杨某丧偶后与吴某再婚,杨某于2010年5月死亡后其继承人为杨某遗产发生纠纷并多次打架斗殴,我所多次出警均未平息。后来,我所与公证机关共同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中给付内容进行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吴某按约将其占有的杨某所有的遗产中应给付其他继承人的部份给付了其他继承人,彻底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

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了2009年政法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部署了2010年的政法工作,特别是周永康同志在会议上提出的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

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体现了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紧紧抓住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对政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面临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新特点,唯有不断创新,整合社会资源,方能更好地实现公安工作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更能彰显公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价值。

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刘治伟

四川省江油市公证处刘超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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