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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验收备案业务流程和文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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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验收备案业务流程和文书示范文本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九年六月

广州市南沙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验收备案业务流程和文书示范文本目录

一、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2)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 (13)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17)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模板) (22)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模板) (24)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调整模板) (25)

七、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指南 (27)

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36)

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0)

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核查记录表 (45)

十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抽查记录表 (62)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67)

十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69)

十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未抽中) (71)

十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抽中) (72)

十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77)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 (74)

十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76)

十九、消防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81)

一、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订)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2)《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二、统一审批流程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三、精简审批环节

(十)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

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8)《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

(政府投资类)二、改革措施

(三)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

10.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区域评估、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划、建筑、消防、人防、卫生、交通、市政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施工图技术审查专业管理标准,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社会投资类)二、改革措施

(二)审批标准化,服务全过程。

7.推进施工图联合审图。建立联合审图机制,实施建筑、消防、人防等联合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施工图技术审查专业管理标准,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配套制度文件出台之前,市区住建部门暂时按照消防部门依据的规范标准开展消防相关业务。

3 办理工程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第(七)、(八)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三)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04号),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内设的任何场所(或局部)如需申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手续时,都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4 申报材料

5 市、区分工(暂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不含室内装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业务的市、区工作分工,按照附件1执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装修工程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1)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属市列管的,该建筑内的场所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2)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许可手续、但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该建筑内的场所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其余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均在属地区级部门受理。

【备注】1.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内部装修工程,如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更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或备案。

2.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04号),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内设的任何场所(或局部)如需申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手续时,都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6办理流程

1.受理。

2.内部审批。

3.出具意见,制证送达。

4.公告。

7 办理期限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8 结果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市、区分工

2.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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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

广州市南沙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受理/材料收取回执(第一联)

联合办理流水号:XXXXXXXXXXXX

窗口工作人员工号:XXXX

附件

申请清单列表

受理日期:20 XX年XX月XX日

广州市南沙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受理/材料收取回执(第二联)

联合办理流水号:XXXXXXXXXXXX

窗口工作人员工号:XXXX

附件

申请清单列表

受理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具体经办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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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设计单位同时加盖印章)。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单位、人员的资质证照等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7.对于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负责人可不用加盖注册建筑师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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