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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7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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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字〔2007〕73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面积核算

相关问题研究会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核算工作,统一掌握对有关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标准,根据局领导指示要求,建管处于2007年11月29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了建筑面积核算相关问题研究会(与会人员名单附后)。会议意见纪要如下:

一、通过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补充说明》(见附件)中有关规则。

二、遇到本纪要附件中的相关建筑类型,局信息中心和勘测院在核算或测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本纪要附件执行。

三、局信息中心和勘察院应及时总结在建筑面积核算或测量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反馈

给局建管处,以便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

与会人员名单:

市规划局:钟斌

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张鲲、于笑津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兰京

中国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冉鸣

重庆市设计院:李正春

主题词:城乡规划建筑面积核算标准会议纪要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7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8份)

附件: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补充说明

一:地上地下类

1、根据渝规发…2005?89号文,第二条规定: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渝规发…2007?141号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地形高差等原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补充说明:

如图一。在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吊层中,若吊层分为

临城市道路(外

侧部分)和不临

城市道路(内侧

部分)的两部分,

若内侧部分功能

为车库及设备用

房,则车库及设

备用房(内侧部

分)的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外侧部分计入容积率。若吊层为临城市道路的车库及设备用房,则该吊层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如图二。在建

筑负层外设有采光

井的,当采光井上

口进深A小于或等

于采光井深度B的

1/2时,该建筑负层

的建筑面积计为地下建筑面积。若采光井上口进深A大于采

光井深度的1/2时,该建筑负层的建筑面积计为地上建筑面

积。

二:建筑室外部分

1、《规范》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

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

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

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

补充说明:

如图三。在走廊外栏杆

外设置花池的,若从栏杆外边至花池外面距离小于或等于0.7米,则花池不计算建筑面积。若从栏杆外边至花池外面距离大于0.7米,则花池应计算1/2面积。

建筑物二层无围护结构的室外走廊在一层投影部分应计算1/2面积。

2、如图四:A为

雨棚宽度、B为建筑

三层室外露台伸出墙

的宽度、C为屋顶眉

板的宽度。

补充说明:

建筑物顶部伸出

墙体部分若为A,则

按照《规范》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

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物顶部伸出墙体部分若为B,则按照《规范》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物顶部伸出墙体部分若为C,则当C小于或等于0.7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C大于0.7米时,计算1/2面积。

3、《规范》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补充说明:

如图五。连接建筑

1和建筑2之间的连廊

的楼板至地面的高度A

大于或等于10米的时

候,连廊在一层的投影

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当小于10米的时计算

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

率。

三:建筑室内部分

1、《规范》遇跃层建筑,其共用的室内楼梯应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补充说明:

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无论单体设计是否表达)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2、法规字…2007?9号“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执行标准的几点共识”中有规定:

关于飘窗(含落地飘窗)的面积计算

飘窗底面与室内楼地面的距离在0.45米及以上的,不计算面积。飘窗底面与室内楼地面的距离小于0.45米,且飘窗的洞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窗洞小于2.20米的,计算1/2面积。

补充说明:

当飘窗底面与室内楼地面的距离在0.45米及以上,飘窗外边线至墙边距离(即飘窗进深)小于或等于0.7米时。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当飘窗底面与室内楼地面的距离在0.45米及以上,飘窗外边线至墙边距离(即飘窗进深)大于0.7米时,且飘窗的洞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窗洞小于2.20米的,计算1/2面积。

当飘窗底面与室内楼地面的距离小于0.45米,且飘窗的洞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窗洞小于2.20米的,计算1/2面积。

窗洞高度以设计大样为准。

3、关于幕墙的面积计算。《规范》:3.0.21 以幕墙作

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补充说明:

幕墙与楼层结构板之间的空隙按自然层计入建筑面积。

四:架空类

《规范》: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补充说明:

如图六。对

于非吊脚架空

层、深基础架空

层的架空、超高

层中的避难层,

均按其上部建筑

最大投影面计算

建筑面积。设计

图说中必须对架

空是否“设计不利用”作出明确的标注。

五:结构转换夹层。

《规范》: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面积。

补充说明: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对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作出明确的标注。

六:车位核对

信息中心只核算设计图中标定的车位数量,在《指标核算书》中写明项目核算的车位数。同时可对车位设置的合理性提出提示性意见,由分局经办人员报相应建管会作判定,对于计算机械式停车位的车位数,参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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