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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XX(X)X字第XX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 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

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

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08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

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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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备案:法律意见书模板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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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 关于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行为的警告函? 敬启者:? ---------公司及其知识产权? 公司介绍及商标权取得简略介绍?? 严正警告?? 现我司就贵公司未经我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号“----------”商标,侵犯我司商标权事宜,特函告如下:? 经过调查发现,贵司在-----------建立----------------------,其经营范围与我司--------------经营范围类似。并且,贵司已建立了所谓“---------------”全方位的网站---------------,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贵司的------------------,并且,在“-------------------”上盗用了我司------------------,其足以让公众误认为是-------------------广场,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标专用权。? 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在其所属建筑物门头突出使用“---------------”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 在此,我司郑重地向贵司声明:“---------------”是依法颁发的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司许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司规劝贵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已经进行或者试图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就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司。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7)个工作日内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行为,我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贵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的,还将负刑事责任。?

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格式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格式 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一、首部,即标题;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资料; 2.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3.法律分析,其中必备内容如下: 3.1项目主体的合法性; 3.2项目标的物的合法性; 3.3项目操作模式的合法性; 3.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结论; 四、尾部 1.项目主张单位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部门负责人署名盖章,并签署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 2.附件。 注:标题为宋体小二字体 正文为仿宋小三字体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按照投资项目的不同阶段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在项目立项阶段为“关于××项目的初步法律意见书”;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为“关于××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在项目投资合同报送签署阶段为“关于××项目投资合同的法律意见书”。此外项目主张单位可依据内部文书管理规定对法律意见书予以编号。 二、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背景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 2.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即可。 3.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

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法律分析必备内容如下(投资决策阶段已出具分析意见的,投资合同签署阶段无须重复出具分析意见): 3.1项目主体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投资人及其投资载体、投资项目相对方(如融投资建造项目招标人)或投资合作方(如房地产项目联合投资人)、以及担保人等其他参与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是否满足项目实施需要,必要时应进行工商调查。 3.2项目标的物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完备(如融投资建造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建设审批手续),标的物的现有法律状况是否符合项目实施的需要(如房地产项目土地性质、规划许可等),标的物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必要时应在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3项目操作模式的合法性:针对项目拟采用的投资操作模式及路径(如房地产项目二手地转让、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以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方式获取土地等;融投资建造项目的收费权或土地收益权质押、工程换土地、信托融资等),引用法律进行分析和论证,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该风险对拟从事的商业活动存在的影响。 3.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法律意见书格式未明确要求,但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三、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具有重要意义,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四、尾部 1.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项目主张单位的总法律顾问作为“审核人”,法律部门负责人作为“出具人”,共同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署名并加盖法律部门印章(如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部门负责人同为一人则注明后合并署名;尚未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则由法律业务的分管领导与法律部门负责人共同署名),签发日期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 2.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2014.8.12 国内企业如何应对CAD法务函

国内企业如何应对CAD盗版侵权法务函 关键词:cad,盗版侵权,法务函 【导言】随着中国市场国际化和加入WTO,对制造业生产发展有巨大影响的三维CAD(计算机辅助)软件正版化问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焦点。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因为使用盗版软件而收到国外三维软件公司的律师法务函,律师函中措辞强硬,声称若不购买相应国外三维CAD软件正版软件将诉诸法律途径,使企业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给企业主造成不小的困扰。本文编者将通过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就如何应对对方律师法务函,整理其建议观点,为广大企业做一参考。 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各部门共同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缘何企业会收到律师法务函? 自1985年起,中国企业开始使用CAD设计软件至今已有20多年,但一套国外三维设计软件动辄上10万以上,让企业望而却步。由于大众层面对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加上国外软件故意放任盗版,促使Autocad、SolidWorks、Pro/E、UG破解版在国内的泛滥横行。现在,制造业企业主们需要为之前获得的便利买单了:被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近年的江苏某运动设备器材企业被美国欧特克、PTC公司联合状告使用盗版二维、三维CAD软件,被罚人民币80万元。真是应验了一句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在此过程,哪些企业尤其需要迫切解决软件正版化问题?据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宋晓刚表示,2006年包括国家版权局、证监会在内的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提出如果连软件正版化都做不到的公司是不允许上市的。也就是说,上市或将要上市的企业,必须要求软件正版化,除此之外,大中型国有企业、外资(台资、港资)或合资企业、有意向发展壮大的合法企业均在此列范围内。 收到法务函≠马上罚款 当使用盗版的企业收到对方律师法务函时,应该怎么处理呢?编者咨询版权执法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企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收到法务函≠马上罚款。很多企业以为收到法务函就是需要马上罚款,其实收到 法务函只是提醒企业,在某段时间内需要更换正版软件,过了期限没整改才会开始罚款; 2、国外软件厂商及其代理公司均是企业,不具备行政执法权,重要的是作为企业它 无权查访另一个企业,因此不必理会他们及其代理商的“高压”非要购买他们的软件; 3、企业在收到律师函后既不要过于紧张,也不要采取“鸵鸟政策”,把头埋在沙子 里,装作没看见。而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解决办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例如尽

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模板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模板,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

建筑项目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扶贫工作的重视,各种基础建设迎来巨大的历史发展机遇。X项目建设是即有利于响应国家项目建设扩大经济成果,又能造福一方百姓提高人民收入一举两得的好项目。当然,这是机遇更是挑战,扶贫的基础工程建设必须做好质量保证和效果良好。那么,如何运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建筑企业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权利,有效预防法律风险,是本律师出具该份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所在,本意见书主要依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针对扶贫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类简要阐述,内容如下: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 签订前。为了做到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就开始预防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先对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调查,例如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是否年审等等,目的在于确认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利用律师的职业优势,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履约诚信,有无不良诉讼进行相关调查;对欲签订合同工程情况进行了解,确认工程的真实性及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等。 签订中。在对对方情况以工程情况进行基本的了解之后,再进入合同的签订。简单地说,签订合同是为了明确合同双的权利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合同内容也是解决双方纠纷的依据,因此,就要求合同内容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清楚、全面,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那么,如何确定合同内容,如何尽可能地站在承包人的利益去签这份合同,避免合同内容倾向于发包人一方,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如果合同的谈判、内容的确定有法律顾问的直接参与或者审查,将必然有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有利于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有利于风险的防范。 实践中,通过本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了解,目前,可以说,所有的开发公司都聘请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服务,服务内容当然包括合同的签订,如果贵

关于使用盗版XX软件法务函的回复

关于使用盗版XX软件法务函的回复 北京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接到贵公司法务函后,公司对贵公司提出的使用盗版SB系列软件产品(XX软件)的情况高度重视,立即对使用盗版软件一事进行排查,没有发现公司电脑有安装使用盗版XX软件。对于盗版,我公司是非常抵制和反对的。同时,我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对全公司所有的工作电脑进行了防止使用盗版软件的防范和处理,反对盗版,支持正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1、立即召开管理人员会议,严令各部门员工对有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的贵公司盗版软件的工作电脑进行卸载和清理,进行自查自纠,对曾经使用过或正在使用XX盗版软件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2、安排公司IT工程师对全公司工作电脑进行排查,并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彻底杜绝日后有员工私自安装和使用盗版的XX软件。 3、严令保安人员对带入公司的私人电脑尤其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登记,并报告公司领导。 4、公司以前允许外部电脑使用公司网络,现规定禁止外部电脑使用公司网络,确因工作关系需要使用公司网络的,必须先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安排IT 工程师对接入公司网络的私人电脑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安装和使用盗版的XX软件,方可使用公司网络。 5、对各部门电脑使用人员进行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讲解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和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6、鉴于贵公司的XX软件在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我公司很希望与贵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我公司将安排相关人员对贵公司的正版软件进行了解,若有机会,我公司将优先考虑使用贵公司正版软件。 我公司郑重承诺: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反对盗版,支持正版,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我们期望,与贵公司一起,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企业,促进软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XXXX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5日

合同法律意见书

合同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合同法律意见书 我单位拟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

解措施是:。…… 2、……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 (诉讼、

2020年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参照模板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法律意见书【模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年月日

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接受(以下称“”)委托,就贵司事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概述 (项目概述: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5、其他。)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实际情况引用】 2、客户方提供或经客户确认的文件; (客户方所提供的或确认的文件) 在审阅上述文件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业已得到贵司的承诺和保证,即:贵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三、事实认定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四、分析意见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五、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现存有效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乃专门向前述机构提供,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件1: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参考文件材料 附件2: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

商标侵权法务函终审稿)

商标侵权法务函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致:-----------------------公司 ? 关于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行为的警告函 敬启者: ---------公司及其知识产权 公司介绍及商标权取得简略介绍 严正警告 现我司就贵公司未经我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号“----------”商标,侵犯我司商标权事宜,特函告如下: 经过调查发现,贵司在-----------建立----------------------,其经营范围与我司--------------经营范围类似。并且,贵司已建立了所谓“---------------”全方位的网站---------------,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贵司的------------------,并且,在“-------------------”上盗用了我司------------------,其足以让公众误认为是-------------------广场,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标专用权。 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在其所属建筑物门头突出使用“---------------”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 在此,我司郑重地向贵司声明:“---------------”是依法颁发的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司许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司规劝贵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已经进行或者试图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就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司。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7)个工作日内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行为,我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贵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的,还将负刑事责任。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借款合同 关于吴平富、吴平玉诉王浩、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和 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王可全总经理 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暨王浩总经理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8)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2008)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2007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中小企业融资。 2007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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