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河北省民间借贷利率状况初步调查问卷

河北省民间借贷利率状况初步调查问卷

河北省民间借贷利率状况初步调查问卷
河北省民间借贷利率状况初步调查问卷

河北省民间借贷利率状况初步调查

说明:为了及时掌握我省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现开展问卷调查,请大家准确、客观填写。

请在“()”中填写选项,“”上填写文字内容。

被调查者信息:属于秦皇岛市卢龙(区)县龙嘉小额贷款

1、目前你所在的小贷公司正在执行的是利率大概是 C

A、基准利率4倍

B、基准利率3倍

C、基准利率2倍

D、基准利率

2、目前你所在地小贷公司正在执行利率水平开始的时间大概是( C )

A、2010年上半年

B、2010年下半年

C、2011年上半年

D、2011年下半年

3、目前你所在地小贷公司的业务量2011年三季度比2010年三季度我公司是2011年1月开业

A、上升

B、基本相同

C、下降

D、说不清

4、当地除了银行、小贷公司和信用社外,还听说有哪些机构在放贷款:

A、不清楚

B、

C、

D、

E、

5、这些民间机构中,贷款利率较高的是哪一种类型不清楚

6、这些民间机构中,就平均利率水平而言,和你们公司比是(不清楚)

A、低于

B、差不多

C、高出1倍

D、高出2倍

E、高出倍

7、民间机构中,目前最高贷款月利是不清楚

8、民间机构的贷款是否能直接到借款人手中(不清楚)A、是B、否

9、有无听说过民间机构贷款经过私人放贷环节再到借款人手中( C )

A、有,非常多

B、有,但不多

C、无

D、不清楚

10、2011年以来当地私人放贷月利最高是多少不知道一般月利是多少不知道

11、你估计私人放贷量占到当地放贷总量的比例大约是(不知道)

A、10%以下

B、10%

C、20%

D、30%及以上

12、你估计你县(市、区)民间机构、私人放贷的总放贷量有(不知道)万元

13、私人放贷是否影响到小贷公司的业务(无)A、是B、否

14、2011年以来,你所在地小贷公司的还贷情况如何(2011年开业)

A、比2010年差

B、和2010年一样

C、比2010年好

D、其它

15、2011年以来,当地的其它民间机构的还贷情况如何(不知道)

A、非常理想

B、理想

C、一般

D、较不理想

E、非常不理想

16、2011年以来,当地的私人放贷的还贷情况如何(不知道)

A、非常理想

B、理想

C、一般

D、较不理想

E、非常不理想

17、对于目前利率现状你有哪些建议和想法。

无执行现行政策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9个问题!

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限,以往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新借贷规定》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规定的主要关键数字是24%和36%,如何准确理解这两个关键数字呢?24%和36%实际上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一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区间我们一般称呼为“司法保护区”;另外一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这一区间一般被称呼为“无效区”;还有一个区间是24—36%部分,这一区间被称呼为自然债务区,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32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扣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新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以复利计算的利息显然高于单利。实践中这类情况比较常见,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2017-04-15 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

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根据什么法条的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

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2017-04-15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导读: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故为方便且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 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 参考法条: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表

民间借贷纠纷 利息计算表1 备注: 1、2012年07月0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2、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3、2015年03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35%,日利息为0.000147(5.35%÷365); 4、2015年0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1%,日利息为0.000140(5.1%÷365); 5、2015年0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85%,日利息为0.000132(4.85%÷365)。 6、2015年0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60%,日利息为0.000126(4.60%÷365)。 7、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35%,日利息为0.000119(4.35%÷365)。 1

利息计算表2 备注: 1、2012年07月0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2、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3、2015年03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35%,日利息为0.000147(5.35%÷365); 4、2015年0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1%,日利息为0.000140(5.1%÷365); 5、2015年0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85%,日利息为0.000132(4.85%÷365)。 6、2015年0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60%,日利息为0.000126(4.60%÷365)。 7、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35%,日利息为0.000119(4.35%÷365)。 2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

————————————————————————————————作者:————————————————————————————————日期:

民间借贷知识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的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头疼和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 1、什么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市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特别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

贷款知识大全教学教材

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供贷款资信 借款人若需要银行贷款,应当向银行或其经办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同时还须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7、固定资金贷款要在申请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二、银行的审批 1.立项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认审查目的、选定主要考察事项、制定并开始实施审查计划。 2.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 信用等级是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来评定的。评级可以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进行可行性分析 这一阶段包括发现问题、探究原因、确定问题的性质及可能的影响程序等。其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分析最为重要,因为它是银行掌握和判断企业偿还能力的依据。 4.综合判断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判断企业目前的状况、中期的盈亏和长期的发展,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

5.进行贷前审查,确定能否贷款 银行贷前审查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A接调查、侧面调查等。贷前审查结束后,由银行经办人员写出贷款审查报告进行审批,并明确能否给予贷款。 三、签订借款合同 若银行对借款申清进行审查后,认为各项均符合规定,并同意贷款,便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可按合同规定核实贷款。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按合同计划一次或多次提款。借款人提款时,由借款人填写银行统一制定的提款凭证,然后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银行贷款从提取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使用贷款。 五、银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指银行在借款人提取贷款后,对其贷款提取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 六、贷款的收回与延期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1、银行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2、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贷款到期时,一般由借款人主动开出结算凭证,交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五、"六角,这明显超出了平常人心理能够接受的合法民间借贷的范围。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来确定标准的话,民间几乎很少有高利贷了。自 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广大群众,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间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人也包括许多审判人员,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多。如何正确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解决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的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利率,利息是怎样计算的?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将款出借给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货币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其实,利率就是利息与本钱的比值。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 i=I/P。一个单位时间的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比如: 月息20‰,100元每月的利息就是200元。计算公式:100元×20‰=200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照行业规则,日利率用万分之一(?)来表示,月利率用千分之一(‰)来表示,年利率用百分之一(%)来表示。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就表示日利率,‰就表示月利率,%就表示年利率。 ____年__月__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是:

史上最详: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2017

史上最详: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2017 文|梁玉茹;摘自|无讼阅读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

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 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3、双方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除自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三大原则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财务基础知识及借贷关系

财务基础知识及借贷关系 第一讲怎样理解会计的借贷? 要理解会计的借贷,以下几点是首要记住的: 到底怎样理解“借”或“贷”呢?可以这样理解的,首先要区分几大类科目,再次要弄清楚这这几大类科目记在借方以及记在贷方分别表示什么意义,当然这种意义主要是体现在其具体科目记在借方以及记在贷方是表示增加还是表示减少。 首先看几大类科目。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这六大类科目分为两组,并且可以用两个等式连接其间的关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费用=利润。在自己读写会计分录的时候,首决要弄清楚具体的会计科目到底属于六大类科目中的那一大类。例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等等就属于资产类科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工资、预计负债、应交税金等就属于负债类,再如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未分利润、补贴收入等就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什么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属于收入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属于费用类,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属于利润类,道理都是一样的。 接下来可能要问的是,那么多的会计科目,自己怎么知道某一个具体的科目是属于六大类中的那一类呢?方法很简单,几乎每一本会计书里面都有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在资产栏目里面出现的就是资产类科目,在负债栏目出现的就是负债类科目(当然,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是列示同一个栏目),至于利润类、费用类及收入类可依次类推。平时要关注某一个具体的会计科目是属于哪一大类。自己在读写会计分录的时候,尤其是在自己写会计分录的时候,弄清楚涉及到的具体的会计科目是属于哪一大类科目是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 为什么做这样六大类的区分呢?答案是,因为通过这样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会计分录记录经济主体所发生的活动,以记录在案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

民间借贷利息,不同的年利率,公法的介入程度不同,效力不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法对意思 自治的规制。即在低于24%区间,绝对保护;在24%-36%区间,相对保护;超过红线36%,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保护,绝对不保护。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1.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2.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 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 别想要”; 3.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 形,一律不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 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 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 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 予支持。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

民间借贷知识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的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头疼和关心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 1、什么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市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特别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法律】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全总结(2019最新)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全总结(2019最新)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1、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前言: 有人资金短缺、有人资金充裕,“资金融通”“资金周转”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事情。向银行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家都有专业的合同、严格的审批流程,毋庸多言。201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近期又有长辈亲属咨询相关问题,本律师特此梳理上述规定,整理了一些要点问题,希望对朋友们借款亦或出借有所帮助。 一、条文及释义 条文: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处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需求法院保护,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的资金拆借也是常见,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律师建议:资金拆借很多时候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碍于情面,可能不要求出具借款凭证。但如上所述,没有上述凭证,要获得法院保护就比较困难,

法院很难查明案件的事实。 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还是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出借款事宜。 关于借条如何书写,本律师有如下几点建议: 1、借款金额必须明确,大小写并存。 2、载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如在开头写明:今借到或者在借条尾款后,添注:上述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需要载明。转账的情况下,要列明借款人的收款账号。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建议一般采取转账的方式出借资金。转账栏备注明:XX借款。 4、根据借款是否支付利息,在借条上载明利率标准。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对借款人的还款的督促,也是计算利息总额的依据,也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依据。逾期是否增收违约金等也需要载明。 当然没有借款期限,则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6、借条上可以要求借款人写明其身份证号、电话等。 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释义:

民间借贷利率怎么计算

一、民间借贷利率怎么计算 1、没有约定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那么出借人就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2、利息约定不明 如果借贷双方为自然人,然后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款内利息。如果借款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并根据借款合同内容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一定借款内利息。 3、利息率的规定 借贷双方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就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36%,这种年利率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决定偿还与否。

借贷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二、逾期利率问题 如果借款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后的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只要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上述费用。 三、民间借贷的注意要点 1、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订立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

2020新民间借贷解释实施后利息计算方法

2020新民间借贷解释实施后利息计算方法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 P 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新的民间借贷解释实施后,借贷行为中的利息该如何计算呢?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逾期利息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没有约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不支持;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取消了6%的逾期利率)

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的几种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的几种情况 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整理 一、利息有约定的,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正常处理 2.逾期还款的,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按照《民通意见》123条: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利息有约定的,但约定过高的,超出法律规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以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逾期还款的,按照《民通意见》123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应当予以准许。利息按照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 三、利息未约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 2.逾期还款的,在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无需计算,但需要支付逾期部分的利 息。利率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利息有约定,提前还款的 依照实际借款期计算(《合同法》208条) 五、借款合同无效的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六、逾期违约金和利息都约定的 逾期支付,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违约金过高,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调整请求。但两项相加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七.关于利息的计算期限

1.在正常的还款期限内,因为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所以利息的计算从借款交付之日起计算,到借款偿还之日止。 2. 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该催告期通常以两至三个月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关于利息直接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计息(《合同法》第200条) 九、关于复利的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担保形式,有的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同时为了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同时又会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实践中以房屋买卖合同居多,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则债务人的房屋出卖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实际是为借款设定的担保,在国外立法中,这种担保方式又被称呼为让与担保。 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来审理,而是会认定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相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需要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对于本条所反映的精神,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就已经有所体现,在最高院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嘉美公司从杨伟鹏处取得340万元的真实意思是融资还债,其与杨伟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则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其约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防止居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牟取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尽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成立,但足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三)项也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