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公文来源:鼓楼区发改局发布日期:2011-08-25 访问次数:1008 字体

显示: 大中小

鼓委[2011]47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洪山镇党委、政府,区直机关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党总支),各部、委、办、局(公司)、管委会,各人民团体,辖区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1年5月19日

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全面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吸引省内外服务业企业入驻鼓楼区,增强我区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示范项目,特制订《福州市鼓楼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如下:

一、放开经营领域,落实优惠政策

1、放开经营领域,鼓励发展民间资本。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各类资本参与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区相关审批部门,都要为扩大民营经济经营领域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重点鼓励商贸业、软件及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服务外包业、中介服务业、创意产业、旅游业、会展业、电子商务业、物流业、家庭服务业等发展壮大。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福州市支持鼓楼区申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的有关承诺,鼓楼区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实现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

3、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税收在我区的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督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再给予35万

元的奖励。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我区的,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我区的,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我区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上述奖励总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4、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区5:5配套);企业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市区5:5配套);通过ISO14000、ISO18000质量管理认证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市区5:5配套)。

5、区内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授予的节能、环保等方面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提升商贸经营业态,积极引导个体经营户变更为公司法人,走公司化发展的道路。对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变更为公司法人且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20万元以上的经营户,按其变更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7、结合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绩效考核和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在全区评选服务业“税收十强”、重点鼓励行业(商贸业、软件及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服务外包业、中介服务业、创意产业、旅游业、会展业、电子商务业、物流业、家庭服务业等11类服务业)的“税收五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并对其中纳税金额当年增幅达100%以上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提升楼宇质量,发展总部经济

8、优先发展总部经济,重点吸引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10强来辖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来辖区设立总部。对新引进企业年度缴纳各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国内总部型企业,未享受区政府有关税收奖励优惠的,按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奖励,第二年给予30%奖励,第三年给予20%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9、每年对街道楼宇经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出单栋楼宇区级税收增量全区前三名,分别给予增量前三名楼宇所属的街镇楼宇办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奖励(新建楼宇当年度不参评)。

10、鼓励楼宇业主招商引企,对与所在街镇签订楼宇招商协议的楼宇业主,每年度进行一次税收总量考核,对楼宇内企业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增量列全区前三名的,给予楼宇业主5万元奖励。

11、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等知名企业,视其对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招商部门、招商园区、街(镇)或楼宇业主1万元奖励。

12、鼓励区内各类法人单位通过建(改)造写字楼,工业企业通过“退二进三”,发展楼宇经济。对新建达到5A智能化系统的甲级写字楼,经确认,按税收纳入我区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面积5-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发商奖励。对通过改造达到5A智能化系统的旧楼宇,经确认,按税收纳入我区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面积7-9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楼宇业主奖励。

13、鼓励商务楼宇业主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公共立体车库、机械车库或开辟专业公共停车场,区政府按建设每个车位费用的10%给予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4、对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且税收纳入我区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面积超楼宇实际使用面积85%的楼宇业主,当年一次性奖励2、3、5万元。本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

15、鼓励商务楼宇招商主体通过引进服务业同行企业,形成服务业企业集群,打造特色商务楼宇。对符合服务业特色化发展导向,同行入住率达70%以上,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特色服务业商务楼宇,一次性分别给予楼宇业主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16、按照税收征管属地管理原则,对税收回归我区的企业,第一年度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17、购买、租用商务楼宇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其拥有的商务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15元的物业管理费补助,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鼓励商务楼宇业主聘请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凡聘请国家一级、二级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达一年及以上的商务楼宇业主,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多业主共同聘请优质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据各业主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比例分配奖励)。

19、鼓励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凡达到国家一级管理资质,且管理我区3座商务楼宇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凡达到国家二级管理资质,且管理我区3座商务楼宇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国外(包括港、澳、台)知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辖区商务楼宇,对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超过150万元的物业公司,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扶持壮大传统商贸业,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商贸业

20、培育扶持商贸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年度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第一年按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1、鼓励区内商贸企业发展壮大,年度缴纳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

按其实现区级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

22、扶持发展社区商业。对本《实施办法》实施后获商务部命名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对有关建设业主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省、市、区命名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3、培育创建餐饮服务名牌。引导企业开展服务名牌创建活动,积极争创国家及省市级名牌,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授牌且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两年内同时获得多个国家、省、市级授牌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4、对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超过300万元的酒店、餐饮企业,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

(二)软件及信息服务业

25、支持以鼓楼物联网示范区为依托的各类物联网建设项目,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突出城市管理、交通物流、公共安全、商贸流通、民生服务等惠民领域,重点扶持城市网格管理、公共停车管理、社会治安防控、旅游自助导览、移动电子商务、社区居家养老等6类项目,建设海峡西岸省会智慧中心城区。

26、对新引进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和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在8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度按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已落户鼓楼区且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

27、对软件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软件企业,按企业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28、支持组建软件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软件企业提供软件设计、测试、分析、评估、外包等服务。对企业或科研院所建设的软件行业检测服务平台,给予适当财政资助。

(三)金融业

29、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积极引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小额贷款、金融中介等服务模式,探索为我区建设筹措资金的有效途径。

30、积极推动银企见面,搭建项目推荐和项目选择的推进平台。支持区内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引进上市推荐商、投资银行对区内企业开展上市服务。

31、鼓励台湾金融服务企业在辖区设立业务总部或者运营中心、交易中心等,视其规模情况,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四)服务外包业

32、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加速转移的契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信息技术外包、创意设计外包、物流服务外包(第四方物流?)、

流程再造外包。大力引进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的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

33、鼓励和支持外包企业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对通过CMM2级(能力成熟度模型)以上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若企业已获市级奖励,不再享受重复奖励)。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IS02700l/BS7799(信息安全管理)、IS020000(IT服务管理)、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等认证的外包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34、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和承接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外包业务,并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对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的会服务外包企业,参展费用视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35、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软件出口。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10号),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视企业对我区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五)中介服务业

36、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业。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把中介服务职能从政府部门转移到社会,吸引法律、会计、审计、公证、代理、经纪、质量检测、工程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人才中介以及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落户鼓楼区。

37、对新引进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知名中介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年度缴纳各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度给予5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8、对已落户我区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知名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缴纳各项税收超过15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

(六)创意产业

39、重点发展创意设计(工业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咨询服务创意等领域。

40、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8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0]69号)等省、市有关扶持奖励政策,对新成立的创意企业以及在央视、省、市级电视台播放的原创动漫,获得各类奖项的原创动画和游戏作品等,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

41、企业在我区设立行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通过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2、区内企业列入国家863项目、国家931项目以及列入国家科研院所战略合作项目和国家级科研攻关项目的,给予8万元经费补助;新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且设岗工作的博士不少于10名的,一次性给予工作站5万元经费补助。

(七)旅游业

43、鼓励发展国家4A 、5A级旅游区(点)。根据《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0〕178号),对被新评定为国家4A 、5A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鼓楼区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44、积极带动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街区及都市温泉休闲开发项目的旅游景点开发,鼓励恢复传统文化活动场所,表演有浓厚地方特色的闽剧、评话等,兴办历史、名人、民俗文化博物馆、传统手工艺等项目,并支持列入旅游景点对外开放。对新景点按项目实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45、支持我区旅行社加快发展。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旅行社企业,推进旅行社A级评定工作,对本《实施办法》实施后被评定4A、5A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已评定达4A、5A的旅行社,按其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46、鼓励我区旅行社拓展鼓楼区接待业务。对接待以三坊七巷、温泉旅游等鼓楼区重点旅游景区为目的地,在鼓楼区停留一晚二天以上的入榕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年接待旅客人次超过1万的,按其实现区级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7、对新建并获得五星、四星级授牌的旅游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四星级升为五星级并授牌的旅游酒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8、开发温泉休闲消费,引进发展高品位、上规模的以温泉休闲消费为特色的企业,发展洗浴、保健等休闲业。对新引进的年度缴纳营业税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度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已落户鼓楼区且年度缴纳营业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八)会展业

49、加快发展会展业。以国际性、特色化、贸易型为主导,培育名牌展、特色展和国际展,对在鼓楼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专项资金奖励主办单位10万元。区政府组织参加的参展商可按每个国际标准摊位100元(国际展会)、50元(国家级展会)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常年性落地的国际、国家级展会,另外给予奖励。

(九)电子商务业

50、支持以鼓楼为依托的各类电子商务网站,对各类电子商务网站运营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试点的给予3万元奖励,列入省级或国家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51、扶持推广电子商务。对实行信息化管理,开展电子商务结算,电子商务销售额及税收纳入我区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52、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服务业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正式签订2年以上租

赁合同,且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十)物流业

53、积极引进全球知名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发展商贸物流业以及与周边工业制造紧密衔接的物流项目。用足用活省市鼓励发展大型物流项目的有关政策。鼓励发展第四方物流,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本。

54、支持发展物流产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249号)等省、市有关扶持奖励政策,对物流企业总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获评国家3A、4A、5A 级的物流企业等,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

55、鼓励我区物流企业发展异地物流。对开展外地业务的我区物流企业,自开展业务并在我区实现区级地方财力之日起,三年内按物流企业异地业务在我区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的30%给予奖励。

56、鼓励发展对台、港、澳等物流。对专门开展对台、对港、对澳物流业务且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十一)家庭服务业

57、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家政、看护、家庭设备维护、保洁等适应社区居民需求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服务业,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社区服务,促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发展,鼓励家庭服务个体经营户整合提升,走公司化、规模化发展道路。

58、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老年消费品市场。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老年服务产业建设项目,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我区按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9、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居家养老机构等,参照《鼓楼区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鼓政办[2009]1号)给予扶持。

60、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照护机构,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给予低偿对象医疗照护补助,用于在指定医疗照护机构享受服务。

61、区政府定期举办家政从业人员培训班,免费为家庭服务企业培训员工。

62、对营业税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超过10万元的家政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63、对我区现有的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我区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当年按其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

分的20%给予奖励。

四、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

64、为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2011年起,我区财政预算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扶持奖励一批带动我区服务业发展,能为我区形成一定服务业发展经验的企业、项目。今后每年以上年预算安排为基础,保持一定幅度增长。

65、简化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实行“零接触”无偿代办制。推广连锁企业等新型流通方式,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减半收取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消防安全、药品、烟草经营、卫生许可须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可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可凭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批复文件(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对投资额3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服务企业开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由工商局、旅游局等单位实施审批事项代办制。

66、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深入开展整规活动,规范服务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运用,区政府拨付专项经费保证12315有效运作,维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使服务业企业在高效、安全、稳定、有序的市场中快速健康发展。

67、进一步深化外聘专家、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等服务业发展模式,促进政府服务与社会服务深层对接,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大政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和投入,扩大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为各类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68、加大各类服务业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培养和引进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引进和培养家政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等政策与管理类人才、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国际化人才,依托我区资源,积极携手高校、服务业企业,加大力度,培育符合社会需求适应社会发展的服务业人才,积极引进著名服务业策划人、经纪人、品牌商等智力型人才,并通过龙头企业打造完善的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链。对新引进的年度缴纳各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国内总部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五万元),在辖区居住的,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协调就近就读区属优质学校;其户籍迁移、出入境证等服务,由区政府优先协调解决。

五、附则

69、本《实施办法》如有与国家及本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区政府在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符合之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70、符合本《实施办法》的扶持或奖励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或奖励。实施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奖励方式、奖励额度等事项,视企业对鼓楼区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情况,给予扶持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的扶持或奖励金不超过其企业当年

实现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的50%,最高金额为200万元。

71、对我区服务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楼宇业主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优惠政策。

7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年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

73、企业向鼓楼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在区发改局)领取奖励申报表,并连同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上报。区试点办在接受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审查认定,并报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从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核拨相关奖励。

74、本《实施办法》由鼓楼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福州市鼓楼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认定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认定办法

一、申请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

2、在福州市鼓楼区注册的企业;

3、税收纳入福州市鼓楼区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变更或合并、分立的,不作为新办企业享受优惠扶持待遇。

三、企业应于享受奖励政策年度的次年6月份前向鼓楼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逾期不予受理。

四、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鼓楼区服务业专项奖励申请报告;

2、填写由鼓楼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鼓楼区服务业专项奖励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税收登记正副本;

4、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贸易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变更为公司法人的需填写提交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6、上市企业需提交上市相关证明材料及上市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材料;

7、申请奖励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区试点办收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定并提出书面建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本《实施办法》第73条,报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给予相应扶持奖励。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