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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永华,赖伦英与江建增,古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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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付永华,住深圳市宝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伦英,住深圳市宝安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志华,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建增(曾用名江健增),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玉龙,住深圳市宝安区。

再审申请人刘付永华、赖伦英因与被申请人江建增、古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付永华、赖伦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汪洪

审判员昝龙应

代理审判员唐林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丹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11975166.html,/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6117.shtml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296-39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no:的《北 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 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 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 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 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 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 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 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

粤高法[ 2017 ] 19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 2017 ] 19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 2017 ] 19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特此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

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 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 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 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 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七、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二)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四)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 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七)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八)违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 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八、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转让房屋,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的行为 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伪造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转让房屋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九、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后一手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 致:###先生 ** 律师事务所受*** 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阁下如下事项: 2015 年6 月8 日,委托人与阁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朝????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阁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0 万元,其中定金人民币10 万元于2015 年6 月9 日前支付;剩余价款分3次付清,分别为2015年6月15日支付人民币190 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缴税当日支付人民币100 万元。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期向阁下交付了涉案房屋,然迟至今日,阁下仍未付清应在6 月15 日支付的190 万元。委托人多次向阁下索要购房款,阁下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 委托人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第七条规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格的每日0.5 ‰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守约

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任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金罚则或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间等各项费用。” 现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解除其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通知自本律师函到达阁下之日起生效。同时委托人将按照约定没收定金,并要求阁下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致使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阁下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阁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 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原状交付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阁下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与诉讼有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将由阁下承担,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阁下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 二0** 年七月十五日 篇二: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律师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 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 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17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区**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申芝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平原里17号楼6门202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剑,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投资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集团北四环西路1号。 委托代理人仇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 投资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仇某,北京市天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建安里小区9号楼4单元3号,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刘金剑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以下简称康乐中心)、冯某、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以下简称圆梦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3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刘慧参加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__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为:)及年月日与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协议》,标的物座落于。现甲乙丙三方就退购上述 房屋及委托租赁事宜,双方经平等协商,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及《委 托租赁协议》,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方支付甲方总购房款(包括定金等)共计:(大 写)元(小写)元(人民币,下同)。乙方自愿解除《房屋买 卖合同》及《商铺委托租赁协议》,同意接受(大写)元(小写:)款项作为退房的总价款,乙方不再向甲方、被委托方主张包含但不限于租金、资金使用费、办理 房产证等任何权利。 2、乙方将与甲方、被委托方签订的包含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租赁协议》、收款收据及发票等全部手续作废,乙方将全部手续的原件退还给甲方、丙方处理。 3、乙方与甲方及被委托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乙方承诺:不再就原《房屋买卖合同》及《商铺委托租赁协议》向甲方、被委托方提岀任何主张和要求。 4、甲乙丙各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其他方损失,其他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2页共3页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经过法庭质证、调查以及法庭辩论,本承办律师兰霄就本案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一、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先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才能提出解除合同,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定。 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并结合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藉此“通知”应当作为合同解除之诉的前置条件。而本案中,不论被上诉人(张秋文等)是否具备合同法中规定的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即使该解除权业已成就,解除权人(即被上诉人)都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上诉人(农新建、四明公司)。但是通过法庭调查,截至一审起诉前被上诉人始终未曾有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合法。 二、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应受三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逾期则解除权消灭。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前述“合理期限”代理人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予以裁判适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2、结合本案,第二次《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最后还款付息的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但是该在期日之后上诉人(农新建)已经明确表明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并且愿意承担利息,被上诉人(张汉文)也多次和上诉人一起吃饭谈事,但直至一审起诉前被上诉人均未明确表达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由此可推知被上诉人以其事实行为表示了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综上,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已经超过三个月的除斥期间,解除权消灭,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三、案涉合同约定之解除条件不明确且有歧义,应当视为未约定,被上诉人当然不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 我方认为根据第二次《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如果到期乙方不能支付欠款及利息,甲方有权收回房地产”。按照该条款的表述,极易产生歧义,容易理解为“到期既不支付欠款也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即欠款、利息两者都不予以支付),甲方有权收回房地产”。上诉人正是对该条款作此理解并结合被上诉人的事实行为表现,有理由认为只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则甲方不会解除合同收回案涉房地产。藉此,我方认为该条款约定之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当然不能成就合同解除条件。 四、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解除条件并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 [2007-12-15 ] 分类:[研究中心案例] 作者:[Leo ] 发布机构:[ 上海仲裁法研究中心] 关键字:[ 解除;确认]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 第一申请人(第一被反请求人):朱某 第二申请人(第二被反请求人):罗某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陈某 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于2005年3月19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区××路33弄7号1006室的房产转让给申请人。合同还约定,双方应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必须积极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照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实际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3月16日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00元(相当于预付款),又在该合同签订的当天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320,000元。但被申请人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到2005年5月27日才办理注销原有的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被申请人构成严重的违约。 由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申请人于2005年6月3日委托律师发函通知被申请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在接到律师函3日内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42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34.50元。另外,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而给申请人带来的其他损失总计人民币28,231元,包括交易中介费人民币5,0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与信函联系被申请人试图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诚意,致使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人民币423,000元,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从申请人2005年6月3日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起算至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之日); 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34.50元; 3、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其他损失人民币28,231元; 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当时,可以办理转按揭。2005年4月1日银行不允许转按揭后,双方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嗣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相应的抵押注销义务,4月中旬向银行申请预约提前偿还抵押贷款。因银行提前还款有一个过程,适逢劳动节法定假日,被申请人于5月20日还清贷款,5月27日注销抵押。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及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注销房产抵押需要一定过程和日期,不能由被申请人单方控制。 三、被申请人于5月27日注销抵押是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付款期内注销抵押,就应是合理期限,符合合同相关约定。四、抵押注销早在2005年5月27日完成,只要申请人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合同就可继续履行。五、合同约定双方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办理过户是双方的共同行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过被申请人去申办过户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提供相关材料。相反,被申请人却于5月21日和6月5日发函要求申请人同去办理过户手续,而申请人故意拖延。六、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申请人付清房款或贷款手续履行完毕,但申请人却未完成相

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

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篇一:房屋买卖终止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郑州佳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丙方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郑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对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号为:,房屋地址:) 做出如下约定,并承诺共同遵守: 1、终止合同原因: 2、经乙方同意丙方将房产证(权属证件号码:号)原件退还给甲方。经甲方同意丙方将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币(大写)小写(¥整)如数退还给乙方。 3、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丙方收回,至此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甲、乙、丙三方相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也相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其它约定: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年月日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地址: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纪人:电话:年月日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套,双方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乙方已缴付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范本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范本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范本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解除时需要事项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供大家参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范文篇一 甲方:xx市名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xx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

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范文篇二 致: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xx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xxx年x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前向我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但截至2008年XX月XX 日,贵公司仍未向我交付该房屋,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XXX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书(最新)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卖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住房壹套(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乙方在购买该房屋时向房屋中介支付了壹万元人民币(小写:¥10000.00元)作为定金,现解除此《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乙方向房屋中介主张该返还该定金。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及其他任何费用。 三、自本协议生效后,上述《二手房买卖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之间就《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争议已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以此《二手房买卖合同》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热点二:逾期交房纠纷 案例回放: 市民李女士于2010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开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事后,李女士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开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万元。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济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该公司总务处处长,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章丘市XX路XX号X号楼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张XX之妻),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职工,住章丘市XX路XX号X号楼XX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章丘市XX 路XX号X号楼XXX室。 原审被告王XX,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汉族,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总务处处长,住章丘市XX山小区。 上诉人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因集资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8)章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XX是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的职工。位于章丘市明水XX路XX号的X号楼是1994年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职工宿舍,XXX室当时分配给公司员工巩XX居住,巩XX于2000年因政策原因退房。2000年,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将XXX室住房出售给原告XX,原告向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总务处缴纳58000元现金后,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2005年5月前,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05年5月10日原告所购住房经章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房改,确定住房总价款为28357.85元。附属建筑物配套房价款为749.7元,购房实付价款29107.55元。因房改应付价款和原告所交购房款58000元不一致,同年5月26日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28357.85元购房款收据和29642.15元房租费收据,两收据合计金额58000元。原告XX在购房款收据和租赁费收据“收款人”一栏签字。房改后,原告取得了房产证。原告认为其所交购房款已经超出房改价款,于2007年5月22日、2008年6月4日两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发出“要求返还多交的购房款的函”向该被告主张返还多交的购房款。原告提交邮政部门收据两张、发票两张。经审查,2007年5月24日花费查询费5元;2008年6月4日邮政特快专递收据为10元,同日发票载明邮资15元,特快专递邮资10元系重复计算,只应认定邮寄、查询费15元,故上述四张票据载明原告花费邮寄、查询费30元。 原审法院认为,章丘市明水XX路XX号X号楼系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职工宿舍,在2000年XXX是腾空后该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其职工即原告XX居住,符合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原被告对于当时是市场价格出售还是按照房改价格出售存在争议。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主张当时双方是按照市场价格58000元买卖的房屋,其依据主要是原告缴纳58000元房款这一事实,因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按照市场价格去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是在2005年5月10日进行了房改,在该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缴纳58000元房款这一事实推定当时双方约定按照市场价格买卖房屋,而根据最终进行房改确定房改价的事实,应认定双方买卖的房屋价格是按照房改价格。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致: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于XXXX年XX月XX日,在所在地区定购了楼盘地址X 号楼XXX室,并于XXXX年XX月XX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按照该合同第XX条的规定,您如约支付了首期房款,余款应由您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我公司。自XXXX年XX月XX日起,直至XXXX年XX月XX 日我公司至今未收到您通过银行代付的按揭贷款。我公司于XXXX 年XX月XX日向您发出了书面的《催款通知书》,其后又有几次电 话通知,希望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您至今没有支付购房余款计人民币XXXXXXX元整。 您与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您迟延支付购房款,经我公司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之规定,郑重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到达您的同时,即解除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 二、我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追究

您的法律责任,并就我公司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您进行索赔。 特此通知! 如有未尽事宜,请您和XXXX联系。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加盖印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案例汇总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汇总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1日购房户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约定:由乙将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出卖给甲,总房款638000元,由甲首付238000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房屋交付日期为200 null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1日购房户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约定:由乙将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出卖给甲,总房款638000元,由甲首付238000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房屋交付日期为2001年7月27日,房屋产权证交付日期为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即2002年7月26日前。为确保该购房合同目的实现,2001年3月18日、21日,甲、乙与银行丙分别签订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各一份。三方在上述三份合同中约定:由甲以所购乙住房抵押,丙银行向甲提供按揭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乙开发建设的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借款期限15年,贷款月利率4.65‰,每月归还本息。甲所借贷款由丙直接划入乙在丙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乙愿在保证期内对甲的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丙银行代为保管之日。乙在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交付丙银行,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如期向乙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38000元,丙银行也依约将甲所借40万元款项直接划入了乙在丙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甲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丙银行支付了三期按揭款。然而至今,虽经甲多次催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无法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交付丙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乙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正在处理中,该公司开发的跨世纪花园项目已停工。 该项目停工后,引起购房户恐慌,甲认为自己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从2001年11月起未再向丙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并同其他购房户一样,纷纷向所购房产所在地的A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A法院以要先行处理乙公司负责人刑事犯罪为由,未予受理。丙银行考虑到乙公司抵押房屋无法交付,依靠担保权人乙公司无法清偿债权,在A法院未受理甲的起诉之后,于2003年9月向贷款发放地也是丙银行所在地B法院抢先起诉,要求先行解除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判令甲提前偿还40万元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随即提起反诉和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B法院均未受理。甲在被拒绝受理后第二天,重新向A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判令乙退还甲购房款和已交的按揭款并支付违约金,判令乙直接返还丙银行40万元借款本息。甲在A法院受理后,告知B法院并要求两案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等A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8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端芬镇龙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绍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孟斌,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宁崇怡,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油咀坑。 法定代表人:付志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颖,女,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西街15栋533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志洪,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白叶坑村箭坑7号。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颖,女,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西街15栋533号。 申请再审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台山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新绿环公司)、付志洪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台山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山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曲解了权利要求1“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表述的含义,竹、木、植物纤维三种材料应为并列的关系,而非选择的关系。2、二审法院违反了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关于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错误地以说明书实施例的技术内容任意扩大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明显错误。3、涉案专利技术含量不高,应该严格限定其保护范围。其专利权利要求1的描述若有不当,也是被申请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不利后果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请求本院: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新绿环公司、付志洪辩称,1、权利要求1记载的“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中的竹、木、植物纤维为选择关系,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2、二审判决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符合专利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3、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二审判决认定正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付志洪是专利号为200420017642.4、名称为“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04年4月3日,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7月6日。该专利权利要求1

房屋买卖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文

房屋买卖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文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但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前,需要发出解除通知。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房屋买卖解除合同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房屋买卖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文篇一 致: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xxx年x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9月30 日前向我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XXX号房),但截至20xx年XX月XX日,贵公司仍未向我交付该房屋,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房屋买受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XXX 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文篇二 甲方:xx市名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xx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6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房屋买卖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文篇三 甲方(出售方):李,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张,身份证号 甲方李与乙方张于20xx年3月1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本办到乙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20xx年开始电话多次催告乙方办理过户,但乙方迟迟至今不履行合同。因此甲方特致函乙方在接到催告通知一个月内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如在一个月内乙方仍未依合同办理过户,甲方将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0xx年4月16日乙方已签收催告通知,至今没有回应,我们的买卖合同因乙方违约无法实现,故甲方根据法定解除条件单方解除李与乙方张年3月1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特此函告 解出人:李 年5月23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案例 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 (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 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 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 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 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 (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 (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 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一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 (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 (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

(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 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 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一一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 债合同的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 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一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 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 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 诉案一一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 (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 (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一一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 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 (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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