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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2)条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一、烟

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5%2.乙类卷烟40%

3.雪茄烟40%

4.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25%

2.薯类白酒15%

3.黄酒吨240元

4.啤酒吨220元

5.其他酒10%

6.酒精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

四、护肤护发品17%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

六、鞭炮、焰火15%

七、汽油升0.2元

八、柴油升0.1元续表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

九、汽车轮胎10%

十、摩托车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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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 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3% 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 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修订版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位,确保处在安全状态方可开车,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二.使用时必须先点动控制按钮,确定正确的行驶方向,行车运行途中,吊钩不得碰撞任何物件,吊钩空运行高度必须离地面二米以上。 三.吊钩接近工件前,必须点动缓行,严禁用倒车代替制动。 四.起吊前必须确认被吊物件的重量,严禁超负荷作业。 五.超重用的吊索必须牢固可靠,且必须按照吊装部位吊装,严禁用橡胶皮带 起吊工件,起吊重型物件时,必须先点动试吊,确保行车的机械制动性能及起吊物件的稳妥可靠。 六.不准将起吊物件歪拉、斜吊,确保吊钩垂直,所吊物件在运行时,离地面 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吊绳的吊装位置必须合理可靠,起吊安全。 七.起吊时,工件上下不能站人,工件上不能有浮放物品,不得将重物吊挂悬 空时,对重物进行加工作业,严禁将手直接置于工件下方操作。 八.起吊带棱角,快口的物件时,必须用木块或纱布垫好。 九.严禁起吊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 十.使用完毕后,严禁将操纵控制按钮盒随意脱手,避免晃荡、碰撞。

十一.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行车停放在车间二端,小车停放在大车任意一端,并关闭控制按钮盒上的电源开关。 十二.操作者如有违章作业,一律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车工“十不吊” (1)超过行车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吊物重心过偏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浮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危险品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高温液体装得过满不吊; (10)违章作业、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起重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第1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第1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学习目标】 1.了解第一届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开国大典、西藏和平解放等知识要点。 2.掌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相关知识。 3.感悟新中国是在经历了百余年的屈辱、抗争和探索之后,才建立起来的,我们一定要热 爱祖国,把她建设得越来越繁荣富强。 学习重点: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开国大典。 学习难点: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意义。 一、自主学习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隆重召开。 (2)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实行人民,国家的政权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一律实行。《共同纲领》 起作用。 (3)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刘少奇、、李济深、、高岗为副主席。会议还决定以为首都;以为代国歌;以为国旗;采用。 (4)会议还决定在北京天安门建立。 2.开国大典 1949年10月1日,在隆重举行开国典礼。毛泽东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他按动电钮五星红旗冉冉升起,乐队奏起了《义勇军进行曲》,54门礼炮齐鸣28响。随后盛大的阅兵式开始。检 阅司令员,聂荣臻任阅兵总指挥。阅兵结束后,举行盛大的群众游行。 3.西藏和平解放 (1)新中国成立后,西藏宗教领袖之一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希望早日解放西藏。 (2)1951年,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为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到达北京, 与中央人民政府进行谈判,双方进过协商达成,西藏和平解放。至此,获得统一,各族人民实现了大团结。 二、合作学习 1. 新中国的成立有什么重要的历史意义?

教育的法律法规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律地位: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内容解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3、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7、建立和完善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9、推广普通话原则。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是教育法律之一,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6月29日修改并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普及性(普片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公共性(国民性)和基础性。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敬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资格证的构成要件:1、国际,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教师资格证为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教师考核内容为: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业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总则:1、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2、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工厂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修订版)

维修电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气维修作业岗位的安全作业。 2.岗位安全作业职责 2.1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2.2熟悉厂内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原理,掌握必要的维修技能和专业技术。 2.3负责全厂电气设备定检定修、月检、年检和突发性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保障设备的电力传动系统、电气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并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4负责变、配电室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值班人员每小时巡检一次变、配电室运行情况。 2.5负责本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2.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正确穿戴、佩戴和使用劳护用品。 2.7负责本岗位工具及其安全装置、工器具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功能完好有效。 2.8负责本岗位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现场应急处置。 2.9了解电气设备技术情况和缺陷,根据生产需求提出维修方案

或改造方案,申报所需备品、备件和材料计划。 2.10负责岗位卫生的清理和清扫。 3.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4.配电室运行和巡查安全要求 4.1配电室安全运行要求 4.1.1厂区内所有配电室门口应在醒目位置张贴“配电重地,闲人免进”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如因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4.1.2配电室必须做好防雨、防汛、防火、防小动物工作,保持通风良好,室内设备设施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4.1.3配电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4配电室内值班电工要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勤检查,勤巡视,及时排除异常情况,避免发生短路、断电、火灾等事故。 4.1.5配电室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和安全运行规程,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

最新第1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教案

第1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课标内容】 (1)讲述开国大典的史实,认识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意义。 (2)简述西藏和平解放的基本史实。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1)通过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的分析,培养学生理解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2)通过对新中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的学习,培养学生分析和概括历史问题的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通过阅读课文及所附图表,探讨课中思考题,让学生感知开国大典的动人场面,加深对新中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的理解。 (2)组织观看《开国大典》等影片,走访经历过新中国成立的老人,使学生体会“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这一句名言道德深刻内涵。 【教学重难点】 重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历史意义。 难点:西藏和平解放的经过及其重大历史意义。 【课时】1课时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讨论法问题探究 【教学过程】 第1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板书) [导入]:(开门见山进入主题)展示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图片,让学生感知祖国的繁荣昌盛与作为中国人的骄傲与自豪。提问:1949年4月,国民政府被推翻,中国人民要建立一个怎样的国家,这个国家由谁领导,代表哪些阶级利益呢?这一切都需要好好计划一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进入本课的第一个标题。 一、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板书) 1、时间 2、地点 3、性质(板书) 师问: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是什么?。 师在学生回答基础上讲述:时间:1949年9月;地点:北平。 师问:分析P1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构成,这次会议由哪些方面的代表?体

教师资格证考试题库第十三章 教育法律

第十三章教育法律(上) 重点内容提示: 根据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及大纲》中的规定: 1、了解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2、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已发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了解学生的权利 了解有关学生全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表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即,法律和法规是相关而不同的概念。 一、法律 广义的解释:泛指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 狭义的解释:指由享有国家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解释: 1、广义上法律与法的概念同义。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曾庆敏.法学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1056) 2、狭义上的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不同义。 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的地位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上) 也即,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二、法规 广义的法规概念: 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法规与“法”及广义的法律概念同义。狭义的法规概念: 专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指由国务院或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即法规指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与政策: 政策制定者是正党和国家机关,政策规定方向、策略和行动准则。政策也具有规范意义。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教案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方面:通过本节内容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或掌握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条件;开国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历史意义;和平解放西藏;抗美援朝;土地改革运动。 2.能力方面:(1)通过对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条件和新中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的教学,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概括问题的能力。(2)通过抗美援朝、土地改革运动的教学,培养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3.态度、价值观方面:(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的教学,让学生认识到新中国的诞生不但是中国光辉灿烂新纪元的开始,而且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2)通过抗美援朝、土地改革的教学,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重点、难点分析 1.重点分析:(1)新中国的诞生及历史意义是重点。学习这一内容,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又有利于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2)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斗争是重点,这一部分内容在教材中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学生把握本单元内容的关键。 2.难点分析:土地改革运动是难点。 课堂教学过程 一、呈现中国现代史的历史分期,说明本单元属于过渡时期。 二、在整体把握本单元知识线索基础上,学生构建本单元知识结构并阐述事件关系。 三、呈现本单元《课标》要求。 1、点击中考.基础篇: 按《课标》对本单元四件大事的要求,采用不同的题型,逐一进行复习,教师进行点拨。 2、点击中考.联系篇: (1)引导学生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西藏和平解放、抗美援朝战争、土地改革运动的关系。 (2)图说历史:将四件大事以图片的形式呈现,变成材料解析题引导学生分析。 (3)教师引导学生归纳关系类题的答题方法。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知识点: 1、教育法的含义及特征 2、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3、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归责要件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即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主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它调整的是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或叫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 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调整教育主体之间(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杨不管事件:母亲阻止女儿上学事件;歹徒在幼儿园搞破坏事件。 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制定机关多样。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 2、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特定之一,就是在其运行过程中,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它所规定的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不能非法剥夺,其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明确地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它依靠的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和舆论、良心等手段,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5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消费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12.13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和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评审修订更新制度(精编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评审修订更新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评审修订更新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目的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文件能够有效符合实际应用, 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受控文件的制定、评审和修订工作。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__〕第13号)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7条 4、职责 4.1安全员(兼职):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评审和修订工作, 并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2相关部门级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5、管理程序 5.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实施过程 安全管理员应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形式、生产工艺特点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要求策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之后组织生产、管理部、质量技术等部门人员进行评审, 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 填写文件发放记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下发到相应的员工, 经过教育培训后实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格式内容如下:1、目的;2、适应范围;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4、职责;5、管理程序;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7、附记; 5.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理要求: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 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 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

简版教育学 第05章 教育制度与法规

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 一、学习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教育法规的概念和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构成,以及教师资格与任用制度和教师培训、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掌握“义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制度”两种主要的当代教育制度,以及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依法执教的意识,提升依法执教的自觉性与自主性。 二、考核要求 1.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我国教育法规体系。 2.识记:“教育制度”、“教育法规”的概念;“义务教育”的含义与性质;依法执教的含义;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 5.理解:终身教育”的基本思想及其制度化发展趋势;教师的法定含义,教师对学生的法律责任。 4.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确立依法执教意识的基本要求。 三、考核内容要点 第一节教育制度 一、教育制度概述 (一)教育制度的内涵 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 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 学校教育制度是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是国民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实质。学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教育设施。二是学校规章制度。 (二)教育制度的类型 根据历史发展,可以把学校教育制度划分为古代学制和现代学制; 根据学校教育的层次,可以把学校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按学校教育的类别结构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按学校教育的形式划分为: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和业余制学校。 二、现代学制的确立与发展 (一)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 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中国教育体系和学制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01~1911年的清末发展阶段,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初步建立了国民教育体制,成为近现代中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二是1912~1922年的民国初期发展阶段,国民政府确定了以“六三三”制为主体的、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国民教育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1日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我国现行学制有“六三三制”和“五四三制”。 (二)西方现代学制的发展 西方现代中小学系统的形成有两条基本途径: 一条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是以最早的中世纪大学及后来的新大学为顶端,向下延伸,产生了大学预科性质的中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现代教育的大学和中学系统。 另一条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是由最初面向广大劳动人民的国民小学(包括初等职业学校)发展到中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并延至高等职业学校。 西方现代学制可归结为三种基本的学制类型。 (1)双轨制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评审和修订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4.2 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批工作。 4.3 综合科负责组织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工作。 4.4 各部门、车间负责制定本部门、车间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4.5 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对相关制度、规程评审、修订的参与与监督。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5.1 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5.2 安全环保科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5.3 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6. 评审与修订

6.1 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6.1.1 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② 公司的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③公司的生产活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时; ④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的缺陷时; ⑤当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⑥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性事故原因时,发现制度性因素;⑦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⑧当生产设施XX、改建、扩建时; ⑨其他相关事项。 6.1.2 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关评审的原则。 6.1.3 评审内容 ①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②与公司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③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④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6.1.4 评审输出 6.1.4.1 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6.1.4.2 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6.2 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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