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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1]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11.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苏政发〔201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南京林业大学王明庥院士、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薛禹胜院士201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复杂网络的动态分析与控制”等199个项目201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19项,二等奖59项,三等奖121项。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工作承担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全

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人员学习,更加主动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继续弘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取得更多突破,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201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

一、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2名)

王明庥南京林业大学

薛禹胜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二、省科学技术一等奖(19项)

1.复杂网络的动态分析与控制

完成单位:东南大学

主要完成人:曹进德卢剑权虞文武孙永辉杨永清

2.超导器件在太赫兹高灵敏接收和量子调控方面的应用基础研究

完成单位:南京大学

主要完成人:吴培亨陈健许伟伟康琳孙国柱

王华兵吉争鸣尤立星冯一军于扬

3.工业微生物生理特性与代谢功能研究

完成单位:江南大学

主要完成人:陈坚堵国成刘立明吴敬周景文

张娟刘龙张东旭

4.国家一类新药爱若华(来氟米特片)的研发、产业化与再创新完成单位:苏州长征-欣凯制药有限公司

欣凯医药化工中间体(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肖飞阎政吴振邦袁西伦王金陵

黄春荣陈洁金霞欢何晓灵***骏

刘荣军

5.3MW海上风力发电技术装备与工程实践

完成单位: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韩俊良刘征奇金宝年陈党慧汪晓

于建军刘作辉童彤杨松苏丽营

6.磷光金属配合物光电功能材料与器件

完成单位:南京邮电大学

主要完成人:黄维范曲立刘淑娟赵强许辉

7.高性能节能型铝基原位复合材料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完成单位:江苏大学

江苏省铝基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主要完成人:赵玉涛程晓农陈刚颜金华李桂荣

张松利王宏明贾志宏苏大为

8.高性能耐腐蚀稀土永磁材料

完成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晨朗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陈光徐锋陈栋卢国文杜宇雷孙秀芳朱海南李永胜杨森

9.陶瓷膜反应器的设计与工程应用

完成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主要完成人:邢卫红徐南平范益群陈日志金万勤景文珩仲兆祥漆虹刘飞

10.超深海高稳性圆筒型钻探储油平台的关键制造技术完成单位: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学

主要完成人:倪涛徐秀龙张永康庄建军王匀梁国明宗建刚杨超君唐盛弢宋杰

许桢英

11.轿车齿轮净成形工艺与模具制造关键技术及应用完成单位: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夏汉关赵红军董义朱正斌张勇陶立平王耀祖黄泽培徐骥黄飞

申加圣

12.东亚季风多尺度变率与我国旱涝机理研究完成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南京大学

主要完成人:何金海杨修群徐海明王黎娟吴志伟朱益民祁莉

13.重大水工程运行风险分析和调控的成套理论及其应用

完成单位:河海大学

南京河海科技有限公司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主要完成人:顾冲时苏怀智包腾飞郑东健范子武盛金保李雷姜树海王昭升周世平

何鲜峰

14.大型水泵液压调节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建设局

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泵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骄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邓东升陆永泉刘军张仁田马志华白传贞徐忠阳田晋生高盘林朱泉荣

邢学征

15.水稻丰产精确定量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扬州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江苏省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兴化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常州市武进区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东海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姜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丹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主要完成人:张洪程丁艳锋凌启鸿仲维功邓建平

戴其根王绍华张瑞宏周有炎邵建国

徐宗进

16.绿色高效肥料的创制及其应用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南京市土壤肥料站

溧水县土壤肥料站

南京市浦口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仪征多科特水性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完成人:周健民杜昌文马宏卫孔国顺袁灿生

王火焰陈小琴何建桥陈晶中程雅梅

刘天仪

17.克服土壤连作障碍的微生物有机肥产品研制与产业化开发完成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地生物肥料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

主要完成人:沈其荣徐阳春杨兴明黄启为冉炜

陆建明单晓昌吴洪生胡江沈标

郭世伟

18.乳腺癌的规范化综合诊治基础及临床应用研究完成单位:江苏省肿瘤医院

东南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主要完成人:唐金海张晓吴建中赵建华马蓉

陆建伟李琳黄新恩钱志英秦建伟

鞠熀先

19.脑脊液-脑-脊髓途径痛与镇痛的形态学基础与分子机制完成单位:徐州医学院

主要完成人:张励才曹君利曾因明鲁显福耿晓娟

葛志军王军朱珊珊申文张宗旺

梁栋

三、省科学技术二等奖(59项)

1.高性能以太网交换机

完成单位: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丁常海李建军沈宁国王军王飞

徐锐杜江张猛朱超

2.下一代3G移动监控系统软件

完成单位: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王治李庆亮赵航李耀辉王志兵

唐飞凡林琦吴志刚张亮

3.在线实时全业务融合计费系统

完成单位: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梁斌孙力斌张晓乐黄晓颖谢樑余志刚张有根张家荣夏琰

4.包装行业数字化设计系统

完成单位: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李平立刘立宇姜建军袁梦尤张琴张宏志叶晓三殷玲玲白晓晶

5.ST-3000安全传输系统

完成单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主要完成人:林为民张涛杨维永奚后玮俞钢曾荣秦超朱世顺陈浩

6.基于IP的网络数字电视业务解决方案

完成单位:南京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完成人:吕达李晖方晖俞义方曹珈尹芹黄明石徐火顺忻渊

7.新型酶制剂及酶促生产医药中间体

完成单位:江苏华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

主要完成人:陆帮荣许建和俞宏峰潘江邵孟巍杨慧慧

8.抗肿瘤药物新剂型“注射用紫杉醇脂质体”研究与产业化完成单位:南京绿叶思科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

主要完成人:翁帼英程培元程光周卫刁海鹏

陈文忠李又欣乔广军张国喜

9.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光热复合系统及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完成单位:东南大学

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张小松徐新建徐国英李舒宏贾艳刚

梁彩华殷建平殷勇高蔡亮

10.锥形流化床生物质热解气化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无锡湖光工业炉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蒋剑春应浩戴伟娣许玉徐欢

孙云娟张天健高一苇刘石彩

11.特钢生产节能降耗、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完成单位: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俞亚鹏李国忠惠荣陈志焕王琳

邓秋明阮小江许晓红耿克

12.高效工业节能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

主要完成人:郭宏新刘丰张红刘世平马明周江洪谢敏汪芳田朝阳

13.超超临界锅炉用大口径无缝钢管新技术产业化完成单位: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张怀德王如军徐国荣苏俊陈志发王允刚刘海春卢灿彬

14.团簇配位超分子的设计、组装及其应用研究完成单位:苏州大学

主要完成人:郎建平任志刚李红喜虞虹陈金香唐晓艳张文华

15.高技术陶瓷材料工程中的纳微米粉体应用技术完成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乐园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摩根热陶瓷有限公司

扬州市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郭露村陈涵朱立起殷骏蒋仁会陶连斌殷波顾小芳王晓莉

16.中低强度现代混凝土体积稳定性研究与应用完成单位:东南大学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海大学

主要完成人:钱春香刘家彬陈德鹏蒋亚清王涛田倩高桂波刘加平王瑞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0140512.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7]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充分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生活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三)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供养人员); (四)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 (五)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六)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七)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八)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核退役人员); (九)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建档立卡人员); (十)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大学生);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0]216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216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在线访谈”是市政府门户网站中面向公众服务的互动性栏目,自开办以来,深受广大市民群众的欢迎。为扩大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网上沟通机制,根据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在线访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在线访谈”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有利于增强政府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各部门、各单位

要从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亲和力的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在线访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在线访谈”栏目建设成公布政府信息、联系和服务社会公众、展示政府良好形象的窗口。 二、努力促进“在线访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一要制订年度计划。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中旬将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访谈工作计划报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网管中心),由市网管中心汇总,年底前制订出下一年度的全年访谈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政府网站按季度公布访谈活动计划,原则上每月安排两次访谈活动。二要精心设计活动方案。访谈活动前各单位应制定“在线访谈”方案,并提前一周报市网管中心。访谈方案应包括访谈主题、时间、内容准备、参与领导等。三要合理实施访谈流程。访谈活动时间一般安排一个小时,最长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采用主持人与嘉宾对话的方式,中间穿插网民的提问。参与单位要本着对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准确、迅速、有效地回答网民所提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提高答问数量。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要在访谈后抓紧回复并在网上发布。四要扩大宣传覆盖范围。为扩大社会知晓面,市政府网站和南通电视台、南通电台、南通日报、江海晚报等主流媒体应同时发布访谈公告,积极报道访谈内容,扩大访谈效果和社会影响。 三、大力提高“在线访谈”活动质量。要选准访谈主题。各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特点,结合各自职能,主动思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访谈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注重访谈效果。各部门、单位要抓住访谈选题、发布预告、现场解答、访后总结等关键环节,做到访前准备充分、访中答复及时、访后整改落实,确保访谈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对“在线访谈”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在网上与市民群众沟通交流一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并参与访谈活动,明确相关处室和人员做好访谈方案、背景材料、现场问题答复等各项准备工作。市网管中心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70号令)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0 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15 年12 月8 日经市政府第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1] 中文名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uzhou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性质 地方政府规章 施行日期 2016年7月1日

目录 . 1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 ? 第一章总则 .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 第三章分类和处理 . ? 第四章激励促进 .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 第六章附则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运发展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运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9]47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7 【实施日期】2009.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运发展的意见 (通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水运具有运量大、能耗省、成本低、污染小等特点,是资源节约型的绿色运输方式。南通滨江临海,水网密布,拥有独特的水运资源。为充分发挥水运资源优势,加快水运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水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依托江海、崛起苏中、融入苏南、接轨上海、走向世界、全面小康”的总体思路,以沿江沿海开发为契机,抢抓水运发展机遇,统筹推进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和沿江、沿海港口建设,逐步建立设施先进、功能完善、安全高效、文明环保的现代化水运体系,充分发挥水运在南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主要目标 大力实施“沿江开发、江海联动”发展战略。以构建深水大港为重点,加快推进洋口港区10万吨级LNG码头、万吨级通用码头建设,吕四港区确保建成2个3.5万吨级散货码头,完成进港航道工程;进一步整合提升沿江港口功能,加快岸线开发,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港口体系,力争至2010年全市港口货物吞吐量达1.4 亿吨,集装箱吞吐能力达50万标箱;沿江航道进一步提升通航能力,沿海航道加快深水航道的开发和研究,内河航道坚持省市干线航道建设共建,构筑以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为主,五、六级航道为辅的“三纵四横”市域干线航道网。逐步形成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综合交通网络相衔接的现代化航运体系。 二、建设任务 (一)加快沿江沿海港口建设 1、坚持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完善布局,优化结构,提升功能。到2010年,全市沿江沿海力争建成生产性泊位100座以上,其中10万吨级3座,5万吨级34座,1-5万吨级28座,新增综合通过能力6600万吨。 2、继续抓好岸线资源整合、整治、开发工作。整合上,重点抓好三段岸线(天生港区通沙汽渡上游1400米岸线、南通港区任港河口下游280米岸线、任港港区姚港河口上游250米岸线);整治上,重点抓好三个沙洲(横港沙、如皋沙群、新开沙);开发上,重点抓好三个区域(通海港区、启海港区、如皋港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 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

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93年省政府38号令)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1993年省政府38号令)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 (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 (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 (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 第七条凡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按期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排污指标),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排污申报登记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区域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批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指标,并根据实施情况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 第九条凡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不超过允许排污指标者,发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凡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超过允许排污指标者,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手续。 第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须递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如申请的排污超过该单位允许排污指标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方可进行建设。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通过“以新带老”,改变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治理深度等办法,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增强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 (三)代为其他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指标和竣工验收报告,发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电话等投诉途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8]66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0 【实施日期】2008.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通政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成立6年多来,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以“创全省最佳办事环境”为工作目标,践行“热情、周到、便民、高效”的服务宗旨,拓展服务内涵,优化服务程序,提升服务理念,不断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记三等功;授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等15个窗口“行政审批服

务工作先进窗口”称号;给李振冲等6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授予陆伯新等30名同志“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取得更大成绩。各地各部门应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履行职责,创新工作理念,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附件: 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1.记三等功集体(1个):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先进集体(14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09-14 10:2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网上潜水很长时间才找到的全文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结合江苏实际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重点、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同时,在改革中要力求协调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的关系。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的关系。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人民群众看得到变化、感受到实惠,真正体会到医疗设施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寻医就诊方便了,看病费用降低了,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 《实施意见》分别确定了到2011年和2020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建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重点推进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是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重点推进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办发〔2011〕41号2011年9月9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

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江苏“两个率先”全局。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务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现实需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坚持为民宗旨不动摇、求真务实不放松、清正廉洁不含糊、高效服务不懈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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