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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第6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第6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第6章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1. 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

2. 美国在这方面是最早通过立法采取行动的国家。

3. 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都不

同程度地强化了本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执法方

面也更加严格。

4.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工

作。

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

●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

进行反避税,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

●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条件: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

制或资本

●注: 这里所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且采用A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控制C

公司,则A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的间接控制标准。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1.总利润原则

●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

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其他合理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

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

的方法。

●可比性因素:

(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RPM)

●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

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是一种根据非受控交易使用的市场价格倒推算出关联交易应使

用的转让价格的方法。

●一般认为,在再销售方使用了自己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再销售价格法就不太适

用了。

3.成本加成法(CPLM)

●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

确定关联企业合理的转让价格。

●使用成本加成法应注意:

●一是成本的口径和范围要符合本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能获得

企业准确的成本信息;

●二是加成率的选择必须合理,应优先选取被调查的受控方与非受控方进行可比

交易使用的加成率。

4.其他合理方法

(1)可比利润法

(2)利润分割法

(3)交易净利润法

(1)可比利润法(CPM)

●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

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

●使用可比利润法的步骤:

1)寻找受检方;

2)选择利润率指标;

3)寻找可比方并找出其利润指标,将这些指标与受检方的利润指标进行对比。(2)利润分割法(PSM)

●是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

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

●我国税法称其为“利润分配法”。

●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分割有两种方法:

1)贡献分析法

●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

2)剩余利润分析法

●对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

形资产。

(3)交易净利润法(TNMM)

●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

让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建立的基础是,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

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

●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

●净利润法适用的步骤:

1)进行功能、风险分析,确定可比数据;

2)选择所比较的利润指标的年度;

3)对多年的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

4)检验结果的合理性。

(4)交易净利润率法与可比利润法的区别

1)交易净利润法比较的是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可比利润法比

较的是企业在三年内平均的总利润水平;

2)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先用受检方与非受控方

进行的交易来确定利润率,如果受检方没有从事过这类交

易,才可以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来确定利润率;

3)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多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而可比

利润法明确要求使用3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

4)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均为净利润率,而

可比利润法则规定可以使用毛利润与经营费用的比率;

5)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

6)美国的可比利润法要求使用四分位点数值域(interquartile

range),即其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的25%之间。

5. 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

(1)经合组织的要求

●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

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

(2)我国的规定

●国税发[2004]1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注:指三种传统

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

6.2.3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在实践中,解决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办法之一,是有关国家在

双边税收协定中承担在对方国家对转让定价做初次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的义务。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我国首例预约定价安排

?2005年9月9月,深圳市地税局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委托,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举行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签约仪式,这是中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由于其材料、产品等交易均在中国深圳与日本母公司之间进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转让定价调查问题。为使其经营既能符合中日两国要求,又能降低纳税成本,化解重复征税的风险,东芝公司提出了利用双边预约定价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中美签订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协议

2006年12月22日,中美两国税务机关就沃尔玛公司正式签署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该公司于2006年6月提出申请,经过在北京和华盛顿的两轮磋商,最终达成协议。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6.3.1 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

●所谓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

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1.单边预约定价协议

●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

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2.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

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6.3.2 预约定价协议(APA)产生的历史背景

●首先,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内容经过一系列的修订虽然更加强化

了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管理,但新的转让定价法规仍然不能解决所有有关转让定价的争议。

●另外,国与国之间在转让定价问题上矛盾不断激化,从而要求有关国家尽快达

成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6.3.3 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

1.使纳税人就三个基本问题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

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

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6.3.4 预约定价协议给各方带来的利益

1.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已经营活动中

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

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

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2.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

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

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

3.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

4.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6.3.5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

1.在与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采用非标准

的转让定价方法;

2.与国外关联企业有大量的业务往来;

3.本企业产品在国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

必须在国外市场设立受控子公司来满足该市场

的需求。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6.3.6 纳税人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限制

1. 申请人必须位于一个有执行预约定价协议法

律基础的国家

2. 还有一些国家在国内的预约定价协议法规中

加进了对纳税人申请的法律限制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6.3.7 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程序

6.3.8 预约定价协议的局限性

尽管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其申请的复杂程度之高,信息披露的要求之严,给纳税人带来的成本之大,确实使许多纳税人望而生畏。

6.5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5.1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发展情况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1998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2004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

6.5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5.2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制定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具体操

作流程。

6.5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1.关联企业判定

2.关联企业交易的类型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申报

4.调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5.企业的举证责任

6.举证材料的核实

7.调整方法的选用

●转让定价调整的实施

●加收利息

●跟踪管理

11. 调增利润的预提税处理

12. 调整过程中双重征税的避免

6.5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5.3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

2. 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

3. 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

4. 除了转让定价法规本身存在问题以外,目前税务部门在实际执法方面也

面临着一些问题

6.5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税务部门在实际执法方面面临的问题:

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

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

3. 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甲开发商于2004年取得土地一宗,帐面价值为1亿元,公司资本金为 2000万元(A股东1200万元,B股东8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由于资 金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开发。2007年上半年某房地产集团拟100%收购该公司股权,该土地市场价值 1.4亿元。某房地产集团与甲开发商的股东以及达成协议,以6000万元购入2000万元的股权,银行贷款由某房地产集团负责归还。 请问: 1)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股权转让溢价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支付的股权转让溢价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能否计入开发项目成本? 4)这种方式对某房地产集团对于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汇算是 否有利? 答:1、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2、由于甲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A股东,一个是B股东,A股东 占60%,B股东占40%,这里某房地产企业是以支付现金受让股权的,因此,受 让股权的价格为6000万现金,甲房地产企业的初始资本金为2000万元,这里 就存在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溢价,这里的股权转让溢价,对于甲房地产企业的A、B股东就存在所得税问题,如果是个人股东就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企业股东,就按溢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一般在公司股权转让前,甲房地产公司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在会计上按评估后的价格确认资产的账面成本,对于评估 增值的部分,甲房地产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这里,土地的账面价值为 1亿,评估后价值1.4亿,则对于4000万的评估增值,甲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股权转让,某房地产公司是将6000万直接支付给甲房地产企业股东的,与甲房地产企业无关,因此,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帐务处理,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

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116号规定。(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转让公司股权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溢价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居关于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1) 二.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1)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1)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1) 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基本手段 (2)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特征 (2) (二). 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 (2) 1. 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 (2) 2.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3.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四. 外企成功避税的原因 (3) 五.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3) (一). 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 (3) (二). 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 (3) 六.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防范措施 (4) (一). 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4) (二). 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4) (三). 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的税制 (4) (四). 建立强大的反避税队伍 (5) (五). 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5) 参考文献: (6)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的绝大部分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0501056.html,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也让税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通过对新形势下转让定价避税手段进行剖析,对加强并扩大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以此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以此避税;其涉外企业利用国内不熟悉国际行情避税,诸如:高价进,低价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款,从中避税;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方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转移收入来避税。如:在所得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标准。因而,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隐蔽。如: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规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5、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售后租回,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承租方还可享受租金扣除的优惠,以此转让定价,影响利润,进行避税。 6、利用关联间关系费用承担来转让定价。如企业的广告性赞助支出通过关联企业来支付,由关联企业承办本应由自身企业主办的各种庆典、展销活动等,最后通过资产置换或债务豁免、长期占用预付货款或预收账款形式来弥补。 7、连环定价法。即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个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内几家关联公司之间,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盖转让定价的实质。即所谓的“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的公司,从而使连环定价避税更显隐蔽性。 二、判断转让定价避税的相关标准

房地产定价中的目标与方法(1)

房地产定价中的目标与方法 俗话说“没有卖不出去的物业,只有卖不出去的价格”。价格策划是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关键。随着短缺经济结束、集团购买力消失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渐成熟,理性的价格策划在市场搏击要素中的地位日益凸现。本文将在对房地产定价目标与方法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定价策划的可循之规。 一、选择定价目标 定价目标是整个价格策划的灵魂。一方面,它要服务于房地产项目营销目标和企业经营战略;另一方面,它还是定价方法和定价策略的依据。房地产定价目标一般有利润最大化目标、市场占有率目标、树立企业形象目标等几种不同的形式。 利润最大化是许多企业的定价目标。当该宗物业独特性较强,不易被其他产品替代时,可在边际利润与边际成本一致的点位定价。一方面靠促销激发需求,另一方面有计划地供给,就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利润是个综合性很强的指标,尤其对房地产项目而言,从预售开始到销售告罄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利润最大化不是短期定价目标,而是企业长期奋斗的方向。由于房地产定价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繁多的变量会增加定价的难度,因此,需要动态地分析企业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不能单纯定位于项目利润,忽视市场相关因素和公司经营战略,否则会欲速不达。以市场占有率为定价目标是一种志存高远的选择方式。市场占有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某企业房地产的销售量占当地细分市场销售总量的份额。市场占

有率高意味着公司的竞争能力较强,说明公司对消费信息把握得较准确、充分,房地产开发业资金占用量极大,规模经济现象表现明显。资料表明,企业利润与市场占有率正向相关。提高市场占有率是增加企业利润的有效途径。城建集团对望京小区开发的事实证明了进行超大规模的综合开发(入住30万人口,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可摊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成本,降低单位开发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从而增加企业利润。一般地讲,成长型的公司适宜采用市场占有率目标,通过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达到以量换利,提高市场地位的目的。 以稳定的价格赢得企业形象,有利于在行业中树立长期优势。房地产市场需求价格弹性不大,但受其他因素影响,需求量波动很大。稳定的价格给人以产品信誉高、公司经营稳健的印象。良好的形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只有精心维护,才能源源不断地创造产品附加值。新鸿基地产在XX市场上采取的就是稳定高价策略,其优质高档物业的定位也逐渐为市场所认同。品牌竞争是高层次的竞争,增强企业形象的定价目标应该与企业的长期战略相一致。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行业领导型企业适宜选用稳定的产品定位和稳定的价格策略。 当然,在某些特殊时期,企业也需要制定临时性定价目标。如:当市场行情急转直下时,企业就要以保本销售或尽快脱手变现为定价目标;为了应对竞争者的挑战,企业也可能以牺牲局部利益遏止对手为定价目标。但是一旦出现转机,过渡性目标就应让位于其他长远定位目标。二、确定定价方法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转让定价避税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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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避税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标 签】税务稽查,转让定价,反避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也让税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通过对新形势下转让定价避税手段进行剖析,对加强并扩大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以此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以此避税;其涉外企业利用国内不熟悉国际行情避税,诸如:高价进,低价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款,从中避税;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方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转移收入来避税。如:在所得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标准。因而,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隐蔽。如: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规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五种定价方法

产品定价方法 产品定价方法之一:成本加成定价法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产品定价方法,它以行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加上规定的销售税金和一定的利润所组成。用公式表示为: 移项整理后: 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期间费用率为期间费用与产品销售收人的比率,可以用行业水平,也可以用本企业基期损益表的数据。 销售税金是指产品在销售环节应交纳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但不包括增值税。销售税率是这些税率之和。销售利润可以是行业的平均利润,也可以是企业的目标利润。成本利润率是销售利润与制造成本的比率,即加成比例。这是成本加成法的关键。 成本加成法定价的优点是:产品价格能保证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得到补偿后还有一定利润,产品价格水平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定价方法简便易行。成本加成法定价的缺点是:忽视了市场供求和竞争因素的影响,忽略了产品寿命周期的变化,缺乏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性,不利于企业参与竞争,容易掩盖企业经营中非正常费用的支出,不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例8-1)某企业生产一种产品,预计单位制造成本为100元,行业平均成

本利润率为25%?销售税率为0.7%,企业基期的期间费用为500000元,产品销售收人为5000000元。 分析: 产品定价方法之二:市场竞争定价法 市场竞争定价法就是根据市场上同类商品竞争结果的可销零售价格,反向计算而确定出厂价格的方法。计算公式是: 其中,在“同类产品市场基准零售价格”上加上或减去“产品质量或规定差价”,是指在使用这种方法时,要将本企业商品的质量、品种、规格、包装等与同类竞争商品进行充分比较,确定应加价还是减价。零批差价是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之间的差额。零批差价与零售价格之比称零批差率。批进差价是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批发价格与出厂价格之间的差额。批进差价与批发价格之比称批进差率。 [例8-2]某公司的新产品比市场上同类产品某方面性能明显优越,可以上浮5%差价,同类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为3000元,零批差率为10%,批进差率为5%,试问该新产品出厂价格应该定为多少? 分析: 出厂价格=3000×(1+5%)×(1一10%)x(1-5%)=2693.25(元) 这种定价法着眼于市场,考虑了市场的供求和竞争因素的影响,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有利于企业参与竞争。但是,这种定价方法与企业成本费用脱节,不一定能保证企业要求的利润。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知识问答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知识问答 一、企业的股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是否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依据是什么?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股权转让要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时,应当先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法律依据为:㈠“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二、自然人股权转让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三、股权转让属于什么性质的所得?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其法律依据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四、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法律依据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规划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也让税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通过对新形势下转让定价避税手段进行剖析,对加强并扩大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以此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以此避税;其涉外企业利用国内不熟悉国际行情避税,诸如:高价进,低价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款,从中避税;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方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转移收入来避税。如:在所得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标准。因而,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隐蔽。如: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规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5、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售后租回,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承租方还可享受租金扣除的优惠,以此转让定价,影响利润,进行避税。 6、利用关联间关系费用承担来转让定价。如企业的广告性赞助支出通过关联企业来支付,由关联企业承办本应由自身企业主办的各种庆典、展销活动等,最后通过资产置换或债务豁免、长期占用预付货款或预收账款形式来弥补。 7、连环定价法。即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个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内几家关联公司之间,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盖转让定价的实质。即所谓的“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的公司,从而使连环定价避税更显隐蔽性。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风险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风险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 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风险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初晶晶 内容提示 同期资料管理要求 反避税基本规定 我市企业避税现状 及原因分析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9〕276号) 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企业负有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义务。 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 (1)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7><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处于跟踪管理期的企业; (3)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但亏损的企业。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 (1)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同期资料的准备、保管和提供时限要求: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6月20日前提供; (2)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但亏损的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如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准备时限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行政处罚 核定征税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不受理预约定价 反避税适用法律体系—法律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消除双重征税、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 反避税适用法律体系—法规 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 -引进了目前国际上防范避税的主要措施: 同期资料管理 关联方和可比企业的协力义务 成本分摊协议 防范受控外国企业(CFC)延迟纳税 防范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条款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DOC)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涉税分析Microsoft

子公司增资扩股和母公司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的涉税分析 一、子公司增资扩股?(股东货币资金投资入股)涉税 1、印花税:被投资企业按增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2、企业所得税 不征收所得税。理由是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第一、“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第二、“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第三、“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总之,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的环节,无论怎样增资,只要没有发生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情况下,都不发生征税义务。 二、母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子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 1、企业所得税:将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房开企业取得的收入,应

计入母公司的收入总额,取得子公司的(原)股权成本、税费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印花税: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3、增值税:转让子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缴纳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母公司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房开企业,同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土地。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687号)规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事项的分析 第一、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子公司主要资产是土地),通过降低股权转让作价,相应增加施工产值的方案 (1)母公司减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大于增加施工产值的增值税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产值减增值税)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总体可减轻税负。 (2)降低股权转让作价,增加施工产值,受让方房开企业虽减少长期投资计税成本,在不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下属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长期投资计税成本多少无关)。而增加转让后的子公司二级房开建安成本,可增加进项抵扣税额,可减少土地增值税,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总体可大大减轻税负。 股权转让,摆在子公司的土地成本是不变的,按政府出让土地抵扣销项税金的规定,抵扣销项税金也是不变的,同时股

(整理)企业避税方法和案例讲解剖析.

企业避税方法和案例讲解剖析 目前,在社会上对避税有一种错误的认识,把避税和偷税混为一谈。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其产生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纳税者经济利益驱使其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客观原因是税法及其有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而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其中应纳税款是指按照有关的税法规定应缴的税款。偷税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本人拟就常见的避税方法,结合有关的制度和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于企业避税方法的分析,可以使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为税务部门完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进行避税经常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法 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转让定价是国际上最常见的一种避税方式。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以等量的利润在不同所有者身上以适应不同的税率造成避税,还可以在等量利润适应等量税率的情况下,以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和利润转让达到避税的目的。 上述避税方法,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际上是偷税。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 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少计利润的办法。比如,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通常是分批进货的,由于市价的变动,同种原材料前后进货的价格往往不同。因此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后出法来换算材料成本。通常,企业为了维扩自己的利益,应将留于自己手中的材料转换成资金占用最少的材料,抛出去的是资金占用最多的材料。当物价上涨时,易采用后进先出法;当物价下跌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 上述避税方法,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际上是偷税,并且也不符合现行的财务制度等规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 采用税法允许并且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在企业会计实务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电子设备既可以采用使用年限法,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又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之间,企业可以采用按三十年计提

避税行为分析

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许多科学的经营理念已被广大的管理者所接受并适当地应用着。避税做为一种管理技巧也引起了企业的重视。避税是指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巧妙安排以达到规避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理性的避税表明了企业管理者对待纳税的正确态度。它会促进企业有效地开展财务控制和合理地布置经营活动。使企业既提高了经营管理的水平,又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一、合法避税是经营者智慧的体现(一)避税是政策给予的机会必须明白,避税必须发生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限度之内,即应是合法的。目前,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也不完善,法律效力较差,稳定性不强。不少税收政策仅是以条例、办法的计税方法和合法的成本核算方法来计算最小的、合法的税收负担。因此,避税既具有合法性、灵活性;又兼有一定限制性的特点。(二)避税是企业经营理性的选择企业之所以称为企业,就是因为它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所谓经营的理性也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性。没有不想赚钱的企业,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用各种措施以达到营利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承认企业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企业正是本着这一原则,灵活采用避税方法来减轻税务负担。(三)避税是企业竞争的需要税是一种费用,但企业不应只把它看成费用,它深刻影响警企业发展的许多方面:首先,作为一项费用,它直接减少了企业利润;其次,中国的大部分税包含在产品价格内(即价内税),因此它影响到产品定价,而产品价格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着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而税务负担又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竞争。富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因此税务负担最终影响着企业发展。那么,只有在遵守和维护税法的前提下。在政府的默认和许可下,企业合法地减轻了税负,便可降低产品价格,便有更强的竞争力,就能够赚取更多的利润。(四)遵税是管理者的智慧既要避税,又要合理合法,这对企业来说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实,要想避税。管理者首先要懂税。只有在充分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巧妙的手段进行经营管理,才能达到盈利的目的。二、现行税法政策条件下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一)内部交易遵税法内部交易避税,是指关联企业间在互相购买材料、产品或提供服务、租赁设备、进行信贷活动时确定的内部交易价格。其目的在于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从而降低税负。常用的技巧有: 1.内部压价交易。某集团公司下设A、B两个分支机构,A公司是生产企业,B公司是销售企业。A公司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B公司只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A公司压价将产品售给B公司。会因销售收入减少而相应减少应交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B公司将产品以正常价格售出,其收入增加必增加应交增值税。同时,因进货成本偏低,故企业利润总额增加,所得税增加。但站在集团一体化的角度看,A、B公司增减的增值税。所得税均可相抵。最终有效地减轻应交消费税负担。该方法是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相抵,进而避税。[!--empirenews.page--] 2.内部低息无息信贷。对于关联企业。如果两企业所负担的税负不同。它们就会采用预先付款或无偿借款的方式来转移利息负担,实现避税。高税负企业将资金无偿或低息转移到低税负企业,而资金利息仍由高税负企业承担,以此来减少高税负企业利润。增加低税负企业利润。 3.内部资产无偿租赁。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采用不收报酬或少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和利润,从而实现避税。(二)材料成本高档避税法材料成本高估避税,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生产中使用进价低的材料,合计成本时按现行材料高价估算,而从名义上提高成本,降低收入,从而减少纳税负担。会计制度中确立了实际成本原则。允许企业对耗用材料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等方法计算和结转成本。当材料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能相对增加发出材料的成本,降低收入,进而避税;当材料价格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能相对增加发出材料成本,降低收入。进而避税。(三)产品结构调整避税法产品结构调整避税。指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或经营那些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产品,进而减轻纳税负担。达到超税目的。 1.合理选择固定资

10.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转让证定价又称“转移定价”,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它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按照197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查报告序言部分的说明,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概念。这个专用概念涉及跨国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各个经济实体之间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定价问题。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相对减弱;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买方则会遭受同样的损失。但对于这个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整体来说,则获利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利润转移只是在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的各个公司实体之间进行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品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性企业或返过来生产性企业的适用税率高商业企业时,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转让定价避税须有两个前提条件: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如:33%、15%或者33%、27%、18%; 2、两个企业必须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就会流到外人田。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一家愿打,一家愿挨,根本无懈可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价格标准。对于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变化关系的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它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因为,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效果。对于一个生产经营者来讲,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和个人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对价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形成进行纳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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