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永乐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永乐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永乐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永乐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永乐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浙商银行不良资

产管理办法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浙商银行“永乐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风险提示

“永乐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说明书中的“预期年收益率”不代表我行对投资者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客户理财本金可能遭受损失。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一)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对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理财计划受让的优先受益权的收益。

(二)信用风险

信托期限内,承租人违反设备融资租赁有关协议项下的约定,不愿或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理财计划受让的优先受益权的收益。

(三)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内,市场利率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

(四)流动性风险

理财周期间,投资人的理财资金不能提前赎回,可能因理财资金缺乏流动性而遭受损失。

(五)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进而影响投资人理财收益的实现。

二、产品概况

本理财产品是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推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理财产品要素如下:

(一)产品名称:“永乐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090801。

(二)产品币种:人民币。

(三)产品规模:3000万元。

(四)理财对象:个人客户。

(五)申购起点金额:5万元(超过部分须以万元为单位累进)。

(六)发行期:2008年5月12日至5月21日,共10天。采用时间优先方式发行,额满停止发售。

(七)理财期限:12个月,起息日2008年5月22日,到期日2009年5月22日。

(八)预期年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于“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入,本理财对应的信托资产池在未来一年内实现的租金收入为万元,根据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际租赁项目租金的年化收益率7%测算,本次理财发行3000万元购买优先受益权,所实现的本金及收益为3210万元,因此,“锦盈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入的现金流完全可以保证本次发行理财本金为3000万元的本金及收益,剩余的本金及收益为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次级受益权本金及收益。若“锦盈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融资租赁项目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马集团有限公司、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预期年收益率可实现。

(九)收益计算:

理财收益=本金×实际理财期限(天)×(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年管理费率)÷365。

(十)年管理费率:当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小于、等于预期年收益率时,不收取管理费;当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大于预期年收益率时,超过预期年收益率部分为年管理费率。

(十一)提前终止权: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当本行认定市场变化不利于本理财产品运作的情况出现时,本行可提前结束理财产品。

(十二)理财收益和本金到期支付:理财收益和本金将在到期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十三)资金证明:客户可办理代客理财委托资金证明。

(十四)质押与提前赎回:客户不能办理提前赎回,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十五)税收规定:本行向客户支付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本行不代扣代缴,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由本行代扣代缴的除外。

三、运作方式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为降低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选择环保和热电项目作为租赁资产池资产的遴选标准将租赁资产交付中投信托,成立“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交付信托后租赁资产的收益归属于“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入池资产具有同质性和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本理财产品购买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租赁公司拥有次级受益权。

“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为本理财产品提供了以下信用提升(信用增级)措施:

(一)优先和次级收益权。通过受益权分层设计,在收益权信托的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偿付前,次级受益权不参与信托财产分配,确保优先受益权的优先实现。

(二)超额资产支持。租赁资产池内的资产价值远大于银行理财的规模。

(三)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锦江集团、万马集团、开曼铝业等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租金现金流提供担保。若信托项下当期租金缴收发生不足,则由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锦江集团、万马集团、开曼铝业等按照承诺补足。

四、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约定如下:

(一)定期报告:按月报告。本行一般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产品信息披露”中向客户提供截至上月末的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特殊情况下本行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

(二)重大事项披露:当本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出现时,将通过网站或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五、理财产品相关方简介

(一)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锦盈租赁”)

浙江锦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 是由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合资组建的浙江省第一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主要开展大型环保设备、医疗设备、印刷设备等专业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租赁业务,并在传统融资租赁业务基础上,根据国内,尤其是浙江省内的经济特点,在租赁产品设计、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延伸等方面进行创新。

(二)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信托”)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为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全国最早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之一,也是浙江省首家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

公司自2002年5月8日重新登记以来,截止目前,所有已结束的信托计划均按期向投资者进行了兑付,按时兑付率达到100%,且全部实现或超额实现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所有存续的信托计划运行正常。

(三)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锦江集团”)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轻纺、环保能源、建材为主导产业,集工商贸生产经营为一体的大型集团公司。公司在浙江、山东、河南等省投资开发了10多座垃圾发电厂和能源综合利用电厂,是国内最大的垃圾发电民营企业。

(四)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COALMINE ALUMINIUM (SANMENXIA)COMPANY LIMITED)(简称“开曼铝业”)是由英国开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省三门峡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经国家商务部备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商外资豫府资字[2003]009号文件批准建设年产100万吨氧化铝。主要从事氧化铝生产和销售。

(五)浙江万马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马集团”)

是一家以电气电缆、房地产开发、医药制造为主营业务的民营股份制企业,系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公司成立于1989年,占地面积60多万平方米,集团总部设于杭州。

五、申购办法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商卡,并在商卡主账户内存有足额申购金额,填写《浙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申请书/协议书(个人客户)》申购。

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经过本行的风险偏好测评,并在《浙商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偏好测评表》上签字确认。经评估不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如仍自愿购买的,须在协议书“客户主动要求购买产品确认”栏签字确认。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浙商银行总行所有。

“永乐理财”号人民币理财产品-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浙商银行“永乐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风险提示 “永乐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说明书中的“预期年收益率”不代表我行对投资者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客户理财本金可能遭受损失。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一)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对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理财计划受让的优先受益权的收益。 (二)信用风险 信托期限内,承租人违反设备融资租赁有关协议项下的约定,不愿或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理财计划受让的优先受益权的收益。 (三)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内,市场利率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 (四)流动性风险

理财周期间,投资人的理财资金不能提前赎回,可能因理财资金缺乏流动性而遭受损失。 (五)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进而影响投资人理财收益的实现。 二、产品概况 本理财产品是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推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理财产品要素如下: (一)产品名称:“永乐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090801。 (二)产品币种:人民币。 (三)产品规模:3000万元。 (四)理财对象:个人客户。 (五)申购起点金额:5万元(超过部分须以万元为单位累进)。 (六)发行期:2008年5月12日至5月21日,共10天。采用时间优先方式发行,额满停止发售。 (七)理财期限:12个月,起息日2008年5月22日,到期日2009 年5月22日。 (八)预期年收益率:7.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日期】 -08-28 【生效日期】 -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

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理财资金运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xx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主要包括针对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三条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依法合规、审慎尽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总行资金经营部下设的理财中心为我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与总行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按本办法组织业务流程。 理财中心负责整体协调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的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协调工作。 资金经营部应定期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的理财业务经营情况,汇报频率为每年一次。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发售理财产品中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发售理财产品的整体合规性,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发售理财产品的最终审查及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业务合规、销售、资金运用及管理、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设计方案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理财产品合同印制、组织专职营销人员进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制定、专职营销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理财合同保管以及客户理财产品需求调研、客户资料搜集、客户资金来源确认等。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账务处理。 第九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内部审计,负责向董事会和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层提交年度理财业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理财产品的研发 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产品需求采集,产品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研发设计并确定当期理财产品的发售额度、产品期限、资金投向及收益水平等环节。 理财中心依据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提供的我行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对理财产品需求情况以及在了解整体理财市场状况的基础上,拟定合适的理财产品发售方案,出具详细的理财产品发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商业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

商业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 (第六期) 公布机构: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 公布时刻:2008年09月 专门申明: 商业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系按照各商业银行在其网站公布公布或者直截了当提供的信息资料经遴选、分析后编制。由于未能全面猎取报告期内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或理财业务治理的全面信息,报告内容可能存在因统计上的遗漏和指标体系设计的欠缺导致的偏差。 商业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旨在弘扬先进的理财理念与科学的理财技术,推动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规范、健康进展,促进商业银行理财能力的持续提升,为理财行业的进展、创新和制度建设提供研究参考。关于因使用、引用、参考本报告内容而导致的投资缺失、风险与纠纷,本报告公布机构、公布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一、报告讲明 本期报告研究对象为国内差不多或正在开展理财业务的54家商业银行,包括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21家、外资银行10家、都市商业银行18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信用社2家。 本期报告所称“报告期”为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报告期Ⅰ”为2008年7月至2008年8月,“报告期Ⅱ”为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 由于中外资银行在银行理财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中资银行集中投资于票据与信贷资产以及债券和货币市场,而外资银行则要紧发行结构型理财产品和QDII理财产品,多涉及海外市场,因此,从本期报告开始,将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开进行考察和排名。

二、中资银行理财能力排名 (一)单项排名 基于各中资银行在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发行能力、收益能力、收益实现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信息透亮度等方面的表现,各中资银行在单项理财能力方面的排名如下: 1、理财产品发行能力 报告期内,基于对各中资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的定量分析,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等10家中资银行在理财产品市场中显示出较强的发行能力。 招商银行占居中资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能力第1位,其在报告期Ⅰ内发行理财产品数达到300款,专门是在2008年8月,发行数超过160款,显示出超强的发行能力;中国光大银行在报告期Ⅱ的理财产品数最多,同时在报告期Ⅰ发行数超百款,凭借连续稳固的理财产品发行数,位列该项排名的第2位;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提供了完整的理财产品发行数据,同时在报告期Ⅰ发行数都过百款,发行势头强劲,分列理财产品发行能力的第3至5位;中国建设银行在2008年8月理财产品发行数存在大幅下滑,仅发行了10余款,然而依靠其前期的发行数,位列第6位;中信银行在报告期Ⅰ内发行了大量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专门是在2008年8月,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发行近70款,排在该项排名的第7位。 重庆银行和福州市商业银行在报告期Ⅰ内未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未透露理财产品发行信息,而在报告期Ⅱ只有1款理财产品,因而在此项排名中并列最后1位;汉口银行、杭州联合银行、济南市商业银行以及青岛银行同样由于在报告期Ⅰ内未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未透露理财产品发行信息,而在报告期Ⅱ只有2款理财产品,这几家银行并列第39位;另外多家银行由于未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未透露理财产品发行信息而排名相对落后。 中资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能力排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传真短信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1.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理财业务的行为,实现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销售专区是指在网点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用于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专门区域。销售专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区是隶属网点并需要进行物理隔断的区域。 (二)在专区周边位置须贴有“理财专区”字样的标牌。 (三)专区内须以桌签、标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对客户进行重要提示,提示内容包括理财业务查询、理财业务相关风险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三条理财业务查询是指个人客户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XX银行的任一网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情况进行的查询。 第四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双录是指在理财专区内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实现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双录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子监控设备须在理财专区内进行进行配置,连接到电脑上的电子监控设备须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二)电子监控设备须做到录制的内容清晰完整,即录像画面可清晰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录音内容可明确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语音表述。 第五条在理财专区对理财业务进行双录的客户,仅限于在XX银行所辖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客户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前,柜员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双录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才可在理财专区内进行双录。 第七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的销售凭证装订,一份在销售网点专夹保管。 第八条进行双录前,由柜员打开理财专区的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确认设备已正常运转和录制画面清晰完整后,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与个人客户进行问答过程的录制。 第九条双录完毕后,柜员对双录文件进行命名编辑,编辑内容包括网点名称、柜员名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代码、客户名称等,编辑内容须完整准确。 第十条双录文件在连接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电脑存储后,于当日晚间上传至服务器,进入双录管理系统。各行社可在双录文件存储网点查询,也可通过双录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所有的双录文件都已进行加密处理,各行社调阅网点存储的双录文件时,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介绍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介绍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一、我国清理不良贷款的措施 1、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998年4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宣布,将在全国开展金融资产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按国际通行办法对信贷资产逐渐推行五级分类和考核办法。很久以来,我国银行的贷款质量笼统地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这种划分,不能及进、准确反映

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新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办法,按实际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除能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真实资产外,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商业银行可主动防范贷款风险。 2、财政适量注入资金 199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决定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所筹集的资本金补拨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可以说,这次发行的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拨商业银行资本金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同时也使他们争取到了改革机制、完善管理的时间。 3、建立呆账准备与核销制度 从今年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而根据银行资产的等级分类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正常资产0.5%,关注资产5%,次级资产20%,可疑资产50%,损失资产100%。1993年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行以来,呆帐准备核销制度远远不能满足核销呆帐的要求,所以放宽核销条件,给予银行呆帐核销的主动权,特别是对事实呆帐认定责任后及时进行核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

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

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页脚内容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汇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汇总 一、不良资产传统处置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 产 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利用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不良资产存

量,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资源内耗,利用借新还旧等方式腾挪不良资产,并没有真正降低不良资产的偿还风险。除了真正把信贷投向实际经济领域外,展期和借新还旧方式掩盖了大量不良债权,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创新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国有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萨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事实上现在不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都将目光投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证明了不良资产中蕴涵着巨大的未开发价值。当国有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不过就现阶段而言,除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体制、经营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现在存在法律上的瓶颈;另外,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期内,将银行债权直接转化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的股权,尚缺乏足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国家要对国有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给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给予单独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___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 —1—

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行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2—

浙商银行笔试题库(经济金融类)

1.“权责发生制”和“收复实现制”的区别和联系。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益和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而收付实现制则是在收到现金时才确认为收入,在支付现金时才把成本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1.概念不同 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2. 弊端不同 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但缺点比较复杂; 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处理手续简便,缺点是不科学,对盈亏计算不准确。 3.使用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我国的行政单位仍然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 例如,现行会计制度中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都以权责发生制体现,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则还是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和付出的现金为编制依据。这样的好处是现金流量表与其他会计报表形成互补,对于报表受用者提供真实的财务情况。有些企业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使资产或利润虚增,而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受用者看不到的财务信息,减少对白条利润的盲目信任。 2.金融衍生品的特点。 1、零和博弈, 2、跨期性 3、联动性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5、高杠杆性

6、契约性 7、交易对象的虚拟性 8、交易目的的多重性 3.简述房产新政中对于首套房、二套房、三套房的区别。 4.简述“三元悖论”。 三元悖论(The Impossible Trinity),也称三难选择,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就开放经济下的政策选择问题所提出的,其含义是: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 5.影响利率定价的三个因素? 1.假如你捡到了一个100亿的宝箱,问:(1)这是实物资产还是金融资产?(2)社会的总财富增加了么?(3)你的财富增加了么?(4)如何解释(3)和(2)之间存在的矛盾?会有人的利益因此而受损么? 2.解释CPI和GDP价格指数的差异。 3.货币传导机制的五个步骤。 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在公开市场出售债券,商业银行可用资金减少,货币供给减少,利率上升,投资成本上升,投资活动减少,消费减少,净出口减少,导致AD减少,因此物价降低 凯恩斯主义(也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根据凯恩斯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思想基础上的经济理论,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即扩大政府开支,实行财政赤字。刺激经济。维持繁荣。“三大心理规律”(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资本边际效率递减和流动偏好)使有效

9、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

为促进会员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培育规范销售、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结合银行理财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会员单位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约定: 一、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的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遵循风险匹配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销售行为,有效控制销售风险,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三、应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自主风险评级,同时,要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做到发售的理财产品均注明风险等级。 四、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客观真实地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间建立对应关系,并持续做好风险评估和提示工作。

五、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全面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宣传销售文本应真实、客观、准确和清晰地描述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产品销售文件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风险揭示语言要通俗易懂,要充分告知客户权益并履行理财产品相关收费告知义务。 六、应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要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持续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考核机制应更科学、更合理,并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七、应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应急处理和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细则、操作流程,确保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执行。 八、应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理财知识和加强风险提示,增强消费者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理财观,营造理财业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九、应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加强业务信息的沟通交流,积极探索加快理财业务科学发展的路径,提出规范理财业务的建议, 共同促进银行业理财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十、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将对以上自律约定执行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同时,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发现不遵守以上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汇总资料

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这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 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 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 降低 利用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不良资产存量,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资源内耗,利用借新还旧等方式腾挪不良资产,并没有真正降低不良资产的偿还风险。除了真正把信贷投向实际经济领域外,展期和借新还旧方式掩盖了大量不良债权,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处置不良资产的创新模式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商业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当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 不过就现阶段而言,除了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体制、经营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现存的法律瓶颈;另外,我国目前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期内,将银行债权直接转化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的股权,尚缺乏足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国家要对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给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给予单独政策,使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方法处置不良资产。 现阶段可试行局部混业经营,探索从不良资产处置入手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先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来,交由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或保全中心进行专业化经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运用资本运营方法处置不良资产。 2.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首先探索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联合运作处置。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着力于产业和产品之间的衔接和联合,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和信息优势,重在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灵活多样的方式。国家应允许银行各总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处置,国家和总行补贴一定的费用;也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放宽不良贷款 和抵贷资产处置的政策限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资产。

浙商银行招聘考试笔试历年真题汇总整理

浙商银行招聘考试笔试历年真题汇总整理 浙商银行笔试经验分享一: 简答题必选 1.收入确认的条件,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收入如何确认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为股东提供担保吗 3.准则规定,可计提减值的有哪些?哪些能够转回,为什么? 4.现金流量表里的投资活动与资产负债表里的投资项目,结合定义进行解释 5.或有事项定义,举例说明;或有事项的列报;或有负债什么时候确认为负债分析题6选4 1.杜邦分析的因素替换分析 2.所得税的计算,税率33% 利润是110万 (1)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40,期末55 (2)预计负债新增5万 求所得税费用 3.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放大了金融机构资产价格波动效应,个体风险增加,怎样理解 4.期初未分配利润100,利润总额390万,允许抵扣的业务招待费20万,实际抵扣30万。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什么金,比例分别是10% 5% 做分录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0万,做分录 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40万,做分录 求年末未分配利润 5.用账面投资收益选择投资项目,对大规模多元化企业是否合理 6.财务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区别 论述题5选1 我只记住了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进行论述,说出研究热点等 浙商银行笔试经验分享一:

一、简答题 1.流动性陷阱 2.什么是货币乘数,货币乘数的影响因素。 3.破产清偿的顺序 4.什么是常备借贷便利 5.蒙代尔不可能三角 二、分析题(6选4) 1.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制约因素,以及制约的原因 2.什么是利率市场化,我国实质性采取的措施什么的 3.楼市量价双跌的原因,用支持理论解释,预测未来1-2年的楼市情况,对商业银行有什么建议 4.凯恩斯“节俭导致贫穷恶性循环”,传统观点“节约是美德”,怎么解释这个不一致性 5.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都比存款利率高,为什么。 6.一个经济学的计算题,经济学的不好没怎么仔细看,忘了 三、论述题(5选1) 1、楼市量价双跌的原因,对本行的建议 2、汽车反垄断为背景,回答关于垄断的一些问题(没答也就没怎么看) 3、利率市场化的问题(具体也忘了) 4、中国宽松信贷,是否在走日本金融危机的老路 什么是货币互换?中国与多国实行货币互换对于维持金融稳定有何意义? 好了,暂时就写这么多吧!题目实际上是不难的。但要有针对性的复习准备,多练题目是肯定的!之前有前辈给推荐了柏蓝考资料网上面的复习资料,比较有针对性,建议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 浙商银行笔试历年真题精选: 31.关于我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县线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B.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研活动和先进科研成果推广工作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