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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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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

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

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的公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b5E2RGbCAP

第二条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

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

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

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

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p1EanqFDPw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

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

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DXDiTa9E3d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

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等。RTCrpUDGiT

第八条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

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

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5PCzVD7HxA 第九条各地残联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康复

机构发展规划,包括业务类别、规模、数量及布局。

第十条康复机构建设要根据康复业务需要,按照卫

生、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内容。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分级

第十一条康复机构建设规模要以所在省、地(市)、县人口数,或残疾人人口数及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公布状况为

依据确定。jLBHrnAILg

第十二条康复机构建设按照规模、功能和任务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康复机构建

筑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二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

低于8000平方米,三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康复中心面积占50%,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面积占30%,辅助器具服务中心面积占2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面积比例进行适当调整。xHAQX74J0X

第十三条省级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

具服务中心要按照三级标准建设,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及残疾人的数量与康

复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级别。LDAYtRyKfE

第四章科室设置

第十四条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

要求设置相应的科室。

第十五条科室设置要以康复业务为主导,运用医疗、

教育、职业、社会、工程、心理等康复手段,使残障者的身

心功能得到补偿或替代,职业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得到改

善。Zzz6ZB2Ltk

第五章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康复机构要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保障等人员。

第十七条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六章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七章运行保障

第十九条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康复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具有管理和康复工作经验的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康复机构领导班子的考核考评制度。dvzfvkwMI1

第二十条各级残联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保障康复机构的发展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保证康复机构运转和可持续发展。rqyn14ZNXI

第二十一条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EmxvxOtOco

第二十二条康复机构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学科

带头人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稳定的人才培养、流动、考评

和职称晋升机制。SixE2yXPq5

第二十三条康复机构要加强重点学科建设,逐步建立

特色学科优势,加大科研力度,增强康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6ewMyirQFL

第二十四条康复机构要加强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积极探索技术协作等多种运行模式。

第二十五条康复机构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六条康复机构要严格管理,在人员、财务、设备设施、诊疗规范、服务标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kavU42VRUs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转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2、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3、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附件1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y6v3ALoS89

第二条为促进残疾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M2ub6vSTnP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0YujCfmUCw

第五条康复中心选址应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

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

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eUts8ZQVRd

第三章规模与功能

第六条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含日间床位和寄宿床位)。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

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

识。sQsAEJkW5T

二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

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

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

设。GMsIasNXkA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的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

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

行指导。TIrRGchYzg

第四章业务部门设置

第七条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康复中心

1.康复门诊部:设有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

询室。(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肢体残疾康复科(部):设有康复训练室(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引导式教育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有室外儿童游戏娱乐场所。7EqZcWLZNX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部):设有集体课教室、感统训练室、语言/认识训练室、音乐治疗室、游戏活动室、生活

辅导室、个训室、测评室、家长咨询室等,有户外活动场地。lzq7IGf02E

4.视力康复科(部):设有低视力康复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

5.社区康复指导部:设置培训教室。

6.有条件的可设置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二级康复中心

在一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或增设

新的科室:

1.康复门诊部:设有各科康复门诊、功能评定室、化

验室、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传统疗法室、药房等。zvpgeqJ1hk

2.肢体残疾康复部:分设运动疗法室、作业疗法室、

语言治疗室。

3.低视力康复科:分设视力检测室、屈光矫正室、视

功能训练室、助视器验配室。

4.康复工程部:可利用各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资源协

作开展矫形器装配等辅助器具服务。

三级康复中心

在二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增设:

1.职业、社会康复室和心理科。

2.功能评定科。

3.分设偏瘫、截瘫、骨及骨关节康复科等科室。

4.分设运动疗法科、作业疗法科、语言治疗科。

5.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医疗科室。

第五章人员配置

第八条各级康复中心人员配置。

一级康复中心

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幼教)教师。康复床位数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1.4,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5%。NrpoJac3v1

二级康复中心

每10—15张康复床位配1名康复医师,每10张康复床位配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人员)、3名康复护理人员;1名眼科技术人员、1名矫形器技师;配备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人员;

每10名残疾儿童配特教(幼教)教师1名。1nowfTG4KI

康复床位数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3—1.5,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0%。

三级康复中心

康复医师、康复治疗人员、康复护理人员、特教教师配

置原则上同二级;配假肢矫形器技师2名;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人员各1名。fjnFLDa5Zo

床位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3—1.5,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0%。

第六章设备设施

第九条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

第十条通行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应

体现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应有扶手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及有关管线应易于康复设备、器械的牢固安装

和正常使用及检修。tfnNhnE6e5

第十一条以残疾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康复场所,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患者的心理特点。设有残疾儿童康复部

门的康复中心,应有适合残疾儿童活动的户外游乐、运动场

地。HbmVN777sL

第十二条各级康复中心建设应根据规模、功能和任

务,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基本医疗设备和诊疗器具参照医

疗机构有关要求。V7l4jRB8Hs

(一)残疾人康复中心基本的康复设备和器具

功能评定偏瘫康复器视力康复

角度尺训练网架视力表灯箱

握力计减重步行器(带跑台)盲杖

秒表康复智能训练器(上下肢)便携低视力检测设备音叉跑步机(带坡升降)助视器配镜箱

测听仪轮椅各类型助视器

智商测试仪助行架理疗

简易上肢功能评价器腋拐中频治疗机

电检耳镜、额镜四角拐杖音频治疗机

肌力计(等速肌力测试仪)手杖低频脉冲电疗机

平衡仪电动站立床神灯

脑电图机OT超短波治疗机

除颤仪OT桌(可升降)磁疗机

心电图仪站立桌颈椎牵引设备

肌电图仪沙磨板组合腰椎牵引设备

PT平衡板激光治疗仪

肩关节运动训练器木插板红外线治疗仪

牵伸训练器(拉力器)分指板紫外线治疗仪

上肢协调功能练习器手指功能训练器传统疗法

下肢功率车手指阶梯拨火罐

骨四头肌训练椅套圈针炙针(套)

PT凳训练用球类按摩床

体操棒与抛接球保护腰带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肋木体操棍职业康复

训练床楔形垫职业评定设备PT训练床认识图片(套)缝纫机

滚筒日常生活用具编织机

沙袋组合ST电脑、打印机平行杠语言评定训练仪扫描仪

阶梯(双向)失语构音评定工具(套)学习机

系列哑铃语言发育迟缓评定工具

支撑器

(套)

姿势矫正镜认知图片(套)

(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设备器具

1.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设备器具

训练用木条台、箱凳、梯背架、梯背椅

训练垫和床、姿势矫正镜

儿童肋木、儿童平行杠

训练用扶梯、地梯、训练用棍和球

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钻滚桶

大、小巴氏球、楔形垫

脑瘫康复用姿势矫正椅、站立架、踝关节矫正板

图形认知组件、拼图、插板、玩具

儿童助行器、轮椅、拐杖、弹力绷带

多感官训练室设备(略)

2.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教育训练设备器具

智力测评工具、量表、软件等设备、器具

集体课教室: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白(黑)板、电视、饮水机、DVD、录音机、钢琴、多媒体训练设备、适合儿童

特点的教学挂图、卡片、相关教具等。83lcPA59W9

感统训练室:配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

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

踩踏车等。mZkklkzaaP

语言╱认知训练室:配备图形认知组件、“看图说话”用

的挂图、录音机或语言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等。

音乐治疗室:配备各种小型敲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

收录放机等。

游戏活动室:配备拼图、插板、积木、彩色画笔、黑板、

剪纸及贴图用具、纸牌、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儿童作品展

示柜等。AVktR43bpw

生活辅导室: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简单劳动等日常

生活训练设施、器具、工具、家具、电器等。

个训室:配备个别化康复教育课程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

多媒体教室:配备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录音机、

音响、VCD设备等。

测评室:配备单向玻璃及扩音系统,在测评室外可以听

和看见测评情况。

3.家长资源中心

多媒体等培训设备、残疾儿童康复辅导书籍、杂志、视

听教材、训练器具、玩教具等。

4.儿童室外活动场地

秋千、滑梯、沙坑、球池、蹦床等大型玩具。

第七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康复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

医学教育背景和与康复中心主要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

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领导班子配置

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ORjBnOwcEd

第十四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

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

制度。2MiJTy0dTT

第十五条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康复服

务标准、诊疗规范、训练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

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有康复服务。gIiSpiue7A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

监督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保存完好。uEh0U1Yfmh

第十七条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

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建立档案。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

生。IAg9qLsgBX

第十八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

和要害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仓、

氧气供应系统、危险品库、配电室等。有完备的防火、防盗

设施和报警装置。WwghWvVhPE

第十九条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

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

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

职业道德。asfpsfpi4k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以集中接受学龄前听障儿童开展听觉言语康复和学前教育为主要业务并对所有听

障人群开展服务的专业康复机构,承担听力干预、听觉言语康复、言语矫治等职务职能。ooeyYZTjj1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特别是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保障听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满足听

觉言语康复需求,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标准。BkeGuInkxI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PgdO0sRlMo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听障人群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扶持,促进覆盖城乡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3cdXwckm15

第五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应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

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的位置,特别是符合儿童安全防患

及户外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h8c52WOngM

第六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在基地选择、总面积设计

和建筑设计上须执行(87)城设字第466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88)教基字10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试行)》规定的强制性标准。v4bdyGious

第三章规模与功能

第七条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为听障人群特别是听障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康复服务的基层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40名,班级设置至少4个班,应与定点普通幼儿

园定期开展聋健合一对口活动。主要功能是对听障儿童提供

主观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康复评估;听障儿童学前教育、个别化康复训练及家长咨询指导等。J0bm4qMpJ9

二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地区性技术资源中心,建筑面

积不低于24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90名,班级设置不低于8个聋

健合一班。主要功能在一级机构功能基础上,具备:客观听

力检测、听力诊断、耳模制作、言语矫治、人工耳蜗技术服

务功能;感觉统合治疗等个别化训练功能;对下级机构进行

业务技术指导,并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教学和科研的功能。

XVauA9grYP

三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地区性技术资源中心,建筑面

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120名,班级设置不低于12个聋健合一班。具备在二级机构功能基础上,为听障儿童开展

心理行为问题的诊断及干预功能。bR9C6TJscw

第四章业务部门设置

第八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首先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

托幼园所办园资质,并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中生活用房、服务用房、供应用房三类用房所需的房室要求,

同时根据听障儿童的特殊需求设置相应的科室(部门)。pN9LBDdtrd 第九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在满足第八条的基础上,根

据不同级别和特殊需求应分别设置以下科室。

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设有行为测听室、助听器验配室、个别化训练室。

二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听力门诊部:设有主、客观听力检测室、助听器验

配室、人工耳蜗调试室、耳模制作室、言语矫治室、评估室、病案室。DJ8T7nHuGT

2.语言训练部:设有个别化训练室、情景教室、感觉

综合训练室、康复评估室等。

3.社区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家长学校、电化教学

室等。

三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听力门诊部:设有主、客观听力测听室、助听器验

配室、人工耳蜗调试室、耳模制作室、言语矫治室、儿童心

理咨询室、评估室、病案室。QF81D7bvUA

2.语言训练部:设有个别化训练室、情景教室、感觉

综合训练室、康复评估室等。

3.社区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家长学校、电化教学

室等。

第十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个别化训练室与听障儿童

配置比不少于1︰6。

第十一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活动室、个别化训练室内

环境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小于0.5秒。

第十二条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听力门诊部应参照卫生

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声场及测听室

康复医疗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康复医疗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区 一、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1〕1098号)文件精神,充分整合和利用***区康复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康复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需求,按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要求。2012年3月,***区卫生局、***区残联联合召开了“***区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启动会”,

拟定“原***区疗养院”整体改制,组建“***区康复医院”。从 纳入大局、双向转诊、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总体工作部署。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残联与卫生部门紧密合作,在康复服务体 系建设、康复机构功能定位、双向转诊制度、康复人才培养、社 区康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目标是要建立“防、治、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实现分层级医疗 和分阶段康复。***区疗养院主要承担患者稳定期和恢复期的康复 医疗服务。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工作将对残联系统康复机 构建设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如何以此为契机,完善康复机构 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加强资源整合和分工协作对于残疾人 康复机构的发展尤为关键。 二、工作成效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区残联、卫生局积极与相关 部门协作,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开创了全面合作、全员行动的 良好局面。

(一)纳入大局,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卫生与残联等部门共 同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将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卫生事业和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借助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等文件,制定有利于康复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由卫生局和残联就建立完 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工作联合下发了文件,召开了有关工作会议,明确了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资源共享,促进康复医疗机构发展。 按照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 系的工作目标,借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契机,明确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功能定位。目前,***区疗养院与辖区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已开展双向合作。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标准[详]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第八条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 第九条各地残联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康复机构发展规划,包括业务类别、规模、数量及布局。

第十条康复机构建设要根据康复业务需要,按照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容。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分级 第十一条康复机构建设规模要以所在省、地(市)、县人口数,或残疾人人口数及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分布状况为依据确定。 第十二条康复机构建设按照规模、功能和任务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二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三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康复中心面积占50%,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面积占30%,辅助器具服务中心面积占2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面积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省级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要按照三级标准建设,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及残疾人的数量与康复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级别。 第四章科室设置 第十四条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科室。 第十五条科室设置要以康复业务为主导,运用医疗、教育、职业、社会、工程、心理等康复手段,使残障者的身心功能得到补偿或替代,职业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得到改善。 第五章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康复机构要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保障等人员。 第十七条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六章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配备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职能与任务 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分级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技术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20张(养护床位)。 (三)人员配置 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24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教师。 (四)业务部门设置 1.康复门诊部:设有儿童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PT、OT)、引导式教育训练室。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感统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 4.社区康复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 5.有条件的可设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五)技术水平 1.功能测评和能力评估: 脑瘫儿童功能测评:运动发育、肌张力、姿势异常、智力评价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 智残儿童能力评估: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评估。 2.康复训练: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运动功能、姿式矫正、日常生活活动、语言交往训练和引导式教育。 开展智残儿童六个能力领域康复训练。 3.配合同级残联康复部完成有关康复工作任务,指导社区康复训练服务,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 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03.13 【实施日期】201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康复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残联: 《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已经中国残联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各培训主办单位,合理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国家级实名制培训,同时参考国家级实名制培训计划,制定本省(区、市)实名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2017年度实名制培训任务。 中国残联康复部 2017年3月13日

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国家级) 13 月 孤独症儿童康复学 科带头人培训班 (第一期) 中国残 疾人康 复协会 孤独症儿童康复国内外学 科前沿与发展其实;专业 核心技能;科学研究能力 各省残联孤独症 康复学科带头人 北 京 1040 2 4月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 业务骨干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听觉语言康复机构业务管 理内容、依据、原则与方 法 各省残联系统听 力语言康复机构 业务管理骨干 北 京 670 3孤独症儿童康复骨 干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康 复研究 中心 孤独症儿童功能评估及康 复训练技术,包括言语沟 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 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各省残联孤独症 康复骨干 北 京 7100 4省级残联辅具中心辅助器具学科带头人 5假肢、矫形器制作 师资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新技术;假肢、矫形器适 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省级残联辅具中 心假肢、矫形器 骨干师资 北 京 735 6假肢、矫形器制作 骨干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技术 各省残联假肢、 矫形器技术骨干 北 京 735 7智力残疾康复社会 服务机构规范化管 理及服务评估标准 骨干师资培训 中国智 力残疾 人及亲 友协会 智力残疾康复服务新理 念、新技术、新模式;儿 童服务机构、成年服务机 构不同专业服务标准 中国智协及部分 省智协智力残疾 康复专业技术骨 干师资 北 京 530 8 5 月盲人定向行走及适 应训练骨干培训班 (第一期) 中国残 联康复 部 盲杖适配及服务;定向技 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 能力训练 省级残联盲人定 向行走负责人 四 川 570 9儿童耳蜗、助听器 适配及服务技术骨 干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耳蜗、助听器佩戴及调 试;辅助材料评估及更换 各省残联系统听 力语言康复机构 听力辅助器具适 配技术骨干 北 京 770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第二条、为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康复中心选址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第三章规模与功能 第六条、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 第四章业务部门设置 第七条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康复中心

残联深圳医院康复中心实施方案

XX市残疾人联合会XXX医院康复中 心 实 施 方 案 企 划 书 XXXX医院

一、医院简介 XXXX医院是一所集医疗、保健、养老、康复为一体的医养结合型非营利性二级综合医院,医院位于XXX往北1000米,105SS道横贯院前,占地面积86亩,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16000平方米,固定资产5000万元,床位260张,首期开放110张,在职职工106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96人。医院拥有超导1.5T磁共振、64排螺旋CT、数字胃肠机、DR、乳腺钼靶、四维彩超、全自动生化仪、宫腔镜、腹腔镜、等离子治疗系统、电子胃肠镜、电子鼻咽喉镜、膀胱镜,标准化消毒供应室,百级、千级层流手术室。 二、项目概述 随着2008年以来几次重大自然灾害的侵袭,人们逐渐开始认识到康复医学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性。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在康复领域的投入,全民致力于为大众搭建起一套完整有序的康复治疗体系,让大家在治疗完成之后,能够通过专业的康复机构让身体功能恢复到更好,从而获得一个健康的明天。为了尽早达到这个目标,卫生部医政司在2011年和2012年相继发布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残联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

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旨在指导各级康复医疗机构更快,更好的完成康复体系的建设。 李克强总理在新一轮会议中也提出鼓励和扶持民营资本进入医疗行业,要求相关部门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全民重视医疗健康行业发展,并重申人口老龄化在未来带来的诸多问题等。大康复时代的发展是社会前进必然的产物,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不再是以抢救或术后回家休养来定义,更多是对生活功能的恢复也有了高的要求。因此结合本区域情况,以及当地全民医保社保福利等状况,医院的康复构思是:建立以骨科康复病人、残疾人为主,神经损伤康复病人以及社会养老为辅的专业康复中心,中心初期规划床位在50张。在项目过程中我们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以下四个重点问题。第一:机构的市场定位。第二:机构中治疗单元的设计与布局的整体规划。第三:康复治疗单元内的硬件配置。第四:机构核心人才的培养。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也是脱贫攻坚的主要人群,XXX医院及投资人一贯支持关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医院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残疾人就医问题,特设残疾人通道、专用服务窗口,安装带有盲文的楼层指示电梯,方便残疾人乘坐等服务,并且医院将九楼整层约有2000多平米的病房建设成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要求,在门诊部设置综合康复门诊室、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门诊大厅等;在住院部设置康复病床、模拟家庭生活病床、护理单元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 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 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的公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b5E2RGbCAP 第二条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 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 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 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

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p1EanqFDPw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 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 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DXDiTa9E3d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 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等。RTCrpUDGiT 第八条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 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 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5PCzVD7HxA 第九条各地残联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康复 机构发展规划,包括业务类别、规模、数量及布局。 第十条康复机构建设要根据康复业务需要,按照卫 生、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内容。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分级 第十一条康复机构建设规模要以所在省、地(市)、县人口数,或残疾人人口数及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公布状况为 依据确定。jLBHrnAILg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试行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总则第一章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第一条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的公益)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事业单位(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b5E2RGbCAP 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第二条 机构的重要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第三条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第四条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原则和要求第二章 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第五条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1 / 33

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p1EanqFDPw 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第六条 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复机构为基础,DXDiTa9E3d 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第七条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RTCrpUDGiT 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第八条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5PCzVD7HxA 各地残联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康复第九条 机构发展规划,包括业务类别、规模、数量及布局。 康复机构建设要根据康复业务需要,按照卫第十条 生、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内容。 建设规模与分级第三章 、县市)(第十一条康复机构建设规模要以所在省、地人口数,或残疾人人口数及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公布状况为依据确定。jLBHrnAILg 2 / 33 康复机构建设按照规模、功能和任务分为三第十二条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残联材料)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第八条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 第九条各地残联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康复机构发展规划,包括业务类别、规模、数量及布局。

第十条康复机构建设要根据康复业务需要,按照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内容。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分级 第十一条康复机构建设规模要以所在省、地(市)、县人口数,或残疾人人口数及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分布状况为依据确定。 第十二条康复机构建设按照规模、功能和任务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二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三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康复中心面积占50%,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面积占30%,辅助器具服务中心面积占2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面积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省级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要按照三级标准建设,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及残疾人的数量与康复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级别。 第四章科室设置 第十四条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科室。 第十五条科室设置要以康复业务为主导,运用医疗、教育、职业、社会、工程、心理等康复手段,使残障者的身心功能得到补偿或替代,职业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得到改善。 第五章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康复机构要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保障等人员。 第十七条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六章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配备

关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建议

关于江海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建议 一、康复机构建设要求 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建议建设如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数:20—80张。 (三)人员配臵:至少配臵1名康复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人员),康复床位数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1:1.4,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5%。 (四)业务部门设臵: 1、门诊部:综合康复门诊室、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门诊大厅等。 2、住院部:康复病床、模拟家庭生活病床、护理单元康复训练室、休闲娱乐室、配餐间、医护用房等。 3、康复部:康复评定室、运动疗法训练室(PT)、作业疗法训练室(OT)、语言疗法训练室(ST)、低视力康复室、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传统康复治疗科室等。 4、社区指导部:社区康复指导科室、培训教室等。 5、管理用房:医护管理用房、会议室、值班室、档案室等。

(五)设备和器械设臵: 康复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械: 1、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出诊箱、注射器、纱布罐、药品柜、紫外线灯、洗衣机、电冰箱、高压灭菌器具等 2、物理治疗: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墙拉力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回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和助行器、助力平行木、中频治疗仪、红外线治疗机、劲椎牵引设备等。 3、作业治疗:沙磨板、插板、插件、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用具等。 4、言语治疗:录音机、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言语测评和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5、传统康复治疗:推拿用品、针灸用品,人体经络穴位示意图。 6、功能评定:有刻度皮尺、关节活动度测量器、肌力计等。 二、辅助器具中心建设要求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二)人员配臵: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中心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总则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为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选址与规划布局 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康复中心选址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规模与功能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

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 业务部门设置 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康复中心 1、康复门诊部:设有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 2、肢体残疾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引导式教育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有室外儿童游戏娱乐场所。 3、智力游戏儿童康复科:设有集体课教室、感统训练室、语言、认知训练室、音乐治疗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测评室、家长咨询室等,有户外活动场地。 4、视力康复科:设有低视力康复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 5、社区康复指导部:设置培训教室。 6、有条件的可设置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二级康复中心 在一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曾加服务内容或增设新的科室: 1、康复门诊部:设有各科康复门诊、功能评定室、化验室、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传统疗法室、药房等。 2、肢体残疾康复科:分设运动疗法室、作业疗法室、语言治疗室。 3、低视力康复科:分设视力检测室、屈光矫正室、视力功能训练室、注视器验配室。 4、康复工程部:可利用各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资源协作开展矫形器装配等辅助器具服务。 三级康复中心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完整版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总则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为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选址与规划布局 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康复中心选址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规模与功能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 业务部门设置 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康复中心 1康复门诊部:设有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 2肢体残疾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引导式教育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有室外儿童游戏娱乐场所。 3智力游戏儿童康复科:设有集体课教室、感统训练室、语言、认知训练室、音乐治疗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测评室、家长咨询室等,有户外活动场地。 4视力康复科:设有低视力康复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 5社区康复指导部:设置培训教室。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精品文档,放心下载,放心阅读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总则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为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选址与规划布局 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康复中心选址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规模与功能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 业务部门设置 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 165-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残疾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 第四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满足为各类残疾人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功能需求,以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第六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 第七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按照方便残疾人、有利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残疾人人口数量等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八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三个级别的机构共同组成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完整的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进行建设时,首先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各级机构服务人口数区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各级机构服务人口数区间表(万人)

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残联系统 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精神,规范残联系统康复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康复机构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国残联制订了《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

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 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第八条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

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 第九条各地残联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康复机构发展规划,包括业务类别、规模、数量及布局。 2 第十条康复机构建设要根据康复业务需要,按照卫生、教育等

部门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内容。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分级 第十一条康复机构建设规模要以所在省、地(市)、县人口数,或残疾人人口数及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分布状况为依据确定。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职能与任务 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分级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技术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20张(养护床位)。 (三)人员配置 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24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教师。 (四)业务部门设置 1.康复门诊部:设有儿童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PT、OT)、引导式教育训练室。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感统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 4.社区康复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 5.有条件的可设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五)技术水平 1.功能测评和能力评估: 脑瘫儿童功能测评:运动发育、肌张力、姿势异常、智力评价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 智残儿童能力评估: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一、总则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为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二、选址与规划布局 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康复中心选址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三、规模与功能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

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 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 四、业务部门设置 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康复中心 1康复门诊部:设有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 2肢体残疾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引导式教育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有室外儿童游戏娱乐场所。3智力游戏儿童康复科:设有集体课教室、感统训练室、语言、认知训练室、音乐治疗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测评室、家长咨询室等,有户外活动场地。 4视力康复科:设有低视力康复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 5社区康复指导部:设置培训教室。 6有条件的可设置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康复中心建设方案范本

康复中心建设方案范本 篇一: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XX]15号),从20XX年起,全市分步骤开展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建设工作。中心的建设是构建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做好中心的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中心建设目的 为社区内有精神康复需要的对象提供社区康复训练、心理疏导、事前预防、危机介入,实时支援、个案跟进服务,建立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网络,填补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的空白,对接现有精神疾病防控体系,增加社区精神康复服务资源。 (二)中心建设的时间要求 20XX-20XX年分两年在全市建立13个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白云区2个,其余各区县各1个)。20XX年,建成3个中心并投入服务。20XX年建成10个中心并投入服务,20XX 年后根据各地精神康复服务实际情况,按需报市政府批准建设。 (三)中心的服务内容 中心采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开展业务,面向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持有《 * 残疾人证》或纳入卫生部门《广州市精神疾病社区防治与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管

理的精神残疾人和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社会能力适应训练服务;为上述精神病患者或康复者家庭提供心理疏导、危机介入支援性服务;为社区内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对象提供咨询、转介、危机介入支援性服务。 二、中心建设的要求 (一)中心通过“政府出资购买、社会组织承办、全程跟踪评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运营。由有服务经验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承接运营,以精神病人和精神病康复者群体的服务为核心,提供含咨询、转介、辅导、个案、危机介入“一站式”综合精神康复服务。 (二)中心具备为所在区(县级市)不少于200个精神残疾人或精神病康复者提供支援服务的能力。承接服务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总数的 2/3以上为社会服务领域相关专业人员、1 /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的职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和精神科护士。 (三)市残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心进行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监察。 (四)承接中心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由市残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接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确定中心选址 各区(县级市)残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危机介入的紧迫性,在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康复者相对集中居住的街镇选址建立中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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