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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三)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四)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缩短封山禁牧过渡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山禁牧过渡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划定封山禁牧区域,并对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范围和时限发布公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圈舍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补贴资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第十二条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通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家畜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在封山禁牧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实用的护林员聘用合同模板文档

2020 实用的护林员聘用合同模板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实用的护林员聘用合同模板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篇一:护林员聘用合同 湖北中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护林员: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域 管护区名称: 管护面积(亩): 管护区域森林资源状况: 二、管护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六个月。 三、双方职责和权利 (一)公司职责和权利 1、根据护林员管理办法对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

2、领导、协调、指导护林员的工作,对护林员进行培训,配备管护所需设备。 3、负责对护林员进行考核。 4、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护林员工资。 5、根据护林员的工作情况,决定护林员的聘用、奖罚及管护区域的调整。 (二)护林员职责和权利 1、护林员的权利。 (1)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制止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2)对违章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林场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2、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国有林场组织管护区的造林、抚育、封山育林、森林防火等各项经营活动。 (2)巡护本责任区山林,专职管护好责任片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负责记载护林过程中的各方面情况,详细填写巡山记录。 (3)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关规定,按照管护合同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本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受破坏。 (4)深入管护责任区山头地块巡山护林,及时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国有林场或者林业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生态、文明节约、移风易俗、实行火葬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管理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广新旅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导、举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建立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十条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 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护林员承诺书5篇

护林员承诺书5篇 护林员承诺书篇1 责任书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到位,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街道的要求,特签定森林防火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护林员实行划块负责制,保证在负责的片区内不发 生森林火灾、火警、火情。 二、护林员要严把森林防火关,必须做到山有人管、林 有人护、责有人担,保持清醒头脑,严格森林防火。 三、要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烧荒、焚烧农作物和废弃物 料、枯枝落叶等陋习,杜绝各种火源进山,一旦发觉从严处理。 四、因责任人工作不利,玩忽职守,造成火警、火灾且 损失重大的解聘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委员会: 护林员:

护林员承诺书篇2 护林员管护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护林员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好森林资源,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护林员职责 1、巡护森林,了解掌握责任区森林资源状况,保护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和森林植被; 2、对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在林地内采集种子、药材、山货、野果,采挖树木、砍柴、放牧、放蚕,开垦、采石、采砂、挖土,扒树皮、过度修枝,以盈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毁坏林业工程设施和标志标牌,林区内新建坟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及时向主管单位、乡(镇)林业站及森林公安局报告相关情况; 3、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制止并及时处置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发现森林火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积极组织有效扑救; 4、做好野生动植物、森林病虫害的疫情疫病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积极配合……做好各类涉林案件的侦破工作; 6、积极做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省封山禁牧管理规定》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在封山禁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封山禁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正确认识我镇当前封山禁牧工作的形势,进一步加大禁牧力度,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做好禁牧工作,巩固封山禁牧成果。下面,我就做好封山禁牧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当前封山禁牧工作面临的形势 封山禁牧是恢复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实践。我镇自实行封山禁牧以来,各村、各部门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的一系列部署,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克服了种种困难,封山促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近年我镇共植树造林1万多亩,生态植被修复6600余亩,荒山植被明显恢复,造林成果得到巩固,全镇大多数荒山、农林地都披上了绿装,出现了绿树如茵的景象,自然风貌得到极大改善,促进了全镇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农业、旅游业的大发展,建成了以“林果、食用菌、中草药、蔬菜”为主的农业“四大基地”,形成了以马鞍山风景区的红色旅游为龙头,以梦泉生态旅游区和聚峰庄园的生态旅游相辉映的旅游发展新格局。另外,随着自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许多旅游项目亟待开发,今年北京恒晨筑景有限公司在永泉村计划一期投资1000万元的旅游项目已

于6月23日举行了奠基仪式。我镇优良的自然环境正带动农业、旅游业及相关产业飞速发展,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可靠保障。 但近期封山禁牧的形势不容乐观,随着生羊价格的上涨,不少养羊户受利益驱动,又重新购买羊群,造成养羊数量明显反涨,放牧毁林、放牧毁庄稼的的现象极为严重,对此,群众反映强烈。据近期各村统计,我镇目前有养羊户99户,羊2036只,但实际存养量,远不止这个数。大家都知道,羊群上山一次就足以对新植树木造成毁灭性破坏,所以当前封山禁牧形势十分严峻,禁牧工作如不抓紧,这几年的封育成果就有可能毁于一旦,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大家要充分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做好禁牧工作。 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实行封山禁牧,是“生态镇”建设的主题。我镇林、草面积有76000亩,占全镇面积的60%,不下大力气解决封山禁牧问题,“生态镇”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实行封山禁牧,虽然少数群众的眼前利益受到一定损失,但从长远来看,必将实现全镇农业、林业、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达到让广大群众长期受益的目的。 1、封山禁牧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 我镇XX年被列为省重点扶贫扶持乡镇,确定了以发展优质林果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扶贫工作主线,封山禁牧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四章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民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价格、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当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当由殡仪馆收运暂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8]58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第十二条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版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 O R 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省经委负责本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申报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牲畜管理办法 改

XX乡牲畜管理办法 为加强林带禁牧工作,切实有效地保护我乡林地资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发挥生态环境在农业、农村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放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对乡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耕地进行禁牧管护,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或者限制放牧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二条:乡人民政府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牲畜放牧管理责任状,明确乡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在牲畜管理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各村民委员会可采取制定公约,签订协议等形式,对村民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各农户加强对农地、林地的管理,严禁牲畜啃食农作物、林木,切实管理好牲畜。 第三条:成立林地、耕地禁牧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林业负责人担任,纪检委、林管站、动物防疫站、司法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动物防疫站,配备2名工作人员。 第四条:组建乡林地、耕地禁牧牲畜管护执法队。乡管护执法队负责全乡林地、耕地禁牧禁牧的巡查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乡林业、畜牧部门是禁牧工作的执法责任主体。负责对

乡禁牧管护执法队的依法委托;指导乡管护执法队对违反禁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各类案件的协调处理,负责督查乡禁牧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汇报督查情况,为责任追究和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第六条:乡财务所负责提供罚款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返还乡管护执法队上缴的罚款,并对罚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司法所、边防派出所对违反禁牧政策、屡教不改的行为依法打击,对妨碍公务、辱骂殴打、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禁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八条:乡封山禁牧巡查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封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乡禁牧稽查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封禁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各类案件。处罚违法案件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对第一次在乡集体林、退耕还林地、冬麦地放牧者,对畜主或放牧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每只小畜处罚100元,每只大牲畜处罚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干部和乡纪检委对耕地庄稼测产,由畜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次的对每只小畜处罚300元,每只大畜处罚500元。屡教不改者,将其牲畜没收并进行变卖。畜主在五天内拒不接受处罚或不认领牲畜的,按无主畜处理。(大畜:牛、马、驴、骆驼、牦牛等;小畜:羊) (二)对违反规定乱放牧并享受低保的畜主给予停发半年低保补

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调研报告(曹最后修改7月23日)

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调研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石人办发【2012】5号通知安排,我们第一工作小组在调研组的领导下,采用集体听取汇报、个别走访调查,实地查看相结合的形式,对全县封山禁牧、保护林草资源及退耕还林成果巩固情况着重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调研数据显示,全县共有林地193.7813万亩,其中退耕林地67.6万亩,林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260.5281万亩的74.38%,目前尚有空白宜林地大约3万余亩,基本达到应栽尽栽。耕地粮林间作、荒山林草匹配,退耕成果进一步得的巩固,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东部核桃西部枣的经济林格局初步形成,林果产业呈现强劲发展势头。 羊群存栏乡镇汇报统计430圈,27376只,分布在全县9个乡镇的273个自然村。大畜存栏5140头。偷牧滥牧普遍存在,林牧矛盾比较突出,林草管护任务重,禁牧工作艰巨。 二、禁牧现状 封山禁牧是保护林草资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自退耕还林政策在我县实施以来,禁牧工作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2003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巩固全县退耕还林成果,实施封山禁牧

保护林草资源的决定》,2004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严禁滥牧,保护林草资源的实施办法》,2007至2010年禁牧工作最彻底,林草资源得到最佳保护和发展。种种原因近两年又有所反弹。为此,今年5月6日,县委、政府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就封山禁牧工作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县委副书记田文军、人大副主任杨剑、政府副县长陈建林,各乡镇书记、乡镇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后,各乡镇对会议进行了贯彻落实,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工作情况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 龙交乡党委书记王延平亲自组织召开了112名牧工参加的动员会,并且对牧工进行了照相建档。 小蒜镇推出“双措并举”(①与牧工签定责任状;②标语、横幅、宣传车进行宣传。)、“三管齐下”(①林权所有者自行管护; ②护林员与村干动员拍卖;③镇专业禁牧队严厉打击处罚)“三挂钩”(①与退耕补助资金挂钩;②与护林员工资挂钩;③与村转移支付挂钩)的禁牧措施。 义牒镇根据目前形势总结出户人盯羊禁管方法。 裴沟禁牧投资5,6万元, 林业局已牵头组织完成了第一轮的督促检查,进入验收、排队阶段,并配合人大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 目前羊群的存栏较大,具体情况:前山90群2853只、和合42群1610只、曹家垣45群2300只、罗村13群200只、灵泉45群2205只、义蝶35群1171只、小蒜32群957只、龙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文是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便民服务中心封山禁牧和森林防火工作报告

便民服务中心封山禁牧和森林防火工作报告一年来,在中心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封山禁牧队、各村委以及16名护林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巡查力度、常态化管理等措施,xx年我中心的封山禁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满意程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搞好今年的封山禁牧工作,在xx年的工作中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我中心封山禁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仍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禁牧氛围。中心政府召开封山禁牧专题会议,对辖区封山禁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仍需利用短信、微信公众平台、集会、宣传单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县委、县政府对封山禁牧的决心和态度,加大对偷牧者的处罚以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同时,以中心干部为主导向群众大力宣传增加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好处,增强干部群众对封山禁牧工作的认识和支持,营造人人关心封山禁牧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封山禁牧工作长效机制。封山禁牧工作队将在各村委和护林员的配合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羊子养殖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从羊子品种、数量、圈舍规模、饲草种植、饲草储备等方面全面掌握全中心羊子养殖情况,建档立卡、造册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对落实封山禁牧措施的养畜户要定期进行回访,一方面监督偷牧、夜牧等现象;一方面指导群众科学养殖,检查圈舍建设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真正实现羊畜封禁工作。同时,封山禁牧工作队要与县森林警察大队派驻我中心的工作人员形成工 作合力,解决封山禁牧执法难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搞好封山禁牧工作。 三、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牧行为。首先中心封山禁牧队将加强日常巡查力度,使巡查工作常态化,采取明查暗访、定点守侯、电话举报等办法,突击整治、严管重罚,坚持宣传教育与打击处理同步进行。其次,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养殖户根据《**省封山禁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坚决打击个别“难缠户”、“钉子户”,确保我中心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偷牧行为,一旦发现依法予以处罚,不讲情面,不打折扣;对态度恶劣、认识问题不端正的予以最高处罚,通过经济处罚有效打击偷牧行为。 二森林防火工作 一、提高认识,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 一是全中心上下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努力把森林防火工作抓实抓好,确

封山禁牧工作典型事例

封山禁牧工作汇报 合水县林业局 2009年8月3日 为了切实抓好封山禁牧工作,解决全县封山禁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生态治理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县从从2009年7月10日到8月10日集中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封山禁牧专项整治活动,使全县牛羊随意入山放牧的严峻形势得到了有效缓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2003年以来,我县把封山禁牧作为巩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的重要举措来抓,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在全县实行封山禁牧的决定》,下发了《关于在县川等四条川实行封山禁牧的通知》等文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封山禁牧,林缘乡镇成立了林木管护组,县林业局聘请了护林员,对退耕还林重点村的林木进行管护。同时,通过整合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财政列支、协调落实贷款等办法,新建牛羊圈舍500多间,建成冻精授配站6个,扶持群众发展设施养殖,全县散养牛羊存栏量逐步下降,设施圈养存栏量不断增长,但是,考虑到林缘乡镇群众主要经济来源靠农牧业收入等原因,加之政府扶持设施圈养资金不足,全县封山禁牧工作

出现反弹现象,使境内森林资源造成破坏。据调查,封山禁牧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前,我县共有养羊户2609户,养羊15.65万只。通过“封山禁牧专项整治月”活动的开展,我县封山禁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止目前,全县散养羊只由原来的2443户16.61万只减少到808户4.52万只,大家畜由原来的3126户7564头减少到201户718头,落实舍饲圈养羊874户2.64万只,大家畜2795户6178只。 7月9日至7月10日,我县抽调合水林业总场管护科、林业局、各乡镇、县森林派出所及各林场派出所组成四个工作组,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封山禁牧专项整治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太白镇当天查清了全镇出山放牧情况,并对本乡出山放牧的莲花寺行政村野鸡台村民高成武、张新文等5户群众,由镇护林组说服教育和罚款处理,当天即进行了圈养,并于次日早晨召开了由乡村干部和养羊、养牛户参加的全镇封山禁牧动员大会。其它乡镇也都采取了得力措施,突击开展封山禁牧排查清理活动,全面实行封山禁牧。为了进一步扩大战果,从源头上杜绝随意入山放牧,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县政府决定从7月10日至8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封山禁牧专项整治月活动”,对入山放牧现象进行彻底整治,同时,全面推行舍饲圈养,建立封山禁牧长效机制,在专项整治月活动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由县政府县长任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 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下文是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市容、农林、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殡葬设施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

立,符合殡葬设施规划。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墙)、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葬设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不宜开发耕地的瘠地上。 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 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墓地。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外从事墓穴经营活动。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大阳镇封山禁牧情况总结

大阳镇封山禁牧情况简介 我们东丰县大阳镇位于东丰县城西南部,距县城20公里,幅员面积297平方公里,全镇总人口 41064 人,其中农业人口34408人。下辖23个行政村,187个居民组。我镇属于五山一水四分田的半山区,人工林8838公顷。 自2002年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布署,在市、县林业局的指导下,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封山禁牧。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保证封山禁牧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我们专门成立了大阳镇封山禁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兼镇长李平同志担任,负责此次行动总体指挥领导;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林业副镇长担任,负责行动的具体领导;成员分别由林场、影壁山林业站、大阳林业站、林业派出所、大阳警署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同时各村也成立了由村干部和护林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积极配合镇领导小组工作。在此基础上,成立四支队伍。一是宣传队伍,负责在全镇范围内对封山禁牧工作重要性及封山禁牧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二是巡查队伍,由领导带队,专门负责全镇封山禁牧工作的巡视监查;三是执法队伍,对野外放牧、滥砍盗伐、毁林开荒、野外用火等灾害林业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四是包保队伍,抽调镇机关干部、林业执法人员、村主要干部共计187人,对全镇主要林片

和各自然组进行包保,达到责任到人。 二、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为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镇封山禁牧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封山禁牧工作成果得以长期巩固,我们在制定大阳镇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将封山禁牧纳入规划,明确长期工作目标。同时,我们在每年年初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镇村干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与干部的荣辱挂钩,与干部的经济利益挂钩,确保各级干部想工作,干工作,增强各级干部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大阳镇各村和林场、林业站统筹安排,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这次行动的重要性,各村张贴村语,散发传单。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发动群众提供线索,重点区域拉网排查。对情节严重和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严打舆论氛围,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四、多措并举,多轮驱动 在抓好封山禁牧的同时,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抓好环境整治工作。一是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全镇退耕还林、三北四期总计500公顷;二是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在福合村投资50万元于2004年进行了福合水库上游小流域综合治理;三是快速实施农业土地综合治理项目。2006年投资130万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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