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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

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条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时,情节轻微的,由项目组向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后不改正的,由项目组负责向署招标委员会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前期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合同预算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

发生不良行为时,我署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否则

按《市建筑工务署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署招标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署招标委员会视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对政府工程及我署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对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自愿暂停投标;

(四)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五)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加我署的所有工程投标;

(六)在其他工程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没收履约保证金;

(九)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不良行为的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四)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与我署的所有工程;

(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署招标委员会决定记录不良行为的,由该工程的分管署领导约请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警告谈话。

第八条不良行为的记录由合同预算处负责,根据署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写入《招标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并在我署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没收投标保证金和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手续由财务处办理,项目组配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

深建工记[200 ] 号

经查实,你(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

根据我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理如下:

特此告知。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二○○年月日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我公司近三年在浙江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领域中,在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若我公司虚假承诺,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452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Bad Behavior Record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

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

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我方拟派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829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结合郑州市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 (一)在本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以及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记录与公示的不良行为应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件附表)。 第四条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监督科、各监督分站负责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巡检科负责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综合科负责执法、投诉、上报批转、群众举报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六条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委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每月初应将上月不良行为记录统计汇总到综合科,综合科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报主管副站长审阅并经站长签发后,由站办公室在郑州市工程质量信息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4281975.html,)发布,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由综合科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 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

无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无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致(上级有关单位) 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 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丽水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2、《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报送函》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1、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受贿行为; 2、有不配合、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或阻挠、妨碍执法部门正常工作行为; 3、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的承诺事项、达到的条件、工作安排、人员落实等材料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不到位; 4、不履行合同约定和不执行廉政责任书,有不诚信行为; 5、市外企业在丽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未按合同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到位; 7、岗位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和企业赋予的岗位职责; 8、中介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考虑不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引发的投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以及不按既定程序和日程开展工作; 9、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及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10、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11、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1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14、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5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 度管理办法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 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 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 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

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 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 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 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累计被记录备案不良行为3次,将被警示提醒1次;累计被警示提醒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部分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记录备案,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轻,仅对其进行记录,并在主管部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备案。警示提醒,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需要及时进行告知,提醒其加强内控,规范服务;同时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对其添加“警示提醒”标签,供业主参考选择。黑名单,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部分业务,责成整改;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将被贴上“黑名单”

无不良信用承诺书

无不良信用承诺书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打造佛山轨道交通特色,积极践行“三化一改”的管理理念,激发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加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提升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2.管理层次 2.1 为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分清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按管理层次、人员职责分工进行对应管理,视工作表现和绩效产生不良行为记录。 2.2 总监、总监代表对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负责人及专职设备管理负责人、综合治理负责人;测量、试验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测量、试验主管负责人;监理员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一般管理人员;监理信息、资料员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信息、资料员。 2.3 形成不良行为记录时,监理员须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总监代表汇报,总监代表及时向总监汇报。不良行为记录由总监签发。 2.4 形成不良行为记录时,在追究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责任的同时,应考虑事件的影响程度追究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3.不良行为记录的形成及认定标准 3.1 不良行为记录是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通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件、存在问题以及监理指令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2 对监理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及时做出反映并进行整改的,不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3 不良行为记录按性质轻重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 (1)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按对应管理层次约谈当事人,业主代表参加。累计六次升级为一次较大不良行为记录; (2)较大不良行为记录满两次由总监约谈当事人和项目经理,工程部室主任参加。累计三次升级为一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3)一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建议业主约谈其上级主管领导,直至给予当事人退场处理。 3.4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3.5 施工单位在接到总监签发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见附件二)后三日内,有争议的可向业主申诉,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裁定。逾期未申诉的,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6 对不良行为记录在现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公示内

图纸审查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 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存在的违反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记录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文件)中存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不良记录分为一级、二级不良记录。 第五条以下情况为一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以记录: 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拉人、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浮动幅度超过20%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浮动幅度超过40%,压价竞争的; 4、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的; 5、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6、勘察原始记录弄需作假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根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8、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没有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或没有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没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失效的; 2、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过认定审查范围的进行审查的;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4、对超限高层、规模以上市政公用设施没有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接受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其审查人员对发现的不良记录不

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述行为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分别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为可以归类记入其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执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记录公示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逐步同各市(州)建设、房地产部门以及财政、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建立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篇一****************** (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 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记录;我方拟派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篇二我xxxx公司承诺:在我公司经营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同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 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特此说明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篇三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XX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一、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XX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1)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 规或失信行为;(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4)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提供的 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若发现我方存在上述问题,愿按照XX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 标(第二次)规定接受处罚,列入XX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黑名单并处相应罚金。特此声明。报价人全称:(公章) 报价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篇四(招标人名称):xxxxxxxx 有限公司在此声明,我方承诺近三年(20**、20**、20**)我公司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无不良行为记录,特此证明。我方承诺 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年日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篇五我公司承诺20**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的;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 工资的;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 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篇六**县实施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办公室: 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 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我方拟派往XX县2016年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 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张建浩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 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 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了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通过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部门或其代理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医院监察室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要附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

企业不良记录.doc

企业不良记录 什么是企业不良记录?建筑行业的企业不良记录应该怎么查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企业不良记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企业不良记录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例如2005年12月的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停工通知书;

不良行为认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 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整改要求。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 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等等十分规范。可见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记录、和管理、处罚等等,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不良记录承诺书

不良记录承诺书 篇一: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承诺书 本公司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能力的保障能力,且公司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篇二: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不良记录承诺书)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

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篇三: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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