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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附件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参考条件

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

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

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利益冲突

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核查机构没有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五)不良记录

核查机构在以前的核查工作或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中不存在渎职、欺诈、泄密等其它不良记录。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公正性要求

成功申请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后,核查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公正性管理程序,分析潜在的和实际的利益冲突并采取措施避免其发生。

(一)在管理层面,核查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

1.最高管理者应承诺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公正;

2.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要求所有核查人员公正核查;

3.定期对财务和收入来源进行评审,证实其公正性不受

影响;

4.建立公正性委员会,定期评审其公正性。

(二)在实施层面,核查机构应避免:

1.与受核查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五年内互聘过管理人员等;

2.为受核查方同时提供核查服务和碳排放核算、监测、报告和校准等相关咨询服务;

3.使用存在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该人员在过去三年之内与受核查方存在雇佣关系或为其提供过相关碳咨询服务等;

4.收受和给予商业贿赂,如接受任何可能影响核查结论真实性的商业贿赂,或者为签署核查协议而给予受核查方商业贿赂等;

5.与碳咨询单位或者碳交易机构通过业务互补,联合开发市场业务;

6.将核查流程中的某个环节外包给其他机构实施。

三、第三方机构核查员参考条件

(一)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二)知识和技能要求

1.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

3.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以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

6.除满足上述1~5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应掌握所核查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7.除满足上述1-5条要求外,核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核查组与委托方沟通、管理核查组、控制核查风险以及做出核查结论的能力。

(三)核查业绩和经验要求

1.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核查、节能量审核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

2.除满足上述第1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需在专业领域范围内具有一年的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可包括与工艺相关的工作、与碳排放相关的咨询或核查工作。

20162017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2017.12更新

附件5 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进行审核以及对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实施核查工作。 二、审核和核查工作原则 核查机构在准备、实施和报告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独立 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委托方和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核和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二)诚实守信 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核和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公平公正 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审核和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实报告审核和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 1

2 分歧意见。 (四)专业严谨 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三、监测计划的审核指南 (一)审核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监测计划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审核准备、文件审核、现场访问、审核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审核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1)。核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图1监测计划审核工作流程图 2.审核准备 1.签订协议3.文件审核 4.现场访问 7.审核报告交付6.内部技术复核5.审核报告编制8.记录保存

1.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 审核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行业核查能力、核查员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委托方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流程后确定是否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审核协议内容可包括审核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审核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审核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2.审核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审核组。审核组的组成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单位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定,审核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组长,至少1名为专业核查员。对监测计划修改1的审核,审核组可由1名成员组成,但该名成员应满足上述对审核组能力的要求。 组长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审核计划并确定审核组成员的任 1监测计划的修改是指根据需要对已经通过核查机构审核的监测计划进行的修改。对监测计划修改的审核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也应按本指南规定的审核程序和审核要求。 3

ISO14064碳盘查: 建立企业的碳排放管理体系

ISO14064碳盘查:建立企业的碳排放管理体系 ——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背景: 气候变化已经从国际谈判层面进入了商业部门的视野,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国际品牌商、消费者重视,一些著名品牌和厂商已经开始行动甚至联合起来,在其组织内部或外部供应链上实施和推动碳管理。投资机构也已着手委托权威组织对其投资的产业进行温室气体风险评估。企业的碳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商业价值链上的重要指标。 碳盘查是指以政府、企业等组织为单位,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也称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GHG Inventory)。 ISO 14064碳盘查 ISO 14064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6年发布,是一个用于自愿量化与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标准。适用于企业和组织对碳排放进行监测、计算、报告和核实,帮助企业和组织建立起碳排放管理体系并有针对性的做出减排措施。 作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组织层面碳排放管理工具,ISO 14064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应地管理自身的温室气体风险以增强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客户和消费者)的信心,应对以下的碳管理需要: 满足客户需求 目前,很多跨国企业已经从供应链着手,将温室气体管理其纳入公司的采购标准和供应商考核标准。基于ISO 14064碳盘查的实施将有利于应对上游采购商的考核要求。 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目前,资本市场已将温室气体资产或负债作为一个考核指标,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正面临更高的温室气体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可将温室气体信息及管理绩效纳入企业年报或社会责任报告,增强投资者信心,体现企业责任。 降低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面向主动采取行动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上市企业的融资,必须符合企业日益严格的气候变化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温室气体管控有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落实减排,降低成本,获取潜在收益 通过实施ISO 14064,摸清排放家底,找出节能减排的环节和空间并实施减排措施,同时降低运营成本。为参与碳交易、获取潜在经济收益奠定碳管理能力基础。 1、 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碳披露项目; 上市企业回应碳披露项目 2、 GRI,Global Report Institute 全球报告倡议;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

碳排放核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碳排放核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9-12-30T13:05:42.23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6期作者:苑红[导读] 碳排放核查工作对于我国环境质量具有一定影响作用摘要:碳排放核查工作对于我国环境质量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问题一直是广大民众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一般来说,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需要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查,并全权对排放量进行控制。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理论帮助。 关键词:碳排放核查;室内气体排放标准;核查问题1 引言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对于环境具有直接影响[1]。因此,我国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检查工作格外重视。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问题一直是广大民众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一般来说,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需要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查,并全权对排放量进行控制。在对碳排放进行核查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基本数据分配配额对其展开分析。在后续的核查环节做好管理工作。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理论帮助。 2 碳排放核查概述 2.1 碳排放核查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企业的不断崛起,我国碳核查市场供不应求[2-3]。现阶段,我国纳入交易的控排企业大约仅有一万家。在这其中,第三方核查企业占比不到3%。因此,若想按时完成碳排放气体的核查工作,并且确保核查最终结果真实可靠,则严格对核查机构的选择以及核查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挑选。但通常来说,若选择第三方机构对温室气体展开核查工作,后续招标过程中无法对室温气体排放进行咨询。这会导致核查机构无法按时完成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或者对最终的核查结果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局势下,一些其他碳资产管理单位可为求助者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但相较于正规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这些企业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过程中存在很大差距。甚至在对碳排放检查过程中还会出现数据误差。这不仅对造成室温气体排放处理问题,同时也会误导企业,最终出现核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局面。 2.2 碳核查标准实际情况 碳核查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对于室温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视程度极高,但对相关气体的排放标准把控仍存在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国碳交易领域的核查标准参差不齐,不同的第三方处理机构有着不同的核查标准。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核查指南中存在与行业划分不符的问题。除此之外,碳排放核查的计算公式在实际应用中,对核查的工序相互存在差异。这就会造成企业的碳排放监测计划难以得到良好的执行。而且,许多核查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所应用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碳排放处理工作具有不一样的理解。以上这些情况都会造成我国碳交易体系中的不公平情况出现,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3 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的主要问题3.1 碳核查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碳核查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由于我国碳核查行业协会没有正式建成,尽管全国碳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起草了相关条例文件,但正式的核查体系仍未建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少相关的监管方法,造成碳核查工作难以保证其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其他检查机构质量难以控制,一些核查机构自身的咨询认证系统并不完善,也会影响到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3.2 碳交易法律系统不够统一 当前,我国碳交易法律系统也存在不够健全的问题。碳交易相关法律不够统一,则会造成在进行碳交易项目中,双方利益难以保障。现阶段,我国现有七个碳排放交易权试点,其中五个试点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余下两个试点尽管已经发布相关法律,但在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而且有的仅是通过了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并没有建立健全的碳交易管理规定。这就会造成碳交易难以确保其质量,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等问题。由于政府文件的应用效果不佳,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相关管理者应重点对碳交易法律系统进行统一,这样才能够完善碳交易领域的管理工作,提升碳排放核查的整体质量。 3.3 碳核查费用高低不齐 我国碳核查工作一般由地方财政支付。但随着近几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工作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碳核查的费用也出现高低不齐的情况。温室气体排放处理核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的保证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样才能够降低最终核查费用,保证核查结果真实可靠。 4 碳排放核查工作的应对策略4.1 完善碳核查体系 当前,进一步完善碳核查体系,并且重点对碳核查业务进行拓展,提升核查能力。可以采取机构自愿申请方式,确保碳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引进专家团队,提升碳核查工作中的审定程序能力。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碳排放核查的监管力度,全方面的评估核查机构的信用等级,为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更多保障。同时,对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按照资质分级管理,这样能够有效提高核查机构的执行能力。 4.2 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 加强对碳排放核查的管理,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能够有效提升我国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执行效率以及质量。通过完善碳排放核查监察系统,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能够更好的对碳排放核查进行管理和监督。借助互联网,在虚拟平台搭建核查机构交流页面,可以普及碳排放处理的相关知识,分享碳排放技术经验。对相关数据进行融合,并在其中植入碳排放监管管理法,能够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对碳排放核查费用进行统一规定,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政府部门同时对碳排放核查工作进行监管,最终能够全方面的保障碳排放核查质量。可以从当前我国建立的排放交易试点入手,逐步实现对相关碳排放核查步骤的健全和完善。同时,还应对碳排放的总量进行完善,实现由地方管理转变到区域管理,最终更好的解决当前我国碳排放核查工作中所面料的各类问题,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领域的健康发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附件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参考条件 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一、导言 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由于无节制的排放而带来的危害,气候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国都开始重视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合作探索寻求规制该问题的方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制度设计的《京都议定书》成为两个最重要的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其他排放。议定书规定国家间可以进行碳排放交易,也就是说难以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配额,来用于本国的发展。 在不同的国家碳排放交易有不同的形式,各国都在积极寻找适合本国的交易形式,因此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碳排放及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一)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根据王陟昀博士对碳排放的定义,碳排放权的概念是源自于排污权。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目的。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碳排放

交易是以《京都议定书》为基本依据的,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以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位约束条件,以此来对二氧化碳进行管制的一种手段。碳排放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对单个排放主体下发排放配额,各单个排放主体只能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碳排放,排放需求低于配额的主体可通过市场交易将排放配额有偿转让给排放需求超过配额的主体。依据笔者的理解,笔者认为以上解释能比较全面的概括碳排放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以投入到市场中进行交易和获得利润的稀缺资源。这样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并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来节约碳排放权指标,既可以为未来发展而进行储备,也可以投入市场获利;另一方面,若企业为实现减排目标需承担较大的成本,可以通过向碳市场交易购买碳排放权来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由于这种碳排放模式是建立在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内容 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很多方面,王文军对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容的介绍,该作者把碳交易体系的范围界定与总量目标的确定,分配机制问题,碳抵消制度以及监测、报告和核查四个方面作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方面的内容。笔者较赞同将碳排放交易体系划定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确定碳排放

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碳管理体系2020版-呼和浩特市

DB1501/ T 0009—2020 碳管理体系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领导作用、策划、实施、绩效评价、改进。使组织采用过程方法实现碳管理绩效,包括减少碳排放量,持续改进碳排放绩效。本标准适用于碳排放组织。本标准可单独使用, 也可与其他管理体系整合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 ISO 14064-1:2018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 32150、GB/T 19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3.1 碳管理体系 carbon management system 组织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而建立的管理方针、目标、过程和程序及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的集合。3.23.2 碳排放核算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对碳排放进行量化的活动。 3.33.3 碳排放强度 intensity of carbon emission 组织单位产品产量或产值的碳排放量。 3.43.4 碳排放管理团队 carbon emission management team 组织内部负责实施碳排放管理活动、持续改进其碳排放绩效的相关人员。 3.53.5 1

DB1501/ T 0009—2020 2 碳排放源 carbon emission source 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 3.63.6 碳排放量 carbon emissions 组织在一定时间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3.73.7 碳源流 carbon source flow 流入组织或流出组织边界的化石燃料、含碳的原材料、含碳的产品或含碳的废物。 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废气如果被现场回收利用而不流出组织边界,则不属于碳源流。 3.83.8 碳排放权 carbon emission rights 组织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获得的碳排放指标从而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3.93.9 碳配额 carbon emission quota 由碳交易管理部门发放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额度,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4领导作用 4.1领导作用和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面证实其对碳管理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对碳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b)确保制定低碳发展战略和目标; c)确保碳管理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d)促进使用过程方法和基于风险的思维; e)确保碳管理所需的资源是可获得的; f)确保碳管理信息的有效沟通; g)确保碳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 h)促使人员积极参与,指导和支持其为碳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贡献; i)推动碳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j)支持其他相关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领导作用。 4.2组织的机构、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相关的机构、职责和权限得到分配、沟通和理解。 最高管理者应分配职责和权限,以确保: a)碳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 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最新2015版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 告编写指南(2015版)

附件4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2015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3.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 算方法》GB/11062-1998;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 -其他监测及校准标准。

4.IPCC编制指南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要点解析 1、组织边界: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界,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排放源边界:算:化石燃料燃烧、脱硫剂耗用、净购入电力; 不算:生活能耗、外购热力 什么算、什么不算判别原则是什么?“净”购入到底是什么意思? 生物质、垃圾焚烧电站怎么处理? 3、化石燃料活动水平数据口径 “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账或统计报表来确定”表述不够清晰,发电企业统计口径复杂。 试点中的实践经验:煤炭的实践、燃料油和柴油的实践、天然气的实践。 3、化石燃料排放因子数据口径 (1)油、气、电、脱硫剂一般采用缺省值 (2)对煤的要求较高:含碳量必须实测、氧化率可实测 讨论:方法学关于煤炭缩分样本检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操作性如何,样本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如何净购入电力数据口径:购入、净购入的区分为什么要强调“净”上网电量、直供电量怎么抵扣

发电企业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1、边界核查:包括企业的组织边界、地理边界和主要生产运营系统等;企业的组织边界、核算边界以及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设施与前一个年度以及基准年度相比是否有变化。 2、组织边界和地理边界: 可审核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记录(4)房地产权证明(5)厂房租赁合同(6)财务审计报告 3、主要生产运营系统: 可审材料:(1)厂区(建筑)平面布置图(2)工艺流程图(3)重点设备清单(4)固定资产租赁、转让记录(5)能源统计表及能源利用状况 4、计量设备的检定: 皮带秤、热量仪、工业分析仪、电子天平、马弗炉等涉及计量和测量化石燃料的“量”、“质”的设备是否定期按规定检验、校验合格;涉及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第三方机构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及核查资料准备

第三方机构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 及核查资料准备一、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 核查前期工作核查报告编 制、评审、 提交及归档、--核查准备--文件评审 -- 首次会议召开-- 文件评审与现场勘验--末次会议召开 --核查报告编制--技术评审-- 报告提交--资料归档 核查现场 评审核查准备工作-核查计划制定,确定核查组成员及分工,向企业提供核查计划,确定核查时间及企业参与人员。 核查文件评审-审阅企业排放报告,向企业提出核查资料清单。核查现场评审-包括召开首次、末次会议、文件评审和现场勘查,首次会议主要对核查过程进行整体介绍,文件评审时根据核查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确认排放报告信息的准确性。现场勘查主要通过现场查验对报告中的企业核查范围、主要排放设施、活动水平数据监测设备等信息进行确认,末次会议对核查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初步总结。

核查报告撰写-根据现场评审结果撰写核查报告,并对业主提出不符合,企业修改排放报告后关闭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完成核查报告撰写。 核查报告技术评审-核查机构指定的独立技术评审人员对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相关评审意见,核查组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成最终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提交-最终核查报告经机构负责人批准、业主确认后,上报河北省发改委。 资料归档-核查组对核查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核查资料清单 企业需要根据第三方机构要求准备核查时审阅的文件资料,包括主要文件清单如下:(以化工行业为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组织机构图(碳排放边界覆盖),企业、相关部门简介;企业边界、厂区边界变化情况; 3.企业更名工商登记记录(若有更名); 4.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记录(若有); 5.设备租赁、转让记录(若有); 6.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企业边界图、厂区平面图;

碳排放计算方法

碳排放计算 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可以通过实际能源使用情况,比如燃料账单/水电费上的说明,来乘以一个相应的“碳强度系数”,从而得出您或您家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精确数字。 典型的系数 大气污染物排放系数(t/tce)(吨/吨标煤) SO2(二氧化硫)0.0165 NOX(氮氧化合物)0.0156 烟尘0.0096 CO2(二氧化碳)排放系数(t/tce)(吨/吨标煤) 推荐值:0.67(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参考值:0.68(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 0.69(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 火力发电大气污染物排放系数(g/kWh)(克/度) SO2(二氧化硫)8.03 NOX(氮氧化合物)6.90 烟尘 3.35 如何计算减排量 近年来,全球变暖已成为全世界最关心的环保问题,造成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的温室气体产生,而温室气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二氧化碳(CO2),而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是现代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的,归根到底是大量使

用各种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造成的,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各国纷纷制定了减排二氧化碳的计划。 通过节约化石能源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是减少二氧化 碳排放的两个关键。在节能工作中,经常需要统计分析二 氧化碳减排量的问题,现将网络收集的相关统计方法做一 个简单整理,仅供参考。 1、二氧化碳和碳有什么不同? 二氧化碳(CO2)包含1个碳原子和2个氧原子,分子量为44(C-12、O-16)。二氧化碳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无味气体,空气中含有约1%二氧化碳。液碳和固碳是生物体(动物植物的组成物质)和矿物燃料(天然气,石油和煤)的主要组成部分。一吨碳在氧气中燃烧后能产生大约3.67 吨二氧化碳(C的分子量为12,CO2的分子量为44, 44/12=3.67)。 我们在查看减排二氧化碳的相关计算资料时,有些提 到的是“减排二氧化碳量”(即CO2),有些提到的是“碳排放减少量”(以碳计,即C),因此,减排CO2与减排C,其结果是相差很大的。因此要分清楚作者对减排量的具体 含义,它们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即减排1吨碳(液碳或固碳)就相当于减排3.67吨二氧化碳。 2、节约1度电或1公斤煤到底减排了多少“二氧化碳”或“碳”?

新汽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 (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6803190.html, [ 2005-8-30 11:28:29 ]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 李怀斌 [推荐] [大中小] [关闭窗口] 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其 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 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全文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是什么?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简称GHGP)是国际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旨在帮助政府和企业理解、测量与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历经十余年合作开发,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与世界各地的企业、政府以及环境组织一起,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可信、有效的新一代计划。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6803190.html, 它是世界上几乎所有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和管理计划的基础——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到气候登记处(The Climate Registry)——也包括个体企业编制的数以百计的温室气体清单。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国际认可的管理工具,帮助他们的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竞争,帮助他们的政府针对气候变化做出决定。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企业标准》)是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最核心的标准之一。《企业标准》为企业和其他组织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提供了标准和指南。它涵盖了《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核算与报告。它是根据如下目标设计的: ?帮助公司运用标准方法和原则编制反映其真实排放的温室气体清单 ?简化并降低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的费用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6803190.html, ?为企业提供用于制定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策略的信息 ?提高不同公司和温室气体计划之间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6803190.html,/

深圳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深圳市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一、组织边界 组织边界原则上不包含职工宿舍在内,若存在职工宿舍产生的碳排放量难以剔除的特殊情况,经受核查方与核查机构协商一致,可将该部分碳排放量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并对此情况作详细描述。 二、运行边界 1.若受核查方与其它独立法人组织签订外包合同(或协议),则根据外包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所用的电、燃料等产生的费用由哪方实际承担,外包部分的排放源就应归入该方的运行边界;若受核查方与个人签订外包合同(或协议),则外包部分的排放源应纳入受核查方的运行边界。 2.若受核查方对某排放源/排放设施具有运行控制权,但所核查年度内受核查方未使用该排放源/排放设施,则该排放源/排放设施仍应被识别。 3.若排放源(如汽油、柴油等)用于多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如交通运输工具、备用发电机等),则各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对应的排放源均应被识别;若排放源活动数据无法具体归入每一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则排放源活动数据可全部计入最主要的排放设施/设备/活动中,排放因子也选取其对应的排放因子。 4.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源(无论是受核查方自有锅炉使用生物质燃料还是外购蒸汽是由生物质燃烧产生)应被识别,但排放量不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受核查方

外购蒸汽若是由生物质燃烧产生,则受核查方应提供相关证据。 5.企业为员工私人车辆提供的福利性用油报销,不应纳入受核查方的运行边界。 6.若受核查方存在二氧化碳灭火器,则应予以识别,但无须量化其产生的碳排放。 7.若受核查方为电力输配企业,则由于输配电线路上的电量损耗产生的碳排放应纳入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输配电损失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电厂上网电量+自外省输入电量-向外省输出电量-售电量)×南方区域电网EF OM值×二氧化碳全球增温潜势值。 三、数据凭证 1.核查中需进行交叉检查,即对同一个活动数据采用两种以上(含两种)的凭证进行交叉检查,以保证活动数据的准确性。 2.可接受ERP系统(即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数据,但应进行交叉核查,应确保所核查年度与历史年份采用的是相同或具有同等功能的ERP系统,且ERP系统数据真实、可信。 3.可接受物业管理处出具的用电收据通知单,同时应交叉检查电费发票、合同、抄表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若工业园区中多个组织共用电表,可接受经相关组织签字的结算单据,属文件证据,宜进行交叉检查。 4.涉及受核查方组织边界划分的外包合同(或协议),若经受核查方同意,则核查机构应获取外包合同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若因合同涉及保密等问题而受核查方不同意核查机构获取其复印件,则受核查方应对费用结算方式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交给核查机构作为佐证材料。 四、数据处理 1.共用排放源划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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