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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修改)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修改)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修改)

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酒店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资金周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挂账单位的信用管理,避免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应收款项管理活动的有关部门或人员。

第二章应收款项的范围

第三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应收账款是指酒店因销售客房、餐饮、会议、停车等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买产品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

第五条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外酒店经营中发生的其他债权,如社保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挂靠的社保公积金款、预付的宿舍等各类押金等。

第三章应收账款的管理

第六条根据业务类型、业务量及客户信用等级的不同,应收账款实行“双限”的签单挂账管理,即是指允许客户在约定信用额度和信用限期内先消费后结算。

第七条签单挂账范围

(一)有签订签单挂账协议的单位。

(二)有签订销售或业务合同协议已付定金或约定

“先消费后对账结算”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内部所属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签单挂账的管理

(一)原则上在签单挂账范围外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签单挂账消费的。如因特殊原因,关系单位或关系人需临时挂帐(无挂帐合同)的,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临时挂账。

(二)如需签单挂账的,须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签单挂账。未经审批的签单挂账一律无效,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三)如未能事先书面审批的,可先以微信、电话或口头形式进行审批,事后补签。

(四)签单挂账协议或销售或业务合同协议中,消费单位必须指定签单权限人,预留签单权限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字字样等信息。

(五)酒店合同协议签订人应及时将签单挂账协议、销售合同协议或业务合同协议交财务部核数员,由核数员负责通知前厅、餐厅等相关部门,并完善前厅管理系统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签单权限等信息。

(六)签单挂账单位消费时,由签单权限人员通过销售部预订或前厅部门负责人通知。如无提前预订或通知,客户直接在前厅提出签单挂账的,前厅人员应及时联系销售部或部门负责人核实情况,确认真实身份后,3日内补办签单挂

账手续。如因前厅人员没有核实情况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如前厅人员向销售部或部门负责人核实过情

况的而无补手续的造成损失的,经查证无误后,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七)前厅人员应准确掌握签单挂账单位的消费情况,如办理签单挂账时发现有超信用限额的情况应停止挂账,并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与相关部门沟通处理。

第四章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第九条所有其他应收款应有完善的手续,签订合同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通知等。没有手续或资料的,财务不得列为其他应收款管理,需及时跟进收款。

第十条财务每月应整理其他应收款,核对回款结算情况,及时催收或通知责任人催收。

第五章应收款项的责任主体和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应收账款发生过程涉及的环节和管理要求,明确应收款项责任主体和分工。

(一)业务经办人对应收账款全程负责,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客户管理、业务对账、催收回款等,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

(二)前厅部主要负责签单挂账消费和迟付账的核实及客账处理,保证客账结算的及时性、客账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以免收款产生纠纷。

(三)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和审核,督促款项催收和监督回款结算情况,避免出现忘收漏收少收情况的发生。

第六章应收款项的回款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按消费单位设置应收款项明细账,及时反映应收款项的发生,余额的增减变动,监督信用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每月清查应收款项,并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核对信用额度和期限,核对回款结算情况,及时催收或通知责任人催收。

第十四条业务经办人应在客户消费后及时对账,并取得有效的对账单凭据交财务部作为应收款项挂账的原始凭证保管,确保债权明确有效。如因对账不及时造成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对账单内容包括当期尚未结清的每笔业务记录和回款记录,对账单应盖章并有业务经办人和客户方有效授权人双方签字。对账单一式三份,一份客户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作挂账凭证,一份业务经办人留存备查。如因对账单未取得客户有效确认导致不能收款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应收款项的发生和形成要附有完整反映销售交易或业务发生情况有效凭证,包括经过审批的销售或业务合同协议,消费挂账协议、已确认的对账单等。以上材料应作为应收款项的原始资料由财务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签约的各类销售业务合同协议是追收欠款的主要文件。对于已签订的各类销售业务合同协议,财务部应根据合同设立合同执行台账,每一合同设一台账,分别按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综合部和业务部门应按类别、客户、地区或时间编订成册,便于合同的查找和履行。

第十八条财务部在清查应收款项时,应同步清查应付款项。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权人,在查明款项内容后,应拟订处理方案经审批后,进行账务抵扣处理,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数额。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财务部进行整理,查明原因,分类拟订处理方案报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原则上,酒店给予回款信用期限为3个月。

第十八条对信用期限内超信用限额的客户,财务应停止客户签单挂账权,修改前厅管理系统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签单权限等信息,并通知业务经办人及时告知客户,督促客户按约付款,同时新发生业务以现结方式结算,

以防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财务部需及时通知前厅部,以免客户在前台产生纠纷。

第十九条对超信用期限和信用限额的客户,业务经办人应提交说明及应收款项清收方案,经审批后,积极跟进催收回款。催收无果的情况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业务经办人工作调动或离职的,应将应收款项作为主要内容逐笔进行交接,说明应收款项发生的原因、回款的时间。对能收到款的应收款项由接手业务经办人跟进催收。对不能收回款存在呆坏账可能的应收款项,应由原业务经办人继续跟进催收。催收无果的,原业务经办人将不得结算。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的逾期款项或恶意欠款的客户,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文件和条款作废。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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