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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解析(doc 10页)

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解析(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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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解析(doc 10页)

案例一:美国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汤姆有限公司案

原告诉称其得到作家周洁茹的许可,获得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以国际互联网络、光盘、磁盘等电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洁茹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原告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发现,被告汤姆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周洁茹两部小说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载的作品是由讯能公司提供。两被告称:讯能公司受汤姆公司的委托,通过与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合同,合作为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进行文学频道设计及制作有关栏目。根据合同约定,汤姆公司的网站与今日视点中心所属今日作家网的相关网页建立了链接。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作品的网页设置了链接,汤姆网站本身并没有实施登载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的义务。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设置链接往往出于增加网站访问量的需要,而增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图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按照权利与义务应相适应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院认为,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播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行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在得知原告起诉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取了停止链接措施,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评:法院判决说理充分,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权而仍然以设置链接的方式提供传播条件,或者在得知权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设置链接的网站不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下一案例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案例二: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根据页面提

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作品《唐吉诃德》。于是,原告刘京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要求被告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而被告以搜狐网站只是与相关网站有链接关系,并未上载原告翻译作品,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被告一周后断开链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唐吉诃德》享有翻译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有一定关系的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结果扩大。被告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其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被告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及时断开链接,使侵权结果得以扩大,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简评: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网站经营者无法对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也有相反的案例。

案例三:叶延滨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

原告系《路上的感觉》一书的著作权人, 2001年1月2日,原告发现多来米黄金书屋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刊登了该书,被告进行了链接。原告为此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却置之不理。使用被告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检索原告的作品,是通过网页全文检索系统检索到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的相关信息后与该页面生成临时链接实现的。这种相关信息,仅限于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等特定的信息,而不包括作品本身;这种相关的网页,并不排除其他含有类似的相关信息的网站的网页,而且网页的内容也不限于原告的作品;这种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因此,这种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因此,驳回原告叶延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Leslie Kelly诉Arriba Soft Corp.案

原告Leslie Kelly拍摄了许多美国西部的照片。这些照片有的放在Kelly 的网站上,有的放在其授权的网站上。被告Arriba Soft Corp.是搜索引擎经营商,该搜索引擎是以小的图片形式来显示搜索结果,被告通过采用链接和视框技术展示原告完整图片,用户通过点击任何一个被称为“拇指”的小图片,就可以看到一个和原来的图片一样大的图片,被告在展示图片的网页上还注明该图片的来源。当原告发现他的照片是被告搜索引擎图片数据库的一部分时,就向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法院认为被告虽完整地复制原告的图片,但这些图片是以“拇指”图片形式存在,因此其起到与原告原始图片完全不同的功能,被告的使用并不是替代原告的使用,因此在搜索引擎中对“拇指”图片的制作和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但是这种展示大的图片的行为则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公开展示其作品的排他权利。

简评:图片在互联网上的运用非常广泛,很多搜索引擎商因此开发出专门搜索图片的搜索引擎,通常也是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缩略图,点击可以看到大图。搜索结果由于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它事实上并不复制图片,只是链接了相关图片,然而正因为如此,点击缩略图就可以看到大图,使得访问者可以避开他人网站首页直接浏览图片,而且无须浏览与图片相关的其他信息,从而损害了原网站所有人的权益。与此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案例五:雪特蓝时报诉雪特蓝新闻报案

在被告发行的电子版报纸中,逐字复制了原告的新闻标题,同时以链接的方式,使读者可以直接到原告的网站阅读该新闻。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建立网站发行电子版报纸,是因为看好网络广告的市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链接的行为,当时虽未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但长期看,必然造成原告的损失,所以判定原告胜诉。

案例六: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案

原告诉称其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开设的金融城网站中发布经其独家绘制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为开设此栏目,专门组织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制作了用于整理外汇数据的程序,并投入了大量的

物力,“交易走势图”现已成为金融城网站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交易走势图”建立链接,其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财智网是“交易走势图”的开发制作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承认曾对原告网站上的“交易走势图”设立链接,当得知原告公司不同意这种链接后,随即取消了链接。在建立链接时没有对其做过任何修改,所以这种链接并不会导致访问者的误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经营者均在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以吸引访问者,同时也希望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而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访问者误认,而这种误认的必然结果将是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而真正的内容制作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对金融城网站主页以下的次页面内容进行深层链接,其行为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应属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简评:这也是一个深层链接的典型案例。深层链接之所以构成侵权,除了法院分析的访问量因素外,还有网络广告等因素。视框链接也存在相似的问题。

案例七:华盛顿邮报、时代周刊诉全面新闻公司案

被告在其网站利用视框链接技术为用户提供原告网站上的新闻与文章,使用者经全面新闻网站到原告网站浏览时,呈现的却是被告的网址、菜单及广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利用原告网站的内容赚取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提起诉讼。本案以被告停止侵权、双方和解结案。

案例八:华纳唱片公司诉音乐极限网案

华纳唱片公司享有郑秀文相关曲目的版权,而这些歌曲均可以通过登录音乐极限网下载,华纳唱片公司并没有许可这种行为。被告辩称,音乐极限网站上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不是下载服务,不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经审理,北京市一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下载的歌曲并非来源于此网站,但网络用户在不脱离该网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获得选中歌曲的下载,该过程足以使网络用户认为提供歌曲下载服务者为该网站,因此,被告所提供的内容下载服务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电子商务专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第1题: ( )就是使计算机在某一灾难时刻自动复制数据的技术。瞬时复制 第2题: S/MIME是一种( )软件。电子邮件加密 第3题: 订货过程中必须保持的库存量是( )。基本库存 第4题: ( )即安全电子交易的英文缩写。SET 第5题: 安全电子交易采用( )来鉴别消息真伪,有无涂改。算法 第6题: SET通过使用( )保证了数据的保密性。公共对称 第7题: SET通过使用( )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数字签名技术 第8题: ( )体制,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相同或者一个可由另一个导出。对称密码 第9题: 现代密码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切秘密寓于( )中。密钥 第10题: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就是对明文进行算法处理,使其成为( )。密文 第11题: 下列关于对称密码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传递渠道 第12题: 下列关于非对称密码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加密密钥公开 第13题: 电子商务安全的( )指阻挡不希望的信息和网络入侵者。防御性 第14题: ( )保护电子商务系统数据不被篡改、破坏和非法复制。系统软件系统安全第15题: 电子商务系统必须保证具有十分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必须保证网络安全的4大要素,即信息传输的保密性、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发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第16题: ( )指阻止合法用户使用服务和系统。拒绝服务 第17题: 采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发送保密文件时,接收方使用( )。?接受方的私钥 第18题: 设计加密系统时( )是公开的。密码算法 第19题: 关于数字证书的原理说法正确的是( )。加密解密 第20题: 以下哪一项不是保证网络安全的要素?( ) 唯一性 第28题: 不属于计算机安全控制制度的是( )。犯罪制度 第21题: 在互联网上,不单纯使用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是因为( )。难以管理 第22题: 密码框其实只是一个( )。单行文本框 第23题: 网上调查要注意的问题有Internet的安全性问题和( )。样本问题 第24题: 所谓对称加密系统就是指加密和解密用的是( )的密钥。相同 第25题: ( )是运行在防火墙主机上的专门应用程序或服务器程序,这些程序根据安全策略接收用户对网络服务的请求并将他们转发到实际的服务。代理服务 第26题: 通信安全最核心的部分是( )。密码问题 第27题: 设计加密系统时,真正需要保密的是( )。密钥 第29题: ( )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是企业网络营销取得成功的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30题: 为防止采购暗箱操作,( )不能分散管理。结账复算 第31题: 采购申请模块的功能包括( )。采购申请 第32题: 需要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的产品是( )。杀毒软件 第33题: 网上交易,参与交易的人是通过( )来确认彼此的身份参与交易的人 第34题: ( )是指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受到保护,没有在未经授权或偶然的情况下被更改或破坏。不可钻凿性 第35题: 下述哪个是防火墙的作用?( ) 特殊点的访问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4854.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4854.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594854.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doc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标准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编制单位:商贸教研室 编制日期: 经济管理系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定位与设计 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2.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 表1 学习领域知识、能力、素质分析表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总结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总结 电子商务从产生至今虽然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其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近些年的案例层出不穷。 1.台湾黑客对某政府网站的攻击(1999年8月) 该网站运行的系统是SunOS,版本比较旧。当时大陆黑客出于对李登辉"quot;两国论"quot;谬论的愤慨,为谴责李登辉的分裂行径,于8月份某日,一夜之间入侵了数十个台湾政府站点。台湾黑客采取了报复行动,替换了这个网站的首页。经本站技术人员P分析,在该系统上实际存在至少4个致命的弱点可以被黑客利用。其中有两个RPC守护进程存在缓冲区溢出漏洞,一个CGI程序也有溢出错误。对这些漏洞要采用比较特殊的攻击程序。但台湾黑客并没有利用这些比较高级的攻击技巧,而是从一个最简单的错误配置进入了系统。原来,其缺省帐号infomix 的密码与用户名相同!这个用户的权限足以让台湾黑客对web网站为所欲为。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我们有部分系统管理员不具备最起码的安全素质。 2.东亚某银行 (1999年12月) 该网站为WindowsNT 4.0,是这个国家最大的银行之一。该网站BankServer 实际上有两道安全防线,首先在其路由器的访问控制表中(ACL)做了严格的端口过滤限制,只允许对80、443、65300进行incoming访问,另一道防火墙为全世界市场份额最大的软件防火墙FW,在FW防火墙上除了端口访问控制外,还禁止了很多异常的、利用已知CGI bug的非法调用。在12月某日,该银行网站的系统管理员Ymouse(呢称)突然发现在任务列表中有一个杀不死的CMD.exe进程,而在BankServer系统上并没有与CMD.exe相关的服务。该系统管理员在一黑客聊天室向本站技术人员F求救。F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NT系统已经遭受入侵的迹象。通过Email授权,F开始分析该系统的安全问题,从外部看,除WWW服务外,BankServer并没有向外开放任何有安全问题的服务。但F在该网站的上游路由器发现一个安全问题,允许入侵者获取该路由器的配置文件和破解密码。经过系统管理员Ymouse的再次授权确认,F仅用了3分钟,就获取了该路由器的访问密码;登录路由器后,经过复杂的分析发现,虽然该银行网站没有incoming 的可疑通信,却发现BankServer正在向外连接着另一台NT服务器Wserver的139端口。通过进一步的分析,证实有人从BankServer登录到了Wserver的C 盘。Wserver是一台韩国的NT服务器,不受任何安全保护的裸机。F对Wserver 进行了一次简单的扫描,结果意外地发现Wserver的管理员帐号的密码极为简单,可以轻易获取对该系统的完全控制。更令人吃惊的是,在这台韩国的服务器的C盘上,保存着上面提到的东亚某银行的一个重要数据库文件!更多的文件正在从BankServer上往这台韩国的Wserver上传送! 3.借刀杀人,破坏某电子公司的数据库 (2001年2月12日)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完整版)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试题参考答案

全国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 选均无分。 1.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中,经营风险分析属于( B ) A.电子商务网站背景分析B.电子商务网站效益分析 C.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指标分析D.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维护方法分析 2.根据美国学者的观点,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方法,以满足企业、商人和顾客的需要为目的,其所采用的手段不. 包括 ..( A ) A.增加交易时间B.改善服务质量 C.增加服务传递速度D.降低交易费用 3.将平面文件转变成EDI标准格式的软件是( C ) A.转换软件B.通信软件 C.翻译软件D.编辑软件 4.与传统广播电视教学手段相比,网络教学所具备的特点是( C ) A.远程B.异地 C.交互式D.电子化 5.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核心是( A ) A.服务器B.网络 C.交换机D.存贮设备 6.微软IIS (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er)软件属于( D ) A.浏览器B.操作系统 C.数据库D.Web服务器 7.网上拍卖与传统拍卖最主要的区别是( D ) A.拍卖主体和客体的不同B.拍卖环境和主体的不同 C.拍卖手段和客体的不同D.拍卖环境和手段的不同 8.EDI网络传输的数据是( C ) A.平面文件B.映射软件 C.标准化的EDI报文D.商品检验报验单 9.到目前为止,电子支付仍旧存在的问题是( B ) A.速度B.安全 C.方便D.额度 10.保证数字证书难以仿造的方法是( A ) A.CA的数字签名B.CA的承诺 C.证书持有者的承诺D.信息的加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安全法律对策 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 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网上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前提的。所谓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虽然起初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计的,也不是单纯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却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作为一种现存的支付方式,网上电子支付是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的。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1]一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化,就以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转的信息传递;二是以某种形式的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信息的递就是资金的传送。对此,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电子支付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 Internet 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方式来实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创新,银行作为社会信用的支付中介功能也在这一大背景下获得了质的突破,电子支付就是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金融电子化表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综合成本的降低,实际上也就减少了国家相应的经济投入。电子支付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支付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的运作实际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案例二: 黑客热衷攻击重点目标 国外几年前就曾经发生过电子商务网站被黑客入侵的案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近两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浙江义乌一些大型批发网站曾经遭到黑客近一个月的轮番攻击,网站图片几乎都不能显示,每天流失订单金额达上百万元。阿里巴巴网站也曾确认受到不明身份的

网络黑客攻击,这些黑客采取多种手段攻击了阿里巴巴在我国大陆和美国的服务器,企图破坏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台的正常运营。随着国内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也将迅速发展并给人们带来更大便利,但是由此也将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黑客针对无线网络的窃听能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总结:黑客攻击可以是多层次、多方面、多种形式的。攻击电子商务平台,黑客可以轻松赚取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比如:窃取某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资料,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破解用户个人账号密码,可以冒充他人购物,并把商品货物发给自己。黑客有可能受经济利益驱使,也有可能是同业者暗箱操作打击竞争对手。攻击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往往是专业的黑客团队,要想防范其入侵,难度颇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比如数量庞大的团购网站,对抗黑客入侵更是有些力不从心。如果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面临极大威胁。

电子商务法实训教学案例.doc

“电子商务”课程教学实践案例

使用说明 本案例库是针对电子商务课程的学生实践时的案例或背景。学生通过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或决策,完成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分析和知识的学习。案例针对不同专业特点,选择了不同的案例,案例中的企业也具有各专业对应行业企业,因此能与专业知识结合。使学生更能感兴趣。 案例没有给出所有细节,主要目的是给学生留出足够空间,由学生去设想和完成。这也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过程。上课教师要根据知识点由扮演的学生完成细节设计,并进入角色运作。

目录 使用说明 (1) 目录 (2) 1信管案例 (3) 2工商管理电子商务案例 (6) 3物流案例 (11) 4金融案例 (14) 5会计案例 (17) 6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实例 (21) 7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实例 (26) 8工程管理电子商务实例 (32)

1 信管案例 教学目的: B2C是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商务活动,它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主要的商务形式,"B2C网上购物网站"是实现这种商务活动的电子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来选择所需的功能系统,组成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通过案例,了解B2C电子商务网站的设计方法与技术基础。 背景介绍: A服装饰品设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是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服装饰品系列企业。公司自创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对女性着装的饰品探索与研究。公司推出的服装饰品始终走个性化、系列化、多元化的道路。 公司拥有全套从韩国进口的先进生产设备,拥有自己固定的厂房及配套宿舍等。现有员工5000多人。产品设计以简洁、时尚、优雅为主。 公司主要经营:烫钻,烫片,高温压花,压边,珠管,反光片,及烫印的各种精彩图案。 公司现行销售管道有二,其一是来自周边地区的顾客;其二是通商品目录订购,并不主动散发商品目录,只在顾客索取时才提供。基于其独特的路线风格,公司的产品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业务量也在不断扩大。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销售成本,扩大客户群为目标,公司决定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因特网上增设电子商务网站。 系统功能简介: 根据对公司目前需求的调查与分析,B2C网站的系统功能模块如下:

2020年电子商务法规重点参照模板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2)媒介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及其分析

1. 网络病毒与网络犯罪 2006年12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一只憨态可掬、颔首敬香的“熊猫”在互联网上疯狂“作案”。在病毒卡通化的外表下,隐藏着巨大的传染潜力,短短三四个月,“烧香”潮波及上千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1亿元。 2007年2月3日,“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李俊落网。李俊向警方交代,他曾将“熊猫烧香”病毒出售给120余人,而被抓获的主要嫌疑人仅有6人,所以不断会有“熊猫烧香”病毒的新变种出现。 随着中国首例利用网络病毒盗号牟利的“熊猫烧香”案情被揭露,一个制“毒”、卖“毒”、传“毒”、盗账号、倒装备、换钱币的全新地下产业链浮出了水面。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电脑内部会生成带有熊猫图案的文件,盗号者追寻这些图案,利用木马等盗号软件,盗取电脑里的游戏账号密码,取得虚拟货币进行买卖。 李俊处于链条的上端,其在被抓捕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至少获利15万元。而在链条下端的涉案人员张顺目前已获利数十万了。一名涉案人员说,该产业的利润率高于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业。 有了大量盗窃来的游戏装备、账号,并不能马上兑换成人民币。只有通过网上交易,这些虚拟货币才得以兑现。盗来的游戏装备、账号、QQ账号甚至银行卡号资料被中间批发商全部放在网上游戏交易平台公开叫卖。一番讨价还价后,网友们通过网上银行将现金转账,就能获得那些盗来的网络货币。 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每次要价500元至1000元不等,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据估算,被“熊猫烧香”病毒控制的电脑数以百万计,它们访问按流量付费的网站,一年下来可累计获利上千万元。 有关法律专家称,“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是典型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犯罪的行为会大量出现,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对我国的网络立法明显滞后,如何保障网络虚拟财物还是个空白。除了下载补丁、升级杀毒软件外,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约束病毒制造和传播,更无法来保护网络虚拟钱币的安全。 根据法律,制造传播病毒者,要以后果严重程度来量刑,但很难衡量“熊猫烧香”病毒所导致的后果。而病毒所盗取的是“虚拟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这可能导致李俊之外的很多嫌疑人量刑很轻或定罪困难。 2. 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庭审 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但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2005年6月3日,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子商务典型案例

电子商务典型案例淘宝的商业成功淘宝作为电子商务的典型成功案例,得到众人的口口相传,当然也成为业界的一个传奇。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为工具,使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 电子商务是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持续优化的过程。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 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企业对政府(Business-to-government)业务流程(Businessprocess等 5 种模式,其中主要的有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业务流程(Busi nessprocess)34模式。随着国内In ternet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In ternet 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日渐流行,市场份额也在迅速增长,电子商务网站也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最常见之安全机制有SSL(安全套接层协议) 及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两种。 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电子商务的先驱IBM 公司于1996 年提出了Electronic Commerce (E-Commerce)的概念,到了1997 年,该公司又提出了Electro nic Bus in ess (E-Busi nes§的概念。但我国在引进这些概念的时候都翻译成电子商务,很多人对这两者的概念产生了混淆。事实上这两个概念及内容是有区别的,E-Commerce应翻译成电子商业,有人将E-Commerce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将E-Bus in ess称为广义的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E-Bus in ess是利用网络实现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E-Commerce集中于电子交易,强调企业与外部的交易与合作,而E-Bus in ess则把涵盖范围扩大了很多。广义上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狭义上指利用Internet 从事商务或活动。 从电子商务的含义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 普遍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 方便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繁杂的商务活动,如通过网络银行能够全天候地存取资金账户、查询信息等,同时使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高。 3. 整体性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不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也可以提高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4. 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它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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