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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机床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恒力机床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恒力机床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恒力机床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恒力机床厂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小海路、南至毓龙路、西至市第一人民医院东家属区、北至莲花路,具体以盐城市规划局2014年7月2日核发的恒力机床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

该项目共计征收280户,其中住宅275户、非住宅5个,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51000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盐政发[2012]13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37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⑴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⑵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⑶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

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且实际用于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5.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具体补助标准为:①重大疾病补助10000元(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其他类疾病补助5000元(含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②残疾补助(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一、二级残疾的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的补助5000元。③对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低保边缘人员补助5000元(特困职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

(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

2.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

以上9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

对已签协议未搬家让房的被征收人扣除奖励;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有奖励。

(四)安置房

1.安置地点及套数

原地回迁218套(75平米左右58套、90平米左右100套、110平米左右20套、130平米左右40套)。国园壹城90套(93平米左右60套、115平米左右22套,130平米左右8套)。

2.安置房价格及非机动车车库价格

安置房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予以公布。非机动车车库价款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价为准,由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结算。

3.安置房选择顺序

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双积分确定选房顺序,本着“先签先搬、优先选择”的原则。设定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各占300分,按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得分之和排定安置房选房次序,第一名签订协议及第一名按约定搬家让房的分别得300分,依次每递减一户减一分,分值高的优先选房;分值相同的,由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盐城市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被征收人依法享受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征收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

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征收人,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七)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按照盐城市区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八)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六、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补偿费与购房款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亭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亭湖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实施单位应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设计

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红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红西大街西侧拖拉机站楼房 二、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措施 1、由具备拆除技术人员、设备的拆除队伍进行拆除。 2、拆迁现场设置安全警戒线、告示牌等设施。 3、设安全人员全天督察拆迁现场。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 三、本次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安置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的标准,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为基准。 四、拆迁期限 1、年月日至月日前完成评估。 2、年月日至月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 、年月日至月日被拆迁人完成搬迁。 4、年月日完成拆迁。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 2005年日法办理。月篇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新校区后续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进一步改善学院办学条件,保证正常教学和校园安 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银川市相关协调会议精神,确保拆迁工作有序、平稳、 顺利进行,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现就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用地范围内剩余 26户的拆迁事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新校区工程建设,从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目 标,按照“统一组织、各组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部门联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谐有 序”的原则,集中时间、宣传动员,集中力量、包干负责,强势推动,确保按期完成征地、拆 迁和安置任务,为学院新校区二期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创造和谐有序的施工环境。 二、总体要求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剩余房屋的拆迁必须按照依法依规、平稳进行、以自主拆迁为主、 不放弃强制拆迁的原则进行,并在2013年3月底以前完成全部拆迁工作。 - 1 - 三、拆迁工作领导机构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征地拆迁工作在银川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宁夏财经职 业技术学院、自治区农垦局、西夏区政府牵头,各抽调5名精干工作人员成立拆迁工作组, 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本着统筹组织、先易后难、重点突破、 全面拆迁的原则,各工作组明晰责任,明确任务,限时保质保量完成,实行各组负责的工作 任务与相关工作经费挂钩负责制,限时完成,各级各部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保证宁夏财 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后续拆迁工作按时完成。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拆迁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长双府〔2016〕7号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长双府〔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拟对双阳区嵩山路地块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嵩山路、西至华山路、南至明江街、北至丹江街,占地面积5.8万平方米(不包括家属楼、住宅楼)。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8年4月18日至4月27日。区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对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核对测绘数据,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135户,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截止2019年10月,已签协议征收103户,目前还有32户未达成协议,其中商业2户,住改商19户,住宅11户,剩余建筑面积约5400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原则: 该地块整体成立一个自改委,按照签约一户拆除一户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率并搬迁的,享受棚改征收各项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约的不享受棚改征收各项奖励并且政府将依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四、征收补偿资金 剩余户数估算金额约为********元(大写:叁仟肆佰万元)五、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

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最新)

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X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本着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宗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和《X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X街道董邦村,东至规划路,西至农田,南至山坡地,北至山坡地,上述四至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发现依法应予以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及其他设施。 二、征收部门 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X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X市X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电话:X 工作班组:X互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电话:X (经办签订协议单位)。 四、征收实施计划 (一)X年12月10日起,开展前期入户测量和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X年3月29日至X年4月28日拟定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论

证、修改并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30日。 (二)X年7月12日公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公告5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三)X年7月12日起,实施征收的基础工作: 1.召开动员会,讲解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被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权属材料(以下简称“两证”)。 3.组织房屋产权认定部门共同对“两证”不齐或房屋现状与“两证”登记的面积不符的房屋进行房屋合法产权认定。 4.受理自建房分户申请,对符合条件需分户的,提出分户申请, 报征收部门或片区改造指挥部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 分户办理征收手续的依据。 5.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完成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对象进行登记、汇总,上报预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6.片区改造指挥部将货币补偿签约的比例、数量及补偿资金需求 及时报送房屋征收部门。 7.根据各户被征收合法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计算各征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制定各户补偿估价汇总表,并发给被征收人核对。 8.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

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1:丁蜀镇紫砂之源广场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依据及范围 (一)征收目的 因丁蜀镇紫砂之源广场地块项目系旧城区改建工程,已列入2018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公共利益,市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三)征收范围 东至白宕路,南至紫砂路,西至山前路,北至紫砂之源广场。(详见征收红线图)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初步确定本项目共涉及私有住房2户;建筑面积约477.80㎡,其中权证建筑面积241.38㎡,未经登记建筑面积236.42㎡。 二、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在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选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一

致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即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即为多数决定评估机构;未能协商选定和多数决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所得票数列前五位的评估机构(不足五家的全部参加)中,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 通过多数决定、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将协商选定、多数决定、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评估基准价格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本项目概算评估的预评估基准价格为5194元/平方米,经综合考虑初步确定本项目的实施补偿基准价格为5500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及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宜政办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征收当事人对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1 2 偿,宅基地占地面积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积以调查摸底时情况为准。砖混房屋以外墙外围面积计算,小青瓦房屋按“人”字形房屋丈量面积计算。 3、货币补偿的程序。 数据采集。由征收人牵头,房屋被征收户参与,按相关标准丈量。如房屋被征收户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并摄像存底。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逐一加以核实。核实无误后,以新核实的为准。 签订合同。与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房屋被征收户签订合同。 在房屋被征收户签订合同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支付货币补偿费。 4、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农户可在规划区外自行选址,并报***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迁建安置 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对地面建构筑物作价进行补偿,根据原房占地面积在*****对被征收人迁建安置,由其自行进行建房。 1、宅基地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以丈量面积为准,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进行安置。 迁建安置地基为132平方米/个,房屋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房屋占地面积,

每户可选择一个宅基地,原房占地面积与所选地基面积超出部分按200元/平方米补差。原房占地面积与所选地基面积不足部分按34元/平方米补差。 2、迁建安置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3、安置对象认定。以独立建房的单栋房屋为迁建安置户基数,一栋房屋住有几户人的,以一个户头计算,以该栋房屋土地使用证权 3 利人或委托人名义安置。 4、征收人负责办理建房所需的土地使用证等必要证件,其它办证费及建房规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 5、迁建安置程序: 数据采集。由征收人牵头,房屋被征收户参与,按相关标准丈量。如房屋被征收户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并摄像存底。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各科室职责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各科室职责根据三定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即:综合科、征收补偿科、搬迁安置科、动迁信访科。下设莒南县正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秘机要、宣传信息、保密和日常行政等工作; 二、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内部各职能科室,督查各类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协助做好党的组织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等资料的管理; 五、负责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进度信息的归集、统计; 六、负责单位物品及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负责调研、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办理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听证、公告、公布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联合调查摸底工作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负责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七、负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会商、会办政策适用、特殊 户补偿安置等工作; 十、负责房屋征收(搬迁)工作情况的统计和上报; 十一、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拟定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计划、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交付计划; 二、负责安置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标准的确认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 三、负责安置房的交付审核及相关调配工作; 四、负责存量房源管理; 五、指导各片区、街道的安置房建设; 六、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安置进度的统计和上报;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莒南县正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一、受征收办委托组织拆除公司进行拆除招投标工作; 二、组织旧房搬迁、验收、残值看护、拆除,垃圾清运; 三、对拆除公司进行管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区改造51#地块一期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道东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拟对道东棚户区改造51#地块一期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期地块四至:油库铁路专用线以北,康居苑南区以东,淮河东路以南,沱河路西侧行洪沟以西用地范围内(不含清真寺和租赁站个人用地)。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 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签约期限分为三个时间段(包含节假日)。 第一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二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三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五、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估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在宅基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5月1日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航拍图上有标注,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1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 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毕业后将转非户口迁回本村或将户口暂放在市人才中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最新整理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流程讲解学习

新华社区二期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发展改革局核发); 2.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国土资源局核发); 3.该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确定规划红线。(区规划局核发); 4.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区财政局出具)。 (二)依据以上有关规划,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冻结通告,送达相关部门。 (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

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金城街道、新华社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时组织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公示。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发布评估通知,同时提供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库内),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 3.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区政府报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款的30%。 3.个人商业门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0.85互不找补差价安置;或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1互补差价安置,以用于安置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互补差价。被征收门面房价值高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低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 4.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小闸镇地块文定路(中山西路——田川路)市政配套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小闸镇地块”文定路(中山西路——田川路)市政 配套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现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小闸镇地块”文定路(中山西路——田川路)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五)《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六)《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 (七)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本区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小闸镇地块”文定路(中山西路——田川路)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根据**市**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沪规地(2014)EA**********]所示:**区文定路规划红线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一、使用原则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 30 %;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其他专项资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独立建

XXX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XXX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三里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条征收范围:XX路以西,XX路以东,规划XX大道以北,XX大道以南。 第三条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单位或集体的土地及房产、附属物等,由市政府统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货币补偿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且须在集中安置房源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挑选安置房屋。安置房屋可选楼层为建筑一层以上房屋(1-2层为商业用房时在3层以上选房)。安置房屋设计户型分别为90-140平方米左右,实际户型和面积以市规划局、房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一)、单家独院征收补偿办法:

1、只建一层的按1:1置换,即一平方换一平方。有条件盖二层但因规划控制没让盖的,按一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另照顾20%。 2、已盖房二层以上者,一层按1:1置换,二层按50%或60%置换(A、水电门窗齐全,内外皆粉刷,按60%置换;B、水电门窗不齐全的按50%置换),三层及以上部分和地下室按评估基准价予以货币补偿。 3、凡是与主房不相连或紧贴并低于主房的储藏间、厨房、卫生间、单独门楼等,只能货币补偿,不能产权调换。 4、选择产权调换的,土地一律不作补偿。 5、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差部分的结算 (1)多要: 超过应享受面积1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1680元/㎡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11-2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1980元/㎡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21-3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2680元/㎡结算; 超过31㎡以上,按市场价3800元/㎡结算; (2)少要:少要部分按1680元/㎡退款。 (二)、单元式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单元式楼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办法执行。 2、单元式楼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一平方米换一平方米安置房屋,并按原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缴以下相应差价。 (1)、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原住宅楼房均在单位集体土地上建设(大多为旧房),大部分未履行土地出让手续(个别履行出让手续的,原出让面积比实际占地面积小),本次改造时要将这部分房屋变更为大产权房,在置换新安置房时由被征收人按

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doc

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篇一: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关键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 在城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中,有一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而遗留诸多问题,这些各种各样的问题给房屋登记工作带来不利和瓶颈,严重影响房屋登记的顺利进行,特别是给房屋所有人带来烦心与苦恼。 如何解决好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房屋登记机构必须完成的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所有人权益、依法办事”的工作要求就能够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 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怎样产生的,也可以说,哪些房屋登记问题可以视为历史遗留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篇二: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孙玉明 (安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河南安阳 455000)【摘要】本文通过运用综合了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观察法、实测法、调查研究法等方法对当今我国的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了分析与讨论。首(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先对征收工作中的资源问题、政策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群众情绪问题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我们又对其原因以及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屋征收;问题与解决措施 目前,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国房屋征收的土地越来越多,相关问题也随着房屋征收的进行而暴露出来。由于相关的利益博弈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自然产生各种矛盾,加之相关政策的不完善,资金周转困难、历史遗留问题等各种问题,使房屋征收成为一个政府头痛、群众呼声,制约城市发展的难题。如何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化解矛盾和问题,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笔者浅析如下: 一、征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模板】

附件3: 市(县、区)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示范文本)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三、征收主体: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五、征收实施单位: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为、、、。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三)楼层、面积差价等其他补偿情况。(由各地根据本地补偿政策自行规定) 十一、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南京地铁1号线北延工程(燕子矶站)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因南京地铁1号线北延工程(燕子矶站)项目建设需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现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318号)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相关规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 建设南京地铁1号线北延工程。 二、征收范围 A1地块:东、北至金燕新村、南至太新路、西至和燕路;A2地块:东至和燕路、南至富民路、西、北至太平村43号小区;A3地块:东至和燕路、南至栖霞区饮服公司燕京大酒店、西至南京市栖霞区付食品公司、北至巷道(具体范围以公告的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燕子矶街道,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3622.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1551.28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用于补偿的资金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征收安置房 1、地点:燕子矶新城保障房项目燕江新城 2、套数:41套 七、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为90天。 八、征收补助奖励标准、方式和奖励期限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及奖励 1、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0元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不足1200元的补足至1200元。 3、设备拆移补助费:管道煤气2800元/户、空调200元/台、固定电话310元/部、有线电视400元/户、热水器200元/台、宽带网500元/端口、电增容增至8千瓦280元/户(每增加1千瓦,补助费增加280元)。 4、重大疾病及残疾补助费:被征收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和残疾的,根据病情及残疾等级给予3至5万的补助。 同一人患有重大疾病和残疾的,最高补助为6万元。

2016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2016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一、使用原则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6〕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30%;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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