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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教学文案

最新整理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教学文案
最新整理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教学文案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

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5、促排卵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促排卵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促排卵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用法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确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规范我院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还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资质的医务人员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 ;.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 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除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的催产素药物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严格遵照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日常要经常性地核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数量,发现异常要及时登记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为了加强对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特别管理,这两种药品不放在药房,由妇产科直接领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 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等内容。 8.药房、药库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禁示标志。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并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 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妇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访笔录。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六、宣传工作 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江口县妇幼保健院 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 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 4.1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 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4.1.1复方米非司酮片; 4.1.2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4.1.3米非司酮胶囊; 4.1.4米非司酮胶囊(Ⅱ); 4.1.5米非司酮胶丸; 4.1.6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 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 射液); 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 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 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 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 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 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12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和 运输等记录应按规定保存至少五年。 妊娠禁忌 (1)在避孕失败或不想继续妊娠人群要求终止妊娠且无禁忌症者,可进行终止妊娠方法; (2)孕妇因患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

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中晚期终止妊娠前,无业或流动育龄妇女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单位职工到单位计生办审批后,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三、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在做好登记。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95281

1、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围产期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点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检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或分娩,并在《围产期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2、高危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3、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保科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零报告制度。 4、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踪笔录。 5、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该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0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从业许可,并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承诺,签订责任书。 二、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三、凭证施术制 满足第二条第1款条件的,应出具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满足第二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条件的由有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由二名以上临床医师会诊的医学诊断意见书。申请者凭医学诊断意见书分别到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到计生委科技科开具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符合第二条第5款条件的,由村出具证明到镇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各施术机构凭全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方可施术,在《计划生

育手术证明核查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四、定点施术制 孕十四周以下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执业许可施术。孕十四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实行定点施术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意外妊娠,全部定额免费到定点单位施术;没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无措施怀孕的自费到县定点单位施术。特殊情况需转诊或就地急诊的,需向县计生委申请。危及生命的先行施术,术后24小时内上报。 五、信息通报制 申请人工终止妊娠人员施术后必须将施术单位填写的《信息反馈单》,主动送交《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单位的经办人。 《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经办人及时向村专干、该孕妇随访责任人、镇统计员、免费服务结报人员通报。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实施机构也应及时通报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末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六、责任追究制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酉阳中山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按县委政府和卫生局工作要求,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从业许可,并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承诺,签订责任书。 二、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三、信息通报制 申请人工终止妊娠者术前需签订手术同意书,手术者施术后必须填写孕情记录。 作好手术登记,每月末上报院办。 四、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查实一次,终身出局”的承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酉阳中山医院 B 超使用与管理制度 一、B型超声诊断仪必须是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准字号产品,同时必须是技术监督局抽检合格产品。

二、B型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同时必须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书面承诺,签订不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书。 三、对孕妇进行医学必须的B超检查时,不得进行性别鉴定。四、超声科作好B超检查相关记录。 五、B超室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督查电话和奖励措施。六、对违背本规定,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对违背本规定施行性别鉴定造成后果的,践行“查实一次,终身出局”的承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酉阳中山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件等法律法规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不得销售未经药监部门许可销售的终止妊娠药品。三、药房作好终止妊娠药物的使用记录,未经本院医师诊查处方,不得将本类药品售与个人。 四、对违背本规定,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对违背本规定施行性别鉴定造成后果的,践行“查实一次,终身出局”的承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12、 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十三、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 社会。 2、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 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 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科拒绝发药,否着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5、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7、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药库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2、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凭进货单领出单及时登记, 做到账物相符。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4、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5、购入终止妊娠药品资质证件及票据或进货单、领出单据需保存3 年以上。 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未领取生育证、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 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妇女,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外妊娠批准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计划内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小组,由分管副职担任负责人。

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5、促排卵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促排卵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促排卵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用法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终止妊娠药品在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危害妇女健康.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的管理。 3.职责: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财务部; 4.内容: 4.1有关概念: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 4.1.1米非司酮片(商品名称:含珠停、息隐),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4.1.2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称:喜克馈)。 4.1.3卡前列甲酯栓(商品名称:卡波前列素加酯)。 4.1.4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5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6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称:利凡诺、雷弗诺儿)。 4.1.7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称:缩宫素注射液); 4.1.8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称: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称: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称: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称:芫花铁甲)等; 4.2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公司质量负责人为主管负责人,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涉及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活动行为负全责。 4.3采购管理: 4.3.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他非法渠道购进。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4.3.2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帐货相符,数量准确; 4.4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 4.4.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4.2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其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联系,做好转诊。由上级医疗机构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7.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情况时,要依托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指导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8.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 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 (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计生证

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 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终止妊娠使用管理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终止妊娠药品实行定点经营(批发)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实行定点经营(批发)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实行定点经营(批发)企业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二)除定点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二、终止妊娠药品实行定点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和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二)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 四、定点(批发)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在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索取对方的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建立专帐,实行

购进、销售双人审核,并建立真是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六、禁止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七、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专帐,实行双人验收。 八、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处方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做好使用记录。 九、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稀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十、对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定性为超范围经营,依据第三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B超室工作管理制度 一、遵守工作岗位,热情接待群众。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 三、禁止利用B超等超声仪器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四、对计划外怀孕者和脱环者,应耐心作好思想工作,配合医生做好补救和节育措施。 五、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仪器能良好和设备安全保障。 六、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B超检查登记薄,如实出具B 超报告单检查资料,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明确B超管理和使用人员工作责任,做好登记统计和资料收集工作,搞好室内卫生。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 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凡开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XX、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 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1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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