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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效力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效力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解除。

(2)对方的异议权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①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

(1)可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过错相抵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积极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损益相抵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如节省的费用、避免的损失),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2.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迟延履行违约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3.损害赔偿与定金的并用问题

①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②定金和赔偿损失——补充式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一)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变动

1.一般动产

(1)先行受领交付的获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3)均未受领,也未支付价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2.特殊动产

(1)先受领交付的,有权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3)均未受领,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2.具体规则

(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该规则的适用需具备两个前提:

①“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若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必须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能转移。

②“货物需要运输”。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受赠人同意才能成立。

2.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转租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注意】转租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由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买卖不破租赁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与租赁合同比较)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考点15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范围界定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即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下列情况:

①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③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⑤违背公序良俗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考点16 民间借贷

(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与(1)相同。

(3)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3.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明示或有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1)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供个人使用的,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或列为第三人;(2)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责任(连带)。

5.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

(1)利息:没有约定,不得主张;约定不明,综合裁量。

(2)利率

①年利率24%以内,支持;

②24%——36%,真空地带;

③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

(3)逾期利率的确定

①有约定,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

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6%的逾期利率;

③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按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4)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①可选择主张

②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

解除购销合同协议

解除购销合同协议 解除购销合同协议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带来解除购销合同 协议范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金地格林花园车库(下称“车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下称“购房合同”),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 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天之内,持上 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二、甲方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立即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元(大写:),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三、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 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

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 鉴于供方和需方于**年**月**日签署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详见附件)。基于供方供货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并经供方和需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购销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需方向供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购销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购销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效力(一)

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效力(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备受关注。2009年7月12日,长宁区法院邹碧华院长受市律协邀请,假座云峰剧场就合同法解释二为律师们举办了一场质量极高的讲座。当时会场座无虚席,会后仍有许多律师上台提问。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合同法解释二的重要性和社会关注度。 在讲座中邹院长花了大笔墨在合同解除这一部分。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该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即“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对方当事人有权在三个月内起诉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这样,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1、如果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生效,那么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能否立即进一步主张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后续权利(以下简称“后续权利”),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在承租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之前,出租方是否可以要求承租方立即搬离房屋? 2、如果合同解除一方这种后续权利存在的话,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权以三个月期限未过为由,对合同解除方的后续权利予以抗辩?还是拿这个租赁合同纠纷为例,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后,正在着手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但出租方在承租方向法院起诉前,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方搬离,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承租方可否以三个月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上述两个问题,合同法解释二均未回答,但实践中,这类案件已有发生。 大家都知道,在合同法实施以前,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一般是由合同解除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同时主张其后续权利。也就是说,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一方当事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实体权利上并不具备现实意义。如果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承租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甚至承租方都无需提出异议,只要不搬离房屋,出租方仍然无法实现收回房屋的权利,出租方必须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且诉请判令承租方搬离房屋,才能够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 合同法实施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合同解除方仍然沿袭着原来的做法,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但随着对合同法学习的深入,许多律师开始建议当事人不再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而直接按照合同法字面上的理解,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进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合同解除后的后续权利。他们的理由也十分简单,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到对方,合同即已经解除,当事人无须再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解除。他们进一步认为,既然当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已经解除,则合同解除方就有权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后续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这类案件的审理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同时也对合同法提出了挑战,即要保护合同解除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剥夺了对方当事人三个起诉的诉权;要保护对方当事人三个月起诉的诉权,就剥夺了合同解除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本人对合同法解释二的理解看,应该倾向于保护对方当事人三个月的诉权,理由如下:1、一方当事人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合同解除,不利于维护交易行为的稳定性。 随时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人们经济行为经常会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而且这种市场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球化经济的环境,是经常发生,甚至是剧烈变动的。

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

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效力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我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6期刊登的最高院两则关于合同解除的判例。这两个案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篇幅有限,案例有省略)。 案例一简介:2003年,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住宅小区。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如泳臣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

分之三,并有权终止协议……签约后,由于泳臣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桂冠电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 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 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判决:一、解除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二、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11050万元;三、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3123.3 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 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并对桂冠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 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 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第四项, 变更第二项、第三项。 案例二简介: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三方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主要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 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1000万元汇往华夏银行,作为华东公 司在华夏银行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任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流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流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受理人员或客户经理对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查验其身份证件与其本人相符后,再在公司员工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该员工是否停保,若该员工已停保,则确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 若该员工未停保,联系负责该员工所在用工单位的客户经理确认是否予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经确认可办理的,由客户经理在公司社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停保手续。 二、对已确定停保的员工,由其本人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须与停保时间一致。同时,受理人员留下该员工联系方式。 三、对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员工,由受理人员到档案室提取该员工档案,并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予补齐,然后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员工档案资料交给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 四、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在公司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并确定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办理了停保手续, 同时了解其相关社保情况,确认无遗留问题后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档案送交至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完成备案工作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到公司签字领取由人社局盖章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员工本人到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

论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论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发表时间:2013-04-09T14:40:45.310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13年3月总第77期供稿作者:◆贾梅清曲明娜[导读] 依解除权的不同,合同解除的条件相应地分为法定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条件。 ◆贾梅清曲明娜山东省潍坊科技学院262700 摘要: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是合同法重要的制度。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而不同,从而导致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效力 作为当事人自己意志表示的结果,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就要受到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约束。由于各种原因当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时,为避免当事人的损失,法律便为当事人创设出一种权利,即解除权,从而使当事人摆脱原有合同的约束力。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依解除权的不同,合同解除的条件相应地分为法定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 1.约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由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因而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各自约定,法律没有,也无必要给予统一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不同,差异表现在:(1)适用范围不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行为;约定解除条件只适用于合同行为。(2)条件成就后是否当然产生解除效力不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上附属条款。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失效,无须当事人再作任何意思表示;而约定解除条件不是合同的附属条款,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必须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在第96条规定:当事人依照约定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3)条件成熟的效力不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除条件成熟时,该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向将来失去效力;约定解除条件成熟,合同既可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可能溯及到合同成立之初。 2.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为法定解除的一般条件,基于单个合同都可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法定解除的特殊要件会因合同的不同而不同。如《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原有合同关系消灭。但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具有溯及力而有所争论。大陆法系认为,合同解除对于非连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而对于连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我国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上,一般主张应区别连续性合同与非连续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如果说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则该解除具有溯及力。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如果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存;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有的规定合同解除与合同消灭的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不同的观点。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所产生的,在一方违约,非违约方的损害如何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补偿。合同的解除是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才有可能产生。因而,合同的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应该包括履行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应得的利益的赔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02年版。 [2]参见李永军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二版。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区别

浅析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区 别 2006年11月25日16:36 东方法眼陈松430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的,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依其本义应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故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作了混用,因为《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正因为《合同法》没有针对继续性合同规定“终止”的情形,从而使合同解除既有溯及力,又在一定情形下无溯及力,合同解除充当同终止的部分“角色”,将原本平行的“解除”与“终止”概念变成了种属关系,使我国的《合同法》出现了不应有的逻辑混乱和体系违反,给法院的裁判带来了不便。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看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 1、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不同。合同解除较为复杂,既包括违约解除,也包括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解除,还包括协商解除对每种解除的损害赔偿各不相同,赔偿范围也不同。通常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要件有:(1)、有合同解除的行为;(2)、合同解除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3)、合同解除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存在的情形没有合同解除那么复杂,构成要件也相对简单,主要为:(1)、有合同终止的行为;(2)、合同终止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害;(3)、损害与终止有因果关系。 2、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上不同。合同解除应当是溯及既往发生效力,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在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恢复原状,即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归于消灭。如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不需要或不能恢复的应补偿其代价。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效力只能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后不适合恢复原状。因为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履行不是一次完结,而是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地履行,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对租赁后的东西不能恢复原状。 3、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不同。合同解除一般都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结束前,而且往往是单方解除,不管是履行不能时的解除还是履行迟延时的解除都会使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存在一方受到损害的问题,所以合同解除产生损害赔偿的可能较大。而合同终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转让,本节所涉及的内容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本无合同关系,则无变更的对象和必要;若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则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合法基础,除非当事人重新订立有效合同,否则对无效合同的变更仍然是一种无效行为。 2、当事人之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3、合同的内容必须发生变化。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债的变更包括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的变更,这是否定原合同建立新合同关系的情况,不是本部分所论述的内容。非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标的的数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及价款方面的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 应当注意,在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依法应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否则,仅有当事人的协议并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依法变更后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对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应依照双方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合同的变更是对现有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无溯及力,原履行部分不得撤销。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效力

合同解除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概述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1、直接效果说。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 2、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3、折衷说。按照折衷说,就未履行的债务从解除时起债务消灭(不认溯及效力这一点,与直接效果说不同),就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4、债务关系转换说。 5、清算了结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规定发生,而是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的行使,于双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的债的关系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 归纳起来,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合同终止时,已经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是否溯及既往的终止。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该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一次性合同,也称为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次性合同被解除时通常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故原则上应当具有溯及力,且只有赋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实现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此类合同通常

审查要点之合同履行终止及解除

审查要点之合同履行终止及解除 核心内容:关于合同审查当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合同的履行终止与及解除的问题,如果终止与解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审查,那么可能就会有问题的产生,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二、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相互返还);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1、因劳动者有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当出现此类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也称即时辞退。根据我国《劳动法》、《贯彻意见》和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条文说明》)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在具体录用条件不明确是,还应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列举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数量界限,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得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判定违纪是不严重时,应当以劳动者在本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纪事实累计在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裁定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对依照刑法处以管制者、宣告缓刑者,以及被免予刑事处罚者,虽然立法规定可以辞退,而在实践中,一般都未予辞退。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仍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由,并且,保留其劳动关系更有利本人改造。 (5)被劳动教养。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惩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 2、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为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其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同终止协议以及解释

合同终止协议以及解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被误认为是一个意思,以为其都与合同效力无效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其实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对于效力方面也是较为明显的。以下是分享的合同终止协议,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 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 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 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 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

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 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作为合同体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例如,第94条规定的5种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 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该情况发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与合同解除的程序监督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合同解除的程序与监督取证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又一个重要专题,但是它常常被人们忽视。我们这里提出这个问题,主要目的是为了给HR们提供一个参考背景,介绍工会和法律是如何规范劳动合同解除过程的,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手续而不至于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专题我们将围绕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监督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将提供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点重点以及我们收集到的一些案例。我们的在线问答将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二、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就是我们的所称的合意解除,也称协商解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种解除方式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 日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知金作补偿,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给离职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企业如何给离职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的手续 篇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操作流程通知书 劳动合同解除的操作流程 为规范集团公司员工辞职、辞退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本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操作流程。 本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

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基本操作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部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法定解除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地条件及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地;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地规章制度地;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地;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地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地; (五)以欺诈、胁迫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地;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地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地工作地;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地;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地,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地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地;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地;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地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地. 详解: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地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地解除劳动合同地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地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地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地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地合意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地约定是合法地.(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地,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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