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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 ...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汽水等

商品上的"永远是可口可乐及图"商标。其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

本案申请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是基于两个理由:第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文字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用的表达方式;第二,申请商标文字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力加",该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一般来说,能够同时满足"独创性"、"包含有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的广告短语,比较容易获准注册。至于一些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则往往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如果企业希望根据新《商标法》有关"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来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要付出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而在制定商标和市场营销战略时需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

二、“一卡通”商标驳回复审案

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深厚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的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

一般认为,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文字、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

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开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直白,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读,所以有很多企业仍然乐于将其用作商标。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那么这一标志在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所面对的只是一份申请书,申请人一般没有机会提交更多的证据材料,因而一些对本商品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往往遭到驳回。在复审阶段尽可能地搜集、提供使用证据,对于能否获准注册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至于通过怎样的使用才能被a 为是取得了显著特征,目前还没有、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而有赖于审查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我个人认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至少应满足下面几个条件:唯一、长期、广泛、知名。所谓唯一,指的是这一标志只有申请人一家作为商标使用,而没有别的企业将之作为商品名称或商贸活动中的常用语来使用。例如,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所谓长期、广泛,指的是申请人使用这一标志的时间相当长、地域相当广,在这方面难以确定一个机械的界限,如果从"质量"上来分析,则应当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简单地说,就是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产源的作用。

三、“itl68.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北京某广告公司在第42类印刷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itl68.com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数字和抽象的图形组成,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产生了相当的显著性,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itl68.com及图”为字母、数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中“.com”为国际顶级域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中“it168"和图形的组合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整体用在印刷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标志,因此从本质上说,商业域名与商标都属于工商业标记一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域名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客观上产生了保护的必要性。鉴于域名与商标有着相近的“血缘”关系,很多企业自然地想到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域名的可注册性问题。

域名一般是由拉丁字母组成。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因此,在我国域名也可以由中文构成。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从构成要素看,域名具备注册为商标的基本条件。

从构成方式看,域名由两到三个部分构成,例如"sohu.com.cn"中,“com"部分表明域名注册人的组织形式,“cn”为中国一级域名,上述两部分为“通用部分”,“sohu”则为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专用部分”。在构成方式上,域名与企业名称有某

些类似之处,例如,企业名称中也有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等“通用部分”,商号(也叫字号)则为“专用部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一直是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从逻辑上讲,只要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符合商标

法的要求,没有违反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也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同样应该允许将域名整体注册为商标,至于"com"、“cn”部分则依法不享有专用权。

四、“SHANGHAl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百货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译为“上海滩”,是旧时对上海的称谓,尽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变其地名的含义。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上海滩 (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 (SHANGHAl)”。上海滩源自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繁华的上海外滩,“上海滩”这三个字所涵盖的范围已远远超过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地理概念的范围。“SHANGHAlTANG'’作为文字是有显著性的,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SHANGHAlTANG及图”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上海滩”是旧时人们对上海外滩地区的俗称,同时也是一个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其整体含义与作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将除外条款改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从而使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增加了两种。

新旧《商标法》都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是考虑到地名作为一定范围内人们共同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往往起不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同时,如果地名被一家企业作为注册商标独占、专用,将会妨碍他人对于地名的正当、合理使用(特别是作为货源标记的使用)。但地名禁用为商标并不是绝对的,《商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 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 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 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商标驳回复议申请书正文5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XXXX 通信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XXXX 职务:总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XXXX 地址:XXXX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XXXX(以下简称“申请人”)在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XXXX号“芯姿美学”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去斑霜、润发乳、皮肤增白霜、化妆品、牙齿美白贴、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洗面奶、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剂、 洗发液、防皱霜、唇膏”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帝普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第25881499号“心姿"商标近似。(见第1546/155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XXXX向贵委申请复审,请求对第XXXX号“芯姿美学”商标在第3类“去斑霜、润发乳、皮肤增白霜、化妆品、牙齿美白贴、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洗面奶、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剂、洗发液、防皱霜、唇膏”等商品上依法予以初步

审定并公告。 复审主要理由概述: 一、申请商标第XXXX号“芯姿美学”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江苏省,引证商标来自香港,商品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中文及字母构成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差异明显。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六、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七、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简介及保护知识产权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知识产权,申请书)

申请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局发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含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含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__________(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5.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9.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商标被驳回的例子分析

商标被驳回的例子分析 通过分析近百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后,发现了导致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最大元凶。商标近似,看着就让人头大。一起来看看商标被驳回分析秘籍,让我们一起努力达到注册商标不被驳回。 “SpaLoved”注册商标驳回 驳回理由:“SpaLoved”商标与“LOVED”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对“SpaLoved”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BOWLERO”注册商标驳回 驳回理由:“BOWLERO”商标与“Bolero”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且“BOWLERO”商标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Bolero”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BOWLERO”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不过,我们既然知道了导致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最大问题是商标近似,我们就要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问题来了,究竟怎样注册商标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商标近似呢? 建议:注册肖像商标,因为一个人的肖像是独一无二的(当然如果你拿《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中高小琴姐妹来反驳,小纳也无话可说),所以注册肖像商标很少(因为不排除现实中真出现高小琴姐妹这样的案例,所以是很少)会存在商标近似这个情况,因此注册成功率会很大。

可能你会说了,注册肖像商标好是好,但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太麻烦,还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再说我不想注册肖像商标怎么办? 首先对于商标取名我们第一条禁忌就是不要傍名牌,不要看着别人商标名气大就取个和对方商标名字很相近的商标名称,这是自己把自己往商标近似这条路上逼,因此千万不要傍名牌。 其次,商标取好名后不要急着注册,先要做下商标查询工作,虽然说商标查询有盲区,不能百分百保证没有近似商标,但起码我们能够把商标局数据库中的商标给确定,有近似赶紧修改。 接着,如果我们要注册的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商标,那么我们就需要把图形与文字分开,分别注册商标,因为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是把图形与文字分开查询的,只要其中任何一方近似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因此需要分开注册。 最后,如果我们的商标实在是因为近似被驳回了,那我们一定要做好商标驳回复审工作。举两个例子为大家解释下为什么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我们一定要做商标驳回复审工作? “XSI”商标 刚开始“XSI”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理由还是“XSI”商标近似“cxslo”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做了商标驳回复审。经复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XSI”商标与“cxslo”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XSI”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着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doc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申请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电子邮箱: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5、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无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9、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0、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详见“商标业务缴费指南”(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5018013.html,)。 11、邮寄办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1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注册商标驳回复审问题处理,你需要知道这些!(2016)新

注册商标驳回复审问题处理,你需要知道这些!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商标驳回并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共同编著的《2014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商标1546962件,驳回480550件,部分驳回398871件,大致算了下,商标驳回率差不多达到36%了。那么,2016如何提供商标注册通过率,不让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遭遇驳回的情况呢?特整理是2016商标驳回处理指南,相信在了解了为什么你的商标会被驳回以及商标驳回处理方法后,成功注册商标就不再那么难了。 一、为什么你申请注册的商标会被驳回? 商标驳回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根据商标法规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不符合商标注册的两组要求,通常称作商标驳回的绝对事由和商标的驳回相对事由。商标驳回绝对事由如违反第10、12、13、16、32条等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禁止注册且禁止使用;商标驳回相对事由如第11条等。另外,新商标法引入了善意概念:“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概括来说,你的商标之所以被驳回,原因可以归为:不具有显著性、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在先权利冲突、与在先申请相同或近似等,给您简单介绍如下: 1.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注册合法性 非法标志即与下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 ·其他国家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或军旗;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表明实施控制、质量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 ·“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 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1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 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

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

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觉效果,作为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来说,文字部分会被消费者优先认知和记住,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性特征所在,所以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思创意上不一样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上是不一样的,申请商标整体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由文字中间升起一朵莲花,表达了申请人对企业的一种破壳而出、生生不息、美丽绽放的美好愿景,设计后形成的一个整体标识,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而引证商标图案体现的只是一个花朵,并无其它含义和寓意,商标的设计创意和整体构思完全不一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2020年)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020年)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2020年)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 申请人名称:*****公司 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XXX 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第*******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之驳回理由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公司依法向贵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委予以核准申请号为****号的“****”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事实和理由 驳回理由称:“*******”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 据此,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公司(***,***),于***年**月***日创办正式开业,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从***的免费电视起步,公司业务拓展至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及欧洲,主要业务包括电视广播服务、节

目制作及节目发行及分销,数码媒体业务及书刊发行业务,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 经过多年累积的经验及努力,****已拥有一条每年可制作超过650小时剧集和超过17000小时新闻、综艺、旅游和资讯娱乐等节目的制作生产线。在中国,***是第一批获得中国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落地中国的境外电视媒体。在中国广东珠三角地区,到各地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国各地观众,均可透过各种方式,收看过无线电视的各类节目,其中无线电视出产的****电视剧,可以说是有华人的地方,都曾播放过。 近几年,****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及宣传短片等屡获殊荣,至今已经获得三百多项国际重要奖项。1997年,****入选亚洲五十年间最具竞争能力企业、全港二十大杰出商业机构及亚洲二百家卓越公司;2001年,****获得美国国家广播协会颁发的“2001年国际广播卓越大奖”。至今,****仍旧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全面覆盖两岸三地的华语电视媒体,并且是全球第一家能够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台湾均能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合法落地,进入两岸四地千家万户的电视媒体,并透过庞大的海外发行,覆盖全球,无线电视现为全球股票市值最大的华语电视台,以及最大的华语节目供应商之一,2008年营业额超过45亿港币。 二、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的宗旨,某一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应视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因为商标的价值源自其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本案中,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申请人此次申请提供的商品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层幢26号1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 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 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替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

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3篇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3篇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AAA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XXX市XXXX经济开发区XXX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1 评审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0X年X月6日,向贵局申请注册“AAAREEAAAXXX”,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BB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XXXX号商标近似,于200X年X月X日通知申请人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特申请复审。 一、申请人“AAAREEAAAXXX”是组合商标,与贵局引证的XXXX号“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两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 2 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现将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1、申请人商标与所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上差距显著,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者认为与引证商品有联系。

申请人商标为中英文的组合商标,由11个英文字母“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组合而成,特征鲜明。申请人商标含义是既包含申请人公司的字号“XXX”又含有其英文名称“AAAREEAAAXXX”,而引证商标则是单纯由英文字母“REE”构成。相关公众看到“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组合的商标,会立即想到”此商品是“XXX”公司的商品”,并会想当然认为““AAAREEAAAXXX”是其英 3 文名称,公众不会联想到“BBB公司”或者“REE”商标。 2、在图形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近似,公众不会误认。 申请人商标由“AAAREEAAAXXX”、“XXX”上下排列组合而成。“AAAREEAAAXXX”在上,“XXX”在其下居中,并且但就英文“AAAREEAAAXXX”来看,也有左右对称的感官效应,也不会联想到商标“REE”,同时在中文“XXX”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更不会想到是“BB”公司的“REE”商标的商品。二者不存在让消费者产生关联的条件与可能性。 二、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没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者认为其间有何联系。 4 申请人公司坐落在素有“中国电饭煲之乡”之称的广东XX市。十多年以来申请人一直使用““AAAREEAAAXXX”商标经营多功能电炒炉(锅)、多功能电热炉、电饭锅、西施煲、快速电热水壶等一系列产品。申请人致力于此品牌产品的宣传、经营与推广,该标志广泛应用于申请人公司的各种产品、文件资料及宣传品中,此品牌日渐深入消费者之心已为人们所接受。已通过国家3C和CQC质量认证,荣获“中国知名品牌”、“97中国家用电器博览会金奖”,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命名“99青年文明号”企业。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范文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 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 给予核准注册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图样图样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 来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

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 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 属于类似商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 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 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 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 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 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年月日 温馨提醒: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请结合实际情况为准; 本文档发布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撤销的裁决依法进行审议评核,作出终局裁决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包括:驳回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应依法定程序提起和审理,复审的申请人应是不服商标局裁决的当事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提起复审的期限为15天,从收到裁定、决定或通知之日起计算。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文后20天或者收文前20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申请延期30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延期的,须填写《延期申请书》,并缴纳评审费。申请人申请复审都应按规定提交复审申请书,附上有关材料并缴纳评审费,本国人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提出,外国人应通过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驳回的商标申请,是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以公告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进行申辩或解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国现在每年新商标的申请量高达10几万件以上,其中大约有1/5的商标要被驳回,因此在各种商标评审案件中,驳回商标复审是最常见和为数最多的复审案件。但因形式审查未获通过的商标不能申请驳回商标复审。 商标申请人要求复审的理由,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定要素的规定,具有显著性;二是双方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三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背禁用条款的规定;四是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先。如美国埃克斯普雷斯科有限公司对驳回的“COMPAGNIE INTERNATIONALE EXPRESS”商标,就从具有显著性和不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为由而申请复审;杭州医疗器械厂对驳回的“西冷——利渤海尔”商标,则以不与使用于电冰箱上的“琴岛——利渤海尔”

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哈罗贝比早教培训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xxx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xxxxxxxx 通讯地址:xxxxxxxx 联系人:xxxxx 评审请求: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全部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号为00000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41类的“个人教育”。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2014年5月25日以第xxxx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yyyy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的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特征鲜明。申请商标由一个圆点、心形及英文字母“HLBB”三部分组成,心形的左边线条组成一只手,右边的心形和上方红点构成人形,整体色调以黑色为主。申请商标主体部分为圆点加心形(未封闭),“HLBB”是哈罗贝比早教培训有限公司的英文缩写。引证商标由双手相握组成,心形中间拇指相交,围成封闭的“心形”,主要色调是白色。故,申请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公众的误认。 第二,在商标名称读音上,申请商标引入了企业字号“哈罗贝比”的英文缩写字母“HLBB”,外观差异显著。而引证商标没有任何文字读音,侧重与我公司完全不同。虽然两者的基本构图均采用了“爱心”图形,但类似的“爱心”的图形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广泛运用于不同领域的商品。因此,“爱心”图形并非是引证商标持有人的独特设计,并不具备较强的显著性。 第三,从商标的整体含义上看,申请商标暗含一只手抚慰心灵,隐喻了公司“以人为本,从心出发,关爱心灵健康”的服务宗旨。而引证商标仅仅只是有“手牵手,心连心”的含义。故,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的保护类型不同。从公众认知角度来看,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为第四十一类(个人教育),引证商标申请类型为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两者在使用功能、宣传渠道、客户人群等外延上均具有较大的差异,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认为以上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 通信地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中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 ...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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