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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1)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1)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1)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案例

一、案情概要

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

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

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从而导致保费较低。如果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保险合同,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断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增加。禁止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公司必然通过精算方式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承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

近几年来,行业经营的学平险业务承保率日趋下降、业务逐年亏损,赔付率日益提高,保险费率亦逐年递增,导致这种状态的因素有多种,但部分地区司法机构对学平险团体承保方式采取排斥态度,在审判环节否定学校作为投保人的做法,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以南京地区为例,根据当地一知名媒体(金陵晚报)调查表明:较高的赔付率让保险公司也开始对学平险采取了新的对策,目前南京大部分的寿险公司都已经收缩学平险,只在个别学校开展,而同时,由于业务量太低,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已经悄然开始放弃了“学平险”这业务。

一个曾覆盖率极高、普遍受到社会欢迎的公益性险种,短短几年,却在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中逐渐消失,这种现象应引发思考。商业保险虽然属于商业领域,却蕴含着巨大的社会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的社会覆盖面将越来越广泛,将与社会保险共同发展成为社会安全保障的两大支柱。司法政策可以直接对保险价格机制、保险业务经营产生重要作用,并进而对保险业的经营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司法认知偏差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会危害保险公司,而且最终会危害投保人,甚至威及社会的稳定。正如《江苏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所述,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应对保险行业及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了解,要考虑到保险业的固有属性、要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要顾及保险共同团体的存在,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判决的重要衡量因素。保险业也应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交流,将对保险业在更为和谐的司法环境中持续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作者:陆新峰南京师范大学)(案例引自:(2010)玄商初字第491号、(2011)宁商终字第5号)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1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险中高级定损核价人员考试试卷(B卷) (二○○一年度) 第一部分中高级定损核价必做题(共90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汽车驱动方式的主要布置形式有前置发动机前驱动、前置发动机后驱动、 前置发动机全驱动、后置发动机后驱动四种。 2.汽车转向轮定位的参数有主销后倾角、主销内倾角、前轮外倾角和 转向轮前束。 3.汽车零件的检验方法有检视法、测量法和探伤法。根据检验结果,零件可分为可用零件、需修零件和报废零件。 4.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则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5.机动车辆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附加险。 二、选择题(单项或多项选择,每题1.5分,共30分) 1.目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B )。 A.定值合同B.不定值合同C.民事合同D.行政合同 2.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时,按(A)计算赔偿. A.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比例B.保险价值 C.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较低者D.保险金额 3.《保险法》规定,对于(B),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A.保险合同B.保险合同的条款 C.保险纠纷D.保险诉讼 4.被保险人提供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B)内一次赔偿结案。 A.7天B.10天C.15天D.20天 5.在划有中心虚线的道路上(C)。 A.车辆可以跨越虚线长时间行驶B.禁止车辆跨越虚线行驶 C.车辆在超车或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D.车辆可以跨越虚线行驶 6.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满载的小轿车在车速为50公里/小时行驶时,其制动距离应不大于(A)米。 A.20B.19C.10D.8 7.日本丰田公司的“皇冠”小客车的车身结构为(D)。 A.整体式B.承载式C.半承载式D.非承载式 8.ABS系统的前轮转速传感器安装在(D)上。 A.传动轴B.轮毂C.制动盘(毂)D.转向节 9.电喷发动机电脑的功能是控制(A )。 A.喷油,点火,转速,排放,自诊B.喷油,点火,负荷,自诊 C.喷油,点火,转速,排放D.喷油,点火,负荷,转速

中国平安保险培训方案设计

第一章公司简介2 1.2 公司战略2第二章新员工培训方案设计2 2.1 新员工培训需求分析2 2.1.1组织需求分析2 2.1. 2 工作需求分析3 2.1.3个体需求分析3 2.2 新员工培训计划制定3 2.2.1 新员工培训计划影响因素3 2.2.2 新员工培训内容计划4 2.3 新员工培训实施方案5 2.3.1 新员工培训与开发的方法5 2.4 新员工培训反馈与评估7 2.4.1 新员工培训效果控制7第三章中层员工培训方案设计8 3.1 培训需求分析8 3.1.1组织层面的需求分析8 3.1.2人员层面的需求分析9 3.2 培训计划制定9 3.3.培训实施流程13第四章高层管理者培训方案设计14 4.1培训需求分析14 4.1.1 战略层面的需求分析14 4.1.2 组织战略分析(组织面临的swot分析):14 4.1.3 任务层面的需求分析15 4.1.4 人员分析16 4.2 高层管理者培训计划制定16 4.3 培训实施19 4.4 高层人员培训评估与反馈19 4.4.1 培训评估的原则19第五章培训保障机制20 5.1 保障机制20 5.2 培训的注意事项20

第一章公司简介 1.1 公司概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创立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旗下分保险系列、银行系列、投资系列等三大系列12家公司。2008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中国平安的愿景是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谋求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创造持续增长的价值,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百年老店。 中国平安拥有约41.7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8.3万余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800多个。截至2009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9357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917亿元。2009年,集团实现总收入人民币1528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45亿元。从保险业务收入来衡量,平安人寿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1.2公司战略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中国平安遵循“集团控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整体上市”的管理模式,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和文化基础上,确保集团整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中国平安拥有中国金融企业中真正整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位于上海张江的中国平安全国后援管理中心是亚洲领先的金融后台处理中心,公司据此建立起流程化、工厂化的后台作业系统,并借助电话、网络及专业的业务员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全方位的金融理财服务。通过业界首创的客户服务节及万里通、一账通等创新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第二章新员工培训方案设计 2.1新员工培训需求分析 2.1.1组织需求分析 组织层面需求分析的目的,在于明晰组织为了使新员工能够胜任工作而希望他们能够具备哪些素质、知识和能力。从新员工进入企业开始, 企业便希望新员工能够尽快调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典广告汇总(doc 7页)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典广告 ——分镜头脚本

DHL快递广告 ——分镜头脚本

John Lewis百货公司广告 ——分镜头脚本

?公益广告《帮妈妈洗脚》广告脚本 时间:45秒 主题:爱心传递孝敬父母 音效:贯穿全集 镜头一内景1' (近景)孩子的脚在水盆中,一双大手在给孩子洗脚。 镜头二内景2'-3' 孩子的母亲给孩子一边擦脚一边讲故事。母亲说:“小鸭子游啊游游上了岸。” 镜头三内景4' (镜头俯视)孩子快乐地在床上打滚,笑声十分欢乐。 镜头四内景5' 母亲转身开门欲出去,并对孩子说:“你自己看妈妈待会儿再给你讲。” 镜头五内景6' 孩子躺在床上看书。 镜头六内景7'-8' 母亲拎着一桶水进了另一个房间。 镜头七内景9'-11' 孩子很好奇,就紧跟着也出了门。 镜头八内景12'-13' 孩子的母亲正蹲着在给孩子的奶奶洗脚(镜头由远及近),奶奶说:“忙了一天了。” 镜头九内景14'-16' 奶奶捋了捋孩子母亲的头发,(镜头是那个母亲的脸部特写),奶奶继续说道:“歇一会儿吧。”孩子的母亲笑了一笑说:“不累。” 镜头十内景16'-17' 切换至孩子的近景,孩子依在门边看着这一切。 镜头十一内景18'-21' 孩子的母亲舀着水给奶奶洗脚,(镜头由下而上),(镜头给了奶奶特写),奶奶轻轻叹了口气,同时孩子的母亲说:“妈,烫烫脚对您的腿有好处。”

镜头十二内景22'-23' (孩子脸部特写)孩子看到这番情景以后,转身跑了出去。 镜头十三内景24'-27' 孩子的母亲回到孩子房间打开门一看,孩子不在房间里,房间里的风铃也叮呤作响。母亲好像听到孩子的声音了,便回头看去。 镜头十四内景28'-30' 这时,孩子端着一盆水由远及近走来。(镜头速度放慢) 镜头十五内景31'-34' 镜头给了孩子近景特写孩子笑逐颜开地说:“妈妈,洗脚。” 镜头十六内景35'-38' 孩子的母亲露出了欣慰的笑容。(母亲脸部特写)38'时画外音起。 镜头十七内景39' 镜头转换。 镜头十八内景40'-45' 坐在板凳上的孩子给坐在床边的母亲洗脚,对母亲说:“妈妈,我也给你讲小鸭子的故事”,同时画外音:“其实,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画面字幕:将爱心传递下去。(同时镜头画面逐渐模糊)。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贵阳分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了解更多的投资理财产品,比较系统地学习更多的有关投资与理财的知识,拓展自己的视野和知识面,增强自己在投资理财方面的才能,养成比较好的投资理财习惯。 二、调研方式 走访,深入公司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三、公司简介 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同年月日正式对外营业。公司注册地北京,总部设在深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一家极具创新意识的公司。平安在国内首家推出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等,在保险产品设计首创利差返还、减额缴清等,保持了在中国寿险产品转型后的市场领先优势。平安积极致力于构建高科技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平安将以电话中心和互联网中心为核心,依托门店服务中心和专业直销业务员,建立具有统一的品牌管理系统和服务界面的平安3A服务体系,使客户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无论以何种方式(),都可以享受到平安保险公司的满意服务。 平安贵阳分公司前身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贵州办事处”,于年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年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成立。目前,分公司(产险)办公地址为:贵阳市市南路号,本公司(产险)目前开办和险种有车险、财产险、工程险、货运险、责任(信任)险、特殊风险等各类保险。主要险别有: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基本(综合、一切)险、电梯财产一切险、家庭财产保险、现金综合险、机器损坏险、建(安)工程一切险、进(出)口、国内运输保险、船舶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共营业场所火灾险、飞机险等。本公司推出的新险种业务: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计算机综合险、锅炉压力容器险、艺术品保险、律师执业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展览会责任保险、高尔夫球场综合保险、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等。 四、主要的投资理财产品 (一)保障保险 . 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分类老人险其他 适合年龄岁以下以上 缴费方式年交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特色保费低廉,保障充分。 兼顾意外和疾病保障,满足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 最好的安家保险。 岁人士均可投保 案例设计岁男性:年期,万保额,年交保费元 保费支出:元年×年元 保障利益: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随着校园生活状态的熟悉,大学生把在学校大部分精力中心都放在学习上和自身综合能力的提升。甚至都忽略了自己人生安全和健康。在学校期间每个学生都报保了《泉州市大学生城镇医保》。每年须缴纳53元左右;拥有了一定的人身安全保障。在此基础上石狮人保寿险向全校大学生开放了自主投保《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的权限;《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补充了《大学生城镇医保》保障范围的空白之处和赔付难的问题,建立更快更便捷的专人服务优势,每年只需再交50元,就可以拥有以下保障: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适用条款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等待期 意外身故、疾病 身故人保寿险学生 平安定期寿险 (A款) 30000元————— 疾病身故等待期30 天 意外残疾人保寿险附加 学生平安残疾 意外伤害保险 30000元——— 按残疾比例给 付 意外门急诊、意 外住院人保寿险附加 学生平安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 (A款) 6000元100元80% —— 意外住院和疾病住院人保寿险附加 学生平安住院 医疗保险 20000元200元见特别约定 疾病住院等待期30 天 保 险费50元 保险期间一年 特别约定: 1,意外住院和疾病住院医疗,给付比例:201元—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1001元—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5001元—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10001元—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80%;30000元以上,给付比例为90%。 2,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或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上述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上述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定点医院:我司在当地的指定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中国平安保险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报告

传统与新兴的融合——平安保险电子商务之路 摘要: 本案例分析分三部分展开对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的研究,第一部分介绍平安保险的概况和开展电子商务的背景,第二部分具体介绍平安保险的电子商务模式,第三部分从三个角度对平安保险的案例进行评析,包括开展电子商务的益处,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流程模式,KPI管理,BCC,CRM 一、平安保险概况和开展电子商务的背景 1.1概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 服务集团。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有外资参股的全国性保 险公司。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司 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现名。经营理念“差异、专业、领先、长远”。 1.2公司历程 1988年3月21日成为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地方性的保险企业 1992年9月29日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5年实行了产险、寿险、证券、投资四大业务的统一管理、分业经营。总公司成立电脑工作委员会 1996年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海外公司成立 1998年麦肯锡改革方案全面推出 1998年10月中旬,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电话咨询中心—平安Call Center 项目将全面提升平安服务、销售和信息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同时电子商务项目也开始起步 2000年平安3A客户服务体系初步建成。7月18日,平安全国电话中心95511在苏州开通,并力争三年内建成亚洲最大的企业电话中心;8月18日,一站式综合理财网站PA18正式启用,平安大步进入电子商务 2002年6月27日引进礼贤业务员甄选系统(LASS系统) 2003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实现特服号码海外直拨 2004年11月10日平安人寿行销支援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2006年8月成功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取得一张全国性的中资银行牌照。 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为“中国平安” 2008年,发布公告,公开发行不超过12亿股的A股和412亿元分离交易可转债,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浙江地区)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9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

险人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

中国平安公司简介

中国平安公司简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主营业务为一体、核心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并行发展的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之一。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中国平安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个人金融生活服务提供商,坚持科技引领金融,金融服务生活的理念,推动核心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共同发展,为客户创造“专业,让生活更简单”的品牌体验,获得持续的利润增长,向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价值回报。核心金融业务方面,积极推进“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模式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将金融服务融入客户“医、食、住、行、玩”的各项生活场景,与核心金融业务的协同效应逐步显现。中国平安是国内金融牌照最齐全、业务范围最广泛、控股关系最紧密的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包括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险、平安银行、平安证券、平安信托,平安大华基金等,涵盖金融业各个领域,已发展成为中国少数能为客户同时提供保险、银行及投资等全方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企业之一。此外,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集团已布局了陆金所、万里通、车市、房市、支付、移动社交金融门户等业务,初步形成“一扇门、两个聚焦、三个平台、四个市场”的互联网金融战略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高速增长,截至2015年6月底,总用户规模达1.67亿。中国平安相信,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取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将为核心金融业务创造新的增长空间。中国平安拥有超过79.8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和约24.6万名正式雇员。截至2015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达4.63万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311.90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中国平安在2015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中名列第32位;美国《财富》杂志“全球领先企业500强”名列第96位,并蝉联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除此之外,在英国WPP集团旗下Millward Brown公布的“全球品牌100强”中,名列第68位;在全球最大的品牌咨询公司Interbrand发布的“最佳中国品牌排行榜”中,名列第六位,并蝉联中国保险业第一品牌。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公司一直遵循对股东、客户、员工、社会和合作伙伴负责的企业使命和治理原则,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和文化基础上,确保集团整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通过建立完备的职能体系,清晰的发展战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关于学生平安保险办理及理赔程序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办理及理赔程序 一、购买学生平安保险意义 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每学期开学报名时,由学生本人在学校保险代办处自愿购买。 三、学生平安保险理赔程序 当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或者生病住院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申报备案,报案时应报告:当事人学校、班级、姓名,所住医院名称、科室名称、病床号及联系方式。理赔时,先在农合或城镇医保进行报销,剩余部分再到保险公司理赔。可以自己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准备好相关材料,交学校代办处,由代办处到保险公司办理。 四、学生平安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一)死亡(残疾) 1、死亡赔偿:⑴理赔申请书;⑵死亡证明;⑶户籍注销前、后证明;⑷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⑸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与出险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公章;⑹理赔委托书(保险公司提供);⑺家长银行卡(折)复印件。 2、残疾赔偿: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等。 (二)病(意外)住院医疗

1、保险单复印件(提供被保险人保险单时,慢性疾病、原发性疾病、陈旧性骨折、取内固定等,首次投保后未满90天发生疾病住院的,需提供上学期保险单或理赔收据); 2、出院证; 3、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 4、用药清单; 5、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及入院、出院记录); 6、户口簿户主(有身份证号码)复印件一份; 7、学生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8、银行卡复印件(户主或学生本人); 9、农合报账发票。10、交通事故需提供事故责任裁定书和事故费用处理调解书。

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座谈会讲话稿

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座谈会讲话稿 全县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座谈会讲话稿 ——正确认识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同志们: 今天召开的全县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座谈会,是一个专题会,主要是讨论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刚才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吴继敏同志就我县寿险发展现状和学平险工作情况作了很好地发言;教体局局长阙群中同志肯定了我县学平险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就今年的学平险工作作了很好的安排。这充分说明了大家对学平险工作非常重视。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社保的有效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在保障。推进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我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但工作开展不是十分规范。尤其是前几年,学平险工作放开后,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导致市场混乱,个别保险

公司理赔承诺不兑现,甚至有个别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与其他险种混淆,误导了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导致了学生平安保险投保率降低,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7]7号件中关于“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精神,充分认识学平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市场秩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学平险工作已经20多年,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规范的运作模式,目前仍切实可行。实践证明,中国人寿用实力和诚信服务赢得社会认可。 二、严格规范学生平安保险经营活动 我县学生平安保险工作,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规范管理、自愿投保”原则,加强对学平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人寿公司、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纳入规范保险市场和依法治教的轨道,依法合规地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及家长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但学校要宣传、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中不得收取

【VIP专享】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1)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案例 一、案情概要 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 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 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发]2001] 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 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 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 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 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学生保险说明

学生保险说明 感谢您对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与信任,在我公司投保平安学生综合保障计划。具体保险方案及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如下,请您详细阅读,以便更清楚地了解到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所拥有的权益。如果您在仔细阅读、了解了以下保险内容的基础上选择投保本保险,请您填写好下面的回执后并交由我司,同时我司会在承保后向您出具正式的保险凭证。如果您投保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保险凭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一、保额: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特别提示:保险期间若为多年期,分为每个保单年度分别承保,每一保单年度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保险金额及保费为每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及保费。 三、保险保障具体内容: (一)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四)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表1所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五)补偿原则: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以及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四、除外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

平安保险案例分析

平安保险大连分公司补救难题案例分析 一、案例中王总的沟通记录 沟通对象取得信息处理结果 1 客服部经理 张湘(1)银行保险部运作不规范,对后援部运作流 程不了解,工作存在随意性 (2)各部门缺乏沟通,工作衔接不上,尤其是 危机处理方面 (3)客服部人资力量薄弱 (1)要求提供员工培 训计划 (2)考虑部门间协调 反馈 2 银行保险部 经理,李振 刚(1)客服部将客户名字打错退保 (2)电话咨询中心对银行业务不熟悉 (3)保费部存在问题多,保费部两次扣费错; 保费部漏单,并且为保差错率指标,私下 与客户沟通,但沟通失败恶化情况 (1)要求建立规章制 度 3 银行保险部 业务人员座 谈会(1)不仅受客户气,还受银行气,电话咨询中 心未沟通就直接回访客户,客户服务部实 习生不负责任跟客户沟通 (2)客服部出保单慢,催也没有用;除了本公 司和客户不满意,导致银行也有意见 (3)保费部扣款有问题严重,没反馈,导致客 户退单 (4)客户名字及保单打印总打错 (5)客服部无法及时邮递分红通知书,银行也 有意见拒做公司业务;申请追加打印通知 书手续复杂,客服部没有专人负责 (6)客服部缺乏人手,导致需要其他部门要去 帮他们完成工作 (1)得知销售团队不满情 绪,担心 4 召开客服、 保费、契约 等内勤部门 工作会议; 分管后援的 副总杨静(1)客服部(针对出单时效差问题解释):不 了解银行保险部;保单领取需要正式手续 但银行保险部不认可;保单填写不清楚但 核实时间很久 (2)契约部:银行保险部的投保单受理过程没 有确认流程容易出错,没有规范要求。与 银行保险部的成品保单交接混乱无责任 人和流程 (3)保费部:银行对扣款结算有一周一次的限 制,银行系统落后,时限太长,人员严重 缺乏人力资源部却无法加人(此流程不该 就此结束) (4)杨静:客户电话回访未纳入流程,归属契 约部 (5)契约部(对电话回访解释):银行保险部 (1)需要各部门熟悉 公司运作流程,主 动提出解决方案 和整改方案 (2)感觉大家都在推 责任 (3)要求完善流程,整 改,工作要有专人 负责 (4)业务部门和后援 部门缺乏官方沟 通,后援部门要参 加业务培训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3年6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附注七2013年6月30日 合并 2012年12月31 日 合并(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 货币资金 1 338,171 383,223 结算备付金1,892 711 拆出资金 2 36,031 65,426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39,127 27,755 衍生金融资产1,077 97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 319,376 190,788 应收利息32,730 28,668 应收保费 5 19,064 18,756 应收账款 6 5,742 8,979 应收分保账款7 5,936 6,109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11,546 9,341 保户质押贷款22,459 18,558 发放贷款及垫款8 788,834 709,402 存出保证金736 409 存货1,824 1,119 定期存款211,187 212,11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 309,399 295,976 持有至到期投资10 615,635 566,009 应收款项类投资11 229,821 136,000 长期股权投资12 16,038 15,895 商誉11,769 11,769 存出资本保证金13 10,958 10,958 投资性房地产16,012 15,049 固定资产15,216 15,673 无形资产24,991 25,568 递延所得税资产10,858 10,680 其他资产14 37,771 22,122 独立账户资产15 38,372 36,241 资产总计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13年6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附注七2013年6月30日 合并 2012年12月31 日

关于中国平安并购富通的案例分析

关于中国平安并购富通的案例分析 平安保险全称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 富通(Ageas)是国际保险公司,拥有超过180年丰富保险经验,位列欧洲20大保险公司之一。业务集中于占全球保险业最大份额的欧洲及亚洲巿场,旗下设四个分部为比利时、英国、欧洲和亚洲,并透过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及与各地强大的金融机构结成的伙伴网络,服务全球。 1、 并购简介 收购方为中国平安,主营业务是保险,其他业务是银行、投资;被收购方为富通集团,主营业务是保险,其他业务是银行、投资。收购事件发生于2007年11月29日,成交价格为累计投资人民币238.74亿元。2007年11月27日中国保险巨头之一平安保险集团敲响了进军海外的号角,斥资约18.1亿欧元从二级市场直接购买欧洲富通集团Fortis Group 9501万股股份,折合约富通总股本的4.18%,一跃成为富通集团第一大单一股东。这一收购名噪一时,它不仅意味着中国保险公司首度投资全球性金融机构,也可能成为中国保险机构保险资金运用的经典创新。2007年被认为是亚洲国家的“出国年”。当时的美国次贷危机尚未结束,并且市场仍有对其“愈演愈烈”之势的预期。富通集团卷入金融危机后,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政府在2007年9月29日宣布联合出资112亿欧元持有富通集团下属富下属富通银行49%的股权。随后荷兰政府、比利时政府及法国巴黎银行未经富通股东的投票擅自售出了富通旗下的

部分业务。通过一系列交易后富通集团的资产就只有国际保险业务、结构化信用资产组合66%的股权以及现金。这样大名鼎鼎的富通集团就由被誉为“银保双头鹰”的国际知名企业解体为一家国际保险公司,其盈利潜力一下子就有天上掉到地上。2007年10月,富通集团联合苏格兰皇家银行、西班牙国际银行以700多亿欧元收购荷兰银行。其中富通集团出资240亿欧元购买荷兰银行在荷兰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由于该款项主要以现金支付从而给富通集团较大资金负担,面对即将四分五裂的富通集团,最大单一股东—中国平安终于打破沉默,以一张高高举起的反对票联合一半股东在比利时富通集团股东大会上终止了出售富通资产的进程。2月11日同属比利时和荷兰两国的金融机构富通集团宣布公司股东投票否决了将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出售给法国巴黎银行的提议。同时由于次贷危机的爆发导致大量资产减计,富通集团偿付能力子2008年以来急剧下降。上述两大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富通集团自2008年以来面临着空前的危机。 二、并购主要步骤 一是2007年11月27日中国平安宣布从二级市场直接购得富通集团约4.18%的股权。 二是2007年11月27日后至2008年增持至4.99%,前后共斥资超过238亿元人民币。 三是2008年6月富通集团为保证现金流稳定,宣布进行83亿欧元的增发中国平安再次斥资7500万欧元购买了其增发股票的5%。这时中国平安持有富通集团1.12亿股,投资成本高达238.74亿元人民币。2008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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