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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生产经营者使用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及其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安全信息公布。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横向方面

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纵向方面

1、中央:

食品安全委员会:代表国务院指导协调各部门。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部门:质检、工商、食品药品部门。

2、地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监管责任制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本法及国务院规定调整。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卫生部根据信息及时调整计划。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

四、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部分企业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一)国家标准

1、制定、公布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新旧制度的衔接:由卫生部对旧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整合成新的国家标准;旧的标准整合公布前继续适用。

(二)、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三)、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食品生产经营的主要制度

1、生产经营义务性规范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生产经营禁止性规范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均实施许可。但以下三种情形不用取得流通许可: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制作的食品(也不用生产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

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检验。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禁止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每年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6、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7、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进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查验记录保存至少二年。

8、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查验记录保存至少二年。

9、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查验记录保存至少二年。

食品经营者保持所进货食品质量的义务。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

10、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要求。(第四十二条)

11、食品经营者应按标识注意事项销售预包装食品。(第四十九条)

12、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监管。国务院将制定管理办法。

1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不履行义务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14、食品召回制度:结合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召回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者主动召回程序: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消费者召回并记录;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报告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经营者义务:停止经营,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

监管部门:对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召回;工商药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15、食品广告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资格。按《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经认可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由卫生部规定。

2、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机构印章并有检验人签名或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负责。

3、不实施免检。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4、定期或不定期检验不收费。

5、执法检验不收费,可以依法复检。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应急预案的制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区域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报上级备案。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并落实。

3、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接收病人的单位以及监管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或通报;卫生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重大安全事故,卫生部门向本级政府或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处置。

责任调查:设区的市的卫生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卫生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疾病预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及流行病学调查。

八、违法责任追究。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安全隐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责任;

(三)、经营受污染食品,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责任。

(四)、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责任。

(五)、食品生产经营制度不符合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宣传药效的责任。

(六)、食品安全事故未处置、报告的责任。

(七)、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规定的责任。

(八)、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责任。

(九)、食品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任。

(十)、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任。

(十一)、虚假广告、违法推荐食品的责任。

(十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失职的责任。

(十三)、食品质量民事赔偿责任。其中侵权损害赔偿金为十倍价款。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2017年《食品安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1)

新南洋考试试题 部门: 姓名:分数: 单项选择题(共30道题,每题2分,共60分)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D)起施行。 年1月1日 年5月1日 年6月1日 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B)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C)。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B)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5、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C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6、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B)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7、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D)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对 8、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C),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A.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D.监督机关行政章 9、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B)之日起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个工作日 10、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罚款。(A)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C.五倍以上 D. 十倍以上 1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老子道德经》全文带拼音

《老子》第一章 第二章 yǒu 有wú 无 x iānɡ 相 s hēnɡ 生, nán 难 yì 易 x iānɡ 相 c hénɡ 成, c hánɡ 长 d uǎn 短 x iānɡ 相 xínɡ 形, ɡāo 高 xià 下 xiānɡ 相 yínɡ盈,yīn 音 s hēnɡ 声 x iānɡ 相 hé 和, q ián 前 hòu 后 x iānɡ 相 s uí 随。 hénɡ 恒 yě 也 。 shì是yǐ 以 shènɡ 圣 rén 人 c hù 处 wú 无 wéi 为 z hī 之 s hì 事, xínɡ 行 bù 不 yán 言 z hī 之 j iào 教; wàn 万 wù物zuò 作 ér 而 fú 弗 s hǐ 始, s hēnɡ 生 ér 而 fú 弗 yǒu 有, wéi 为 ér 而 fú 弗 s hì 恃 , ɡōnɡ 功 chénɡ 成 ér 而bù 不 jū 居。 fū 夫 wéi 唯 fú 弗 jū 居, s hì 是 yǐ 以 bù 不 qù 去。 第三章 bù不shànɡ 尚 xián 贤, s hǐ 使 mín 民 bú 不 z hēnɡ 争; bù 不 ɡuì 贵 nán 难 dé 得 z hī 之 h uò 货, s hǐ 使 mín 民bù 不 wéi 为 dào 盗; bú 不 j iàn 见 kě 可 yù 欲, s hǐ 使 mín 民 xīn 心 bù 不 l uàn 乱 。 第四章 dào 道chōnɡ 冲, ér 而 yònɡ 用 z hī 之 h uò 或 bù 不 yínɡ 盈。 y uān 渊 xī 兮, sì 似 wàn 万 wù 物 z hī 之 zōnɡ宗;zhàn 湛 xī 兮, sì 似 h uò 或 cún 存。 wú 吾 bù 不 z hī 知 s huí 谁 z hī 之 zǐ 子 , x iànɡ 象 dì 帝 zhī之xiān 先。 第五章 tiān 天dì 地 bù 不 rén 仁, yǐ 以 wàn 万 wù 物 wéi 为 c hú 刍 ɡǒu 狗; s hènɡ 圣 rén 人 bù 不 rén 仁 , yǐ 以 bǎi 百xìnɡ 姓 wéi 为 c hú 刍 ɡǒu 狗。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老子》第十五章《老子》第十六章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doc

2019年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三、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四、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老子道德经第八章上善若水解读

老子道德经第八章上善若水解读 解读原文: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 注解:“利”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在这里是使动用法,使。。获利(有利),根据句面意思,可以理解为“滋润、施惠”的意思。 译文: 最完善、最完美、最崇高的人就是象平凡的水一样的人。 水的特性是善于滋润惠泽天下万物,默默地养育万物生灵,却从不与天下万物生灵竞争利益;她善于留处在众人厌恶不愿意居住的潮湿低洼的地方,沉静悠然地荡漾流淌,因此,水的这种美德,是最接近于大道的。 水有七种美德特性:留处善于选择适合自己生存的地方,心胸空灵博大善于包容天下万物而不拒,就像深广无边的渊薮那样,与万物相处、与人交往应时而动、应时而至,说到做到,坚定不移且恪守信用而不违约违时;在对待政治上,能够秉承水柔志刚、方圆融通之德,遵循水滴石穿的以柔克刚精神,恰当和谐地解决治理好国家政务;在处理一般事务上,善于依照自然之道,顺势而为,尽职尽能,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采取行动善于抓住稍纵即逝的有利时机,或静如处子,或动如脱兔,行于所当行,止于所当止,借时而为,取得成功。 正是因为始终时刻坚守水的这种不与众人竞利的谦逊虚下的美德,动静行止都无怨无悔,自觉遵循自然大道和万事万物的自身发展规律,所以世间的万物众生,谁还会怨恨她(具有崇高美德的水)呢? 解读: 在这一章里,老子用生动形象的比喻,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认识探寻大道的途径和方法。本章的核心是老子以水喻道说道、借水体道释道、借水性水德水道昭示人性人事和人道,借水德水道而对天下芸芸。教化人们与自然相处,或者治国理政、处理日众生行“不言之教”常事务工作,都要善于像臻善臻美的水那样,始终持续不断地完善自己的人性和人格,默默地帮助施惠与他人而不求回报,众人众生不愿意去的地方,自己可以去,众生众人不愿意去做去干的脏差累活或危险的事情,自己可以去做去干,始终谦逊虚下,虚怀若谷,功成弗居,别人不怨恨自己,自己也无烦无恼,,无痛无苦,逍遥自在。 每次阅读、体验本章节的时候,都禁不住击掌咏叹:老子的这一章阐述,简直就像一首绝妙好诗,用行云流水一般的语言,就像一个充满智慧的老者,又像一个超然世外的浪漫诗人,面对着天下苍生,将他体验的水的至善美德,用最朴实无华、最简洁精准的语言,怀着一种深深的大爱厚爱,娓娓道来,言极近意极深又极远,极通俗而又极易懂。仿佛在不经意之间,老子就向天下万民透漏了了一个认识天下万物的天机诀窍秘密和道理:那就是大道虽然恍兮惚兮,看不见摸不着,渺然而若存,好像神秘莫测,深不可知,也无法知道。其实是可以通过我们身边的一些比如象水这样普通而又常见的事物,去体察体认和了解的。 那么,老子又是怎么知道和懂得这一认识了解大道的方法和秘密的哪?这件事让我一直苦苦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

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0导语:食品安全问题值得我们去关心,下面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法解读,欢迎阅读!解读: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1项是对场所的要求。主要有三个: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该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二是场所应当整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三是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第2项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主要有两个:一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与设施。二是应该配备其他保证制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3项是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要求:一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二是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员工。三是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第4项是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应当合理,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固定,并有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应当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有专人管理,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第5项是对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使用前,对餐具和、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使用过的炊具、用具等应当及时清洗,保证清洁,防止病菌滋生。第6项是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要求。本条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影响食品安全。二是对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进行,防止食品腐烂变质、脱水变形变味,影响食品安全。三是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防止交叉感染,影响食品安全。第7项是对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如餐具、饮具等。第8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衣着整洁,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勤洗澡等。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避免容易、售货工具和设备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第9项是对用水的要求。生产经营用水标准为2019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9)第10项对洗涤剂和消毒剂的要求。保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第11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兜底条款。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多、链条长,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所以对未提及到的法律要求也要同时遵守。解读:第三十四条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第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酒,用纸板做的肉包子馅等。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吊白块、三聚氰胺。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第2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外,还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的添加剂、食

老子道德经资料

导入:老子著有五千言的《老子》一书,又名《道德经》。《道德经》、《论语》和《易经》被认为是对中国人影响最深远的三部思想巨著。《道德经》以“道”解释宇宙万物的演变,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除了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也包括大量朴素辩证法观点,认为一切事物均具有正反两面,并能由对立而转化,“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还有大量的民本思想,“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老子《道德經》第八章解读 [原文] 上善若水①。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②,故几于道③。居,善地;心,善渊④;与,善仁⑤;言,善信;政,善治⑥;事,善能;动,善时⑦。夫唯不争,故无尤⑧。[译文]

最善的人好像水一样。水善于滋润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停留在众人都不喜欢的地方,所以最接近于“道”。最善的人,居处最善于选择地方,心胸善于保持沉静而深不可测,待人善于真诚、友爱和无私,说话善于格守信用,为政善于精简处理,能把国家治理好,处事能够善于发挥所长,行动善于把握时机。最善的人所作所为正因为有不争的美德,所以没有过失,也就没有怨咎。 老子首先用水性来比喻有高尚品德者的人格,认为他们的品格像水那样,一是本性柔弱,顺其自然而不争,二是蓄居流注于人所厌恶的卑下之处。三是滋润万物而不与争。最完善的人格也应该具有这种心态与行为,不但做有利于众人的事情而不与争,而且还愿意去众人不愿去的卑下的地方,愿意做别人不愿做的事情。他可以忍辱负重,任劳任怨,能尽其所能地贡献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别人,而不会与别人争功争名争利,这就是老子“善利万物而不争”的著名思想。 水处于卑下的地方,有道德的人为人谦下,水,渊深清明,有道德的人虚静沉默,水施于万物,有道德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条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填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入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解读】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 条明确规定了13 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是性质恶劣、一旦生产 经营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条第1 款前五项内容是生产经营必然会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单独列举出来,在本条中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第1 款第6 项是本法第 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 条中性质尤为恶劣,旦违法 38 条中明令禁止的内容,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也应给予最严格的处罚。第2 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第3 款增加规定了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本法第49 条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针对第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 F拘留。这里要说明以下四点:一是执法主体调整。修订后 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取代了原来“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一致,体现了统一综合执法的新态势。 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较多,既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的财产罚,又有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实行拘留的人身罚。相比于财产罚,吊销许可证或者拘留的处罚更为严厉,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

老子道德经原文译文

老子道德经译文 《老子》第一章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译文】 取道于寻常可取之道,其道非恒久之道;取名于寻常可取之名,其名非恒久之名。取名于无名,就好比天地未判之初始;取名于有名,乃是万物化生之根本。所以,通常要无所趋求,以便观想那无以名状的微妙;时常又要有所趋求,以便观想那成名化物的极限。这两方面是同一行为体的不同显现,同样深及于行为体的幽深内殿。在这同样深及幽深的两者之间作不断深入的循环运行,就是一切行为运作的微妙法门。 《老子》第二章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居。夫唯不居,是以不去。 【译文】 天下人都知道美之所以为美,于是就有了令人嫌恶的丑;都知道善之所以为善,于是就有了反面的不善。所以,"有"与"无"相互突显,"难"与"易"相互促成,"长"与"短"相互显现,"高"与"下"相依而存,"音"与"声"相互陪衬,"前"与"后"相互照应——这些"名"相反而相成,迁延不居而不独立自足。因此,圣人从事于无所成名的事务,施行无须仗名立言的劝教,坦荡迎候万物的涌现与流变而不抵触畏避,生养了一切并不拘系自有,做成了什么并不执为仗恃,成就了事业并不矜居功名。就是因为他不矜居功名,所以他不会消逝。 《老子》第三章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圣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智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 【译文】 不崇尚贤才异能,使人民不至于炫技逞能而争名逐利。不看重稀贵之物,使人民不做盗贼。不显露足以引起贪欲的物事,使人民的心思不至于被扰乱。因此,圣人治理天下的原则是:排弃充斥于人民心中的各种成见,满足人民的温饱需求,软化人民的犟执趋求,提高人民的自立自足能力。通常使人民不执成见、不生贪欲,使那些"智者"不敢为所欲为。从事于无所成为的作为,即可以得到全面的治理。 《老子》第四章 道沖,而用之或不盈。淵兮,似万物之宗;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誰之子,象帝之先。 【译文】 道是虚无的,但它的作用却似乎无穷无尽。它是那样的幽深莫测,像是一切存在的本源依归。它消磨了锋角,排解了纠纷,柔和了光芒,浑同于尘俗。它无形无迹呵,像是很不确定的存在。我不知道在它之上还能有什么更本源的存在,只觉得它存在于天帝之前。 《老子》第五章 天地不仁,以万物為芻狗;圣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之間,其猶橐龠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 多言數窮,不如守中。 【译文】 天地无所谓仁爱之心,把万物都当作"刍狗"来看待;圣人也不执求仁爱之心,把百姓也当作"刍狗"来看待。天地之间,不正像是气囊或空管那样的大空泡吗?它虽空虚但却不会塌缩,运行之中生化不息。孜孜于仗名立言往往行不通,不如持守空虚而顺任自然。

老子道德经全文翻译(全81章)

《老子》,又称《道德真经》《道德经》《五千言》《老子五千文》,就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分家前得一部著作,为其时诸子所共仰,传说就是春秋时期得老子李耳(似就是作者、注释者、传抄者得集合体)所撰写,就是道家哲学思想得重要来源。道德经分上下两篇,原文上篇《德经》、下篇《道经》,不分章,后改为《道经》37章在前,第38章之后为《德经》,并分为81章。就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完整得哲学著作。 【国学经典】老子道德经全文翻译(全81章) 【老子·第一章】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1]。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jiào。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注释】: [1]通常译为"可以说出来得道,就不就是永恒不变得道",强调道就是不可言说得。但这样得翻译,等于一开始就剥夺了老子言说真道得可能性与可靠性。其实"常"字在《老子》中多为"通常"之意。另一方面,"道"字,到老子之时,已经用得很泛:有"道路"之意,如《易经》"履道坦坦,幽人贞吉";有"王道"之意,如《尚书》"无有作好,遵王之道" ;有"方法"之意,如《尚书》"我道惟宁王德延";又有"言说"之意,如《诗经》"中之言,不可道也"。《尚书序》(相传为孔子所作)说:"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少昊、颛乙、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这里用了"常道"一词,指一般得道理。又有冯友兰先生考证说,古时所谓道,均为人道,到了老子才赋与道形而上学得意义。可见,老子要宣示上天大道,必须一开始就澄清概念,强调她下面要讲得道,绝非人们一般常指得道,不就是一般得道理,即非"常道",而就是……就是什么呢?就要听老子娓娓道来了。 【翻译】: 道可以说,但不就是通常所说得道。名可以起,但不就是通常所起得名。 可以说她就是无,因为她在天地创始之前;也可以说她就是有,因为她就是万物得母亲。 所以,从虚无得角度,可以揣摩她得奥妙。从实有得角度,可以瞧到她得踪迹。 实有与虚无只就是说法不同,两者实际上同出一源。这种同一,就叫做玄秘。玄秘而又玄秘啊!宇宙间万般奥妙得源头。 【老子·第二章】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与,前后相随。恒也。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全)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全) 一、单项选择题(共90道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申请人要求 B:各级政府要求 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食品安全法详解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食品企业的必修课 发布日期:2015-05-20 发布单位:法制处阅读次数:582 来源:食品论坛发表于2015-5-19 08:23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陈兵杨玥 与中国很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相似,2009年2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从一开始即承载着特定的背景和期望。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给中国食品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作为众多措施之一,《食品安全法》在事件发生后半年内迅速出台。实施了近四年后,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进入全面修订。历经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于今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此短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反映了中国复杂食品安全状况,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的强烈意志。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全局性统领食品监管法律体系。对于该领域的各个主体,包括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包括食品生产者、销售方、运输方、和其他食品相关方),新法都将带来重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角度,为企业理解和应对新《食品安全法》提供思路和策略上的建议,同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影响程度,为企业梳理新法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企业应如何看待新《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90%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条款数量增加了50%。如此多的变化,企业应如何去繁取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我们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分清变化和继承。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因此,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采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 2.史上最严和风险评估。史上最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 3.更新企业防火墙。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安全防火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要求、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求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 4.关注持续的新变化。《食品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在引入很多变化和突破时,很多采用原则性规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企业应当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变化。 新《食品安全法》的实质变化解读 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 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道德经释义

第八章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释义】 最善的事物莫过于水。无水,则不能产生芸芸丛生的生命世界;无水,任何生物都不能生存。水生育万物,滋润群生而与物无争,不求后报。它柔弱温顺,总是处于为人们所鄙弃的最低下的地方。所以,水最相似于道。 第九章 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释义】 既知过盈倾失之患,锐利不可常保其刃,金玉满堂无法守藏,富贵而骄必遭祸殃,万事万物“过犹不及”,那么,功成名遂,已达顶点,退身于外,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只有这样,才能善终其功,善全其名,避免咎祸。 第三十三章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释义】 能知人之德才,察物之体性正邪是非者,只能算做睿智。而只有了解自己德才体性过失的人,才算明白。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 【释义】 能胜过别人的人,不过是强壮有力,只有能主宰和控制住自己的人,才是真正的强者。 第四十一章 大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夫唯道,善贷且成。 【释义】 端方正直的人,虽坦然大公,堂堂正正,却似一大中至正之圆,无棱无角,不伤害他人。 成大器的人,无不经受长期磨炼,艰苦奋斗。姜尚直至八十余岁才辅佐文王灭纣兴周,大展宏图,功勋卓著。此乃“大器晚成”的典型例子。 大“道”“听之不闻”,犹“视之不见”,因而最大的声音是无声,谓之“希声”。 “道”无形象,“视之不足见”。因而,最大的物象是无形之象。 虚无自然的真常之道,隐含在天地万物之内,无名象可睹可闻。此谓“道隐无名”。 大“道”虽无形象,下士闻之而大笑,但只有“道”善于辅助,万物才得之以成。 第四十九章

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 【释义】 有“道”的圣人,他们无私无偏,不固执个人之见;他们大公无私,不贪名利,而以百姓之心为已心,以万民利益为至上,能热爱百姓,处处为百姓着想,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对万民百姓,善良的人,我以善心对待之,不善良的人,我也以善心对待之。这样,可使不善者转变为善者,使人们同归于善。对于信实之人,我以诚信之心对待之,对于不信实的人,我也以诚信之心对待之,使不信实的人,转变为信实之人,使大家同归于忠诚信实。 第五十八章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 【释义】 宇宙间的品物万类,虽然复杂万端,其造化之机及运化规律,莫不过对立统一而已。“祸”,是难、凶害、灾殃之类。“福”是吉、荣贵、昌达之类。无论哪一类事物,它的变化规律是向相反的方向转移。阴极生阳,阳极生阴,夏至后必移于冬,冬至后向于夏,周而复始,无有休止。人类亦是此理:人在贫穷时,与人相处态度谦恭,在事业方面向上奋发,其结果,人必辅助,事业必成功。贫穷虽是福,可它无形中带着福。人若富贵,为人处世易横蛮骄傲,对事业易轻率为之,久而久之,人必厌恶,而事业必败。富贵虽是福,可它无形中隐含着祸。故《老子》第九章中说:“富贵而骄,自遗其咎。”孟子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亦与此意相通。社会变迁,仍遵循这一规律:犹如水向东流,一浪接一浪,兴了又向衰的一方转化,衰中又隐含着兴的因素。每个朝代在刚兴盛时期,必内修道德,外施仁政,处处以国事民生为重,政通人和,事事得宜。待至日久,以得民富国强,执政者贪求享乐,以荣贵执权,骄肆于民,于是引起了人民的反抗,酿成天下大乱。所谓“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即是此意。它将自然界里一切事物的两重性相互转化之情理概括无遗。正如《周易·乾卦》:“上九,亢龙有悔。象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贤人在下位而无辅,是以动而有悔也。”因之老子还说“冲气以为和”,也就是事物发展变化时保持“和”的境界为佳。 第六十章 治大国若烹小鲜。 【注解】 小鲜:小鱼。 【释义】 常言道:善于烹调者,可以治国。大国民众,风俗有殊,三教九流,其旨各异。若一一检点,必难办到。有道之君,欲治者,不论大小,均以投之于釜,掌握好火候。不轻举妄动,而能一心一意,文烹武炼,使火候不过、不及。先后缓急得宜,则鱼虽熟,其形大小自然齐全,不会搅烂。治国者,如不知此道,恣情纵欲,妄用机智,其政察察,法令滋彰。犹如烹鱼之在釜,不慎火候,胡乱搅动,鱼肉不待熟而溃散,愈搅愈混,愈治愈乱。 第六十三章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答案解析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3分,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 )起施行。 A.2015年5月1日 B. 2016年1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 2015年10月1日 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 )的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 )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A.后勤人员 B.员工 C .中层以上领导 D.主要负责人 4.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A.每月 B. 每半年 C .每年 D.每两年 5.食品生产者采购(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A.食品原料 B.食品添加剂 C.食品相关产品 D.以上选项都是

6.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A.卫生行政部门 B.农业行政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质量监督部门 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B.减少检查频次 C.吊销许可证 D.吊销营业执照 8.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罚款。 A.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9.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罚款。 A.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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