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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送达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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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送达问题初探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送达问题的“真空”规定兼论行政诉讼送达

制度设计和构建

作者:李炳稳发布时间: 2011-01-05 09:34:23

内容提要: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共十一章七十五条,其中并没有行政诉讼送达问题的专门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作了简略的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全文共6691字)。

关键字:行政诉讼送达制度设计和构建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执行已近十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笔者仅对行政诉讼的送达问题作以剖析。

一、行政诉讼送达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涉及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本来就怒火中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机关百般刁难,诉讼文书没法送达。再者,人民法院的人、财、物还没有与当地党委政府彻底分离,所以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工作很难做,行政诉讼受到的外部影响和压力比较大。当前社会矛盾突显,动不动就有当事人进京赴省上访,这增加了中央高层、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送达问题的规定,所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送达问题,是摆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课题。

二、行政诉讼中规定送达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送达与否,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比方说送达行政诉讼的诉状副本,如果不送达或送达不能,将导致审判程序无法启动;比方说开庭传票,如果送达不能,就导致庭审活动无法进行;比方说拘传、缺席判决,都会涉及送达问题。再如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如不能送达或送达不能,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在整部行政诉讼法中可能是很小的部分,但是没有它将影响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所以说,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制度,应该成为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制度,明确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框架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共十一章七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十条;第二章受案范围,共二条;第三章管辖,共十一条;第四章诉讼参加人,共七条;第五章证据,共六条;第六章起诉与受理,共六条;第七章审理与判决,共二十二条;第八章执行,共二条;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共三条;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共四条;第十一章附则,共二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片面规定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本条规定有三个缺陷,第一个缺陷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因我国行政诉讼没有行政诉讼送达的规定,所以也就谈不上依照可言。第二个缺陷就是“可以参照……”中的“可以”,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并不是必须为之,而行政诉讼的送达是一定要发生的程序,除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撤诉这种情况。第三个缺陷就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送达制度参照民事诉讼的送达制度有精简法律但却有无法执行之嫌,所以行政诉讼对送达的规定就显得很必须很关键。

再者,该解释是个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显然级别要低得多。行政诉讼的送达问题,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之。

五、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很大的不同,比如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后者是行政;审判部门不同,前者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判方式不同,前者可以采取独任制,也可以采取合议制,后者只能采取合议制;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不可以调解……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有一定的联系,比如都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都可以上诉,都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再审,申请诉讼保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是对送达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送达制度的条文如下: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

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十七条是对送达回证的规定,第七十八条是对直接送达的规定,第七十九条是对留置送达的规定,第八十条是对委托送达的规定,第八十四条是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送达问题的规定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章是对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的规定,该意见第八十一、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第九十条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送达问题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下面笔者详细对未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如何构建和规定送达问题作以探讨。

六、行政诉讼中送达的概念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文书不是送达。送达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七、送达回证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用来证明送达人员完成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格式化法律文书。民事诉讼的送达回证与行政诉讼的送达回证大致相同。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案由、案号、送达文书名称

和件数、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考、填发人、送达人等。

八、行政诉讼中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受送达人是行政机关的,往往送达到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即可。如果行政机关负责收件的人员拒收或阻挠,直接送达不能时,那就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或办公场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是公法人,所以就不涉及住所的问题,住所仅适用于自然人。行政机关有办公场所,采取留置送达,就应当把法律文书、诉讼文书留置在办公场所。见证人一般比较难找,或见证人一般都拒绝签字,送达人员务必记明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到行政机关送达最好有二人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没有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证明,几名送达人员自己签名完成留置送达的行为。

(三)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

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前提是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邮寄送达需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不能是平信,平信邮寄不是邮寄送达,EMS方式送达是邮寄送达。

(四)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只能委托给其他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和机构。委托送达是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采取的送达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委托送达一般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和受诉法院一般处于同一地,如原告张×诉××县政府强制拆迁纠纷案,××县政府和××法院本来就在同一地,直接送达就可以了。如果不能直接送达,首先想到得应该是留置送达,就不会发生委托送达的问题。委托送达在行政诉讼中用的不会太多,但有一种情况,采取委托送达就显得必要,比方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外出去异地打工,所留地址或电话都无法联系上原告,那么此时若有原告在异地的准确地址,就可以采取委托送达方式,委托该异地人民法院送达。

(五)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MSN、飞信)送达

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迅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多样化,所以就有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MSN、飞信)送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送达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打电话、发传真、发短信、发电子邮件、QQ聊天的方式送达。这种方式送达具有即时性、快捷性的特点。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其缺陷,就是材料不好固定。采取电话、传

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送达必须记入笔录,由人民法院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如有必要或可行,受送达人也应在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短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在学理上就有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之争,投邮主义又称发信主义,是指自信件、邮件、传真投寄到受送达人的指定邮箱或信箱或接受信息中端即产生送达

的法律效力。到达主义是指信件、邮件必须到达受送达人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至于受送达人知悉不知悉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内容法律上不作要求。投邮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多,如美国;到达主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多,如法国。我国的合同法,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行政机关都有电话、信箱、邮箱,甚至有的已经公开化,所以采取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AQUA、MSN、飞信)送达更方便,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或通知其到人民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1]]。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不能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而不得以而为之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限届满,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了公告内容,也有可能不知道公告内容,但在法律上推定其知道,视同为知悉。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张贴,也可以在原受送达人住所所在地张贴或者在人民

法院的公告栏张贴。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不能是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不存在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行政机关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所以对行政机关公告送达在学理上有点站不住脚,笔者希望在这个问题上,更多的法学家深入研究。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变更,由撤销行政机关的机关或变更后的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九、行政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与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的区别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AQUA、MSN、飞信)送达、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也有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行政诉讼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民事诉讼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有很多相似性,但行政诉讼的留置送达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置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而民事诉讼的留置送达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行政诉讼的委托送达与民事送达的委托送达有很大的不同,适用范围也没有民事诉讼的委托送达适用范围广。行政诉讼的公告送达与民事诉讼的公告送达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原告,后者原告被告都适用。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AQUA、MSN、飞信)送达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规定这种送达方式很必要。转交送达是民事诉讼的特有送达方式,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

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2]]

十、行政诉讼送达的效力

行政诉讼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送达的效力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1、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3]]。例如,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上诉期限从送达的第二日计算。如一审判决2010年6月1日送达,当事人上诉期限从2010年6月2日计算。

2、判决书的效力开始发生。比如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后,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原告接到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接到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必须到庭而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4、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例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在人民法院和被告之间就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

5、一个程序的终结另一个程序的开始。

十一、关于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

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是指我国法院向境外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我国法院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都不能单独向境外送达司法文书。如果按照两国之间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那么就按照司法协助协定中约定的方式送达。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我国接受司法协助的机关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外,还有司法部,根据两国司法协助协定约定的机关而灵活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4]]、调解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可见涉外行政诉讼与国内行政诉讼送达方式的不同。涉外行政诉讼送达征对的不是国内的行政机关而是境外的行政相对人。大陆向台湾、香港、澳门送达司法文书和国内送达也有区别,具体送达方式参照大陆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送达司法文书的相关规定和协定。

十二、其他设想

行政诉讼的送达,可以参照民事、商事、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的送达方式和制度,但最终还得我国的行政诉讼作以详细的规定,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么这个“规矩”就必须详尽,有可行性,如果法官无法操作或无法可依,那将会导致执法混乱,轻则导致冤、

假、错案,重则导致社会的动荡,所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送达问题就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陈桂明著:《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第199页。

2、百度百科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12557324.html,/view/22808.htm

3、温世扬、韩大元著:《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7页。

4、吕鹤云、黄新民著:《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8日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0]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0日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发[2006]5号

[1]、陈桂明著:《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第199页。

[2]、百度百科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12557324.html,/view/22808.htm

[3]、温世扬、韩大元著:《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7页。

[4]、吕鹤云、黄新民著:《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作者单位: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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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知识题库一、判断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15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4√)(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5√)案。(当事人可以向上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6、√)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补偿以及行政机但行政赔偿、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可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在行政诉讼中,8√)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9、√)全面审查。(√)(、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1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2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3、(×)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14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15、(×)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1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17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18域管辖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19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20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21√)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3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24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25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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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

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都是行政机关,但由于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其内部组成机构各式各样,因而在不同的行政诉讼中,具体被告的确认也有所不同。 一是经批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的确定。实践中会出现下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先必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此时如果当事人起诉,就会产生是将上级批准机关还是将下级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的问题。一般来讲,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视为是谁的行为,谁就是被告。 二是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时被告的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复议决定,就存在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此种情形一般是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不作为行为不服的,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四是行政机关新组建机构时被告的确定。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政府为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组建了诸如跨部门联合管理机构等新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对于这些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直接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如果这些组建的机构是行政主体,就能作为被告;如果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则当事人只能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是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时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其职权不能消灭,只能发生转移,而职权与职责应当一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履行其作为被告的职责。 六是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时被告的确定。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但如果非行政机关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将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 (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 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

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5年10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4月29日北京高院通报 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一年来,北京法院 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0.7%,判决的案 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9%。 01 .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研项目资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15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的申报指南。某公司在该指南指定的网上系统中填写了申请973计划的项目申请书。 科技部收到该公司的项目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该公司申报的《海水蓄能电站》及《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跨流域调水》两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决定不予受理项目申请。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诉决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由于某公司的涉案项目申请书确实不符合973计划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未就项目基本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科技部无法就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进一步评审,故被诉决定正确。综上,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民事案由规定(完整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8]1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1023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 (相关资料: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 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 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 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 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 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民族、住址、工作单位 原告: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第三人: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以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结合长期司法实践经验,于2000 年10 月30 日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2008年2月4 日正式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2011年2月18 日又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2 号)。虽然关于案由能否体现诉讼标的和诉的类型,理论界有诸多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领衔的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依然认为,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通过观察我国民事案由体系中的确认案由,可以大体了解确认之诉在我国的适用类型。在2011 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11 种三级案由明确使用了“确认”一词,分别是第32 项物权确认纠纷,第67 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第127 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第153 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第228 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242 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第274 项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第279 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第286 项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第332 项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第402 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四级案由中也存在一些确认纠

纷,例如第21 项收养关系纠纷中的第(1)项即为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第48 项共有纠纷中的第(1)项为共有权确认纠纷。需要强调的是,某些案由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确认”一词,但其实依然应当视为确认之诉,典型如第14 项婚姻无效纠纷,其完整的表述应当为“确认婚姻效力纠纷” 。仔细考察上述案由,可以发现确认之诉的对象和范围非常广泛:由于有第67 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存在,包括劳动合同、调解协议在内的所有的合同效力问题都可以通过确认之诉的方式提起;而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等家事纠纷中,案由制度也完全允许对各类亲属关系予以确认;在可以确认的权利类型上,包括物权、股权、证券权利等各类绝对权也均可以作为确认的对象。唯一的限制表现在侵权领域,2008 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权纠纷” 作为一类独立的案由,但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修改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并认为确认不侵权纠纷只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让这一表述更为严谨。从历史解释看,这其实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选择,即侵害知识产权以外的侵权纠纷,不宜提起确认之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学理分析,上述案由中有部分案件其实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例如,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应属非讼程序。前者已经在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被纳入到特别程序,而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 号,下称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可见当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时候,能否准确地确定行政诉讼的是个被告是能否最终通过完整的诉讼过程解决行政纠纷的关键。那么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呢? 一、被告的确认 被告须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直接起诉的被告。对于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队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这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因此实践中一般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第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与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并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三、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答辩人:xx 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 不服xx 市中级人民法院(xxx )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 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 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 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 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就有关复议案件材料公开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答复为: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且《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复议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2019年民事案由大全(最新最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64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202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 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 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 3.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2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5.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7.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 1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经复议的行为 (1)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 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 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 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 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注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例题3】杨某和宋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运汽车用作走私工具。二人在走私烟草时被县 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对二人共同作出罚款50,000 元并没收汽车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宋某是原告型第三人 B.杨某可以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为共同被告起诉 C.杨某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工商局为被告,书面告知原 告即可 D.杨某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工商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 追加,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宋某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F.若宋某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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