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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保护患者权益与知情同意制度(2013.04.08)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保护患者权益与知情同意制度(2013.04.08)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保护患者权益与知情同意制度(2013.04.08)

上海市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保护患者权益与知情同意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权益保护]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

第三条[涵盖范围] 精神障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权利涉及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申诉权等方面。

第四条[环境设施] 门诊就诊和住院治疗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保护精神障碍患者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的原则配备。

住院环境和条件应当尽可能接近患者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诊断与治疗] 患者与监护人对医师做出的诊断享有知情权,对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享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对住院患者实施治疗前,应根据住院的不同类型签署相应的治疗知情同意书。

自愿住院患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治疗。

对非自愿住院患者中有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者,或者患者为紧急观察住院者,实施治疗前,医师将尽最大可能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如果患者不同意治疗,而医师认为不予治疗将对患者明显不利时,只有在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实施治疗。如果监护人与医师在治疗问题上不能达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可以选择终止治疗关系。

对非自愿住院患者中有危害他人安全或危险者,住院期间医师有权采取符合诊疗规范的相应治疗措施。如患者或监护人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有异议,可以申请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如再次诊断或医学鉴定结论表明患者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且不具备人身危险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医疗机构不得继续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六条[知情同意] 患者及监护人对以下事项具有知情同意权:

(1)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2)有关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相关费用支出。

(3)参加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的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4)接受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5)有关患者的肖像或者视听资料的使用目的、范围以及时限。

(6)对精神障碍患者通信和会见来访者予以限制的理由以及时限。

第七条[知情同意的限制] 患者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受到暂时的限制:(1)因病情危及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时。

(2)告知真实的信息可能不利于患者的健康或者治疗时,在该情况下将由监护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3)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放弃知情同意时。

第八条[知情同意的程序] 实施知情同意的程序为:

(1)评估:在进行知情同意前,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状况和医疗需要进行评估。

(2)告知:评估后,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告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充分合理的信息。

(3)同意: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告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充分合理的信息后,应当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表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隐私保护] 患者的下列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相关信息的披露必须获得患者及监护人的同意:

(1)患者的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和预后判断。

(2)患者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供的个人史、过去史、家族史等内容。(3)患者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供的书信和日记等资料。

(4)患者的肖像或者视听资料。

第十条[隐私保护的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院方可以打破隐私保护而向第三方披露部分信息:(1)当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时。

(2)当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自身的行为时。

(3)如果患者系从事高度责任性工作,因精神症状的影响而表现出明显的对事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受损时。

(4)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时。

第十一条[患者信息的使用] 因学术交流、教学等目的而需要在专业培训活动、书籍、杂志等出版物或者影视宣传资料中公开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患者身份的资料以及标志性材料,这些资料和材料包括:

(1)患者姓名、正面图像或影像。

(2)患者的家庭住址。

(3)患者的工作单位。

(4)患者的具体工作或者职务。

(5)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亲属或者同事或者朋友的姓名和住址。

(6)患者的详细经历或不具科研、教学意义的个人习俗和爱好等材料。

(7)其他明显可能导致识别患者身份的标志性材料。

如果患者的身份无法被充分掩饰,则应当得到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通讯与会客] 患者在住院期间享有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但当患者处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时,该权利可能暂时性受到限制。

第十三条[约束与隔离] 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将对其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患者最后一次门诊或者最近一次出院后的2年内向医疗机构索要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书面诊断结论。

患者本人索要书面诊断结论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及写明索要理由的申请书;监护人索要书面诊断结论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写明索要理由的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精神科执业医师存入病历档案,一份交所在医疗机构的医务科备案,一份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在民事诉讼或者劳动争议仲裁中需要索取精神障碍患者的病历材料摘要或者复印件,或者书面诊断结论时,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承办人应当在取得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同意后,持介绍信和委托书,前往相关医疗机构索取所要材料或者证明。该委托书应当说明需要医疗机构提供病历材料或者医疗证明的具体理由。

患者的律师需要索取材料或者诊断结论时,应当在取得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向医疗机构出具市或者区(县)司法局统一印制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前述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诊断复核权利]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院方进行诊断复核,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异议的,院方应当组织会诊。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复核结论或者会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非自愿住院申诉权利] 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发生此类行为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

疗的,可以在接到书面诊断结论和住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医务科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申请。

向本院医务科提出再次诊断申请的,医务科将在接到再次诊断书面申请之日起14日内,组织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副主任以上职称)对患者进行精神检查,并在7日内出具再次诊断的结论。

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申请的,病房应当予以配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向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实施] 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的《上海市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员权益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医务科

2013-04-01修订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提高精神科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精神科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精神障碍的诊断 第一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再次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生及以上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实施。精神障碍的医学鉴定,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实施。 第二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结论,应当依据卫生部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01)》中F01-F99分类(及代码),以及现行《国际疾病分类(ICD)》中“精神与行为障碍”的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作出。 严重精神障碍的判断,应当以疾病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同时结合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程度、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的认识能力,以及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前,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必要时向家属或知情人了解病史。对患者本人的各种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诊断精神障碍的最主要依据。既往病历和诊断可以作为当前诊断的重要参考信息,但不应作为当前诊断的唯一证据。 门诊患者应当在不超过连续3次就诊过程内作出诊断;初步诊断明确的住院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进行入院诊断,(副)主任

医师应在1周内完成复核诊断;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应当在入院后72小时内作出明确诊断。 实施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入院后病史、病程录书写按照住院患者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如果因病情复杂需要延长观察时间,或者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作出诊断的,可以延期作出诊断。延长期间应当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客观原因,并在病历上予以记录。 门诊患者的延期诊断时限为连续6次门诊,住院患者的延期诊断时限为14日。 第五条经过延期仍然不能确定诊断的疑难病例,门诊或病房应向医务部提出会诊申请,医务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组织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的会诊。 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逾期仍不能明确诊断则建议患者或监护人申请医学鉴定。 第六条在得出诊断或者会诊结论之前,如果经过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患者因精神症状导致具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等危险性,应当在取得患者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对患者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但要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第二章精神障碍的治疗 第七条精神障碍的治疗应当遵循临床路径以及专业学术团体制定和公布的最新版《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没有专业学术团

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各科室: 为了践行医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者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问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行福的医患关系,特制定我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种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 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 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 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四)享有选择权。 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五)享有隐私权。 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 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七)享有投诉权。 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关于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的建议.doc

关于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的建议 “关爱生命万里行”活动小组 时间:2007年9月 针对湖南在中部崛起中的地位,省委、省政府已经提出湖南逐步成为中部地区的商品粮中心、装备制造业中心的目标。我们认为:增进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将是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又是这重要一环中非常重要的条件。要加强我省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的治本之策又在于为精神卫生工作立法,基于此,我们认为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不仅仅是十分的应当,而且是非常的必要: 1、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是我省精神卫生事业法制化发展的需要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省政协委员周进宇等在2005年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建议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立法的政协提案,提案说,“我省约有精神残疾人四五十万人,是中国精神疾病‘重灾区’,衡阳市就有‘武疯子’四五万人。”并且由于医院治疗收费高,大多数家庭无力承受病人治疗费用,致使80%的患者不能及时住院治疗,相当多的病人出院后,因经费困难未能坚持长期服药,导致复发率高。这道出了我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窘境。近年来,实际我们还不难发现高校不少的自杀个案和精神创伤、精神障碍、精神疾病问题频繁地出现在各类媒体上,完善和落实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规范我省精神卫生管理、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利益的亟待研究解决的热点问题。并且人们已经认识到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到今天,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充分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才能保障精神卫生机构的稳步发展。 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时代。说明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充分重视个体价值和人的发展的执政理念已经更具有实践的意义。精神卫生权毫无疑问是人权的重要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我国于1997年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也是健康保障权,即人人享有体质心理健康保障权。这些都告诉我们精神健康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保护精神健康,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因此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 我省卫生厅早在1985年就被卫生部指定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结合湖南实际,我省在新世纪又出台了《湖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年~2010年)》。 2005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这彰显着省委、省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不过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特别是相关工作机制还刚刚起步,还没有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精神卫生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已经成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第四十章第二节已经明确提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等文件也提出了全面推进新世纪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上海市、北京市、宁波市、杭州市等已出台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广西省、广东省、吉林省等其他各省市也在加紧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立法,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精神疾病防控氛围,进一步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大势所趋。加上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一.患者的权益: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1.享有平等医疗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 到歧视。 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 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使用方法。 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 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 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 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 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的义务: 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 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经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 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医疗文件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经完全了解。 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

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1.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 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以及隐私保护制度,向患者或患者指定的 代理人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及替代治疗措施、治疗中的风险、药物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等。 3.为患者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供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合法文 件。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每一位患者的平等医疗权利。 5.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保障患者医疗安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4年修订)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4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编制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卫生制度

精神卫生制度 目录 一、关于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通知... - 1 - 二、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责 ............ - 2 - 四、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 - 4 - 五、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症精神病患者信息管理制度 ........ - 6 - 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 7 - 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 13 - 八、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症精神病患者分类干预制度 ....... - 17 - 九、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制度 ............. - 19 - 十、中心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 21 - 十一、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流程图........................ - 28 -

关于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通知 中心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促进我中心精神卫生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结合中心实际情况,成立精神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XX副组长: XX专干: XX 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责 一、中心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按西安市社区精神卫生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对辖区登记在册病人进行管理。 二、全面掌握本地区人口学基本资料,包括户籍人口数、常住人口数、流动人口数、户在人在数、户在人不在数,人在户不在数等。 三、全面掌握本地区精神病人的动态,做到每个病人有登记,变化有记录,规范使用各种表册卡片,做到底数清,动态明。 四、新发现的病人要及时与病人及家属见面,及时为病人登记建卡,纳入统一管理。 五、在节假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重点精神病人提出治疗意见,加强随访和投药,与各部门共同做好病人监护工作。对肇事肇祸事件要及时上报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六、对精神病人按四期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随访工作,按要求将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内存档。 七、参加区或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或学术报告等,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篇一: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权利1、享有人格尊重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

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义务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2、在给药 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 已安全了解。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 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需行特殊检查和治疗时,由责任医生用患者及家属明白的方式和语言提供诊疗信息,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篇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东一院行发[20xx]84号 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望各科 室认真执行各项规定。

《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知识竞赛题目参考答案

《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知识竞赛题目 一、填空题: 1.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 患者的人身自由。 2.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 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 3.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 4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5.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 6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7.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8.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 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9. 10.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共七章85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2.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在法国诞生,其内容包括精神病人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处理、精神病人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等,这部法律强调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 13. 2001年WHO调查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 的国家有了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内容逐渐演变为强调体现对人的尊重,重视患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14.我国香港地区于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规,现行的《精神健康条例》也多次修订,台湾于1990年颁布《精神卫生法》,2007年进行了修订。 15.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2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二、是非题(请在框内打√或X) 1.“精神卫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精神病学”范围,还包括心理健康促进和疾病防治两大方面。√ 2.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以根据条件增补心理援助内容。X

尊重和维护病人权益制度及措施

尊重和维护病人权益制度及措施第一条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主动为病人提供规范、便捷、满意的服务,逐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卫生部医院管理年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病人的人格尊重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和参与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第三条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制度由党委、行政牵头组织,医务、护理、门诊、财务、纠风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维护和尊重病人人格尊重权的具体措施: (一)病人的人格尊重权是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医务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每一位病人,做到病人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三)医务人员应帮助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尽快地找到相应的科室。医院应有比较明确的医院诊治部门指南、就医流程说明和强有力的导医咨询服务和多媒体查询系统。 (四)医务人员在为病人进行治疗操作和护理时,动作要轻柔,态度要和蔼,操作前要向病人解释,操作中要使用安慰或鼓励性的语言,操作后要感谢病人的配合。 (五)医务人员除关心病人的病痛外,还应关心病人作为人在疾病以外的基本需要,如体面、尊重和沟通。

(六)医务人员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切忌增加病人负担,同时要恪守医德,严禁对病人吃、拿、卡、要。 第五条维护和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措施: (一)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医师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包括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后。 (三)医务人员应当向病人讲明治疗其疾病的方法和效果,讲明除此治疗方法以外的治疗方案和不治疗的后果。 (四)医务人员应向病人详细解释准备为其施行手术、检查或治疗的程序和步骤及这些程序的益处和危险性,是否有其它方法替代。 (五)医务人员应让病人知道其正在使用的药物名称、剂量、服用方法、效用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同时变更药物时应征得病人的同意。 (六)病人有权获得有关自己病况的资料。病人需要复印或者复制本人病历资料的,医院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七)医务人员应当向病人提供有关医疗服务收费的资料。如费用清单,病人如对收费有疑问,医务人员应向病人详细解释。 (八)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宣传医保知识和办理医保手续的有关注

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一、患者的合法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疗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诊疗的权利。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患者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等;有权知晓各种诊疗方案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等;有权知晓医疗费用(包括诊疗总费用、自费、贵重药品、高值耗材等)情况等。 (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等。 (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7.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8.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1.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2.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但医师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患者的合法权益

2611(20页)患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 一、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四)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五)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除紧急生命抢救者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六)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二、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一)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二)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老年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

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瓦房店第三医院 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医院自律行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1. 制定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如:医患沟通制度、遵守保护患者的隐私规定、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规定、患者告知书.告知患者,患者有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申诉权。 2. 患者对病情、预后、医疗有知情权,患者有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在入院72小时、手术前、有创检查、化疗、输血、病情变化及采用新方法治疗等情况时,充分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谈话并签署意见. 3. 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经治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施术者负责,必要时由上级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 4. 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5. 特殊诊疗必须在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后进行,紧急抢救又无法签署知情同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2010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6. 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紧急处置应及时记录并由处置主持人确认。 7. 为了监督、保障告知义务的落实,将维护患者和家属权益的情况列为患者满意度调查的重要内容。 8.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知情同意和告知相关能力与技巧的培训。通过患者调查、运行和归档病历检查,评价职工对尊重与维护患者权益认识的知晓程度和落实情况。 9.经治医生必须对每位住院患者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告知,同时要签署《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二O一二年八月

精神病患者保护性约束问题

精神病患者保护性约束问题 陕西省榆林市精神卫生研究所寇耀时刘靖宇 我国目前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1600万人,年发病率约30‰[1]。卫生部2000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指出,部分城市前十名主要疾病死亡率及死因构成显示,精神病位列第九。所造成的负担占我国疾病总负担的首位,精神疾病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们身心健康的疾病,同时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1]。精神疾病所导致的患者的非理智行为,不仅威胁着患者自身的健康,而且严重威胁着患者周围人群和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确保患者生命安全,在临床护理过程中,经常采用约束的方法来保护患者,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保护性约束还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精神患者冲动、自杀、伤人、毁物等激烈的危险行为,是精神科的一种非常必要的护理行为[2]。 1保护性约束的概念 保护性约束是指在精神科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病情的特殊情况,对其紧急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最大限度限制其行为活动的医疗保护措施,它是精神科治疗护理这类特殊患者的方法之一,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他意外因素对患者的伤害[3]。 精神科专家贾宜诚[4]强调不容许使用“紧身衣”锁链一类野蛮工具进行长期约束。约束保护术是一项规范的精神科特殊护理操作技术,不是一种简单的捆绑技术,包含着一定的医疗风险[3]。 2约束保护的作用和应用原则约束保护一直是辅助治疗与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急性精神科病房中患者的不合作行为,冲动暴力、逃跑、自伤、破坏规则及拒药会造成工作人员和病员的应激和伤害,而约束保护作为急性医学干预手段,可减少不合作事件的发生,加强自身行为控制[5]。分析表明,约束保护不仅可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还可避免患者伤害他人、物品或自伤、自杀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他意外因素对患者的伤害[6,10]。 谢斌等[7]建议约束保护的应用原则:(1)患者当时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危害性;(2)为保证患者得到及时地治疗;(3)其他较少限制的措施在当时无法提供或使用后无效。 3临床约束对象调查分析发现:由精神症状导致的行为障碍者,如运动性兴奋、损物、自伤、自杀[8]、口头威胁、徒手攻击和持物攻击伤人的患者[9]。抗癫痫类等药物的不良作用导致患者意识上的混乱,平衡能力受到影响者[6]。 在老年精神科多用于痴呆、运动灵活性欠佳或有行为问题的患者,原因是患者步态不稳以及有摔伤的危险[9]。此外,针对有意识障碍、躁动、谵妄等症状的老年人,约束保护可提高其治疗依从性,防止意外的发生[10]。 4保护性约束护理的措施 对于发生冲动、伤人、毁物、自杀、自伤的患者护士应及时应对,冷静思考如何控制病区秩序,保持病区稳定,并同时通知病区其他医务人员,有序疏散隔离其他患者,以免造成他人伤害和引发病区混乱。 4.1 保护性约束的形式保护性约束有两形式,分为体力控制和机械性控制;临床护理中大多是先体力控制后,再行机械性控制。机械性控制的用具,国内目前以约束带为主(见图1)。图1 约束带及使用方法

精神卫生法考试题

临汾市精神病医院 《精神卫生法》学习内容测试 姓名:科室:分数: 一、填空题: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2.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精神障碍患者。 3.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5.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6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7.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8.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 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 10.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共七章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2.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在诞生,其内容包括精神病人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处理、精神病人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等,这部法律强调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 13. 2001年WHO调查160个成员国中,已有 3/4 的国家有了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内容逐渐演变为强调体现对人的尊重,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 14.我国地区于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规,现行的《精神健康条例》也多次修订,台湾于1990年颁布《精神卫生法》,2007年进行了修订。 15.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2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二、是非题(请在框内打√或X) 1.“精神卫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精神病学”范围,还包括心理健康促进和疾病防治两大方面。 ( ) 2.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以根据条件增补心理援助内容。 ( ) 3.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权利 1、享有人格尊重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 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 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 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义务 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安全了解。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

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需行特殊检查和治疗时,由责任医生用患者及家属明白的方式和语言提供诊疗信息,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医院患者权益维护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权益维护管理制度 1.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1)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2)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4)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5)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不良反应,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意外及并发症、预后等。 3.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1)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2)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

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3)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4.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2)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3)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5.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1)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 (2)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权审查其支付的账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6.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院方《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培训记录

泌尿外科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培训记录 时间:2015年地点:泌尿外科办公室 主讲人:主题:关于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 权益的管理制度 参加人员: 缺勤人员:缺勤原因 缺勤人员将由负责再次传达培训主要内容:(若空间不够请自行附页) (一)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1、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2、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4、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5、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三)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1、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2、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3、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2、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3、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五)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1、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2.08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8日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三章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第四章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五章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精神卫生工作是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财政、人事、教育、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第七条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 第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市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九条本市建立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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