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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司〔2011〕154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全省各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就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不仅是一个现实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当前,我省中小企业总体发展形势是好的,但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我省部分中小企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企业经营遇到了困难,帮扶中小企业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帮助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应对债务危机、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创造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保持我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积极发挥律师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一)做好中小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利用律师专业知识,为企业主设立企业提供有关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法律效力等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起草公司章程、股东间出资协议等内部文件,帮助企业办理出资资产评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公司经营所必须的证照。引导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自觉遵守环保、土地、工商等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模式,避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环境污染、违规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成长。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各阶段的不同要求,帮助中小企业构建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重大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切实加强企业在合同管理、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发挥律师的法制宣传、法律引导功能,指导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帮助。认真研究民企和民资的关系,积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依法引导我省充足的民间资本通过专业人士、合法途径集聚起来,对有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进行定向投资。引导、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帮助金融机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

期融资债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产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研究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合法新型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依法帮助中小企业进一步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按照客观、合法的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投资协议起草、投资执行监督等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在合理的利率区间发挥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有作用,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杜绝高利贷、变相高利贷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代理、处置涉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等方面的案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止发生连锁反应;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引导企业主增强市场信心和法制观念,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问题,避免出现极端事件,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完善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过程中的法律服务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做好市场分析预测工作,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对中小企业实施的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法律风险提示。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为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认真做好中小企业在收购、兼并、联营等工作中的法律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研究国际相关贸易公约、法律条款以及国家促进外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引导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主和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从业的意识,让企业主与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共兴衰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劳动工资,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金,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律师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积极为职工讨薪、工伤索赔等提供法律援助,引导企业职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企业主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指导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企业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健全企业领导人的聘任制度,完善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协助企业健全完善决策机制,避免企业违法违规决策行为。指导企业推进管理创新,完善和优化管理模式、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七)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支撑。积极引导企业主和职工学习借鉴国内外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剖析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不当竞争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建立有效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商业

秘密等保护制度,纠正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应用和保护秩序,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树立创新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八)参与中小企业重整重组。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发挥担任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帮助陷入债务危机的中小企业实施资产重整重组。对于一些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暂时陷入危机的中小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企业在法律的架构下实施债务重组、产业整合,帮助企业化危为机,走出困境;对于一些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但尚有拯救希望的中小企业,利用破产保护程序进行重整,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使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帮助企业获得重生;对于一些陷入破产境地的中小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帮助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好职工,处置好债权债务和资产,平稳退出市场,保障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三、全面开展“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

(一)开展“律师走访中小企业”活动。组织律师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走访本地的中小企业,传达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关怀,宣传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融资问题进行检查,掌握企业在发展中存在

的困难和法律风险,对共性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当好法律参谋;对企业进行一次以科学发展观为内涵的经营理念和诚信守法教育;听取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和职工的呼声,掌握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服务方案,研发法律服务新产品,牵手中小企业共同应对危机,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走上科学健康发展之路。

(二)举办“律师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系列论坛。结合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分期举办律师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破产保护、企业管理等系列论坛,研讨和推进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举办“法律服务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会。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困难,会同相关部门举办一期“法律服务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会,为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搭建平台,促进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开展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法律体检”活动。组织优秀律师对全省10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法律体检”,帮助成长型中小企业及时发现、解决依法经营与公司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完善有关危机处理的法律预案,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五)开展“助推中小企业发展”法律宣讲活动。组织专业律师赴全省中小企业发达地区开展“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法律宣讲活

动,向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推介律师法律服务的功能,解读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向基层的律师传授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实务技能,提高律师行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六)筹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拓展律师法律服务渠道,依托互联网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应对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一揽子举措,广泛征询中小企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建议,介绍中小企业各类危机处置的路径和成功案例,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提示,开展中小企业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救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平台。

四、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的要求,真心关注、关心中小企业发展,切实落实好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满腔热情地帮扶中小企业克难攻坚、健康成长。要教育和引导律师把握机遇,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要引导律师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以及会计、税收、金融、投资等领域业务知识的学习与研究,提高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要把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与律师行业创先争

优活动结合起来,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成果来检验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要积极推进律师服务与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以及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各项司法行政职能的有机衔接,增强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法律服务效果。要认真总结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使这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宣传,为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辩护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厅领导同意,决定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50名; 2、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1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条件: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没有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2、执业5年以上,近3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5件以上。 3、办理过3件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4、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辩护技巧,刑事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候选对象初步人选,由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推荐。 2、考察: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候选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考查;经考察合格,由考察组将候选对象推荐到评选委员会。 3、评选:组成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委员会,对考察组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评选。根据考察情况和投票结果的综合排名,确定前10名候选人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确定50名候选人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 4、公示:对拟表彰对象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在湖南律师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表彰:对当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由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给予表彰。 四、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任组长,向新林、唐礼湘、贾建萍、田立平任副组长,翟玉华、高向荣、李德文、戴勇坚、马骏、杜亚萍、谭夏胜等同志为成员,谭夏胜同志兼任

中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分析报告

1、服务业发展速度缓慢,水平偏低。一方面产业发展有一种棘轮效应,即只能进不能退,是制造业大省,产业结构一直以制造业为主,工业总产值多年居全国之首,但制造业越是发展的多,就越是发展,因此导致了制造业的发展挤占了服务业发展所必须的各种资源,使服务业产业层次偏低,市场竞争力弱;国际化程度偏低,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另一方面.地理上与的相邻.在现阶段的经济中心地位突出,现代服务业的高度发达,特别是南地区已经是处于现代服务业的辐射之中,南地区的许多制造业企业对现代服务的需求依赖于,而不是自身,这客观上遏制本地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区域分布上不协调,造成资源的浪费和运行的无效率。南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已经意识到了现代服务业对制造业的促进作用,开始着力建设现代服务业区,但工业区与服务业区相隔甚远,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成木的增加。而部分城市间产业生态位重复,导致与之匹配的服务业重复建设,虽然有一定的市场,但达不到规模效益,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持续快速发展 中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分析1 产业经济理论表明,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时,发达的现代服务业可以为发展新技术产业提供创业的氛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可以与现代工业制造业形成互动的机制,所以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需要发达的现代服务业支撑。特别是对于都市经济的发展,服务业的拉动作用更为明显。随着新科技革命浪潮的兴起,知识、技术和信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知识型产业,正在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人类社会正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现代服务业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表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发展经济学所揭示的规律表明,经济的发展不仅是产出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反映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高度化。根据OECD一份关于知识经济的研究报告,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知识密集的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崛起。我国的现代化同样必须要有发达的知识密集的现代服务业支持。因此,研究我国服务业的现状和结构,明晰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程度,对于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正确定位从而制订科学的发展战略,突出发展现代服务行业并拉动服务业结构升级、进而带动整个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现代服务业的概念 目前,关于现代服务业的准确,概念和围,理论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1除特别标注,本文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3)或者根据年鉴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政发…2011?33 2008年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实现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体制政策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需要进一步突破。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 ,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优化商务服务市场环境。会计、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 ,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大力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服务业企业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撤销企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二、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与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目标的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完不成目标的作相应扣减,超额完成目标的追加奖励。返还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对省级金融业营业税继续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 的奖励,主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 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浙司[2008]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8.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的通知 (浙司〔2008〕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 (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 (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1]2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

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

服务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服务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衡量地区综合竞争力与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滨城区立足市辖区优势,充分发挥服务业在城市经济中的主导和引领作用,以膨胀规模总量、提升能级水平、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突出项目载体带动,大力培育产业集聚区,促进城区服务业实现园区化布局、集约化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积极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服务业发展呈现了总量大、速度快、质量好的态势。当前,正是滨城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服务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服务业发展在规模、总量、质量上仍需进一步提升,要创新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完善发展规划,全力推进服务业优化升级。 一、服务业发展现状 (一)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总量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以来,全区服务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服务业总量不断膨胀, 2013年达到**亿元,是2009年的***倍;服务业对于转方式调结构成效显著,服务业比重从2009年的**上升到2013年的***%,年均提升**个百分点;服务业促进消费的作用明显,2013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是2009年的1.96倍,服务业已成为我区推动经济增长、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主导产业。 (二)质量效益显著提升,产业贡献稳步加大。服务业素质稳步提升,逐步成为全区财税增长的重要支撑。2013年,实现地方税收***亿元,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达***%,对地税增长的贡献率

**%,拉动经济增长***个百分点。吸纳劳动力作用突出。2009-2013年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增加***万人,第三产业不仅吸收了大量新增劳动力,而且吸收了部分农业和第二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而使2013年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达到***万人 (三)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以金融保险、旅游业、现代物流、社区服务业、楼宇经济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服务业呈现出从传统向现代演变,从低端向高端挺进的良好态势。一是金融担保业发展势头强劲。目前,我区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金融体系,辖区内共有各类金融、保险机构56家,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良好,德州银行滨州分行试营业,全区引进市外股份制银行达到7家;众成担保、银泰小额贷款等担保、投资公司快速成长。二是物流业快速膨胀。陆港物流园区达成框架协议;外环线周围物流企业集聚,银河物流、宇航物流发展成行业龙头企业;侨昌农药物流、金龙水泥物流等专业物流运营良好;顺丰、韵达等快递公司发展迅速。三是文化旅游业品牌化发展。中海风景区已成为市民假日休闲的旅游乐园;休闲小街、禾家风尚、绿色生态基地,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杜受田故居、三河湖等旅游景区影响力不断提升。四是社区服务业日臻完善。社区服务业网络逐步建全,“12343”民生综合服务平台启动运营,逐步搭建起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项目配送体系。五是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崭露头角。滨州国际大厦、众城大厦企业集聚,国际金融中心、铂金时代加快建设。有“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之称的老凤祥(山东)公司落户,成为我区引进的第一个中国五百强企业区域总部。 (四)投资力度逐年加大,发展后劲持续增强。项目带动投资、投资拉动发展的良性格局初步形成,服务业发展后劲进一步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的时序与对比

Regional Economy 区域经济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2663897.html, 2012年7月 213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的时序分析与对比研究 浙江树人大学现代服务业学院 郑舒頔 摘 要:本文运用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剖析了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及其内部结构的变化,通过对比研究揭示了浙江省服务业的比较劣势,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关键词:服务业 时序分析 结构分析 对比研究 浙江省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b)-213-04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程度和经济 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1], 服务业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演进,浙江省服务业发展规模扩张迅速,对浙江GDP 增长的贡献显著增强,服务业在浙江经济中已占据重要的地位。 根据服务业的内涵,国内学者一般将服务业视同第三产业[2], 因此本文用第三产业统计数据直接视作服务业统计数据,所引用的全部统计数据均来自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与《浙江统计年鉴》。其中,若无特殊说明,文中增长率指标值均按可比价格计算获得。 由于从2004年起服务业统计行业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因此在服务业内部结构分析中将2004年作为起点年份。 1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的时序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呈现总量迅速扩张、服务 业占GDP 比重日益提高、服务业内部结构呈逐年优化的发展态势。有学者通过16个服务业部门的投入—产出表,描述并评价浙江省 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及对国民经济和三次产业的影响[3], 而本文运用浙江省服务业总量、服务业占GDP 比重以及服务业内部 结构等指标,应用时序分析方法剖析浙江省服务业演变态势。1.1 服务业总量增长显著 (1)服务业总量持续快速扩张。1978~2010年,浙江省服务业增加值总量扩大至522倍,从1978年的23.11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2063.82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3.7%,比全国平均增长高出3个百分点。 图1 1978~2010年浙江省三大产业占GDP比重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1979 ~2011年浙江统计年鉴数据绘制(2)服务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稳步上升。1978~2010年,浙江省 1.6 从医疗保健消费方面看 近10年以来,随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新疆城镇居民自我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如一部分城市居民会定期自费体检等,使得城镇居民在该方面的支出呈递增的趋势。2001年仅为331.78元,2010年为708.16元,2010年为2001年的2.13倍,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由2001年的6.56%上升到2010年的6.94%;农村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2001年为86.60元,2010年为314.73元,2010年为 2001年的3.63倍,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由2001年的6.41%上升到2010年的9.10%。从两者的对比数据看,2001年城镇居民在医疗保健方面支出为农村居民的3.83倍,2010年则为2.25倍。虽然差距在缩小,但部分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条件差,缺医少药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从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所占比重看,2010年农村居民该比重较高,而城镇较低,前者高于后者2.16个百分点,原因在于比起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更加多样化,社会保障也更为完善。 1.7 从家庭设备耐用品消费方面看 2010年新疆城镇居民家庭在该方面的支出为669.87元,为2001年的1.41倍;同期新疆农村居民家庭在该方面的支出为137.69 元,为2001年的2.88倍。从比重看,2010年新疆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达到6.57%,农村居民家庭则为3.98%。2010年城镇居民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为农村居民的4.87倍, 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比农村高2.59个百分点。在耐用消费品需求方面,新疆农村居民的消费层次 较低,洗衣机、冰箱等仍是消费的热点,其普及率也较城镇水平低得多。而城镇居民已经转向小汽车等。显然,城乡居民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层次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2 优化新疆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路径 2.1 多管齐下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鼓励居民合理消费 为了提高新疆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改善新疆居民的消费结构,应在开辟居民增收的新渠道上狠下功夫,努力培植新的产业增长点。要不断减轻农民负担,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培训,并为其转移提供平台;大力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使农民增收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政府要采用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居民的消费理念和行为加以正确引导,逐渐实现由传统的消费观念到现代消费观念的转变。新疆是个多民族聚集的自治区,且地域辽阔,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的具体情况,形成合理的梯度消费结构,扩大有效需求。 2.2 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作用,提高居民消费倾向 为了提高新疆城乡居民消费倾向,政府应加大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如政府可以增加诸如教育、水利等方面的开支,使全民福利水平能有较大的改观,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从活力、特色、优势入手,在构建的新格局中兼(下转223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办[2007]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司办〔2007〕5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浙司〔2004〕271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对照考评要求,积极参加考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特对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 见》、《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司法所考评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市司法局审核、省厅考核评定的方式。 申报考评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县(市、区)司法局在申报示范司法所前,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辖区内群众以及调解组织的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核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县(市、区)政法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厅考评示范司法所时,将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评基本条件 第四条组织机构健全,队伍建设规范。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25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国家正式标准下达后按其正式标准执行。 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抄报:国家计委、司法部 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5%—4% 100001至500000元4%—3% 500001至1000000元3%—2% 1000001至10000000元2%—1% 10000001元以上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编号:浙智顾065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活动,尚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本合同书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89715900 传真:89715918 联系人: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2012 年月26 日订立本合同。 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 4 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 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 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司法行政类软件产品应用

司法行政类软件产品应用 一、律师行政管理系统 律师行政管理系统,是司法行政管理平台的重要环节,系统纵贯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四个层级,覆盖律师业务、管理、监督、考评各项工作,是律师行业人员的专业、共享、规范、安全的流程化律师管理综合信息实战平台,也是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加强行业管控,做好政府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行政管理系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投诉管理、考核管理、案件管理、行政审批、专项活动等多项管理内容,并提供统计分析支持领导决策分析,全方位的推动规范律师管理、提升律师执业水平、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产品功能 1、人力资源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通过人工录入律师事务所的详细数据,对其机构管理流程、执照期限进行管理,并提供通过注销方式对机构类型的变更轨迹进行分类查找。 律管人员管理:将律师详细数据录入系统,并对相关变更、执照期限进行管理,以及律师所属机构的历史变更信息进行记录。

2、投诉管理 投诉管理功能涵盖整个投诉过程,从对投诉的采集、汇总、分发、处理、反馈到评价形成了闭环流程。 投诉的采集:司法行政网网站和“市民之家”服务中心等通过互联网渠道,收集来自律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的举报投诉。 投诉的汇总:系统自动将互联网上的投诉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有效性甄别后与律师管理部门人员手工录入的对律师、律管事务所、律管人员、律管机构的投诉数据进行汇总。 投诉的分发:系统将汇总后的投诉数据分发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根据投诉类别,对投诉事件的对应处理部门和处理人员进行分发。 投诉的处理:具体的投诉处理人员对投诉业务进行受理,处理的流程为“受理—指派—办理中—审批—办理完成d”。 投诉的反馈:投诉处理完成后,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以手机短信、网站发布等方式告知投诉人。 投诉的评价:投诉人可登录司法行政网,对投诉办理结果进行评分。 3、数据管理 统计分析:对律师、律管事务所的案件办理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办案数量、结案率、投诉、年度考核等数据。 报表生成:对统计分析数据以报表或图表方式进行展现,实现报表统计和各类图形统计(饼图、折线图、柱状图),报表统计支持导出成word、excel 和 html 等格式的文档。

现代服务业发展状况及产业规模分析

一、现代服务业的内涵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本质上来自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等需求。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等特点。现代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其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 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一)信息服务业。主要包括系统集成、软件等信息内容服务业和数字平台、网络等信息工具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中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也是现代服务业的基础性产业。 (二)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主要包括中央商务区、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产业。 (三)现代中介服务业。主要包括评估、仲裁、鉴定、认证等公证性中介服务业;会计、法律、保险等代理性中介服务业;设计、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性中介服务业。 (四)现代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证券投资、个人理财、财富管理等现代金融产品;网上金融、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电子货币、银行卡等金融工具;以信息技术为背景的信用和金融安全体系等。 (五)现代休闲服务业。主要包括旅游度假、人居环境建设、文化、体育等服务业。 (六)现代社区服务业。主要包括家政、物业等生活服务业,医疗、养老、贫困救济等社会保障服务业和户籍、卫生等社会管理服务业。 二、现代服务业的战略意义 (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现代服务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增长点。国际经验表明,服务业加速发展期一般发生在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由中低收入水平向中上等收入水平转化的时期,今后15-20年,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类似的阶段。 (二)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发展现代服务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主渠道。与西方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平均吸收就业劳动力的比重仍然很低。从长远看,大力发展教育、文化等服务业,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力素质结构,使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力资源强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 干事项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至少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任。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7.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要求,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提供鉴定人席。审判长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作证。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8.加强司法鉴定事前监管。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在我省的适用规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 9.加强司法鉴定事中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材的收集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的有效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全过程应进行视频监控,对未成年人的视频监控应经监护人同意,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5.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 河北省委组织部 谢计来,历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义珍,女,1964年8月生,河北安国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02年8月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2004年7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曹征平,女,曾任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衡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5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合,曾任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现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宣传部 白石,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晓琳,女,1957年4月生,曾任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现任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统战部 韩瑞改,女,1950年1月生,河北清苑人,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4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至1974年解放军陆军五十军、三十八军战士、机要员、见习参谋;1974年至1989年历任保定地委办公室机要科干部,保定地委组织部青干科干事、副科长、科长,保定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9年3月任望都县委书记;1991年5月任保定地委委员、组织部长;1992年11月任保定地委副书记;1993年11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兼省招商局副局长),2001年2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2002年6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副会长。2007年6月任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省九届政协常委。 周金中,1962年2月生,河北行唐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1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历任省社科联秘书、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2001年历任省委统战部联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干部处副处长、调研员、处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 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5]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5.02.26 【实施日期】2015.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 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 (浙司〔2015〕1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及复评工作的通知》(浙司〔2014〕79号)部署要求,各地对历年已命名的87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开展了认真仔细的复评工作,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进行审核。 经审核,其中807个村(社区)符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54个村

(社区)不符合创建标准,17个村(社区)因行政区划撤并已撤销。根据《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创建标准的807个村(社区)予以保留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对不符合创建标准或已撤销的71个村(社区)分别撤销或注销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希望通过复评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再创佳绩,推动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附件: 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总共807个,包括全国级) 杭州市(1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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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毒综合管理、安全稳定、领导决策支持、服刑、强制隔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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