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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教政法〔201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促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与科学发展,就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全面、原则性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核准的学校纲领性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章程是中小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中小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五条制定中小学校章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

(二)基础性原则。对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特色化原则。从校情出发,认真分析自身优势,通过设计、总结、提炼、提升现有学校文化,凸显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六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章程内容

第七条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学制和办学规模、隶属关系;(三)办学宗旨与任务、培养目标、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

(四)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

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五)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准则;

(六)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九)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日常运行与管理所需的基本制度和制定程序。基本制度包括教育教学、人事、财务与资产、学生、后勤、安全等。

第九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是学校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决策机构与议事原则;明确学校内部各类机构的工作职能、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内部行政、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的关系、职能、管理与

运行机制,维护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等,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等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章程的制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相关专家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

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聘请教育管理、法律专家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五条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起草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章程的核准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制定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核准申请表;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九条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工作小组评议。

章程核准工作小组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学校代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校章程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校法定职权的;

(三)章程核准工作小组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对章程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

修订。

学校章程的修订案,由学校决策机构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依制定程序进行审定,报原核准机关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五章章程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章程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机构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实施监督、评估或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校长每年度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依据学校章程履职报告,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章程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

第二十六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纳入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建立的学校,逐步制定和完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新设立的学校,在学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

准的学校章程。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章程管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

公办幼儿园章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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