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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

期末作业考核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

满分100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虽然没有造成损害,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以示惩戒。(×)

2.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小红认为其选举权受到侵害,其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起诉。(×)

4.过错责任原则贯彻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5.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说。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对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2.简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

答:《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就说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权益,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由于民事权益种类繁多,立法中难以全部列举,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出现新的民事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被《侵权责任法》保护,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权益既包括有名的权也包括无名的益,它们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3.简述隐私权的基本含义及权利内容。

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4.简要分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认为应对上述规定作如下理解:

(1)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是对机动车这一高度危险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它并不局限于具体的被保险人的行为。只要是由于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无论具体的驾驶人是谁,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

(2)机动车使用人应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将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因为:从危险来源的角度来看,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机动车运行而非机动车本身是危险的主要来源;从危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能够最有效地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

(3)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基于所有人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的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动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但是从危险责任的角度看,不能科以所有人在此种场合下以危险责任,因为无论是借用还是租赁,都是现代社会中的必要交易方式,如果科以所有人危险责任,对所有人的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会造成过于严格的限制和阻碍。

关于所有人的责任,还应注意两点,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标准在租赁和使用情形下不同。所有人的注意义务在出租场合要高于借用场合,因为租赁一般为有偿,出租人往往可以通过定价机制等转移风险,很多出租人是专业的经营者,其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也往往高于出借人。二是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有些情形下,所有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如所有人为了加害使用人,故意将制动装置失灵的机动车出借给使用人且未告知。一般情形下,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即使由于所有人的过错和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所有人也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5.简述动物侵权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

答:(1)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2)第三人的过错;(3)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4)关于约定免;(5)关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四、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案情介绍:

某日上午,魏某携带女儿王某(王某坐在婴儿车内)在被告某超市购买星星牌奶粉。在选购过程中,奶粉货架上掉下来的奶瓶落在王某乘坐的婴儿车内,将王某砸伤。经医院治疗五个月后,医院向王某出具诊断说明书,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九级。此外,魏某购买的甲公司生产的星星牌奶粉含有某剧毒,导致王某服用后腹泻不止,花去医疗费若干。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何种的归责原则?(6)

(2)何为产品缺陷?对于魏某购买的劣质牌奶粉,你认为他应当向谁提出请求?(5)

(3)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件。(9)

答:(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被组织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魏某购买的劣质奶粉,应当向星星牌奶粉生产厂家提出请求。

(3)我国产品责任采取产品责任的二元规则原则,即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的归责原则。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同种类的赔偿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方法。免责条件有四点:第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是其他免责条件。

2.案情介绍:

黄文今年12岁,其父黄刚为其监护人。在一次全国小提琴大赛中黄文获得金奖,奖金为2000元。一日,黄文和李硕用石头子扔树上的李子,此时河流正从树下经过,被一粒石子砸伤右眼,花去医疗费3000元。

(1)何为共同侵权行为?(5)

(2)若不能确定是谁导致何流受伤,谁应当对何流的损失负责?为什么?(7)

(3)若确定是由黄文将何流砸伤,则何流花去的3000元医药费应该怎样分配?若黄刚尽到了监护责任是否应当减轻其责任?简要说明理由?(8)

答:(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2)若不能确定是谁导致河流受伤,就由黄文和李硕连带赔偿。由于黄文和李硕是同时实施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由于无法对过错大小和原因力大小进行比较(即法律规定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由共同侵权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就由黄文和李硕连带赔偿。

(3)若确定河流是黄文砸伤,则河流花去的3000元医药费,其中2000元用黄文的奖金赔付,其余

不足的1000元由其父亲黄刚赔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若黄刚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黄刚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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