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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XXX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文件

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农产改办发〔2018〕9 号

XXX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XX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XX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XXX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XX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农发〔2018〕99 号)精神,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及时规范登

记,

2018 年底前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库,纳入监管信息平台,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监督管理。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改变集体资产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清产核资要充分考虑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3.坚持民主公开。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对象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覆盖全省所有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

居民委员会、社区小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对自然村有集体资产的,要一并进行清理。

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重点工作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细则》(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规范表式(附件3)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已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查遗补漏,补充书面凭证,完善清查档案,衔接资产数据,提交上报总结。

(二)明确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规范集体财务管理;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

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2019 年起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四)加快平台建设。清产核资结果要经审查、校验、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录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平台。同时建立数据库,搭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及时把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程序方法

(一)组织方式。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镇(街办)政府具体落实,镇、村、组集体进行自查,群众全程参与。镇集体资产由镇(街办)政府组织清查,村组集体资产由行政村(社区)党支部牵头组织清查。清查工作采取集体自查与专业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县、镇政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具体工作。

(二)操作程序。清产核资统一按照“建立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宣传动员培训、清理核查资产、评估资产价值、明晰产权归属、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公开公示结果、审查上报数据、健全管理制度、验收清查结果”等十一个步骤进行,严格执行民主确认和公开公示程序,对清产核资方案、结果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要逐一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确保操作程序合法规范,清产核资结果群众认可。

(三)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清查。各镇(街办)要结合实际,统筹纪检、财政、农业等相关单位力量,以集体财务管理

和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为重点,开展清产核资突出问题专项清查。督促健全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账,落实农村集体财务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管理混乱、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派专人驻村清查,严肃查处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不流失。

五、时间安排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时间节点,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2019 年月底前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申请省级检查验收。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底前完成)。5月中旬前完成县级工作启动和准备,5月底前各镇(街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推进措施,并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备案。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镇(街办)政府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村、组完成清产核资结果审查,提交镇(街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街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村(社区)进行清产核资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 30%。抽查合格后,形成清产核资总结报告,以镇(街办)政府名义上报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用时,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镇(街办)进行清产核资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 30%。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清

产核资结果,建立并规范财务日记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监督管理制度,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三)总结阶段(2019年3月底前完成)。2019 年 3 月底前,完成镇(街办)清产核资结果验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以镇(街办)政府名义上报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县级政府督促落实、镇(街办)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清产核资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推进。镇(街办)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

(二)统筹部门力量。各镇(街办)要统筹农业、财政、国土、水保、林业、教育、文化、卫计、民政、中小企业等相关单位力量,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农业部门承担总牵头职责,财政、国土、林业部门配合,指导做好村(社区)资金及形成资产、资源性资产和林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水保、教育、文化、卫计、民政等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清查核实工作;中小企业促进部门指导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参与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清产核资结果审查验收等工作。

(三)强化问题查处。各镇(街办)要严格审查清产核资结果,配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建立问题处置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有序推进。特别是要由镇纪委牵头,农业、财政、公安等单位组成问题处置工作小组,全程参与清产核资工作,严肃查处擅自处置、私分、侵占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

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清产核资全面彻底、应查彻查。

(四)加强宣传督导。要统筹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动员群众支持参与清产核资。镇(街办)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做好业务培训,确保政策精神进村入户。县政府将把清产核资工作纳入考核指标,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检查。对工作滞后的镇(街办),县政府将酌情约谈问责。镇(街办)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细则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规范表式

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 1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自然村有集体资产的,要一并进行清产核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

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

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

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县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办)落实推进。农业、财政、国土、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计、交通、体育、中小企业、监察、民政、审计、公安、检察、司法、法院、信访等部门参与,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特别是县乡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考核督查措施,确保清产核资全面、彻底、规范、有序。

第六条农业部门承担清产核资牵头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清查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资产资金;国土部门负责指导资源性资产清查;林业部门负责指导集体林木资产清查;中小企业促进部门负责指导乡镇集体资产清查;水利、教育、文化、卫计、体育、民政、交通等部门负责指导农田水利工程及小型水利设施、村小(教学点)、文化室、农家书屋、卫生室、体育设施设备、便民服务室、养老院和乡村道路等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产权界定和后续运营维护;监察、审计、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对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处理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参与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清产核资结果审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乡镇、村、组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清产核资方案、结果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确保清查结果经得起群众检验。

第二章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行政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建立工作班子。由行政村(社区)党支部牵头,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行政村(社区)、自然村、村民(社区)小组等不同层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制定本行政村(社区)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集体资产清查层级、范围、方法、程序、人员和责任等内容,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办)批准后实施。

(三)宣传动员培训。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宣讲政策,动员群众,确保群众知情参与。培训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搜集会计账簿等基础资料,编制清产核资明细表。

(四)清理核查资产。依据本工作细则要求,对照清产核资明细表,逐项清理核查,摸清账内账外集体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达到账物、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五)评估资产价值。按照构建、调入或投资时原始价值核定资产价值。对确有评估需求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或重估。

(六)明晰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依据清查核实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对所涉及的资产、资源权属进行逐一甄别确认,并登记备案。

(七)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民主程序予以确认,并填写相关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 3)。依据清查结果,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 2),编制清产核资报告。

(八)公开公示结果。清产核资结果原则上要进行两榜公示,每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期间,乡镇(街办)、行政村社)要安排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清产核资

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

(九)审查上报数据。经民主确认后,清产核资报告提交乡镇政府(街办)审查。乡镇政府(街办)组织监察、农业、财政、国土、林业等相关人员对行政村(社区)提交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查,经实地核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乡镇政府街办)指导行政村(社区)将清产核资报表数据录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信息系统,提交上报数据。

(十)健全管理制度。清产核资结果审查合格后,行政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调整账目,规范资金管理日记账,分类建立产台账和资源管理登记簿,纳入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监督管理信息台管理。整理归档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像等资。

(十一)验收清查结果。由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对乡镇集资产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审查,对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进行抽。验收合格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九条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村两委班子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并吸收老支书、老文书、老会计等熟悉村情的人参加,确保清产核资无遗漏。村民代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进行民主推选。

第十条自然村、村民(社区)小组清产核资工作由所在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统筹推进。自然村、村民(社区)小组现任及历史负责人、村民代表参加,参照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程序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清查结果在本集体内公示。清产核资报表经村民小组(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认后,提交行政村(社区)统一核账、统一公示、统一确认、统一编制清产核资报告,提交乡镇政府(街办)审查。

第十一条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牵头组织,相关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参照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程序进行,清查结果在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公示。

第十二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村组,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必须全程参与,对清查情况和数据进行确认,并履行相关民主程序,确保清查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清查债权债务、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出租经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等,需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核实确认表》(附件 3-1),由资产关联方予以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确需评估的,由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方可进行。评估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评估过程应邀请乡镇政府(街办)及县级相关部门参与鉴证,评估结果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或重估申报表》(附件 3-6),

经公示和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乡镇政府(街办)备案。

第十五条对确需核销的债权债务和确需报废或损耗处理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确认需要核销、报废或损耗的,由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制《农村集体债权/债务核销申报表》(附件 3-3)、《农村集体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附件 3-4),经公示和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乡镇政府(街办)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予以核销或报废等,执行结果应报送乡镇政府(街办)备案。

第十六条清产核资工作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编制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总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报表》(含明细表和汇总表)(附件 2)、《农村集体货币

资金经营性质界定申报表》(附件 3-2)、《农村集体债权/债务核

销申报表》(附件 3-3)、《农村集体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附件

3-4)、《农村集体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附件 3-5)和《农村集

体资产价值评估或重估申报表》(附件 3-6)等资料。清产核资

报告经两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和乡镇政

府(街办)审查。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办)审查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结果,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清产核资报告。对清产核资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清产核资报表种类是否齐全、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逻辑是否合理以及用表是否规范。

(二)审查清产核资档案。一是对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明细表》(附件 2),重点对资产原始资料,清产核资书面对账凭证、问题调查和处置资料等逐一进行核对,审查资料是否完整、是否能相互印证支撑、问题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等。二是对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民主程序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清产核资是否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清产核资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民主议事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三)入户调查。对清产核资政策、程序和结果的群众知晓率、满意率和干部认可率进行抽样调查,检验清产核资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审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办)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审查意见表》(附件 3-7)和《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审查明细表》(附件 3-8)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和用表参照行政村(社区)审查要求。

第十九条乡镇政府(街办)清产核资审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由乡镇政府(街办)提交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

门。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和专业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抽查验收。行政村(社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30%。对清产核资不彻底的,责成乡镇政府(街办)补查整。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移交县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问题处置工作小组专项清查。

第二十条乡镇政府(街办)审查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情况进入县级清产核资验收抽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认真搜集原始材料和清产核资新形成的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由行政村(社区)统一存档管理,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由乡镇政府(街办)统一存档管理。

第三章集体资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在清查资产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查清库存物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按照来源和用途区分,计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得资金,统一界定为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用于生产发展的资金,界定为经营性资产。货币资金经营性质界定情况应填写《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经营性质界定申报表》(附件 3-2),经公示和民主确认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

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三十条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第四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三十一条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

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三十三条对 2004 年以前因农户拖欠税费而形成的村级债权,可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做盘亏处理,予以核销。不做盘亏处理的,可予以挂账暂不追收。

第三十四条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五章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

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

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三十六条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备案。

第六章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三十八条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四十一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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