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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举办首届长三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比赛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2]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3

【实施日期】2012.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举办首届长三角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比赛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2〕50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签订的《长三角学校德育教师培养合作意向书》精神,为进一步增强长三角地区的合作交流,经三省一市教育厅(教委)共同研究,定于2012年11月24日至25日在上海市举办首届长三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

2012年11月24日至25日(24日下午报到)

二、比赛地点

华东师范大学。

三、比赛方案

详见附件。

四、相关费用

各省(市)参赛选手及指导教师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注意事项

请三省一市教育厅(教委)于11月19日(星期一)16:00前,将与会人员的往返交通安排报会务组。

附件:首届长三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比赛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3日附件

首届长三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比赛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交流教育教学成果、经验,促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业务

水平的提高,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高校

江苏省教育五严规定

江苏省“五严”规定 五严规定,是从2009年6月12日江苏省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文件内容中提炼概括出的一个名词,其中心点就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而作出的“五严(严禁或严格)”的规定、确保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因此,五严规定,又被称为教育新政。 具体内容: 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检测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具体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坚持“健康第一”,切实保证师生法定休息权利。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以内。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中小学各科教师,督促所有中小学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加快高考招生社会化改革步伐,尽快推行网上报名,高考成绩由省级招生机构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各市、县(市、区)和学校、班级不得统计、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考成绩、名次、上线率等信息。 五、严格制止义务教育办学中的违法行为。深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各种名义设重点学校、分快慢班,已经举办的要清理取消。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原有体制改革学校要按规定要求限期清理整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江苏省教育厅师资处副处长

江苏省教育厅师资处副处长 眭平 尊敬的周厅长①,尊敬的管书记②,任主编③,各位同志: 大家早上好,由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举办、江苏省教师培训中心承办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协作年会暨2008东部教师培训论坛今天在这里隆重举行,我谨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师资处,向来自全国8个兄弟省市的同行代表们以及我省28家教育培训机构的同行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交流各自在教师培训过程中的先进理念和成熟做法,凝聚我们这条战线的智慧和力量,研讨教师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寻求我们全新的培训合作模式和工作思路——通过这样的一个论坛和年会可以达到一个很好的效果。刚才我们管书记向大家介绍了江苏的基本情况、江苏教育的基本情况;借此机会,我也就最近两三年来江苏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些情况、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一些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要的汇报。 江苏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教育大省,全省有7500万人口,教师人口占了1%,也就是说全省的各级各类教师75万人,其中中小学教师60.5万人,江苏有在籍的全日制学生1280万,占全省人口的六分之一,所以一个六分之一,一个1%,可见我们江苏教育人口是多么庞大,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教育大省。 进入十一五以来,全省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和要求,将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摆上了教育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位置,去年年底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1996年,省政府专门为师资队伍建设下过一个文件,时隔十一年,又发了这个文件,我想这个文件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强省建设这一决定的一个具体的、落实性的文件,这个文件明确了江苏今后一段时期师资队伍建设的四大主题目标: 第一,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大家也都知道,师资队伍的教育体系其实在九五期间、乃至十五初期受到了一个很大的影响和促进,无论是新师资的培养体系,还是我们在职 ①周稽裘,国家督学、原江苏省教科院、教育学院院长、省教育厅副厅长 ②管向群,江苏省教科院、教育学院党委书记 ③任东杰,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总编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教基〔2010〕127号 为切实执行和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有效解决义务教育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坚决反对和制止造成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类办学行为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尽管这些年教育系统做了不少努力,但问题没有解决,在有些地方和学校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直接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妨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担起应负的责任,以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把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责任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为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要求,切实做到规范办学。 广大教师要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三、从严管理,着力解决导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各类突出问题 (一)严格开设课程。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不得擅自调整教育部或省定课程计划,随意加深课程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4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46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苏办发〔2015〕3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站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的高度,积极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大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每半年向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落实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教师[201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教师〔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首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准备工作。

附件: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推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培养优秀教师、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的示范性举措,具有重大的意义。2011年首批免费师范生即将毕业,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认真做好这批毕业生就业工作。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职〔2003〕31号 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发,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二ОО三年六月十日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

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中小学生在校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办基〔2009〕12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中小学生在校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和学生的自由支配时间,鉴于各地对中小学生在校时间的理解和执行的情况不一,最近师生举报反映学校排课违规,要求学生集体上晚自习,要求双休日到校自习等情况较多,经研究,现就中小学生在校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校集中学习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这里的“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是指上午、下午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时间。上午,从学校要求非住校生早晨到校的时间与住校生到班的时间(如两个时间不一致,按照最早的起算),至中午放学;下午,从开始上课至放学。上下午两段时间的总和为全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晨读、早读、早自习、升国旗、课间休息、大课间、广播操、眼保健操、自习课等。 中午放学至下午开始上课之间的时间是学生自由支配时间,学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自习、午练、午读等。 下午放学后,学校可以开放图书馆、体育活动场所等资源让学生自由活动。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自习。 凡是以教师个人或学生集体的名义要求学生集中学习的也应视为学校行为。 2、晚自习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不超过45分钟,含预备、课间休息时间在内不超过120分钟。晚自习是住校生自己做作业、看书的时间,不得进行上课、考试、评卷等教学活动。 原则上非住校生不到学校上晚自习。学校、教师也不得对非住校生提出参加晚自习的要求,更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写申请要求参加晚自习。对极个别家庭确有困难、无法在家自修的学生,如果学生和家长自愿共同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经专门核实,可以批准其到校上晚自习。晚自习后学校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回家。学校也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非住校生住校。 3、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职〔2009〕40号 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职业教育恢复发展30年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加快发展、深化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他们对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和经验,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经各单位申报,各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推荐,省教育厅审核并公示,决定授予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研究所等98个单位“江苏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戚玉松等200名同志“江苏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开创江苏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各地各校和广大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改革发展,为加快实施科教兴省和富民强省战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两个率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主题词:职业教育社会教育先进表彰决定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职成教司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2009年9月9日印发

附件:江苏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单位 (共98个)

江苏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个人 (共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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