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小产权房流通的限制与突破

小产权房流通的限制与突破

小产权房流通的限制与突破
小产权房流通的限制与突破

小产权房流通的限制与突破

发布人: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8-14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陆诚王玉莲

【摘要】近几年,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不断上涨、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全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及近郊都出现不少违规开发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无论是建设的数量还是市场需求,小产权房都相当庞大,一直以来都是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分析了小产权房的成因,以审判实践中,法院裁判难以避免与现有小产权房政策相冲突为视角,提出合理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小产权房政策规制土地制度两权归一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小产权房开始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在失控的房价下,小产权房显得尤为醒目,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郑州等大中城市,都可以见到这种物业的身影。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实际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学术界对小产权房亦无统一的界定,它是人们在日常经济交往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一般而言,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商品性住宅,销售给了非农业户口对象。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者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用地性质,乡镇政府自制颁发“房产证”。区别于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1、房价飞涨促使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升温是这几年的事情,随着最近几年房价飞涨,一些无力在城市买房的人转而把目光投向了农村的小产权房。当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市场的商品房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奢侈品”的时候,当高房价已经成为当前城市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的时候,城市的普通居民又成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另一大受害者。农民集体以自有的土地借以自谋利益的小产权房模式,正契合了普通城市居民的需求。对农民来说,用土地进行耕种所得的收益已远远不如租房或卖方所得的收益高,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与正规商品房的昂贵售价相比,小产权房的售价仅为同类商品房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实际居住条件却相差无几。

2、法律监管机制的缺失导致小产权房现象屡禁不止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村委会乃至乡镇政府与农民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非法进行房屋建设,使农民可以坐收丰厚利益;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可以促进本地的经济繁荣,做出政绩,更不要说其中的灰色利益关系。在利益的驱使和制约的缺位下,必然催生人们的赌徒心理,当先行者已经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巨额利益而沾沾自喜的时候,必然带动后来者趋之若鹜。

3、现行二元结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规模发展的潜在制度原因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利用划分为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政府不允许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从事商品房开发,最直接的理由是,如果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那么将会造成耕地大面积减少,中国将会出现粮食安全问题。然而,一方面政府不允许农民将自己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从而获得更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却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这是一种典型的歧视性法律制度,是侵犯农民宪法基本财产权利的制度性安排。政府凭借公共利益代表的招牌和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权势,垄断了土地使用权买卖的一级市场,和大地产商分享着城市化背景下土地大幅增值的收益。而农民集体作为农地的所有权主体,在土地市场化运作中,在两方面却被极大的忽视了:一是关于农地的处分权与所得收益分配权,其应有的农地处分权被政府架空,徒具形式而已。二是参与市场的主动权被不合理的压制。在现有二元结构的农地法律制度安排极大忽视了农民应得利益和自身感受的情况下,农民以自有的智慧和力量,寻找到法律制度的灰色区域,采取自有的独特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是一件必然的事情。

二、目前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对小产权房的政策规制

针对存在已久且“愈演愈烈”的小产权房问题,中央及有关部门一直在试图进行规制。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指出: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1999年5月6日,针对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制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至此,我国政府职能部门一改往日对小产权房模糊不清的态度,而纷纷发布诸如通知、规定等文件,对小产权房进行表态,并发布政策导向,作出风险提示,对小产权房进行规制。

首先,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会议指出,近来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有蔓延上升之势,必须坚决遏制。会议强调:(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三)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2008年1月17日,国务院又重新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定调――从严管理。《通知》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其次,建设部于2007年6月19日发布了警示信息: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2007年12月14日,针对违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是否允许其缴纳土地出让金,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所谓的“小产权房”。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而有关部门也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再次,2008年10月2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背景吹风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开放有关情况时指出,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村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且,有一条是非常清楚的:中央已经明确不许再建小产权房。至此,小产权房的规制已经有了明确的权威性的政策依据。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是我国当前房地产建筑业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而近些年,我国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是否合法,如何有效管理小产权房,无疑成为了当前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置十分完善的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制度,这让我国小产权房管理趋于混乱。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问题势在必行。 标签:小产权房;利益;合法化 doi:10.193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3192909.html,ki.1672 3198.2016.22.063 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日新月异。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小产权房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而我国当前关于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建设并不到位,存在着冲突矛盾的地方,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还是其他一些法规,都没有有效设置相应的小产权房的立法保护。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 我国小产权房行业现状分析 从目前来看,我国加快了对小产权房的治理和管控力度。2014年,国土部联合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小产权房进行了专项整治,拆除了很多严重违法违规的小产权房,然而,2015年后,小产权房再一次掀起高潮,不断出现小产权房问题,全国各地的小产权房不断出现,给我国的房地产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小产权房再度升温的背景下,小产权房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虽然一些地区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整治,但是效果不佳,也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为此,我国相关学者开始呼吁对小产权房的改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相关部门更多时候是采取一种冷处理的态度。从各界的态度来看,我国学者更倾向于将小产权房转正,通过设置一些税费措施来加强管控,这样也能够有效缓解房价问题,也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学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设置一个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如果新建小产权房则进行严格处理。对于遗留的小产权房则应该完善相关手续问题。总之,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应该进一步规范小产权房市场,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够有效维护我国房地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2 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的缘由 2.1 法律规定的要求 从我国的民法角度来讲,小产权房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性决定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9818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版) XX北京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六十多亿平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小产权房数量非常之大,而且已成事实,是多年来累积起来的问题。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就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1月29日指出,如不尽快清理小产权房,城镇化进程加快后,问题的蔓延将进一步加速,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今年国土资源部将要重点打好6场硬仗,清理小产权房列为重中之重。 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信和尊严;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影响城市建设及房地产市场正常发展,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更为严重的是,小产权房的大量违规建设,

将危及国家保护耕地政策。 所以,建议你还是不要买小产权房好。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 “小产权”、“乡产权”住宅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部在近日也发布了购房风险提示。表示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 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昨日表示要停建停售小产权房,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北京新基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克坦称之所以目前出现众多小产权房,主要是高房价造成的,许多购房者无法承受高房价而选择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一些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借口打政策擦边球建设大量小产权房,购房者是没有资格办理产权证的,这种小产权房对保护耕地也非常不利,因此政府下令停建停售小产权房是净化地产市场的一项有力措施。 张卫克建议,政府要解决问题,除了停建停售小产权房项目外,还应加大土地供应,加大经适房等具有保障性用房地块的供应,给这些购买小产权房的群体提供足够多的买得起的房屋,使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建议,政府在停售停建小产权房时要充分考虑到购买者的利益,对于已经停售的项目,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人的房款,在保证了这些购房者的利益之后再按法律程序去处理违法开发商。

买了“小产权房”官司一场接一场

两家人闹了3年 卖房人补了近10万元给买房人 一套“小产权房”,两家人闹了三年。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决,小产权房买卖违法,判决买房人返还房屋,卖房人赔偿市场差价近10万元。 ■商报记者王红伟 通讯员孙燕刘娜 卖主告买主 买主告卖主 我不卖了,你还我房屋 2003年,郑州市民代女士与靳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靳先生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卖给代女士。代女士先付了5万元钱,双方约定,余款等房屋过户手续办好再付。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房子属农村集体组织开发的“小产权房”,依法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没能过户到代女士名下,靳先生也没拿到余款。 2007年,靳先生找到代女士,要求返还房屋,遭到拒绝。靳先生将代女士告上了法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小产权房系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判决解除合同,代女士返还房屋。 代女士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买主告卖主 你赔我近10万元损失 2008年2月,代女士又将靳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因房价升高带来的损失及装修花费共计24万余元。认为靳先生在明知该房屋用地是村自主开发的集体用地的情况下,仍然承诺能够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靳先生对合同的解除存在明显的过错。 靳先生不认可,提起反诉,要求代女士支付5年来的租金近4万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靳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代女士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近10万元;代女士也有一定过错,则须支付靳先生5年房屋租金2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靳先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 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在我国土地城乡二元化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随着日益繁盛的房地产市场问题与矛盾而日益加剧的现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极大区别,外国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这使得我们也无借鉴可用。究竟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矛盾,是当前我国政府和法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和挑战。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错综复杂,本文从背景,现状,存在问题,现有政策和我们对于这一矛盾的个人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小产权房相关政策解决方法。 一、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背景和诱因。 (一)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被动性。 在我国城乡土地二元化的体制下,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权利是完全不对等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 条、第 44 条明确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才能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将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的,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办理变性转用手续。由此可见,对于农村集体而言,他们本身并不拥有集体土地产权,至少在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不可能拥有,因而在土地流转市场里边是不可能存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而小产权房的出现,不仅从根本上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同时也是农民和农村集体参与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必然结果。 (二)城镇化快速发展加速了住房需求,进而促使城市房价迅速提高。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虽然解决了“两化”发展中对劳动力的需求,但也加剧了城市的各种负担,对住房的需求首当其冲。市场规律的作用下,随着需求的增加,房价也“一路高歌”。大量的中低层次消费者只能把视线转移到在价格上有很大优势的小产权房上来解决“住房难”的问题。 小产权房的存在对多方的利益化是其存在的现实条件。对政府而言,其解决了一部分中低层居民的住房问题,缓解了政府压力。对农民和乡镇集体而言,小产权房的收入虽然远低于城市的商品房,但其实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的获利远远

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谁颁发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3192909.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谁颁发 市民张大叔退休后打算到市郊居住,朋友给他介绍了一处小产权房,环境优美,交通方便,据说还可以办产权证。张大叔十分心动,没想到回家和家人商量后,儿子坚决不同意购买小产权房,说是国家政策不允许,但是具体原因儿子说不清楚。两个人带着疑问咨询了许多人也不得而知。 小产权房的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镇颁发 法律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应当怎么办: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里颁发。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这类房屋与商品房截然不同,既没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没有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按国家相关政策,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得确权发证。而且购买小产权房后也无法再次转让过户或进行抵押贷款,这不仅对房屋的升值、保值有一定影响,购房后若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城市居民并非是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产权拆迁补偿。另外,若小产权房建在了耕地上属违法行为,国家会强令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3192909.html,/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现状及完善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现状及完善 摘要: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推动着房价的居高不下。城市公民普遍感觉住房、供房压力大。而当前,在我国"房市"市场内," 小产权房 "也随之应运而生。所谓" 小产权房" 者,究竟为哪般社会概 念,其内涵几何?本文作者将试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小产权 房"问题予以剖析,基于对《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的解读。 探讨"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在概述"小产权房"的特点上, 提出能否由"小产权"转向"大产权"等相关问题以及有关完善 意见,希冀相关政策在规范及完善我国"房市"的同时,使社 会各方利益能达至一个均衡点,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字:小产权房合法性完善意见在大众心目中," 小产权" 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它是人们对于某类社会现象及其客观存在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统称。 众所周知,房屋建筑首先需要产权证书。而所谓"小 产权 房",是指借由"乡镇产权"或者"集体产权"而不是由"国

家产权"而产生的一种房屋建筑。从这可知,"小产权房" 大致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在集体企业或者在原有耕地上所建,另一种则是在宅基地上所建。而宅基地,以法律对之界定,则是指村居民因为自身身份的特殊性为满足其住房需要,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准备建造房屋。 综上论述,源于"乡镇产权"及"集体产权"的房屋建 筑本 身就属于违法建筑,其合法性本身就受到质疑。而源于" 宅基地" 的" 小产权房" ,从法律上说。其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而并不属于个人,因此购买者的产权能否得到保障,这也是亟待法律予以确认的问题。 、小产权房客观存在之原因探究 一)小产权房价格低廉 由我国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可知,我国现有的土地资 源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而另一种则是集体土地。在 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应从政府部门手中取得国有土 地的建设使用权,并需交纳一定费用,然后地产开发商再予 以开发且出售。这其中自然还包含开发商的成本以及利润。 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一般居于城市中及其周 边,人口密度大,自然供求关系相对紧张。 而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则是农民凭借自身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获得的资源,无需相关费用。这是国家 对于农村居民的政策倾斜,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从农民手中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暂且无论其合法与否,价格上肯 定低于" 国有土地" 使用权。同时,在"集体产权" 上所建设的"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拆除/产权证书 内容提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原则,体现党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对现有小产权房,应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书。 一、小产权房界定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以下通称开发建设单位)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购买此房者无法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俗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与正规开发销售的楼房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二)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小产权房合法化依据

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以协调发生冲突的相关利益组织为目的,做到兼顾农民,城镇居民,政府以及开发商的利益,为我国那些不抵触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及城市规划的己建设的“小产权房”寻找一条合法化出路.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意义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对于城镇,乡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在房价高涨的情况下,拉低了房价,增加了土地,房屋的供应,为更多的低收入城乡居民提 高了住房的可能. 2.农村土地商品化的过程可以促进居住地的集中化以及房屋的市场化,而小产权房合法化 给农民不受限制流转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力与房屋市场化的结合必然对农民收入的增加起到重要作用. 3.对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打破城乡接线以及形成城乡一体化经济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根本原因是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不同管理方式;农民出让土 地的报酬过少) 2.主要原因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利益的诉求 3.直接原因是高居不下的房价和不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4.间接原因是尚未完善的土地开发监督机制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 “小产权房”对于那些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购买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 1.由于“小产权房”的房产证是由乡镇一级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不具有国家统一的房产所 有权证书,因此在出现卖方反悔,违约或者其他经济纠纷时,买主只能将房屋腾让出,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由于开发商并未通过行政程序取得相应的资格,所以并没有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在购 买人对开发商的资信,项目等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如果以预售的方式购买“小产权房”,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情况,购买人往往难以追回房款. 3.因为购买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 登记,自然无法对房屋进行抵押或再次转让.购买人没有自由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 4.缺少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度,“小产权房”房屋的质量就不能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把 关.开发商也就自然而然的出现偷工减料的行为,更有的开发商直接免去了验收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买主不仅找不到申诉对象,也没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到时处境非常被动. 5.购买“小产权房”后,在将来可能面临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因为购买人的权益没有法律保 障,他很难获得相应的补偿.多数“小产权房”因本身属于违章建筑,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政府、集体土地所有者与购买人之间必将会发生难以调解的利益冲突.届时尖锐的社会内部矛盾将会因此被激化,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将受严重影响. 法律间的矛盾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而我国《宪法》第10条中却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农村土地转让权属于承包方(即农户),而不属于发包方(即

小产权房的法律界定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 “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开来,并已在房屋市场上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前不久北京市建委发出“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并称“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市建委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如宣传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都不要购买,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这再次引起了大家对“小产权房”的关注及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论。 到底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购买或转让,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目前,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要话题。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报告

浅谈“小产权房”问题 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竞争激烈,商品房的售价也越来越高,而“小产权房”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新品种,由于其低廉的价格而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青睐,据一项非正式的统计,目前单是在北京,就有五分之一的房子属小产权房。但同时也有人呼吁政府尽快出台强制措施整顿“小产权房”,规范房地产市场。这是为什么呢?所以笔者通过写这篇文章希望大家对“小产权房”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小产权房历史发展定义问题与风险建议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 有关“小产权房”说法不一,综合现有的普遍定义为:小产权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等村集体所有的建设土地上缺乏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许可、缺乏建设部门的建设许可、具有违章违法性质的建筑物。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由于我国对土地和房屋实行登记制度,缺乏

登记的“小产权房”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备产权性质。 二、“小产权房”的历史发展及数据统计 “小产权房”是在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的。过去,“小产权房”在村一级同意、乡镇一级批准建设的情况下就是合法建筑,房屋是否发证并不影响其合法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达到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的30 %,其中村镇住宅约50多亿平方米。地区范围内,天津、深圳、武汉、济南、西安等各大城市的“小产权房”也屡见不鲜。10年前,北京郊区已经出现了“小产权房”,目前估计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占整个市场的18 %左右,例如西安估计已达到25%至30 %。而在我国沿海城市,例如深圳,预计已超过40 %,接近50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房地产价格大幅度攀升,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普遍充当了“房奴”角色,房地产投机开发者或者城乡居民乘机在城市边缘的乡村购买廉价土地,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建设具有良好居住功能的“小产权房”,并以低于商品房一半或者更多的价格吸引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安居。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但“小产权房”在红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以下的问题与风险: 第一为法律风险,因为这类住房建在集体土地上,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证。也就是说,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在这情况下,购房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政府相关机关的保障和法院的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探析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探析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探析本文简介:Abstract:Thereisnodenyingthatthetrendoflimitedpropertyrightsisirreversible,itn otonlyreflecttheneedofurbanandruralintegrationbutalsoshowtheaspiratio nof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探析本文内容: Abstract: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the trend of limited property rights is irreversible, it not only reflect the need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but also show the aspiration of increasing the land expropristion and improve the housing security system.This article will firstly study the reasons and current sistuation of the problemsof the small property house and then, will propose legal avenuses,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so as to built up problem solving mechanism that suitable for the practical small property houses in China. Keyword:limited property house; legalization;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collective land;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发展现状小产权房的小字在于产权。法律并没有区别产权的大小, 如此说的根源在于我国特有的二元化土地制度, 该制度把土地划为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 基于此, 大产权房及小产权房便有了相对性、可比性。小产权房, 一般定义为:基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于其上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 由乡或村政府而不是国家专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颁发产权证。据调查, 2016年我国的小产权房所占面积已经超过六十六亿平方米[1], 相当于全国房地产总面积的1/3, 并且有超过八千万的居住者。我国禁止小产权房的交易, 但却屡禁不止, 而由此激化了社会矛盾, 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堵不如疏, 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是我国城乡二元制度和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然产物, 国家已不能回避集体土地的权属、收益及转让等重大问题, 政府应改变以往对小产权房的围堵封杀的态度, 正视小产权房违法但合理的实际状况, 结合我国的国情,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小产权房研究综述

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个综述 20130864 严小燕指导老师韦素琼 【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背景下诞生的富于“中国特色”的产物。近年来小产权房“热潮”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概念、现状与国内研究进展和展望三方面面归纳了学者们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研究成果,并通且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小产权房;概念;研究进展;展望 1小产权房概念 在法律上的概念中,并不存在“小产权房”一词,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是随着房地产业无序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小产权房”却在法律界成为了热门词。对于小产权房的概念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给出了一些界定,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视角。 1.1从不完全产权视角 严焰认为小产权房又称作乡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对比,得出小产权房之所以为小产权的另一原因是因为其产权性质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1]。刘茂林、杨翼飞则更全面指出指出常见的有三种:一是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而言,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二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而乡镇政府颁发的并非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此类房屋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对购房合同予以备案,因此相关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三是所买房屋再转让时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依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2]。唐黎标、刘敏给出了类似的定义。戴超、席枫强调了小产权虽然是不完整的产权但也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产权[3]。齐东文、熊昭还进一步指出小产权房的产权限定于房屋使用权[4]。 1.2从无权视角 还有一些学者如韩清怀、张传玖等的理解是由于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并且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但该产权证是不合法有效的,没有真正的产权,实际上等于没有产权的无籍房产[5]-[6]。 1.3从销售对象、销售者、颁发证书者视角 笔者认为,不完全产权和无产权视角强调更多地是产权的归属问题,忽略了参与方身份的界定。因此,销售对象上郑淑霞、雷朝霞指出小产权房是部分或全部销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房屋[7]。销售者、颁发证书者上,蔡继明认为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的由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8]。陈利根、李新庄(2009)指出是在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成为被执行物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成为被执行物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小产权房”有所出现,作为一种可供执行的财产,“小产权房”在执行中作为执行财产如何处理?处理得当,不仅关系案件的执结,还对类似案件的办理有很好地借鉴作用,甚至对有关立法也有一定的参照。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出现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现象。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应依照法律规定,灵活采取措施,促成案结事了人和,避免了因执行行为产生的与法律的冲突。下面以例对此问题分析: 一、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材料款827500元,同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位于本市的五幢房屋。后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58.39万元。 二、案件关键: 1、关于被查封房屋的性质 所查封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该镇政府与南通某某公司形成三方协议后,由被执行人某公司以每亩4万元土地补偿费征用该土地。村镇按平方收取管理费、工程配套费。由执行人某公司承担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并负责工程的开发、设计、施工和销售。村镇负责办理宅基地证和房屋“小产权证”。该工程的土地经过镇

建设管理服务站、镇政府及市发改委批准为农民集中居住用房,土地系集体所有,即被查封房屋系为“小产权房”。 2、对被查封的房屋处理的难点 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商品房,在操作实务中对“小产权房”能否进行拍卖存在疑问。但如不执行该房产,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两点成为本案办理的难点。 三、实际执行中的处理观点: 观点一:“小产权房”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进入拍卖程序,以拍卖款进行清偿。 观点二:“小产权房”属于被执行财产,但不可以进入拍卖程序,可以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际执行中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小产权房”是法律禁止拍卖的财产,但其作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理应无法进入拍卖程序。同时《物权法》及相关规定也明确了不动产的转移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这一点在“小产权房”上无法实现。如果进入拍卖程序,后续问题将更加突出,不利于案结事了。 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小产权房”,由于涉及政策性强、法律法规滞后、后续如何处理尚未确定等诸多因素,在办理中就要考虑到避免因法院法律文书的介入使“小产权房”合法化。同时,从物权法及执行

合法的小产权房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法的小产权房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业房屋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事 项: 第一条:出租地址甲方将,建筑面积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场地使用,其经营范围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承租,租赁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__年个____月。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需要续租,须提前天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重新议定租金后,方可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继续租赁。 第三条:租赁保证金甲乙双方商定本房租赁保证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正常终止后____日内,若乙方无拖欠房租及其他费用时,对商铺无损坏,不影响房屋的二次租赁,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租金价格与租金交付时间每平方米月租金单价为元,月租金共计(按产权建筑面积计) 元(大写: )支付方式为季度支付,由乙方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____日内预付下一期租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商铺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按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及墙内设施、设备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租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备注:房屋水电和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办理业管理方申请施工。乙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应有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出卖的房屋如因政府规划行为需拆迁,所得相关赔偿的一切权利自合同生效日起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对方违约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八、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法院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 目录 一、小产权房的涵和特点 (2) (一)小产权房概念和涵 (2) (二)小产权房分类 (2) (三)小产权房主要特点 (3) 二、小产权房建设现状 (5)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 (5) 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5) 2.城市化快速发展带动了住房需求明显增加 (6) 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用与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巨大差距 (8) 4.城市房价快速攀升使得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望房兴叹” (9) 5.“多赢”使得小产权房有了独特的生存空间 (10) (二)发展现状 (11) 1.全国小产权房规模估算 (11) 2.各地小产权房价格情况 (13) 3.小产权房购房者情况 (14) (三)发展趋势分析 (16) 三、对小产权房的评价 (17) 1.小产权房成为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17) 2.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 (19) 四、典型地区小产权房处理方式调查分析 (20) (一) (20) (二) (21) (三) (21) (四) (22) (五) (23) (六) (24) 五、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思路 (25) (一)现行小产权房政策及其评价 (25) 1.相关政策容概述 (25) 2.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7) (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主要原则 (29) 1.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 (29) 2.坚持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 (29) 3.坚持疏导结合的原则 (29) (三)几点建议 (30) 1.小产权房建筑不能一拆了之 (30) 2.将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0) 3.要着力防止地方政府与农民争土地 (31) 4.把小产权房建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32)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规定及解读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规定及解读小产权房可以转让吗? 小产权房落户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由于“小产权房”不是依照国家规定建造的,购买此类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或集资房不受法律保护,签定的合同无效,卖房方可随时收回房子,买房方可以退房。单位集资房只能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转让,不能对外转让。“小产权”、“乡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商业、教育建设,但是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所以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购买的小产权房无法上市流通,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农村住宅用地职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

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关键词】小产权房;所有权归属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了对“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工作。这就让小产权房再一次的走到风口浪尖。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用地性质,乡镇政府自制颁发“房产证”,区别于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房”。 有些村集体以“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立项,获得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建成房屋后入市交易;有的什么手续都没办,直接与开发商合作兴建商品房后公开销售。“小产权房”就这样出现了。 (二)“小产权房”的产生 “小产权房”的出现并非近一两年的事,而是已经十载有余。或许没有多少人能准确说出“小产权房”的兴起时间,但从卖房者的视角看,“其前身是一些村民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以此维持生计”。但实际情况慢慢地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就北京的情况而言,“早在1994年,香堂村就已经开始出售200平方米大小的村建别墅,售价仅为5万元一套”。应当说从这时起,村民部分自建房的性质开始改变,村集体在土地增值开发上的自利意识已经萌芽。当时主要是一些明星、艺术家等为了休闲或养老到郊区买地盖别墅,或直接购买农家院。当时购买的人比较少,而且不是作为第一居所使用,所以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然而,从2003年开始,由于城市商品房的价格骤升,而农村的“小产权房”以其低价吸引了许多城市购房者。很多人购买“小产权房”,作为第一居所使用,这一情势迅速在全国大中城市蔓延。 二、“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分析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可见,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反之,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