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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

-----------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

1、有违法事实;

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1、没有违法事实;

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

(1)内部审批;

(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

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_ 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

一、基本要求

(一)全面:

对象一一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

内容一一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合法:

1、双人办案(当场处罚除外);

2、表明执法身份;

3、依法定程序调查。

(三)及时

一、传唤:

1、对象:只能是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对违法嫌疑人的亲属、

证人等其他人员进行传唤。

对涉嫌违法单位,应当传唤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适用情形: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消防机构或所在地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讯问不办传唤手续; 不得异地传唤;不得强制传唤;不得连续传唤。

3、程序:

(1)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2)传唤人大代表:不必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许可(警告、罚款处罚同)。裁决拘留处罚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本级人大常

委会或主席团报告,并经许可。

4、口头传唤:对象——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

程序——补办传唤证,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口头传唤的情况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5、传唤到案后应立即讯问查证。

(1)传唤证上的“到达时间”——不是出示传唤证的时间,也不是讯问开始的时间。

(2)“讯问查证结束时间”——不等于讯问结束时间。

(3)两个时间的填写——违法嫌疑人自己。

二、讯问和询问* (一)区分对象使用笔录文头:

1、案件受理初查阶段,在不确定身份的情况下,可使用“询问笔录” 格式文头;

2、行政案件进入调查阶段后,要明确区分两种笔录文头。(二)讯问的要求:

1、告知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2)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利。

再次讯问无需重复告知。

2、要查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3、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要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聋、哑违法嫌疑人应有通晓

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在笔录上注明聋、哑情况及翻译人的基本情况。

4、笔录核对后逐页签名或捺指印,末页上签“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无异”。更正或补充处要逐一捺指印。最后办案人员、翻译人员签名。

5、对亲笔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在末页上签名或捺指印,办案人员在首页右上方签收。

6、讯问同案违法嫌疑人,应个别进行。

7、讯问查证时间不超过12小时,从到达时起算。案情复杂,违法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批准,可延长至24小时;

8、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9、问”和答”,不能用?”和X”等符号代替。

(三)询问的要求

与讯问基本相同。

1、不得使用传唤;

2、要求如实作证;

3、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一般在其住所、学校、单位等进行,并可通知其监护人或老师到场。

三、勘验、检查(一)勘验(不同于火场勘查)

(二)检查*1、不同于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持《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办理行政案件中,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有关场

所进行检查时,应执行《程序规定》第65、67条的规定。

2、程序较为严格:需内部审批,出示检查证、制作检查笔录。消防行政办案中一般不用,而用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1)当场制作;

(2)客观记载现场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

(3)复查程序结束之前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具证据证明力;

(4)提取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可在笔录中载明,并尽可能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证据后,可补办相关手续。

(5)由陪同检查人员、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字。

四、鉴定1、不同于火灾原因调查中的鉴定,用于行政办案中对专门技术问题的鉴定,如查处消防产品器材的案件。

2、鉴定主体:一般为公安消防机构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3、鉴定结论由鉴定人/ 机构签名或盖章。

4、鉴定结论复印件的送达: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送达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一份。

送达方式一:由被送达人在鉴定结论副本上签章,并表明意见;送达方式二: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章,并表明意见。

5、重新鉴定

(1)申请——批准——鉴定;

(2)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机构;

(3)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可各申请一次。

6、鉴定费用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结论改变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没有改变的,由申请人承担。

五、抽样取证

1、随机抽样;

2、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

3、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拒绝签名的要在清单上注明),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抽样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4、及时检验:

(1)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时证据保全;

(2)不属于证据的,及时返回。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强制性措施,适用情形——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基本程序:内部审批一一开具清单一一处理。

3、注意事项:

(1)会同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登记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

(2)对不便移动或提取的证据可在登记保存时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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