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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新版附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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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

附件17

航空保安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

第八版

2006年7月1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本修订对若干条款作出修改,使现行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措辞更清晰,令各缔约国对规定有一致的诠释,并能更有效地根据全球保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本修订包括下列各方面:

◆附件17的适用性;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计划条款;

◆空中保安人员;

◆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

◆关于旅客和行李的一站式保安概念;

◆风险评估概念:

◆有关货物运作业务的保安;及

◆定义

目录

第一章定义 (4)

第二章总则 (6)

2.1目标 (6)

2.2适用性 (6)

2.3保安和简化手续 (6)

2.4国际合作 (6)

2.5设备、研究和开发 (7)

第三章组织 (8)

3.1国家组织和有关当局 (8)

3.2机场运营 (8)

3.3航空器经营人 (9)

3.4质量控制 (9)

第四章保安预防措施 (11)

4.1目标 (11)

4.2通行管制的措施 (11)

4.3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11)

4.4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12)

4.5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12)

4.6关于货物、邮件和其它物品的措施 (12)

4.7关于特殊旅客的措施 (13)

第五章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14)

5.1预防 (14)

5.2 应对 (14)

5.3 交换情报和报告 (15)

第一章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危及民航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预谋行为,即: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或机场内劫持人质;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器材引入航空器或机场;

.发出虚假信息,危及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的旅客、机组人员、地面人员或大众的安全。

空中作业利用航空器从事特殊作业,例如:农业、建筑业、空中摄像、土地测量以及巡逻、搜寻、搜救以及空中广告等等。

航空器保安检查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以及物质。

航空器安全搜查对航空器内部及外部进行的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空侧机场的活动区域、其邻近的地带以及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其出入受到管制。

背景调查对一个人的身份及以往经历,包括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该人是否适宜执行保安管制和/或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安全限制区的评估的组成部分。

货物除了邮件、供应晶和随身携带或错运的行李之外,在航空器上运载的任何物品。

资格认证由航空保安主管机构或该机构的代表颁发的正式评估或批准证书,证明一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履行航空保安职责,并达到有关当局规定的水平。

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业务。

公司航空(租赁航空)指公司因业务所需而使用由专业驾驶员驾驶的航空器运载旅客或货物以达到该公司的营运需求。(注:公司航空(租赁航空)是通用航空的一种。)

干扰性旅客是指旅客违反机场或航空器上的秩序规则,或没有遵守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的要求,因此扰乱了机场或航空器内的秩序与运作。

通用航空除商业航空运输或空中作业以外的航空器业务。

人的因素原则适用于设计、审定、培训、运行和维修的原则,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

力的适当考虑来寻求人与其它系统组成部分的安全配合。

人的行为能力对航空运行的安全、保安和效率有影响的人的能力和限制。

管制代理人与经营者有业务关系并在货物和邮件方面提供有关当局接受或要求标准的保安控制的代理人、货物发运人或其它任何团体。

筛查利用技术或其它手段进行检查,目的在于探测可能用来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

注:在附件18和相关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中加以分类的危险品必须按照这些细则进行运输。另外,在《防止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列出了禁运物品的清单,这些物品也不可以带进机舱内。

保安为保卫民航安全不受非法干扰行为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总和。

保安审计深入检查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所有实施情况是否合乎标准。

保安管制防止可能使用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手段。

保安监察检查航空公司、机场以及其它与保安有关的团体对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相关要求的实施情况。

保安限制区机场空侧区域当中被认为是高风险的区域,进入该区域时须受保安管制。这些区域通常包括从安全检查站到航空器之间的全部商业旅客离港区域、引桥、行李装箱区、航空器服务等待区域以及存放已经经过安全检查的行李和货物的区域、货棚、邮件中心、空侧配餐和航空器清洁场地。

保安考察对保安需求的评估,包括指出可能成为非法干扰行为的薄弱环节,并且推荐使用的改善措施。

保安测试透过模凝非法干援行舄,公阂或秘密测试航空保安措施。

不能辨认的行李机场内没有旅客提取或辨认的行李(不一定有行李牌)。

第二章总则

2.1目标

2.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将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作为防止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事物中的首要目的。

2.1.2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机构,并制定和实施规章、措施和程序以防止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同时需考虑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

2.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其航空组织、规章、措施和程序满足以下条件:

(a)在所有与非法干扰行为有关的事件中保护乘客、机组人员、地面工作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及

(b)能够在保安威胁等级增加时迅速应对。

2.1.4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当确保对航空保安凯息进行适当的保护。

注1:通过执行下列各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达到保卫民用航空安全目的的指导性材料载于《防止对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

注2:协助各国实现民航保安目标的完整的保安培训材料载于国际民航组织航空保安培训计划当中,它包括一系列航空保安培训教材(ASTPs)。

2.2适用性

2.2.1 每一缔约国的国际民航业务都必须符合附件十七的标准,同峙虑致力符合附件十七中的各项建议措施。

2.2.2 每一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国家当局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确保用于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措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适用于国内航运。

2.3保安和简化手续

建议:每—缔约国应尽可能安排保安管制和程序,使其对民航活动的干扰或延误保持在最低程度,条件是这些管制和措施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4国际合作

2.4.1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尽量满足其它缔约国为特定飞行而提出的附加的安全措施。提出要求一方应考虑对方所提供的其它安全措施。这些措施的标准与原先提出的措施标准相若。

2.4.2 如有需要,每一缔约国必须在制定和交换有关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培训计划和质量控制计划的信息方面,与其它缔约国进行合作。

2.4.3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以及实施具体程序以保证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与其它缔约国分享适用于其它缔约国航空保安利益的威胁信息。

2.4.4 每一缔约国必须就与其它缔约国分享的保安信息或会影响其它缔约国保安利益的保安信息,建立和实施适当的保护和处理程序,以确保避免不恰当地使用和泄露这些信息。2.4.5 建议:当一个缔约国被其它缔约国要求分享国际民航组织保安审计的结果以及改善措施时,在不影响其主权的情况下,缔约国应满足其要求。

2.4.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在所有双边航空运输协议中写入关于航空保安的条款。条款可以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样本。

2.4.7 建议:每—缔约国就另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向其提供书面的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有关部分。

2.4.8 建议:当缔约国根据2.4.5条共享信息时,缔约国应当通知国际民航组织。2.5设备、研究和开发

2.5.1 建议:每—缔约国应鼓励研制能更好地实现民航保安的新保安设备及程序,并应在这方面与其它缔约国合作。

2.5.2 建议:每个缔约国应保证新的保安设备的开发要考虑到人的因素原则。

注:关于人的因素原则的指导材料见《人的因素摘要-民用航空保安运作中的人的因素》(Doc 9808)和《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第一部分第4章。

第三章组织

3.1国家组织和有关当局

3.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和实施一个书面的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通过对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给与考虑的规章、措施和程序以防止对民用航空运行进行非法干扰行为。

3.1.2 每一缔约国必须指定其管理部门中的一个适当机构负责制定、执行和保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并将此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3.1.3 根据有关国家当局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每一缔约国必须不断的检查其领土内民用航空的威胁程度,建立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从而相应地调整其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有关内容。

注:建立风险评估的危机管理系统的指导性文件可以在〈防止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找到。

3.1.4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有关当局对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各个方面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它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经营人和其它团体之间定立规定、分配任务和协调活动。

3.1.5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国家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或类似的安排,目的在于协调该国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各个方面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它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经营人和其它团体之间的保安活动。

3.1.6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有关当局保证制定和实施国家培训计划,培训所有团体中负责或参与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各个方面的工作人员。该培训计划旨在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有效性。

3.1.7 建议:每—缔约国应当保证导师和培训计划达到该国家有关当局规定的水平。3.1.8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有关当局在每一个民航机场安排提供航空保安服务所需的各项支持资源和设备。

3.1.9 每一缔约国必须向其领土内的机场和航空器经营人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以书面提供其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有关部分以及/或相关信息或准则,帮助他们达到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

3.2机场运营

3.2.1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每一个民用航空机场制定、实施以及维持书面的机场安全保卫计划,并满足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相关要求。

3.2.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每一个机场设置一个机构负责协调保安管制的实施。3.2.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每一个民航机场建立一个机场安全保卫委员会,以协助3.2.2提到的机构在於协调实施机场安全保卫计划中规定的保安管制和程序。

3.2.4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把为了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画所必需的有关建筑和基础建设的要求纳入机场的新设施和更新后的设施的设计和建设中。

3.3航空器经营人

3.3.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制定、实施并维持一个书面的经营人保安计划,以满足该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

3.3.2 建议:每—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团体(包括从事公司航空[租赁航空]的团体,其所使用的航空器最大载重量超过5700公斤),均已制定、实施并维持一个书面的经营人安全保卫计划,以满足该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

3.3.3 建议:每—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一个从事空中作业的团体已制定、实施并维持一个书面的经营人保安计划,以满足该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该计划应该包括根据工作种类的不同而制定的特殊规定。

3.3.4 建议:根据3.3.1、3.3.2和3.3.3的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当考虑将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模式作为经营人或团体的安全保卫计划的参考基础。

3.3.5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当要求在该国提供服务并与其它经营人参与代码共享或其它合作安排的经营人,将这些安排的性质(包括其它经营人的身份)通知有关当局。

3.4质量控制

3.4.1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对执行保安管制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挑选程序。3.4.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执行保安管制的人员具备能够履行其职责的所有能力,并且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要求得到适当的培训,并保存最新的培训记录。缔约国必须制定相关的工作表现标准并采取初期和定期的评估以保持这些标准。

3.4.3 每一缔约国必须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对执行筛查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以确保其操作水平的稳定以及可以信赖。

3.4.4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有关当局制定、实施和维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以确保其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合乎标准并有效地执行。

3.4.5 每一缔约国必须定期核查保安措施是否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孰行。有关当局会根据风险评估决定监管的优先事项和次数。

3.4.6 每一缔约国必须定期安排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监察,确保所有措施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并迅速、有效地改善发现的缺点、。

3.4.7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的管理、优先事项的设定和组织安排,独立于任何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措施的实体和个人之外。缔约国亦须确保:

(a)从事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监察的人员已经通过培训,达到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适当水平;

(b)从事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监察的人员有必要的机构支持,保证能获得开展工作所必须的信息并确保改善措施的执行;

(c)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的附录,建立一个机密的信息上报系统,用以分析例如旅客、机组、地面服务人员等提供的保安信息;及

(d)建立一个程序记录和分析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的结果,以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包括找出未能符合标准的原因以及检查改善措施的实施和维持情况。

3.4.8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其有关当局在遭受非法干扰之后重新评估保安管制和程序,并及时采取必要行动加强薄弱环节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缔约国必须将采取的行动通知

国际民航组织。

第四章保安预防措施

4.1目标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防止以任何方式在民用航空器上运载或携带未经授权运载的武器、炸药或其它可能用于非法干扰行为的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4.2通行管制的措施

4.2.1 每一缔约国必须对民航机场的空侧区域实施进入管制,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4.2.2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按照国家有关当局建立的保安风险评估机制,在每一个民航机场建立保安限制区。

4.2.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建立对车辆和人员的身份识别系统,防止未经授权者进入空侧区域和保安限制区。车辆和人员在指定的安检点执行身份验证程序后,方可被允许进入空侧区域和保安限制区。

4.2.4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在授权无人陪伴进入保安限制区之前,对有关人员(不包括旅客)进行背景调查。

4.2.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保安限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都实行监控,防止未经授权者接触航空器。

4.2.6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旅客以外被批准追入保安限制区的人员连同所携带的物品会按比例接受检查。这个比例是根据有关国家当局实施的风险评估而定。

4.2.7 建议:按照Doc 9303《机读旅行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规格,每一缔约国必须向机组成员颁发批准其进入空侧区域和保安限制区的身份证明文件。该文件须列载一致可靠的国际性基本数据以确保该证件有效和能够被辨识。

4.2.8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当保证对经批准无人陪伴进入保安限制区的所有人员定重复进行4.2.4规定的审查。

4.3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4.3.1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对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始发航空器进行航空保安检查或搜查。是否对航空器进行保安检查或搜查视乎国家有关当局制定的保安风险评估机制而定。4.3.2 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商务飞行的旅客在离开航空器时不会将物品留在航空器上。

4.3.3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其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采取措施以确保未经批准人员在飞行中不得进入飞行机组舱。

注:对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飞行机组舱的保安规定列于附件6第一部分第13章13.2条。4.3.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航空器遵从4.3.1的要求,从开始检查或搜查航空器到航空器起飞的这段时间内,不会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扰。

4.3.5 建议:每—缔约国应该确保设立管制以保证航空器在保安限制区以外时也不会受到任何非法干扰。

4.4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4.4.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保安措施,确保商业航空运输的始发旅客和他们的客舱行李从保安限制区到登上航空器之前要经过安全检查。

4.4.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商业航空运输的中转旅客和他们的客舱行李在登上飞机前接受安全检查,除非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已合作建立一系列的确认手续和操作程序,确保旅客和客舱行李在始发地已经通过适当程度的安全检查,并且在从始发机场筛查点到中转机场离港前的整个过程中都受到保护,不会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扰。

注:在《防止对民用航器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可以找到相关指导性文件。

4.4.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通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及其客舱行李从筛查点到登机前的整个过程中不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扰。如果出现混合或接触,有关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必须在登机前重新检查。

4.4.4 每一缔约国必须在机场建立中转程序的安全措施,确保旅客及其客舱行李从筛查点到登机前的整个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扰,保持整个中转过程运作顺利。

4.5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4.5.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以确保始发的货舱行李,通过安全检查程序后才可以离开保安限制区,装上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

4.5.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所有等待商业运输航空器运载的货舱行李,自接受安全检查或交由承运人接管的地点起(以较早者为准),直到载运该行李的航空器离港为止都会受到保护,不会受到未经授权的干扰。如果货舱行李受到干扰,则必须在装上航空器前重新检查。

4.5.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经营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不会运载未登机旅客的行李,除非该行李已经被标明为[无人伴运行李』,而且已经通过额外的安全检查。

4.5.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隙机的隙舱行李在被装上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之前通过安全检查,除非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已合作建立一系列的确认手续和操作程序,确保货舱行李在始发站已经通过适当程度的安全检查,并且在从始发机场到中转机场离港前的整个过程中受到保护,不会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扰。

注:在《防止对民用航空器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可以找到相关指导性文件。

4.5.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经营人只会运载标注有[伴运]或已经过适当标准安全检查并由航空公司同意随航班运载的[无人伴运]货舱行李。4.5.6 建议:每—缔约国应依据有关国家当局实施的保安风险评估机制制定不明行李的处理程序。

4.6关于货物、邮件和其它物品的措施

4.6.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将货物和邮件装上客运航空器之前都受到保安管制。4.6.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由客运航空器运载的货物和邮件,自实施保安管制开始直到

该航空器离港为止,始终得到保护,不会受到未经授权的干扰。

4.6.3 如果管制代理人参与实施保安管制,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管制代理人的资格审批程序。

4.6.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经营人不会用客运航空器运载货物或邮件,除非管制代理人证明己施保安管制或该货物已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

4.6.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客运航空器上载运的配餐品、储存晶和供应晶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并在其后直到装上航空器为止的整个程序中始终受到保护。

4.6.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全货运航空器上载运的配餐品、储存品和供应品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并在其后直到装上航空器为止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受到保护。

4.7关于特殊旅客的措施

4.7.I 每一缔约国必须就航空公司运载因司法或行政起诉被强制乘机而具有潜在扰乱性的旅客制定相关规定。

注:在《防止对民用航空器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可以找到相关指导性文件。

4.7.2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经营飞出该国航班的经营人在他们的安全保卫规划中包括措施和程序,以保证在运载作为司法或行政起诉的对象而被迫乘机的旅客时其航空器上的安全。

4.7.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当旅客由于司法或行政起诉的对象而被迫乘机时,通知航空器经营人和机长,以便采取适当的保安管制。

4.7.4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当执法官员或其它授权人员为履行其职责而携带武器乘坐航空器时,需要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获得特别的授权。

4.7.5 每一缔约国必须考虑其它缔约国申请允许携带武器的人员(包括机上安全员)搭乘申请国经营的航空器的要求。只有所有有关国家同意以后才能允许此类携带武器上机的要求。

4.7.6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只有获授权和合乎资格的人员才获准携带武器,而该等人员须保证武器并未装上子弹(如适用)以及放置于任何人士于飞行期间都不能接近的位置。4.7.7 凡是在机上部署保安员的缔约国,必须确保这类人员是兼顾了航空器的机上安全和保安两个方面的政府工作人员,经过特别挑选和培训,并根据有关当局的威胁评估机制进行部署。该类保安员的部署必须由有关国家协定并严格保密。

4.7.8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机长会被通知航空器上携带武器的人员数目以及其位置。

第五章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5.1预防

5.1.1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受到非法干扰时,如果它仍在地面,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该航空器;如果它已经离港,则必须将该航空器的到达时间尽早提前通知相关的机场当局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5.1.2 当有足够的情报表明一架飞机可能遭受非法干扰时,每一缔约国必须对航空器进行搜查,以查出隐藏的武器、炸药或者其它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在此之前必须向有关的经营人发出搜查通知。

5.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作出安排,调查、排除和/或在必要时处置机场内可疑的危险装置或其它潜在危险。

5.1.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制定应急计划并提供资源保护民用航空不会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影响,并定期练习和演练应危计划。

5.1.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民航机场内可以随时部署经过授权和受到适当训练的人员,以协助处理可疑的和已发生的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案件。

5.2 应对

5.2.1 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地面上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直到他们可以继续旅行为止。

5.2.2 负责向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每一缔约国,必须收集有关该航空器的所有飞行情报,并把这些情报传送给所有其它负责空中交通服务有关单位的国家,包括已知或预计的目的地机场国家,以便能够及时在飞行时或在已知航空器要去或可能要去的目的地采取适当保护行动。

5.2.3 每一缔约国必须向遭受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提供援助,包括提供导航设施、空中交通服务以及在情况需要时允许降落。

5.2.4 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其认为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将降落在其领土上遭受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扣留在地面,除非因保护人的生命而必须放行。但是这些措施必须认识到下一步飞行所伴随的严重危险。各国还必须认识到在可行的情况下航空器降落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属国之间进行磋商的重要性,并由航空器降落国通知推测的或申明的目的地国。5.2.5 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降落在一缔约国后,该国必须用最快的方法将降落的消息通知航空器的登记国和经营人所属国,同样用最快的方法将所有其它有关情况发给:

(a)上述两个国家;

(b)其公民遭受伤亡的每一个国家;

(c)其公民被扣作人质的每一个国家:

(d)已知其公民在该航空器上的每一个国家;及

(e)国际民航组织。

5.2.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根据5.2.2的规定采取行动后收到的情报尽快发给当地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适当的机场管理机构、经营人和其它有关部门。

5.2.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本着联合对抗非法干扰行为的目的与其它国家合作。每一

缔约国在其领土内采取措施解救遭受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必要时应当使用经营人所属国、生产厂商所属国和航空器登记国的经验和能力。

5.3 交换情报和报告

5.3.1 与非法干扰行为有关的每一缔约国在事件解决后,必须尽快将所有关于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方面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国际民航组织。

5.3.2 建议:每—缔约国应当与其认为适当的其它缔约国交换关于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行为管理方面的情报,同时把这些信息提供给国际民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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