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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制度及其完善

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制度及其完善

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案件管理制度及其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高检院为加强内部监督与制约、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而推行的一项检察机制改革。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案件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案件管理部门因成立时间较晚,没有成熟的样本可借鉴,只能在摸索中前进,但发展的空间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会议,会上对这次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提出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路。

对检察机关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健全机制,保障检察权顺利运行。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各项检察权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案件管理工作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中,同时我们在如何深入有效的开展案件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举措。笔者梳理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产生的历史脉络,详细的介绍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业务范围、理论基础以及定位等,并结合广东省M市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实际,通过分析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提出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结合案件管理当前开展内容,分条块形式来完善案件管理制度。

凝聚改革共识 有序先行先试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凝聚改革共识有序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法律 凝聚改革共识有序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去年以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上级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该院首批入额法官已基本安排到位,其他人员定岗分流顺利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 一、深入思想发动,凝聚改革共识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面对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困惑、焦虑甚至消极、抵触情绪,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明确班子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推进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面问题,深入发动,组织专题研讨班,开展对司改政策的宣传解读。针对广大干警的疑虑和担心,邀请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到中院举办专题讲座,着力澄清“为何改、改什么、怎么改”等关键性问题。院领导还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深入一线与干警交流,利弊皆谈,有的放矢,耐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教育干警从政治高度看待司法改革,讲政治、顾大局、看长远,进入员额不仅意味着更高的荣誉和待遇,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引导干警正确对待职务调整和岗位变化,自觉服从改革需要和组织安排,避免在个人利益上有过高期待,从而保证了试点过程中法院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 二、加强调查研判,完着制度方案 武汉市中级法院核定中央政法专项编制547名,目前实有法官人数313

人,占编制数的57%。若按上级确定的员额比例,改革后人员岗位势必发生较大幅度调整。如何将最合适的人员选调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如何在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的同时,不影响思想政治、机关党务、司法行政等工作开展,是确保此项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该院就此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去年以来,先后对全院政法专项编制进行了清理,对其他单位借用的2名编制予以收回,对在职干警的公务员身份进行了登记确认,并对全院法官近三年所办案件的数量、质量进行了统计分析。同时,就干警的职业目标、择岗意向等内容广泛开展问卷调查,倾听干警意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试点实施细则。研究制定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人员分类定岗管理实施方案》、《法官首批入额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关于首批人额法官及辅助人员定员定岗实施方案》等方案。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形成了《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院、庭长司法权力清单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暂行规定》等6项规定。在方案形成过程中,该院始终坚持“既立足当前,又考虑长远;既尊重个人意愿,又关注整体需要;既重视业务工作,又不忽视综合部门:既照顾老同志切身感受,又考虑年轻同志发展前景”的原则,确保制订的方案能最大限度地切合武汉法院实际。 三、适应“三化”要求,有序开晨入颤法官遴选 法官入额遴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今年以来,面对改革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状况,该院按照自愿报名、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的思路,积极做好遴选工作,着力促进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在人额报名前,公布近三年全院法官的个人办案情况,便于干警对自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邓思清 内容提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十六大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为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改革体制改革途径与方法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这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为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设计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目标设计。如何确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成为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中议论最多、争议最大的问题。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有各种不同观点并提出了许多设想,但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改革模式: (一)将法院确定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定位为行政机关的改革模式 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模式。1主张这种改革模式的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多元化,既有侦查职能,又有起诉职能,还有监督职能,这种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体制,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不符合审判中心和司法最终裁决原理,应当予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将法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确立为行政机关,成为国家公诉人。据此建议,对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作如下重新调整和设置:(1)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以克服检察院与法院/二虎相争0的弊端,突出法院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司法部不司法0的局面。(2)将国家监察部改名为/廉政公署0,同时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划归廉政公署管辖。(3)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其只承担国家控诉职能,成为国家公诉人。(4)加强法院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交由法官行使,取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 这种以审判为中心将检察机关确立为行政机关的改革模式,实质上是按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将法院作为唯一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这种改革模式不仅不符合世界各国强化检察机关职能、提高其地位的改革趋势,而且不利于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遏制腐败。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改革模式的基础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理论。按此理论,国家权力被分割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行使,所以,检察机关及其权力只能在这三个机关、三种权力之间确定自己的角色定位和权力归属,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因而检察机关被大多数西方国家定位为行政机关。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分为立 1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载5法学研究62002年第2期;崔敏:关于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载5诉讼法论丛6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载5现代法学61999年第4期;等等。 155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公布,中央决定 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沪粤等六省市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

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0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委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辽宁法院系统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推进,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重点,以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主要改革内容,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根据《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16﹞14号)和《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6﹞31号),结合辽宁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队伍。 (一)划分司法人员类别 遵循司法规律,符合实际需求,突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制定《辽宁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包括办公、人事、政工、党务等从事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 (二)实行法官员额制 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三级法院功能定位、法官业务工作要求、办案保障条件、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核定法官员额。以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基数,确定全省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法官员额分配要体现向基层办案一线倾斜的政策,案件量多的地区法院可以适当提高。 法官员额设置在履行审判执行相关工作职责的部门,不承担办案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法官员额。承担办案职能的部门应主要根据办案量确定员额。全省各级法院经遴选进入员额的法官原则上在审判执行一线办案。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办案要达到一定的数量。 (三)建立编制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办案任务量变化等实际情况,对全省法院编制以及各类司法人员员额比例和数量进行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王俊莉* [摘要] 从国家权力的配置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宪法依据。从司法权的价值实现来看,司法独立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背离公正原则。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部分,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前景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宪法对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认识,这种体制主要适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观念和权力配置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不仅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造成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在认识上尚存在某些局限,对法律的社会性和法律原则的科学性重视不够,使得司法制度的改革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现行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司法机关的作用显著提高,改革司法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他们对经济利益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十分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浅析宪法与司法体制改革

浅析宪法与司法体制改革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价值的规范体系,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而司法体制改革也是涉及宪法体制的宪法问题,司法改革是为了完善司法体制和制度,就是在宪法的范围内,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那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即如何根据我国现状进行改革,就是这篇文章主要陈述的问题。 关键词:宪法;司法改革;改革方向;改革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对旧有的司法体制、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制度除弊创新,即革除其中阻碍司法正常运作的弊端陋习。而实践,必须有正确的理论作为引导,因此,只有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希冀目标,才能在正确目标的指引下正确地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南。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无疑是这份指南的源泉,它内在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要素,则是指导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涵理念。 一、从司法体系本身确立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 制定目标,需要立足于自身现状和自身特点之上。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重大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审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此,在思考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发现宪法中带有指导意义的要素,契合宪法思想,完善司法体制。 (一)方向之一,司法体制趋于保证民主 在我国,人们更多地将“人民主权”朴素地表述

为“人民当家作主”。从宏观上讲,司法民主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旨在打击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的;从微观上讲,司法民主是指在承认和保护诉讼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其中并对其程序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其意见予以同等重视,它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诉讼当事人的。在司法民主这两层涵义中,前者是宏观意义上的司法民主,后者是微观意义上的司法民主。 (二)方向之二,司法体制趋于完善法治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司法法治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法治是法治原则和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在内容上,司法法治包括两大层内涵。首先,司法须合法。其次,违法司法依法负责。作为正义的守护使者,司法人员不但要“护法”,而且更要带头“守法”,其亵渎法律的行为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方向之三,司法体制趋于维护人权 人权保障和救济的方式方法具有多样性,但终究也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也就是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而且司法机关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保护任何权利受侵害的社会主体的实体权利和诉讼主体程序权利。所以,人权保障的最终手段还是依赖于司法。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权的守门神。我们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司法人权,因为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的价值目标。

2014年厦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政热点:来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调查

2014年厦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政热点 来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调查编者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而其中六大任务之一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针对此,全会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制度。 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地方实践“蹄疾而步稳”。最近,上海、广东、湖北、吉林、海南、青海6省市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 分类管理、制度保障助推司法队伍职业化 今年9月5日,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上海接受任命。他们主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法院、检察院公务员中择优选任。 据了解,上海新招录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人员见习期满后,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助理任满5年,就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检察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根据工作年限,由低到高依次设置五级至一级五个等级,五级至一级助理均实行按期晋升。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方案提出,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认为:“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将法官从非审判事务中剥离出来,使其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长期以来,检察官人员数量过多,门槛低,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从事辅助事务的助理界限模糊、人员混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分类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提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树立司法权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孟建柱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06 版)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杨维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改革试点有什么总体考虑? 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改革框架意见》对改革试点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政策意见或政策取向,为地方制定试点方案提供了依据。上海市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工作实际,形成了《上海改革方案》,对如何推进试点工作提出比较具体的要求。这两个文件对于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问:《改革框架意见》对哪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政策导向? 答:《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问:《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什么把司法责任制作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弊端导致司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两大部分来论述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一部分,详细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六大弊端。第二部分,提出了针对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到底存在哪些弊端?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是什么?本文正试图把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希望能为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国外先进经验和基本符合国情的具体改进对策。 (引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不利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 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首场题为《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报告。他曾坦陈了

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并将现行的司法制度的缺陷概括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权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另外,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的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而这些情况的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司法改革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与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曾针对这种状况说,司法地方化适得司法不是以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法律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中央通过《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提43% 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

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张泗汉称,以上4个方面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际上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中的内容。而职务序列改革后,每名主审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都将有自己更专业的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感悟

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悟 陈果西南政法大学 关于这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我觉得用大刀阔斧来形容改革是毫不为过的,这是未来十年的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我也希望这个改革能够落在实处,好好发挥司法的作用。我们作为法律人也应该积极的投身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去,为改革贡献一份力量。我作为一名学生,对这次司法改革有以下感悟: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我觉得有三个亮点。其一,三个“依法”、三个“法治”,这虽然很老套,但这次强调的是共同推进一体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全面出击,这次改革可谓是大大的进步;其二,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点也是跟上国际的潮流,司法的权威应该会有质的飞跃,在司法独立的路上可谓是沁人心脾呀;其三,维护人民的权益,让人民群众拥有正义,这是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跨越,让司法不在那么神秘,这个趋势应该是向英美法系的借鉴,人民陪审制度或许在将来会日趋完善。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里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宪政的路又进一步了,但我觉得这或许是一条死路,宪政在清末就开始搞,甚至在明朝后期就有萌芽,后来中华民国也搞,但都未成功。究其原因,我觉得是中国传统的仕途经济根深蒂固的恶果。清末废除科考制度后,在民国反而相当重视考试,还设置了一个考试部门,可见其重视程度,现在更是不用说,几千上万人去争考一个政府职位,可见这仕途经济不但没能废除,反而呈燎原之势。大多数中国人就是没骨气,甘愿受官员的压榨,以至于现在贪官横行霸道。这里对宪法的重视未必是领导者的真心想法,对于宪政的追随者,我甚是佩服,前段时间中共又对一些宪政学者进行“关怀”了,我希望他们能够坚守那一份执着。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关于这里的普法教育,我对这个很感兴趣,在上学期吧,我准备申请这个普法新方法的调研,可是没成功。我以前在一个镇政府实习的时候,感觉他们的官员不讲法,对于普法更是没花功夫。此外,对于现在的村官制度,我也感觉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孟建柱: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遵循中国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16460865.html, 时间:2013-11-25 内容来源: 人民日报原标题:孟建柱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

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相继推出,从全局谋划、注重顶层设计、解决现实问题。中国共产党的第八届第四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在促进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战略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紧锣密鼓地推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问题,结合中共其他领导人与司法官员的谈话,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检省级统管;2、司法预算独立;3、法官统一任免;4、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5、法官与公务员分类管理;6、法官职业养成;7、法官职业保障;8、法官审判权的内部保障。应当说,中共这次会议为司法改革描绘了一个非常美丽的蓝图,也迎合了近几年来的各方呼吁,尤其是法律界所期望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遵循我国的《宪法》,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宪法的路径下展开,偏离了《宪法》规定的一切改革都是缺乏合法性的,实践证明,打着“良性违宪”的幌子进行的改革对法治社会的建构的危害性是及其严重的。司法体制改革能否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优化司法环境,能否能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关键、最重要的在于是否依据宪法、是否以宪法作为最高的指导准则;依宪治国,首先作为宪法保障的司法运行本身要以宪法为依据。 一、改革方案之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 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之中,司法权相对独立问题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影响司法权相对独立的因素有很多,但与行政区与司法区不分离,司法权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是影响其独立性的最重要方面。影响司法权威,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的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权依法行使的主要因素有:一、司法权的行政化。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行政化的领导模式习惯和传统及思维模式让司法人员的价值追求不是法律和人权只能是行政化的,从而直接影响了司法权的行为和结果。二、司法人员的区域化。社会传统“人情”关系让区域化的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避免不了熟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改革内容之一就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

深化改革选择题2018答案

【深化改革】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 )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A.促农 B .以城带乡 C .工农互惠 D .乡一体 参考答案ABCD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 )。 A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B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C、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D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参考答案ABCD 健全司法监督机制要( )间相互制约、监督。 A. 公安局 B. 政府 C. 法院 D. 检察院 参考答案ACD 司法体制改革有( ),中国司法制度面临的一些问题亟需通过机制来解决。 A. 持续性 B. 时代性 C. 紧迫性 D. 渐进性 参考答案BC 建设法治社会,全社会要形成( )意识。 A. 学法 B. 尊法 C. 守法 D. 用法 参考答案ABCD 法治中国在国家层面的含义是( )。 A. 科学立法 B. 严格执法 C. 公正司法 D. 全民守法 参考答案ABCD

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要( )。 A. “去行政化” B. 有效行使权力 C. “去地方化” D. 财政制度改革 参考答案ACD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包括( )。 A. 司法公正 B. 司法高效 C. 司法权威 D. 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参考答案ABCD 我国监督体制的组成部分包括()。 A. 行政监察体制 B、纪委监督体制 C、群众监察体制 D、司法监督体制 E、外部监督体制 参考答案ABD 反腐倡廉建设的两把“利剑”是指()。 A. 监督 B、审计 C暗访 D巡视 参考答案BD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地方有()。 A. 上海市 B北京市 C山西省 D浙江省 参考答案BCD 我们党在释放社会创造活力方面,提出来要以人为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全面贯彻“四个尊重”,包括()。 A.尊重劳动 B.尊重知识 C.尊重人才 D.尊重创造 参考答案ABCD

司法体制改革新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新方案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xx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二、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享有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自侦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只在检察院内部进行监督。根据“有权利就有监督”的原则,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察院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侦职能从检察院剥离开,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主要专心做法律监督建设,以实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目

标,其中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和对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监督。 三、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案件“执行难”很突出,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包括法院执行在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四、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 长期以来,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在侦查、羁押、改造主体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近年来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许多学者提出,为了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体系之下。 五、决定劳教权力由法院行驶 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去,使之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

广东公布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doc

广东公布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获中央政法委批准,今天下午,广东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并公布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改革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制度,建立全省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制度。 据了解,该方案包含1个总方案和6个子方案,总方案《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推进步骤等,6个子方案则针对有关改革试点任务所制定的操作指引,主要明确了有关改革试点任务的详细内容、具体细节、工作要求和操作方法等。目前,广东已确定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四市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 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广东将建立并推广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主审法官对其独任审理的案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承担办案责任。强化合议庭负责制,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方面,方案要求将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同时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按

照中央要求,广东省以全省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 此外,广东将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等改革内容。法院、检察院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市、县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直接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 此外,广东将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等改革内容。法院、检察院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市、县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直接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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