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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汉代法律制度

Keyword:春秋断狱

本节重点:法律儒家化与汉代刑制改革。

汉代:西汉(202B.C.-9A.C.)→新莽(9A.C.-23A.C.)→东汉(25A.C.-220A.C.)西汉共有十二帝,历经211年,首都长安。东汉共有十二帝,历经196年,首都洛阳。

汉代包含新莽,约有420年,可以想见这个时期对中国制度的影响。

一、汉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形式

(一)审判机关

中央:

秦代:1.廷尉2.御史大夫(最高监察机关)3.丞相

汉代:

汉承秦制,汉官多源自秦官。秦代中央的审判机关,为汉代所承袭

1.廷尉

“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144B.C)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137B.C.)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67B.C)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1B.C.)复为大理。”

2.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与廷尉有关审判的职掌有同有异。总的来说,廷尉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审判机关之一。

成帝绥和元年(8B.C.)更名大司空。

3.丞相

汉代最高审判机关是廷尉,御史大夫监察百官,兼理司法,也是审判机关。丞相因“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故亦得参与审判。西汉成帝绥和元年(8B.C.),改丞相为大司徒。丞相改名司徒后,其职掌亦大幅度缩减。皇帝交给尚书令等其他官员来行使。

地方:

秦代:地方为郡县制

汉代:

地方审判程序可以分为:1.县的审判程序(乡诉讼),2.郡的审判程序,3.州的审判程序。

1.县

西汉时期,乡设啬夫,职司听讼。汉代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乡啬夫有初审权。

2.郡

西汉时期,除死罪案件及疑狱案件外,郡守都有权结案,并加以执行。

3.州

东汉时期,州刺史由监察官转为行政官,承上启下,成为一州之最高政务长官。于各郡政务,无所不统。在审判上,州刺史对于郡案件有覆审权,得亲自审理案件。

(二)法律形式

汉代法律立法的时间点

西汉初期:删除秦法

汉文帝:倡议废除肉刑

汉武帝:频繁立法、以儒抑法

东汉:先缓后严

1.律-九章律的制定

秦法严酷,天下怨之。汉高祖初入关时,曾与民约法三章,废除烦苛之秦法。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但“约”只是最初的政治约束,平息民心,并非是真正制定三篇法律。

正律:九章律

汉朝建立后,主要承袭了秦的制度(含律令)。

《汉书?刑法志》曰:“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麇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律在秦汉之后,经国家颁布,有稳定长久效力,正式

成为基本法典。

萧何的九章律条文今天已经不存,根据相关史料与后代学者的考证,萧何定律,除秦法连坐之罪,并摭拾秦法律条文,在秦律基础上增加兴、厩、户三篇,因此这部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兴(徭役)、厩(驿传)、户(赋税),律共九篇章,世称九章律。

副律:

后来叔孙通增加《傍章》十八篇(主要针对官品仪礼),张汤增加《越宫律》二十七篇(宫禁),赵禹增《朝律》(朝会制度)六篇,共合六十篇。

2.令

令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

九章律是汉代司法审判的基本法及普通法,汉令则是汉代司法审判的补充法及特别法,有时彼此会因前后事件不同互相牴觸。

古代并无现代的“法律位阶”的概念,律不一定是上位法,令不一定是下位法,律的效力不一定高于令。就汉代而言,律令均系皇帝所颁,位阶是相同的。

(1). 汉令是汉律的补充法。《汉书·宣帝纪》:“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2). 汉令是汉律的特别法。杜周言:“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汉代皇帝下达制诏时,常在制诏之末附加“具为令”、“着为令”等语句。凡是附加了这种语句的制诏,即为正式的“汉令”,汉代有许多重要的法律是以“汉令”的形式颁布的。汉代皇帝下达制诏时,如未在制诏之下附加“具为令”、“着为令”等语句,则该制诏仅系

针对特定案件而发,仅适用于该特定案件,并未废止先前既有之汉律与汉令。

(4).汉令种类繁多,部份内容与审判相关,如《廷尉挈令》(又称《廷尉板令》)。《汉书?张汤传》:“上所是,受而着谳法《廷尉挈令》。”所谓《廷尉挈令》应是廷尉的“谳法”(审

判法),即是廷尉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

(5).到了汉宣帝时期,皇帝颁行的令堆满书库,难以查阅完毕以及检阅,因此将令编为令甲、令乙、令丙。

3.比

(1).汉代的决事比是指以往案件的判决先例。

依《汉书?刑法志》的记载,汉代的死罪决事比多达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故“文书盈于九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这段话意思就是可能会因为法条太多,导致判罪会出现

同罪不同罚的情形,也给司法吏给了上下法律的机会。

(2).汉时决事,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经常比附援引以往的典籍事例或是判决成案做为现时裁判依据,“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是以汉代之比又称做“决事比”。

(3).西汉中期后,司法官引用决事比非常普遍。

(4).到东汉,已经产生了不少编辑成篇的决事比,如《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尚有《廷尉决事》、《廷尉驳事》、《辞讼比》等等。

4.科

汉代的科从秦代之“课”发展得来,是法司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法规。通称“科条”。

二、张家山汉墓竹简的意义

1980年代,湖北江陵县张家山(荆州市)发现了大批汉简法律文书。墓主是吕后二年(186B.C.)去世,各种简从上而下的顺序是: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等等,与法律相关者为奏谳书与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有526枚竹简,载有28种律1令,律令题名与正文分开书写。

奏谳书收录了22则司法案例,其中20则很可能是真的司法审判,另外2则是事例。

例子

“居丧通奸”

今杜泸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丧棺在堂上,未葬。与丁母素夜丧,环棺而哭。甲与男子丙偕之棺后内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

廷尉与属官们讨论:1.夫地位大于妻子

2.如果是丈夫的父母过世,在棺旁行奸是不孝,那在丈夫棺边行奸可以次于不孝之罪。不孝要弃市,不孝之次当黥为城旦舂。

3.结论:黥为城旦舂。

廷史申的意见:

1.判的不好,太重。

2.如果父亲在世饿他三天,儿子可能要弃市。但父亲过世,三天不去祭祀,无罪。丈夫在世时自己改嫁,黥为城旦舂。死了改嫁无罪。因此丈夫的死亡决定了妻子身份的改变。不能以黥为城旦舂论处。

三、汉代的立法精神与法制特点

(一)从黄老之治到儒法合一

黄指黄帝,老指道家的创始人老子。先秦时期的道家思想,已经吸收了部份的法家思想。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道法儒三家兼容,主要思想在“无为而治”。体现出来的政治表现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汉书·刑法志》:“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二)董仲舒的影响

汉武帝即位(140B.C.),等窦太后死后,开始重用儒生公孙弘。以后儒家董仲舒又得到重用,成一门派。

董仲舒:

其思想以先秦儒家为主,同时吸收了阴阳家、法、道等思想,实可谓阳儒阴杂。

其中心思想是“天人感应”、“亲亲尊尊”,表现在法律精神上则为“德主刑辅”,在法律实践上则为“春秋折狱”。

代表作《春秋繁露》:

1.“君权神授”+“亲亲尊尊”:“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若形体之可肥,而不可得革也。是故虽有到贤,能为君亲含容其恶,不能为君亲令无恶。事亲亦然,皆忠孝之极也。非到贤安能如是?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耳。”

“春秋大义”:“《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

2.“天人感应”+“德主刑辅”:

“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

“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使喜怒必当义而出,如寒暑之必当其时乃发也。使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

3.“天人合一”+“秋冬行刑”:

“庆赏罚刑,毕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如合

符。故曰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三)春秋折狱(春秋决狱)

《后汉书.应劭传》曰:“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

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除董仲舒外,两汉儒者或官员亦多主张“春秋决狱”者,遂蔚为一代之风气。汉代廷尉覆审地方案件时,有时亦实行“春秋决狱”的作法。

“春秋决狱”,是指依据春秋经的历史记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得以春秋经的义理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判决。

1.春秋为引证经典

春秋三传:左传、公羊、榖梁

例子A: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 “汝是我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律:殴父者枭首

判云: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春秋经》:(僖公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

公羊传:曷为直称晋侯以杀?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矣。

例子B: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之。甲当何论?判云:甲无子,振沽养之,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曰: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四)春秋折狱之特质及其法制史上之意义

1.原心论罪

春秋诛心、君子原心

董仲舒:“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本其事:犯罪客观事实

原其志:主观犯意

桓宽《盐铁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

2.流弊

天下情伪无穷,容易导致法随人心,高下在心

理想的状态:以经解律,以经辅律

滥用的状态:以经破律,引经失义

陶希圣:儒者所谓论心,完全依于宗法及身份等级的伦理观。所谓论心,即定罪不依法律而依伦理;如此则虽有法典与令文,而与无法或秘密法相等。还有春秋并不是法典乃是一部史书,所用以断狱的,是史实记录的解释,所以牵强附会,无所不至。

鲁迅:礼教吃人

杨鸿烈:失掉法的公平与确定两大要素

3.春秋折狱为律法的补充,亦为创造。

结果:促进汉以后至南北朝的儒法合流。

四、肉刑的改革

1.肉刑改革的直接原因:

缇萦救父:

汉文帝十三年(167B.C.)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文帝想废除肉刑:

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大臣讨论以徒刑、笞刑的加重处罚代替肉刑:

御史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结果:

第一次减轻笞刑数量。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到汉景帝元年(156B.C.),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第二次减轻笞刑数量。

中元六年(144B.C.),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汉景帝改革笞刑令: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替五刑中的笞刑奠定基础。

本讲书单介绍

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版本)

黄源盛:《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8)

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

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三联书局。

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

中国法制史作业,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作业要求: 全班分为5组;各组重点研究下列案件之一,即第一组研究案例1、第二组研究案例2,第三组研究案例3,以此类推。 查找资料,理解案例全文,多角度分析,回答案例性质特点影响等问题,写出书面文稿。每组派代表在讨论时发言。 要求全体同学理解其他四个案例,准备对其他同学发言的做补充。 发言文稿须写明本组人员。发言后交给老师评阅。 案例1:复仇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2:原情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3:哀其老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4:近于义 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新唐书·刑法志》

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1.2.3.4.5.6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03-05 19:47:45 一、单选题 1. (5分) ? A. 《大清律例》 ? B. 《大清现行刑律》 ? C. 《大清新刑律》 ? D.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得分: 5 知识点: 13 鸦片战争后清朝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C 解析 2. (5分) ? A. 嫡长子 ? B. 父母 ? C. 兄弟姐妹 ? D. 所有儿子 得分: 5 知识点: 1 夏商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3. (5分)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原则制定的刑法典是:( )。 西周时,贵族的权位及财产均由( )继承。

? A. 《公司律》 ? B. 《商人通例》 ? C. 《大清商律草案》 ? D. 《破产法》 得分: 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4. (5分)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的朝代是() ? A. 隋朝 ? B. 西晋 ? C. 唐朝 ? D. 北齐 得分: 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5. (5分) 清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上报的的死刑案件由管辖各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下属的()负责审理。 ? A. 慎刑司 ? B. 理刑司 ? C. 宗人府

? D. 三法司 得分: 5 知识点: 11 清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6. (5分) ? A. 新律 ? B. 晋律 ? C. 北齐律 ? D. 魏律 得分: 5 知识点: 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7. (5分) ? A. 唐六典 ? B. 大明会典 ? C. 永徽律疏 ? D. 贞观政要 得分: 5 知识点: 7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8.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的是:( )。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 )。

法制史案例分析

法制史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 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到了夏启的时候,虽然私有制和阶级已经产生,但形式上仍然保持着这种制度,所以当夏启篡位的时候,遭到反对是很正常的。 (三)历史影响 夏启篡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具有深远历史影响。 首先,虽然夏启篡位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发展方向。 氏族民主制度是与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趋于瓦解,而由新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取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遽发展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也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位,占有了剩余生产晶,积累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4、梁某酒后将邻居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2014中国法制史第五讲解读

中国法制史第五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220-581) Keyword:以礼入律 本节重点:北朝法律的建立与“律统”的延续 魏晋,指曹氏所建之魏朝(220-265)与两晋,与魏同时尚有吴与蜀。 西晋(265-316)统一五十年,随即偏安江南,史为东晋(318-420),与北方民族王朝对峙,即汉、赵、前秦、后凉等十六国(316-439)。 东晋亡后,南朝继之为宋、齐、梁、陈(420-589)。北朝为鲜卑所统一,史称北魏(439-534),之后分裂为东魏(534-550)西魏(534-557)、北齐(550-557)北周(557-581)。 一、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魏《新律》与三国立法 魏创建者曹操“少机警”,素揽“申商之法术”。(《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又定“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当时曹操因欲降服天下,故意减少汉之科罚。 魏明帝曹叡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新律》内容已经亡佚,目前仅存序言。从序文中可知 1.在汉律基础上新增篇目,减少科条: 由于东汉科令过多,实施无常,使人无所遵循。 新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2.改九章之“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3.十八篇之篇目为刑名、盗、贼、捕、杂、户、劫掠、诈、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惊事、偿赃、免坐。篇目名称有的沿用《法经》、《九章律》旧名,有的是经过删改新增。 4.新律的编纂,有助于自汉以来“律统”的延续,也使“法统”精神能够延续。 (二)蜀之立法 蜀(221-263)建立政权后以正统自居,诸葛亮等继承汉律,制定《蜀科》。诸葛亮少时自比管仲、乐毅,颇尚法家。 《三国志》“评曰: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5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5 交卷时间:2016-02-10 15:42:24 一、单选题 1. (5分)“顾山”是()朝的刑罚制度。 ? A. 汉 ? B. 西周 ? C. 秦 ? D. 东晋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2. (5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是()。 ? A. 《大明律》 ? B. 《宋刑统》 ? C. 《元典章》

? D. 《大清会典》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3. (5分) 《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 ? A. 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B. 死、流、徒、鞭、杖 ? C. 死、流、徒、杖、笞 ? D. 死、流、宫、徒、鞭 得分:5 知识点: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4. (5分)唐律规定的“谋大逆”是指() ? A. 谋危社稷的行为

? B. 背国从伪的行为 ? C.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 ? D. 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行为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 (5分)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是()。 ? A. 《元典章》? B. 《大明律》 ? C. 《大清会典》 ? D. 《宋刑统》 得分:5 知识点:8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

? A. 北宋 ? B. 隋朝 ? C. 五代时期 ? D. 唐朝 得分: 5 知识点: 8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7. (5分) ? A. 西汉 ? B. 唐代 ? C. 晋代 ? D. 西周 得分: 5 知识点: 2 西周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D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形成于哪朝:( )。 婚姻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始于哪个朝代?( )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2

11、[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12、[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13、[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14、[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法典确立期 秦朝法律制度 Keyword:改法为律 思考点:改法为律在法律史上的意义 一、秦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商鞅变法 (一)商鞅(390-338B.C.)的出身背景 《史记》: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入秦……。 (二)商鞅变法的理由 因时制法 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三)变法措施 社会方面: 1.定立什五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结果:邻里之间不敢藏匿人犯。 2.禁大户群聚与民间私斗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结果:民产分析,难以发展为地方大宗族。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3.打击宗室,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封爵制。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结果:贵族无功难守家业,平民可藉军功得到荣华富贵。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4.渐废秦国封建制度,行中央郡县制,改革田税。 史记:“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并改革田税,按户按人口征收贡赋。 法治方面:

5.改法为律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同时颁布各种令如开阡陌令,分户令,军爵令。 6.厉行法治,以重刑为原则 (1)何为法治 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 (2)何为重刑 以连坐压抑犯罪。 《商君书·垦令》:“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行刑重轻”。 《商君书·说民》“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赏轻重罚。 7.强调“壹刑”,刑罚无尊卑之分,死罪不赦不宥。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秦先用商鞅而强大,再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二、秦朝的法律体系 (一)秦律的发掘 自秦改“法”为律,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秦律在传统典籍之中本来已经失传,汉律以秦律为本,著名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即从汉律起始。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支,为发现秦简之始。 1.竹简写成年代: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217B.C.)。所载为秦战国末年至统一六国的法律。 2.墓主名喜,年约四十六。(262-217B.C.),历任安陆御史、令史、鄢令史、鄢狱吏。 3.竹简内容经分类整理为十部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它为后人整理所拟。 其中与法律相关为《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等。 4.秦律十八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出土竹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6 交卷时间:2017-09-23 08:36:47 一、单选题 1. (5分) 唐律规定的“谋大逆”是指()。 ? A. 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行为 ? B. 背国从伪的行为 ? C.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 ? D. 谋危社稷的行为 答案C 2. (5分) 太平天国分配土地的标准是:()。 ? A. 按职位 ? B. 按资产 ? C. 按丁男数 ? D. 按人口 答案D 3. (5分)

《大明律》完全定型时的律是()。 ? A. 《吴元年律》 ? B. 《洪武七年律》 ? C. 《洪武三十年律》 ? D. 《洪武二十二年律》 答案C 4. (5分)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为:()。 ? A. 圆审 ? B. 三司推事 ? C. 三司圆审 ? D. 三司会审 答案B 5. (5分) 元代的()自成系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 A. 理藩院 ? B. 大宗正府 ? C. 宣政院 ? D. 大理寺

答案C 6. (5分) 汉代政府调剂物价的措施是()。 ? A. 算缗令 ? B. 均输法 ? C. 平准法 ? D. 专卖法 答案C 7. (5分) 《法经》六篇中类似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篇的是()。 ? A. 杂法 ? B. 具法 ? C. 囚法 ? D. 贼法 答案B 8. (5分) 对于埋藏物的归属,明律在“得遗失物”条规定:埋藏物完全归()所有,古器、钟鼎、付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 A. 官府

? B. 发现人 ? C. 官府后经公开告示后仍无人认领其一半归发现人 ? D. 原主人 答案B 9. (5分) ()是明朝最重的死刑,一律“决不待时”,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犯罪。 ? A. 枭首 ? B. 腰斩 ? C. 凌迟 ? D. 斩立决 答案C 10. (5分) 清律明确规定抢劫案的破案期限是()。 ? A. 4个月 ? B. 6个月 ? C. 无限期 ? D. 1年 答案A 二、多选题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甘誓》规定:“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弗用命,戮于社。予帽孥戮汝。’” 分析:夏启在征讨有扈氏大战于甘,发布了《甘誓》,上述是其中的一项规定。古时战车,每车配备甲士三人,其中一个甲士居左,主射;一个甲士居右,主刺;一个甲士居中,主驾驭。每位甲士在各自岗位上都要努力杀敌,报效夏王。努力完成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给予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则在土地神主前受到惩罚,不公本人被杀戮,妻和儿子也要沦为奴隶。 《尚书。盘庚中》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分析:商王盘庚在迁都过程中遭受很大的阻力,但他决意迁都,为此他发布迀都命令,任何人不得阻碍迁都。规定:如果有谁的行为不善,不守法纪,不尊重国王,曲七诈伪,犯法作乱,盘庚就要杀掉谁,还要把违法者的后代杀绝,使违法者的后代不在新邑这个地方繁衍。 《尚书.康浩》规定:“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以上是周公指教即将统治殷周遗民康叔的训导。其中,“告”指过失,“非青”指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周公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小,但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也不可不杀。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大,但属过失行为,而且偶然为之,也不能杀。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偶犯则从轻处罚。这一史料说明,西周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国将亡,必多制。其些之谓乎!” 分析:春秋末年,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兴起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郑国子产鉴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因而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内容如上《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叔向认为先祖不公布法律是因为害怕人民争讼。平民一旦知道法律的内容,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希望能够侥幸得到支持。古代周文王执政,从来没有成文的法律,却四方威服;现今平民知道了法律,必然抛弃礼仪而倾向对很小的事情也进行诉讼,这样会使社会秩序紊乱。基于此,叔向认为郑国迟早要灭亡,正所谓“国将亡,必多制”。显然,叔向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出的议论。 《史记。李斯特传》记载:“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分析:这是秦朝统一天下后,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的专制统治的手段之一。“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本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统一后,以此为指导,达到思想文化的统一。李斯等认为,古代天下纷争,而思想也不能统一,人们经常以古非今,以假乱真。人们以私学来否定官方的理论。但现在国家统一了,万事都要有统一的法度。但是私学必然会影响到皇帝的统治。所以建议将文学类书籍如《诗经》、《尚书》及有关诸子百家言论的书全部销毁,只留下医药卜筮种树的书,且只能以官吏为师。发布命令后期满三十日没有执行的,黥为城旦。通过这种行为,秦朝实现了其在文化思想方面的专制。

中国法制史第三、四章练习题

第三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 3、西周初期,土地归王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7、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8、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9、西周的“三不去”指“”,“”,“”。 9、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10、西周在中央设(),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 答案:1、鞭、扑、赎、流 2、义刑义杀明德慎罚 3、田里不鬻 4、质剂傅别 5、媒氏 6、六礼 7、七去 8、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9、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0、大司寇、小司寇 (二)单项选择题 1、《吕刑》的作者是()。 A、李俚 B、商鞅 C、邓析 D、吕侯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A周文王B周武王C周公D周康王 6、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B天命与天法罚 C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D法网严密 7、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A窃盗罪B强盗罪C大逆罪D抢劫罪 8、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 A 违抗王命罪 B 不孝不友罪 C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 群饮罪 9、西周的拘役来于()。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0、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答案:1、D2、 D 3、C4、D 5、C6、 A 7、B8、D 9、C 10、D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A、《工律》 B、《誓命》 C、《吕刑》 D、《九刑》

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D

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D 用户名:W2072最终成绩:100.0 律、令、科、比 敕、令、格、式 诰、誓、训、箴 律、令、格、式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 律、令、科、比 知识点: 5 两汉的法律制度 报婚书 受聘财 纳吉 有私约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 报婚书 知识点: 7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元典章》 《宋刑统》 汉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 )。 根据唐律的规定,婚约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是( )。

《大明律》 《大清会典》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 《宋刑统》 知识点: 8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按丁男数 按资产 按人口 按职位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按人口 知识点: 12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死、流、宫、徒、鞭 死、髡、赎、杂抵罪、罚金死、流、徒、鞭、杖 死、流、徒、杖、笞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死、流、徒、鞭、杖 知识点: 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太平天国分配土地的标准是:()。 《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

原主人 官府后经公开告示后仍无人认领其一半归发现人 官府 发现人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发现人 知识点: 10 明朝的法律制度 禁海令 禁银令 禁商令 封海令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禁海令 知识点: 11 清朝的法律制度 对于埋藏物的归属,明律在“得遗失物”条规定:埋藏物完全归()所有,古器、钟鼎、付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清朝严厉地执行明朝有关海外贸易制度,力图闭关自守。顺治13年(1656年)颁布(),规定沿海地区片帆不得下海,凡有违反者,一律奏闻处斩,货物入官,家产付告发人。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一、商纣争太子案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经济的发展。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 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 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的统治秩序。 )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2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4)秦汉的徒刑种类。

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答:秦朝的徒刑: 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 二、车裂商秧案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城旦一样。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 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 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功。 C.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 )。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作如司寇,适 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度。具体内容是:一是.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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