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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

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
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

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

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

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

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

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

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

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

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

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

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

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

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

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

条款。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

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

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

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

体的检查要求。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

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

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检

查,巴黎备忘录地区和美国开展得非常活跃,直接影响到了亚太

地区,1989年日本首先提出由中国、日本、韩国开展港口国监

督的区域性合作。这些都使我国的主管机关感到.必须要制定一

个专门的规定来规范、指导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原有的暂行办

法已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的需要。并于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90)安检规则》),《(90)安检规则》与《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以下两点:

1.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中外籍海船”;

2.以交通部文件形式发布,提高了文件的规格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地位。

随着港口国监督业务的不断发展,亚太地区各国家主管当局

对PSC的区域性合作感到兴趣,经过多年的努力,于1993年12

月在日本东京达成了《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简称《东京备忘录》,并于1994年4月1日生效。对于这个备忘录来说,我国既是加入国又是发起国。

自1994年以来备忘录规定的工作依据、检查程序.缺陷处

理原则、控制标准一直在影响着我国的安全检查或FSC的工作。特别是国内和国际航行船舶在检查内容上明显不一致,无法适应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PSC检查.客观上提出了修改国内规定

适应于国际标准的这一要求。所以,交通部安监局开始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土研讨,对《(90)安检规则》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1997年以交通部部长15号令重新发布了经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97) 安检规则》),于1998年3月1月生效实施。同时废止了《(90)安检规则》。

三、检查内容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检查的内容详见“船舶安全检查项目”表,表中标有※符号的项目列为必查项目,该检查内容的制定基本上

是参考了《东京备忘录》规定的检查项目。而对外国籍船舶进行

检查的内容则完全按照《东京备忘录》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

0100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0101 国籍证书

0105 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

0119船舶检验证书

0135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015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0163 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

0166证明、报告、手册、资料、说明书

0169船舶起货设备检验簿

0186船舶检验簿

0190法定值班日志。记录

0199其他

0200船员证书

0220船员适任证书

0225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0226特种船舶专业培训合格证

0230 人数/编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0260 船员服务簿

0299其他

0600救生设备

0610救生(助)艇(艇体,艇机)

0610救生(助)艇属具

0613救生(助)艇的存放

0620气胀式救生筏

0625刚性救生筏

0628救生筏的存放

0630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

0640船用烟火信号

0650救生圈及属具

0665保暖救生服及保暖用具

0673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装置0676船令广播系统

0680艇筏登乘装置

0690抛绳设备

0696检查与维护记录

0699其他

0700消防设备

0715探火系统

0725 固定灭火系统

0727施放操作说明

0735 消防员装备

0740 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

0741 消防管系与配备

0745 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0750国际通岸接头

0760移动式消防器材

0765 防火控制图

0799其他

0900一般安全

0910 液压和其他关闭装置/水密门0930 稳性和强度

0936操舵装置

0945 应急照明,蓄电池、配电板0946 发电机组(包括应急发电机) 0947 电气线路绝缘及检查记录0955 引航梯,舷梯

0960 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

0981 横粱.肋骨,肘板

0983 船体外板

0985舱壁

0999 其他

1000警报信号

1010通用警报

1020消防报警设备

1060机械设备控制报警设备1099 其他

1100货物

1110货物积载

1120谷物类

1130危险货物的积载/包装1135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

1138散装液化气体

1140其他货物

1150装卸设备

1170危规

1199其他

1200载重线

1210超载

1220载重线及吃水标志

1230栏杆、天桥

1240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1250舱盖

1260窗、舷窗

1270门

1275通风筒.空气管,外罩1280机器处所开口

1282人孔、舱底开口

1285船舶压载系统

1288甲板泄水及货舱排水设备1299其他

1300系泊设备

1350锚设备

1360系缆设备

1370拖带设备

1399其他

1400主动力及辅助设备

1410主推进动力设备

1415轴系

1417推力轴承

1420机舱清洁

1430辅机

1440舱底排水设备

1450无人机舱

1460防护/机器部位保护装置

1499其他

1500航行设备

1524电气助航设备

1541磁罗经

1550号灯、号型、声响信号

1560海图

1571气象接收设备

1575测深设备

1581舵角指示器

1582转数表

1599其他

1600无线电

1610 自动报警器/拍发器

1615 2182KHz值班接收机/警报信号发生器1621 中频无线电设备

1623 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

1625 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

1630 备用设备

1650 VHF无线电话

1655 海上安全信息接收设备

1671 卫星应急示位标

1673 VHF应急示位标

1675船舶雷达应答器

1677应急电源

1680电台执照

1685 日常操作/维护

1699 其他

1700防污染

1705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710 油类记录簿

1712垃圾记录簿

1715货物记录簿

1730污油水处理设备15PPM报警设备1740排油监控系统

1750油水界面探测器

1760标准排放接头

1765残液排放系统

1791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792生活垃圾处理设备

1799其他

1800液货船

1820液货舱系统

1825货物区域的场所

1830货物转驳

1835货舱透气系统

1836温度控制

l840测试设备

1850 货舱区域内消防系统

1855惰性气体系统

1860人员防护

1880货物资料

1887洗舱设备

1899其他

2000操作性检查

2010应变部署表与个人应变卡

2015应急通信

2020消防演习

2022救生演习

2025 弃船演习

2030破损控制

2040驾驶台设备操纵

2051应急操舵演习

2052防污染设备操作

2053应急舱底水排放操作

2054速闭系统操作

2057机舱应急逃生

2099其他

2300其他

在对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判定是否适航所运用的标准通常是以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在特殊的情况下会采用一些国际公约的标准,如为降低“滞留率”而采取的开航前检查措施,就多数采用国际公约的标准,而且个别的还考虑了一些地区的特殊规定。

一、实施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系列规则)

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国内建议性规则和标准有: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海图作业试行规则;

航海日志记载试行规则;

轮机日志记载试行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

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 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 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 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 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 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 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 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 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 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 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 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 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 条款。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 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 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 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 体的检查要求。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 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 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检 查,巴黎备忘录地区和美国开展得非常活跃,直接影响到了亚太 地区,1989年日本首先提出由中国、日本、韩国开展港口国监 督的区域性合作。这些都使我国的主管机关感到.必须要制定一 个专门的规定来规范、指导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原有的暂行办 法已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的需要。并于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90)安检规则》),《(90)安检规则》与《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以下两点: 1.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中外籍海船”; 2.以交通部文件形式发布,提高了文件的规格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地位。 随着港口国监督业务的不断发展,亚太地区各国家主管当局 对PSC的区域性合作感到兴趣,经过多年的努力,于1993年12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项目表

船舶安全检查项目表 1 上海福建國航遠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SHANGHAI FU JIAN GUOHANG OCEAN SHIPMANAGEMENT CO.,LTD. 船舶安全检查项目表 Safety Checklist for Ship-on Board 2006年11月1日 2 船舶安全自查项目 SAFETY CHECKLIST FOR SHIP-ON BOARD 文件 DOCUMENTATION 01 证书 CERTIFICATES 依据 Item No 1.1 入级证书 BV Rules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s 1.2 法定证书 Statutory certificates 1.2.1 国际载重线证书 ILLC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1.2.2 货船安全结构证书 SOLAS I/12 Cargo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1.2.3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 SOLAS I/12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1.2.4 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 SOLAS I/12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1.2.5 安全管理证书(SMC) SOLAS IX/4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1.2.6 符合证明 (DOC副本) SOLAS IX/4 Document of Compliance 1.2.7 免除证书 SOLAS I/12 Exemption Certificate(s) 1.2.8 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 MARPOL I/5 Inr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IOPP)Certificate 1.2.9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MARPOL IV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ISPP)Certificate(provisional) 1.2.10 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Tonnage International Tonnage Mesurement Certificate 1.3 其他法定证书 Other statutory certificates 1.3.1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特殊要求符合证明(据船旗国港口当局要求) SOLAS II-2/54.3 Documen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1.4 配员证书 Manning Certificates 1.4.1 安全配员证书 STCW Safe Manning Document 1.4.2 船长、大副、值班驾驶员证书和等级证书 STCW Certificates for Master,Chief Match officers and Ratings 1.4.3 救生挺筏熟练等级证书 STCW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xx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讲义 二00五年七月 安全制度和操作性检查的困难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需扎实的实践经验。 第一章船舶应变部署制度及应变演习检查 一,应变部署的含义 04规则第八篇第四章 为了保证船舶地运行中发生各种事故以后,能迅速组织施救,以减少损失而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二,应变部署表的编制及公布要求 1,大副编制部署表,船长批准 2,合理分工,各司其责 ①全体船员统一编号,一人一号;根据职务及特长,指定应变岗位及任务;②一人一卡应变职务备忘卡,注明应变岗位,任务及编号,张贴床头,熟记在心;③下列重要埸所公布部署表: 驾驶台,机舱,会议室,船员及旅客餐厅,主要走廊,公共场所等 3,应变部署表样式 4,对船员安排的任务内容 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门,舷窗,天窗,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的关闭; 救生设备的准备与降落; 通信设备的使用;

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人员的配备; 指定有关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部署表应写明紧急报信号的细节,并规定发出警报时船舶必须采取的行动,还应写明弃船命令将如何发出. 对于客船,除上述各项外,还应用文字书写的图解和应急须知,张贴在旅客舱室,其内容包括集合地点,应变时必须采取的行动和救生衣的穿着方法.指定哪些船员与旅客有关的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 客运部门船员向乘客发出报警,指导乘客正确穿救生衣和正确使用浮具,召集乘客到集合地点救生艇,舢板,集体用浮具登乘站,维持通道及梯道秩序,并控制乘客的动向,把毛毯送到救生艇.5,驾驶员在应变中的一般职责安排原则 船长: 总指挥,遇险时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指挥全体船员施救;弃船时指挥船同按职责分别携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重要文件,技术资料,贵重物品及现金离船,弃船前准确测定船位,船长最后离船. 大副: 现埸指挥,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指挥船员施救;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上重要技术资料,重要文件离船; 二副: 按《应变部署表》规定的岗位和任务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协助大副指挥;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签证簿,各类报表,,并亲自或督促理货员带齐货物运单,记录凭证,积载图等离船; 三副:

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

“为什么总是我?”下面就让小海狮为你简单的解释一下吧。

1、什么是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 新选船系统综合每条船的各方面表现进行打分,分值越高风险越大,分值大于等于8分的时候被列为高风险船舶,无分值的为低风险船舶,其他的为标准风险船舶。 2、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就是检查周期的不同,不再像以前检查一次过半年再检查,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检查窗口期是9-18个月,简单说,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最快也要9个月才会再次检查,标准风险船舶是5个月,而高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两个月就可能要面临再次检查。 3、那我的船一旦被列为高风险船是不是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不是的,每条船的分值都是以36个月为周期动态变化的,各项数据都会不断更新,高风险船可以变为低风险船,低风险船也可以变为高风险船。 4、怎样才能让我的船降低风险等级呢? 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啊,首先就是要加强船舶管理,及时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在每次安检的时候都不要被滞留,安检缺陷数也低于全国平均数,挂靠综合绩效好的优质航运公司管理,遵守法规不因违法被海事部门处罚,谨慎航行不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等等。 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机制 1 船舶风险属性 1.1 依据类别和历史参数,所有船舶可分为3类:高风险、标准风险和低风险。 1.2 高风险船舶是指满足对应标准,权重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8 的船舶。 1.3 低风险船舶是指满足所有的对应参数标准,并且在过去 36 个月中至少接受过一次检查的船舶。 1.4 除高风险及低风险之外的船舶为标准风险船舶。 表1 船舶风险属性

2 选船机制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使用表.doc

柘木乡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 船舶名称:船主:电话: 检查 检查内容是否存在 检查部位 项目 安全隐患 1. 电缆电缆是否老化,是否裸露 2.使用明火 3.机舱、住宿安全 4. 甲板堆放杂 物 5.扶梯 6.洒水系统 7.消防系统 救生 1. 救生衣 设备 2. 救生圈 1.设备 防污 2. 排水 染 3. 管线 4. 附属设备是否有使用液化气灶,明火使用痕迹,检查液化气灶是否 藏在柜子 是否有临时拉电线现象,灯具、线板是否防爆 甲板是否有可移动的铁制品、危险物(油桶,自行车,铁 制的梯子等) 岗位扶梯是否状态良好(泵舱油舱扶梯是固定的,其他 不固定的是否铺绝缘垫) 甲板洒水系统是否正常,是否覆盖要求区域 消防栓,消防箱是否使用正常,标识是否清楚 是否按规范配备,是否按规定地方安放 是否按规定放妥,是否双面标识,重量符合规定,是否有 带救生索的救生圈 船舶是否按照国家船舶防污染的要求配置相关设备,是否 具有有效的防污染能力 排水、排污的部署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令人满意 船壳、舱壁、阀门和管线包括液压管线是否完好无渗漏并 定期检查 是否备妥有效物品来处理少量溢油,如吸油毡、集油桶等 证书 1. 船员证书证书是否齐全,持证人是否签字,服务簿是否填写正确

检查 检查部位项目 记录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 安全隐患 2. 航行日志 3. 轮机日志 4. 油类记录 1. 甲板,船壳 2. 机舱 船舶 3. 生活区 保养 4. 泵间 5. 系泊设备 6. 附属设备 1. 设备 通信 2. 电源 设备 3. 定位系统 4. 联络方式现场负责人签字:检查组人员签字:填写是否规范(日志填写贯连,时间不间断,签名) 填写是否规范(日志填写贯连,时间不间断,签名) (机器处所)填写是否规范(装燃料油数量,时间、地点, 机舱油污水排放记录) 船壳、甲板油漆是否整洁,整齐,铁锈是否严重,船体是 否没有裂痕或凹陷 排气管是否隔热包扎,机器外观是否良好,是否有油污、 存在脏乱等安全隐患 安全标识张贴是否齐全,房间住所是否整洁 泵间舱底是否有油污,舱底是否整洁整齐,排气管是否隔 热包扎 系泊装置及其他设备是否良好,放置是否杂乱 所挂缓冲轮胎等防撞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系缆绳 是否符合 通信设备及操作是否符合最低要求,信号灯是否好用 应急电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且已经充满电 GPS等定位设备是否运行良好 遇有应急情况,对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明确 电话: 检查时间:单位盖章: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 现场核查; 4.3 询问; 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 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 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 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 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 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 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 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 现场核查; 4.3 询问; 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 证据。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 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 形: 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 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检查员应充分听取。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 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 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1条目标船选择 1.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 收集,可结合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853-51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2010修订版)

0640 0641 0650 0651 0660 0661 0695 0696 0700 0710 0715 0725 0727 0730 0735 0740 0741 0745 0746 0750 0765 0800 0820 0830 0900 0910

1130 危险货物适装: 1132 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 1 完全按适装证书要求装载(品种、舱位) 1150 装卸设备1管线完好有标示2备有大小转换接头(应急用) 1170 危险货物规则:1化学品船配有IBC规则(新版) 2油船有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3.国际信号规则4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或国际无线电规则 1200 载重线 1210 超载1采用合适的载重线不被完全淹没。 1220 载重线及吃水标志 1.水尺及保险圈标志清晰可见2干舷高度与证书登记一致。1230 栏杆、天桥1栏杆开口处不能用绳索临时连接 2 栏杆无严重弯曲 1240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1.无锈薄不平 2.船员舱沿船舷的床仅可单层且舷窗位于床铺上方 3.舱口围横向扶强材锈穿4.货油舱口透气管锈穿5.锚链舱部分肋骨脱焊 6.船首外板漏水 1250 舱盖 1 水密良好 2 锁紧装置有效 3.机舱A级防火门关闭不严 4.首储物间舱盖变形不水密、连接断 1260 窗、舷窗1朝向货区舷窗已封闭2能有效关闭并保证水密 3.机舱天窗关 闭密封良好,能从外部关闭。 1270 门 1.关闭时无漏光2防火门自闭器良好 3.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门 自闭器 4.水密门门槛高度不符合要求 1275 通风筒、空气管、外罩:1.筒体、筒帽无严重锈蚀、烂穿 2.透气帽无脱落浮球良好3各空气管有标示4关闭装置失效 5.蓄电池室、油漆室有 6.燃油柜透气孔 有防火网7.货油舱观测孔,透气孔口有防火网 8.高度超过900mm有支撑结构。1280 机器处所开口 1288 甲板泄水及货仓排水设备 1.泄水孔无堵塞 1300 停泊设备 1310 系泊设备1缆绳状况良好、无严重磨损2导缆滑轮正常3缆机刹车离合器正常1320 锚设备1底座结构无严重锈蚀2闸刀式制链器有保险销 3.锚丢失

船舶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中国交建船舶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评价企业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预防船舶交通事故、机损事故的发生,确保船员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依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及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法规、条例、标准、规程而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在进行检查过程中,企业所属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船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船舶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章评分办法 第五条本标准由四个分项组成:船舶管理、船舶海务管理、船舶机务管理、船舶作业。四个分项的检查项目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六条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总得分应为

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七条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额定分数。 第八条 在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分配原则:专职安监(船机)人员为,其他人员为。 第九条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分数该项目检查评分表实得分值 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数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 100 汇总表中总得分应为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十条 考核、评价以100分为满分。检查中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100 ?= 得满分的分值之和 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各对应的实得分值之和 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按分数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 第十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评分,应以汇总表总得分作为对船舶安全管理情况评价的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一)优良: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二)合格: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三)不合格: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 第十二条 按本标准应对不同类型船舶进行抽查,并按评分办法对所检查船舶的汇总表总计得分,采用加权平均所得分数,作为对有船舶企业船舶安全管理情况评价的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三章 检查评分表 第十三条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表1)主要内容包

船岸检查表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第6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以及相关作业和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按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危险货物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危险货物通常包括下列公约、规则或标准中所列明的货物:(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三)《国际散装运输危险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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