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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身保险案例规划

家庭人身保险案例规划
家庭人身保险案例规划

家庭人身保险案例规划

单身者的保险需求——富裕型

一、家庭背景

王金文的同事卞良是当地人。卞良是家中的独身子女,其父母都是比较富裕的中产阶级。目前,卞良的收入虽然也与王金文相似,为每月4000元左右,工作单位也都完全相同,但是卞良的家境非常富裕。小卞今年25岁,目前在他名下已有两套房屋,一套价值300万元,一套价值100万元。另外,卞良父母的名下还有一家公司,经营效益不错,卞良在其中有一部分股票。另外,卞良还有股票、基金、银行储蓄、黄金等多种资产。每月,仅凭卞良的理财收入,例如利息、房租等收入,就大致为10000元左右,完全能满足生活需要。卞良的工作基本上是消遣和为了人生价值的实现。

二、风险分析

卞良是典型的单身贵族,没有结婚,没有小孩。主要的保障目标是自己,例如所面对的意外伤害和疾病风险。同时,出于回馈父母的目的,他还应该考虑到自己对父母的责任。也就是说,他应该想到,自己万一出了意外,父母除了感情的伤害以外,是否还是会有经济上的伤害。

三、保险需求诊断

卞良面临的风险依次是意外伤害、健康和短寿、长寿的风险。我们将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从风险发生后的影响结果入手,分析风险的大小。

假定通货膨胀率为5%,收入增长率为10%,投资收益率为4%,假定每个人的期望寿命是80岁。假定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0岁。退休之后的收入和支出都降为退休之前的50%。退休之后的收入年增长率为6%。

卞良——单身者——富裕型

风险评估

意外伤害风险:存在,影响不大

健康风险:存在,但是影响不大

短寿风险:存在短寿风险,但是影响不大长寿风险:不存在

四、产品组合方案

序号保险产品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元)缴费期限

1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

8400 30万10年2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

(分红型)

10万51230 10年3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00 20万1年

总保费:18800元

五、利益描述

最高意外伤害身故

金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日

定额给付(90天)

重大疾病

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

险金

150万30万2万50元/日30万6万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典型三口之家的保险需求——工薪型

一、家庭背景

王全发和陶娜一同在工厂工作,他们有一个可爱的宝宝叫妞妞。今年,王全发35岁,其妻陶娜32岁,妞妞已经3岁了,在幼儿园上学。王全发和陶娜都是工厂的蓝领,是技术工人。王全发和很软陶娜所在的单位在社会保障方面不健全,时时克扣社会保障保险费。孩子妞妞由于是外来儿童,也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小王夫妻的父母都是农民,目前还比较健康,不需要小王夫妻赡养。王全发目前年收入5万元,其妻陶娜的年收入为4万元左右。家庭式租用别人的房屋,还无力购买房子。目前,小王夫妻大致有银行存款10余万元。每年,小王夫妻的生活费用大致为7万元左右,其中妞妞2万元,小王夫妻各2.5万元。小王夫妻的工作非常辛苦,都是体力劳动,但是收入和支出相比,生活也比较紧张。

在财务需求方面,小王夫妻希望能够建立10万元的应急基金,还希望建立30万元的房屋基金,用于将来买房。他们也考虑过养老基金和教育基金,只是感觉没有能力实现。

二、风险分析

小王夫妻是典型的三口之家。他们都比较年轻,身体相对而言比较健康,但是正处于事业和家庭的建设期,抚育小孩的同时肩负着沉重的社会责任,是典型的已婚青年期。而且家庭财力比较弱,收入和支出基本相当,日子过得还是比较紧张的。而且,两人的社会保障也都不是非常充足。

小王夫妻——已婚青年型(三口之家——工薪型)风险分析

三、保险需求诊断

小王和小陶的收入都不高,他们是家庭的顶梁柱。父母是孩子的依靠,要保障孩子首先要保障父母自己。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以存在价值为角度 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及概念内涵 保险利益概念是伴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中叶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而由此导致了赌博和欺诈现象的出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1故其该概念的产生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的投机的赌博行为,伴随着其发展至今成为了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基本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 而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以不同时期的立法以及学者的理论认识各不相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解释。台湾的郑玉波教授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有所之利害关系。及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致保险标的之不安全而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保险标的之安全而受益,此种损益关系,便是保险利益。2 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通说概念,但为确定保险利益,通常会明确保险利益的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三大部分: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符合法律的直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否则保险人很难以一定的金钱来补偿,保险利益控制保险额度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实现;再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货币加以计算或估计的利益。3 各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分为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从两者是否具有 1李利、许崇苗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 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再修订版,第61页。 3参见林宝请编:《保险法原理与案州》。清华大学出版牡2006年版,第23-24页。

个人家庭理财规划个人家庭理财规划案例分析

个人家庭理财规划个人家庭理财规划案例分析 在不同的生命周期,由于特点不同,因而每个时期制定的理财规划也是不一样的。理财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生活方式,通过对财富的梳理与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这里通过几个不同时期的个人家庭理财规划案例,针对各个家庭现有财务状况分析其适合的理财规 划,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单身期个人理财案例 处于单身阶段,收入低,花销大。理财目标是提高收入及购房筹款;注重积累,选择合 适的投资工具和方式,增加储蓄,从细节开源节流、定期定额买基金。均衡成本、分散风险。 陈先生,27岁,某房地产策划部经理。目前住公司宿舍。家庭资产总计30000,负债总计10000,收入合计40000,支出合计24000,有单位提供的社保,理财目标是3年后买房结婚,清还债务,5年后打算每月1000元做基金定投,1000元做银行存款。 陈先生理财规划分析: 从陈先生提供的个人财务报表看,家庭的日常消费开支占比不大,储蓄意识很强,家庭资产的可规划空间很大。陈先生年轻,抗风险能力强,喜欢高风险的一些投资。可以拿一部 分资金做一些股票投资。但建议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权证、黄金,以分散风险。 房产方面,陈先生主要购房主要是居住。根据他目前收入分析一年后购房没有问题。假如目前房价大约在6000元/平米,以购买80平米的房子,首付30%,按揭2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房款总额=6000元/平米*80平米=48万首付48*30%=14.4万元。每月还贷2515.03。 陈先生目前收入以工资收入为主,收入结构相对比较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弱可以利用保 险的杠杆原理,规避家庭及人身的重大风险。尽量增加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房贷是家庭的重大支出项目出,风险大。所以他一旦买房需要购买定期寿险。他目前有负债10000元,其中信用卡负债5000元,应尽快归还,然后再进行其它理财投资。 陈先生资产结构过于单一,应增加家庭主动收入部分,改善家庭收入结构,增加家庭抗风险能力。另外家庭结余可购买理财产品,陈先生没有投资经验,应选择一些基础性理财产品,比如银行理财产品。 2.年轻家庭理财案例 处于刚成家阶段时,收入增加且稳定,客户的理财重心是负担家计、清偿放贷、教育基 金;合理控制支出,积极投资,做好现金流管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稳健的积累家庭资产。这一阶段应着力培养家庭理财意识,耐心做家庭理财计划。 30岁的刘某现在一家科技公司任职,月薪税后5000元左右。太太从事出纳工作,月薪 税后3000左右。由于刚结婚不就暂时没有购房租住居住,房租1000元/月。每月净现金流

关于家庭保险规划范文参考

关于家庭保险规划范文参考 【导读】对很多人来说,家是温暖的代名词,为了家庭而努力奋斗成了无数年轻男女的信仰和目标。为了让自己的家庭更有安全保障,很多人会考虑选择购买家庭保险。比起股票、银行储蓄等投资理财产品,家庭保险在安全保障、投资收益方面似乎更能对得起“家庭保护伞”的称号。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每个家庭成员最大的心愿,那么就保险而言,我们该如何规划家庭保险,才能在实现“保障”和“收益”双丰收? 保险的保障对象除了企业与个人,还有千千万万的家庭。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从家庭的角度去选择保险产品,才能将每一个家庭成员纳入到家庭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果你不希望意外的发生对整个家庭造成太大影响,那么是时候做好家庭保险规划了!什么是家庭保险规划呢?赶紧来看一下。 简单的说,家庭保险规划就是把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通过缴纳一定资金来“对症治疗”。由于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庭保险的选择也有所差异。而家庭保险之所以要做好规划,是为了避免意外发生时的手足无措。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你很难预测“意外”何时到来,为了让整个家庭远离意外带来的个人伤亡以及财产上的损失,购买家庭保险以及做好家庭保险规划都是你必须上心的“重头戏”。 家庭保险规划的原则

家庭保险怎么买、怎么选择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受益状况,如果你“手抖”买了一份高保费、低保额的家庭保险,那就太不划算了。所以购买前多备点保险“干货”还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做家庭保险规划时要遵循哪些原则?一起来涨姿势吧! 双十”原则 这里是指,家庭保险的保费应占家庭年收入的十分之一,而保额则是家庭年收入的10倍。 先保大人,后保小孩 大人是维持家庭运转的主力军,如果大人发生意外,那么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小孩将失去依靠,所以家庭保险要大人为先,小孩其次。 优先考虑保障型保险 家庭保险的目的首先是“保障”,其次才是“收益”,所以在做家庭保险规划时,应该首先考虑保障型保险,再来考虑储蓄型保险以及投资型保险。 保额至重,保费合理 家庭保险的保额最好是可以完全覆盖掉风险带来的损失,当然保费也应合理,因为买得少则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买得多又影响家庭生活质量。 产品不是最重要的,解决方案才重要 家庭保险重在发生意外时所能提供的问题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是家庭财务需求以及潜在需求与保险产品的有效结合,因此买保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1、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 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 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 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 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 作为遗产领取。 4、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 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 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 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 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 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

家庭理财规划案例教材

家庭理财规划案例 一、客户背景: 于先生在国企工作,月收入5000元,太太月收入约5000元,两人合计约1万元左右。另外,夫妻二人的年终奖金收入,分别为2万和1.5万元。现有活期存款5000元,无定期存款。两人共有两套住房,一套在上海野生动物园附近,面积72平方米,市价约60万元,目前空置。另一套用于居住,面积88平方米,市价约140万元。至今,两套住房的贷款本金余额总计还有45万元,共需还款4000元/月,两人目前基本生活花销3000元,娱乐、置衣、外出就餐等费用2500元左右,另外还有一部分人情支出约600元左右。年度花销主要是用于支付车险,自用车现在市价5万元,车险保费约4800元,另外,于先生夫妇目前两人只有社保和公司团险,无任何个人商业保险。 二、理财目标: 1.2010年规划生子,届时需要准备好育儿费,并且在未来的18年中准备足够的子女教育金以及供其子女四年留学的费用。 2. 2009年开始每年1~2次旅行,花费约10000元。 3. 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增加家庭保障。 4. 资产顺利转移给子女。 三、理财规划假设: 年收入成长率 - 2%退休后收入替代率 - 25% 学费成长率 - 3%退休后支出调整率 - 75% 房租成长率 - 3%房贷利率 - 5.94% 车价增长率 - 2%

四、风险属性分析:

子小大眠 最重要特性获利性收益兼成 长 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8 避免工具无期货股票外汇不动产10 总分60 结论: 风险承受能力71分属中高能力;风 险承受态度60分属中高态度。故于 先生先生属进取型投资客户,根据 他的风险属性,于先生的投资组合 的预期报酬率为8.8%,与之相匹配 的资产产品配置为: 五、财务分析: 家庭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家庭资产家庭负债 活期及现金5,000 房屋贷款450,000 定期存款0 其他贷款0 基金0 房产(自用)1,400,000 房产(闲置)600,000 汽车5,0000 合计2,055,000 合计450,000 家庭资产净值 1.605,000

家庭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规划 很多家庭面对市场上种类繁多的保险,一时难有头绪。这就需要您了解一些保险的知识,对您的理财计划做到统筹兼顾,保险投入讲重点。这样才可以得到购买保险的最佳收益。那么,家庭如何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呢? 1、保险目的是投资还是保障? 目前,不少保险险种兼有投资与保障的两个功能。一些保险公司更是不遗余力地大力宣传所谓“分红保险”,让人眼花缭乱、不知如何选择。对于家庭而言,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养老保险是主要投保的险种,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出现疾病或意外,赔付的方式和金额都能支撑起整个家庭的经济和生活。另一方面,在目前银行利息较低的现实下,花钱买些不很必要的保险,也不会实现所谓的投资价值。保险的主要功能还是保障,家庭选择有实际保障的保险,才是适合家庭理财的好方式。如果不考虑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盲目“投资”不是家庭保险可以承担的风险。 2、保险的重点是父母还是孩子? 一个家庭刚刚组成,往往孩子还未出世,就有保险推销员上门积极推荐险种,让您为了孩子将来赶快投保。不少父母由于爱子心切,买了很多保险。比如:孩子的读书、工作、结婚等人生成长的大事都安排妥当,有的家长还将孩子的养老也包了,可怜天下父母心!但是,一个家庭的稳定幸福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所以,建议将保险的投保重点可以放在父母身上。可以选择,父母哪一方经济收入较高、在家庭经济权重大,那么家庭大部分保险就应该给他(或她),为其设计各方面的保障,确保家庭经济能够长期保持一定的水准。这样,家庭才更像港湾。 3、保险关注主险是否可以忽略附加险? 不少人买保险,都比较习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主险的精心研究、多方推敲上。但可能不重视或者忽略附加险,甚至为了“省钱”不要附加险。如果家庭做保险计划,可以先固定下要什么主险,以完成保险的整体设计。在主险确定后,可以挑选与主险相配套或合适的附加险。这样尽可能实现全方位的家庭保险保障。有时候,家庭中的潜在危机是多种多样。而附加险相当于超值商品,如果与主险组合得当,家庭可能获得极高的安全保障,某些险还可以延续到保费交清或者终身。因此,在家庭附加险选择时要慎重点,一个附加险有时候可以相当几个主险。家庭买保险,不妨要求代理人详细介绍所有附加险的收费、保障情况,作为买主险的条件。 4、保险能一劳永逸还是该适时调整? 组成家庭,可以说是人生的又一大重大转折。有了家庭,您可能会面临着承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中央民族大学保险学期中论文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姓名:罗荀 学号:0806039 班级:金融2班任课教师:赵海云

【摘要】: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存在,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2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存在时限等对研究保险学都有中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确定标准人身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限 一、保险利益 1. 概念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准是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或者丧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2.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3.归属主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家庭理财规划案例论文

声明 1、理财规划的目的与需求 本理财规划书就是用来帮助您明确财务需求及目标,对理财事务进行更好的决策,以达到财务自由人生目标。本理财规划书就是在您当前的家庭情况、财务状况、生活环境、未来目标与计划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假设、合理的估计以及综合考虑您的资产负债状况、理财目标、现金收支状况而制定的,以上内容都有可能生变化。建议您定期评估自己的目标与计划,特别就是在人生阶段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 2、专业胜任与保密条款 专业胜任说明:该理财规划书就是由我本人及我公司理财师团队其她成员一起为您制作,本人金融学博士毕业,从事金融理财十多年,取得期货、保险、基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于2012年获得由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级理财规划师证书。在全国第八届理财师大赛获得理财演讲第一名,第一财经特约评论员。 本规划书就是在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及双方充分沟通认可后制定了此份理财规划书。本人承诺未经客户书面许不得透漏任何客户有关信息。同时客户不得向第三者展示此规划书版权。 3、应揭露事项 本规划书收取报酬的方式: 一次性收费2万元,后续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此规划书只取到建议性作用,不作为客户最终投资方案。客户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以及没有遗漏,若因客户所提供的资料错误,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都由客户个人承担。 摘要

本规划书的制定就是通过对客户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分析,客户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全方位衡量的情况下,通过投资及合理资产配置获得相应收益,以达到子女教育、退休预期生活水平、能等理财目标。做到客户一生达到财务自由的最终目标。必须要指出的就是,江先生的个人资料对于理财规划而言并不完善,因此我们需要对某些条件进行合理假设,比如住房、私家车、双亲赡养情况以及刘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等。 第一章家庭成员基本资料 1、1家庭成员基本资料 江先生夫妇今年均为35周岁,有一个10岁的儿子东东今年刚上小学四年级。江先生就是一家私企的职业经理人,年薪40万元(税后),另有奖金40万(税后);江太太在高校任会计讲师,年薪15万元(税后),年终奖5万元(税后);夫妇二人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保。 与同龄人相比,江先生夫妇二人的收入不菲,但就是家庭开支也不小。江先生家庭每年日常生活支出需要24万元;江先生定期会维护自己的爱车,每年的养车费用支出为5万元;江太太每年的美容费用开支为12000元;身体健康就是上班族关心的问题,江先生夫妇二人也不例外,二人每年的健身费用开支为8000元;江先生家庭会定期外出旅游,一个季度一次,每次费用15000;江先生夫妇比较孝敬双方老人,每年孝敬双方的开支共为15万元;家庭其她开支为5万元。 作为职业经理人的江先生平时工作繁忙,无暇顾及理财,而江太太对理财也就是一窍不通,加上二人相对保守,所以部分资金都选择存在银行,其中活期储蓄100万元,定期存款150万元。经银行理财经理推荐购买了比较保守的银行理财产品与债券型基金,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值200万元,债券型基金市值2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与债券型基金过去的一年收益分别18万元与12万元。此外,江先生拥有两套住房,其中自住房现在价值500万元,无贷款;另一套用于投资,购买价格为300万元,购买于2012年1月,贷款200万元,期限为20年,利率为6%,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购买当月就开始还款,现在已升值为350万元。江先生的爱车价值40万元,江太太的座驾价值10万元。 江先生家庭目前有以下理财目标: 1、合理处理家庭流动性资产,做好家庭流动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第3卷 第1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3 N o .12002年3月 JO U RNA L OF BEIHUA UN IV ERSI T Y (Social Sciences ) M ar .,2002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郭海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 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01(2002)01-0072-03 收稿日期:2001-12-20 作者简介:郭海峰(197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一般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1]。正因为保险合同带有射幸性质,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之财产或生命进行赌博活动,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学者普遍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的保险立法也采纳了这一见解,保险利益也就成了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也将对此进行论述,但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容易确定,并不发生什么疑问,因此,本文只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作一粗浅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 所谓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是指哪些当事人须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生效。这一问题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无论对保险合 同当事人,还是对保险合同关系人来说都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他们的目的能否实现。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学说和立法只强调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 [2] ,否则,保险 合同不能生效。笔者认为,投保人固然要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注1]也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受益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人身保险合同也不能生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利益的存在目的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危险,不给那些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而有可能“图财害命”的人以可乘之机。但是,如果我们只强调投保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忽视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就可能使保险利益的功能得不到完全的发挥。因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和投保人可能不完全重合,他们具有独立的利益,如果允许那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成为受益人,他们便可能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强调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更为重要。 · 72·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1)讲解学习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_______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三、受益人(仅适用于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产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事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四、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不低于10日的期限)通 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3年3月,张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张某没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当期保险费,并超过了宽限期,根据保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向张某的妻子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张某的妻子认为,就算保单效力自动停止,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费缴纳的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交其应缴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以年缴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更改为半年缴或季缴,因此也就无权通过改变保费交付方式而自动将其累积的责任准备金垫交保险费,本案保单因张某没有按期交费,其效力已随之中止,受益人无权再主张保险金。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不予变更交费年限争议案 2003年1月3日,王女士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两份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交费期限分别为20年、20年和30年。合同签订后,王女士觉得交费时间太长,想变更交费时间。经与该人寿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她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三份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限均变更为10年。 9.2受益人的变更 1996年6月10日,刘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为3万元,指定其妻子关某为受益人。后来,刘某与关某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不久,刘某又与林某结婚。婚后,刘某与林某便到当地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刘某的前妻关某变更为林某”的公证书。但是刘某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8月12日,刘某到外地出差,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刘某死后,林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审查林某提交的资料和证明后,正式了林某与刘某结婚后,确实到公证处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3万元的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及刘某的前妻关某。林某觉得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太不近人情了,于是便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9.3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朱某在一家银行工作,收入较高,但朱某妻子所在工厂的效益却每况愈下。朱某出于对妻子养老问题的考虑,于1996年7月为妻子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保险单中规定:被保险人55岁时,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险费按年缴纳。朱某投保时认为,即使妻子的单位将来发不出工资,妻子也可以从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中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保单订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缴纳保险费。1999年7月又到了年缴保费的时候,朱某到保险公司交付当期保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接收,并劝朱某退保,或者选择其他险种投保。朱某考虑到妻子已经53岁,再过两年就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逐年领取保险金了,而且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成本太高:当前的保费高于原来水平;若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必对应更高的保费标准;近两年妻子的健康状况不如从前,保险公司

家庭保险计划书

家庭保险计划书 1、家庭情况与风险分析 1.1家庭财产与成员收入情况分析 成员1:先生,46岁,处长,年薪15万,五险一金,身体健康。 成员2:先生妻子孟女士,46岁,年薪10万,年终奖不定,五险一金,身体健康。 成员3:女儿,19岁,在校学生。 1.2家庭财产情况和风险评估 家庭资产:住房两套:120平方,价值600万元,精致装修;自用车:一辆,价值50万元;车位一个:价值10万元。 1.3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风险评估 家庭成员身体均健康,无大病,父母双方均有北京市医保,女儿为在校大学生,享受大学生公费医疗政策。 2、家庭财产投保计划 2.1已有保险分析 2.1.1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 2017年投保,有效期三年,年缴保费10万元,保额为50万元。 相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限制,购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能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保障项目,更具有针对性。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房屋保险金额在20-1000万元,更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

2.1.2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每年4月投保,年缴保费7000余元(每年根据前一年出险情况进行调整),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人身保险、玻璃破损险)。 人保的车险对于3年驾龄以上的司机来说更加划算。由于父母双方驾龄均已超过15年,驾驶技术已十分熟练,再加上人保的理赔细则对实际情况更具有针对性的好处,因此选择人保的车险。 2.2保险需求 2.2.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选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原因: ①家庭住房是一个家庭立足的根基,如果遭受地陷、台风等自然灾害而导致房屋受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可申请理赔。 ②家庭收藏的各种模型、字画和饰品等等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果被盗将是巨大的损失,因此投保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2.2.2 车险 一、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保险即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二、选择车险的原因: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家庭理财规划书案例

张先生的家庭理财规划书理财不仅仅体现了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在很大程度也帮助我们快乐的享受人生。制定合理的家庭理财规划可以用来帮助我们明确家庭财务状况、家庭目标及需求,使我们更好地对家庭的各种投资与理财事务进行科学决策,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我为张先生这个家庭量身定做的理财规划书详细分析了他的家庭情况、财务信息和理财需求。在此基础上,我结合其生活和职业特点,进行了消费和现金规划、投资和风险管理规划、购房规划、教育规划和养老规划,并对规划的可行性进行预测和跟踪,以便今后根据其家庭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客户家庭基本情况介绍 (一)家庭背景概述 张先生已结婚5年,现在是邯郸市某公司的业务主管,月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5000元,张太太在邯郸市某中学任音乐教师,月收入1800元,现已怀孕2个月。夫妇两人目前每个月的基本生活开销在1800元左右,几乎把张太太一人的工作收入给“吃空”了。但好在两人结婚以来还有一些积累,目前有定期存款2万元,基金及股票现市值8万元,另有现金1万元。据了解,张先生夫妻双方父母身体健康,无需供养,家庭负担较轻松。张先生家庭在邯郸无房产,现居单位公房。 张先生介绍,其家庭目前支出主要为日常消费和年度旅游支出,一年下来结余资金不多。张先生目前一直在做基金,也购买了一些股票,但其所了解的投资方面的知识并不多,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股市持续下滑,张先生投资的股票和基金损失惨重,而且因为忙于工作,张先生对未来的生活和消费以及投资也未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张先生的家庭属于典型的工薪收入家庭。现在,张先生夫妇即将迎接宝宝的降临,高兴之余,张太太开始担忧:“股票现在被深套,将来又要抚养孩子会增加很多花销。他们准备买房的计划不知是否能够实现?”张先生也为此有些茫然,于是我根据张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定做了一套家庭理财规划书,希望可以帮助他解决家庭资产的分配及投资方面的问题,使其早日达到家庭理财目标。 (二)家庭理财目标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09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新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 Simple life insurance clause of China Insurance Life Insurance Co., Ltd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10779

保险合同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 险条款(新版)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

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 周岁为限。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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