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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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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则

1.1 本章概要

说明各种填缝剂及填缝料的供料与施工规定。

1.2 工作范围

凡契约图说中所涉及之门窗、玻璃、混凝土、帷幕墙、伸缩缝、工作缝

或其它防水填缝(Sealers or Caulking),包括一液型填缝剂、二液型填缝剂、

施工中所需之一切人工及施工机具。

1.3相关章节

1.3.1 第01330章--资料送审

1.3.2 第08100章~第08630章--门窗相关填缝规定

1.3.3 第08800章--玻璃及镶嵌

1.3.4 第08900章~第08990章--镶嵌帷幕墙相关填缝规定

1.4 相关准则

1.4.1 中国国家标准(CNS)

(1) CNS 2535 K3014 泡沫聚苯乙烯隔热材料

(2) CNS 6985 A2090 建筑填缝用聚胺脂

(3) CNS 8903 A2136 建筑用密封材料

(4) CNS 10209 A2154 建筑用垫条

(5) CNS 12351 A2226 建筑用海棉垫条

1.4.2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

(1) ASTM C920 弹性封缝料

(2) ASTM C962 弹性封缝料使用准则

(3) ASTM C1193 建筑人造石抗压强度

1.4.3 日本工业规格协会(JIS)

(1) JIS A5758 建筑用填缝材

1.5 资料送审

1.5.1 施工前检送使用厂牌、技术资料、使用手册、原厂品质保证书、进口证

明书、试验报告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经工程司审核认可后方得使用。

1.5.2 依类别、色泽提供实体封缝样品,并经工程司认可。

1.6 品质保证

1.6.1 符合本章标准及相关规定。

1.6.2 呈化学反应干固的防水填缝剂,必须为厂商出厂后有效使用期间内的材

料。

1.6.3 不同系统或不同产品之封缝材料,不得搀杂使用。

1.6.4 填缝剂应于施工中抽样(二液型应于硬化剂及主剂抽样混合后做成样品)

送检验机关试验,经工程司认可为合格者方可继续施工。

1.7 运送、储存及装卸

1.7.1 材料至工地及使用前均应保持原罐装。

1.7.2 所有原料均根据技术资料之规定储存及装卸,并不得损坏或变质。

1.8 现场环境

工地于下列条件下,不得进行填缝剂及填缝料之施工:

1.8.1 施工面受雨、凝结或其它因素受潮时。

1.8.2 填缝宽度小于衬垫料制造商规定之容许范围。

2. 产品

2.1 材料

2.1.1 填缝剂

除另有规定或专业厂商技术质料另有建议之外,各类接缝填封剂均依下

列原则选用,其品质并须不低于所列中国国家标准:

(1) 硅酮类:

A. 符合CNS 8903 耐久性分类9030之规定。

B. 适用于玻璃与玻璃,玻璃与金属框间隙填缝,避免用于混凝土、

水泥砂浆及石材间。

(2) 聚硫化物类:

A. 符合CNS 8903耐久性分类8020之规定。

B. 适用于混凝土、金属窗框以及水泥砂浆与石材为被着体之填缝,

伸缩性良好,表面硬化后着色不易。

(3) 聚胺酯类:

A. 符合CNS 6985之规定。

B. 适用于以混凝土、水泥砂浆及石材为被着体之一般性填缝,表面

硬化后可着色及油漆,但与玻璃接着不良,应避免使用。

(4) 丙烯酸酯类(ACRYLIC):

A. 符合CNS 8903耐久性分类7020之规定。

B. 适用于伸缩量20%以下之小型缝隙。

(5) 苯乙烯丁二烯橡胶类(SBR):

A. 符合CNS 8903耐久性分类7020之规定。

B. 适用于伸缩量20%以下之小型缝隙。

(6) 丁基橡胶类(BUTYL):

A. 符合CNS 8903耐久性分类7020之规定。

B. 适用于伸缩量20%以下之小型缝隙。

(7) 符合ASTM C920及JIS A5758规定之填缝材料。

2.1.2 衬垫料(Back up Material)

(1) 弹性聚乙烯发泡树脂条(Polyethyle Form Rod):符合CNS 2535之规定。

(2) 接缝垫条:符合CNS 10209之规定。

(3) 海棉接缝垫条:符合CNS 12351之规定。

(4) 玻璃压条或防雨条:符合CNS 10209之规定。

(5) 海棉气密或玻璃压条:符合CNS 12351之规定。

(6) 其它经工程司认可之同等品。

2.1.3 附属材料

清洁剂(Cleaner)、底油(Primer)、填缝遮蔽胶带(Masking Tape)等附属材料,

使用厂牌应于施工前提出该材料之成份及使用方法送工程司认可后方可

使用。

3. 施工

3.1 准备工作

3.1.1 填缝材料施工前,须将接着表面清洁干净,不得有灰尘、油污、凹凸等,

必要时应使用钢刷,空隙处须修补整正。

3.1.2 应于施工前涂刷底涂料,以利黏着接合。

3.1.3 填缝材料含毒性,施工时应注意安全,并根据填缝剂原厂提供之资料于

施工前准备完全。

3.1.4 施工面应保持干燥,含水量不得在[8%][]以上,不得受潮或在雨中施工。

3.1.5 二液型填缝剂应按原厂指定之比例混合,不得稀释,混合时须缓慢且澈

底搅拌,且不得在太阳直射下混合。使用时限不得超过4小时。

3.1.6 填缝时伸缩缝应处于正常的状况下,避免于收缩或膨胀时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除施工说明书或图样有更严格的规定,其余均依照使用厂牌对该产品所

印行之技术资料及使用手册施工。

3.2.2 填缝剂及填缝料之安装标准应符合ASTM C962 之规定。

3.2.3 衬垫料(Back up Material):根据接缝详图所示位置安装,其深度不得有偏

差,填充后残留之沟缝深度不得小于设计深度。

3.2.4填缝剂沟缝之深度(D)与宽度(W)之间的形状系数关系,应依下表规

定:

3.2.5 填缝遮蔽胶带(Masking Tape):沿缝两侧贴遮蔽胶带,须整条黏贴,须与

接着面紧密接触。

3.2.6 二液型填缝料拌合必须使用机器,开罐后必须立即使用,未混合之余料

不得再使用,已混合者超过装罐期限者亦须废弃。

3.2.7 填充及填缝料

(1) 以毛刷均匀涂布底涂料,材料之黏着性应先作实验,经工程司认可

后方得使用。

(2) 根据填缝料之实验结果、原厂规定及天候状况决定干燥时间。

(3) 填充时应以接缝之交接处或角隅处开始,配合挤出量及接缝大小,

妥为填充,填充后不得有隙缝,并将材质内的气泡挤出。

(4) 填缝剂若非瓶装,需先装于特殊的填缝枪(Caulking Gun)内,再行填

充,若为瓶装,可直接由填缝枪挤出填充。

3.2.8 整修作业

(1) 以镘刀修平,使接着面完全密接无空隙,并整平凹凸不平处。

(2) 剥除胶带,以圆木棒卷取,若有胶带黏剂残留于接缝处或表面时,

应于硬化前以溶剂小心擦拭干净,溶剂由原厂商提供,经工程司认

可后方可使用。

3.2.9 保养:填充工作完毕,于接缝面完全硬化前应注意保养,勿使受损。

4. 计量与计价

4.1 计量

4.1.1 本章之工作不另计量,其费用已包含于相关工作项目内。

4.2 计价

本章工作视为相关工作项目之一部分,不另计价。

<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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