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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经典案例--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

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 (2003)1

案情简介: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代繁玉米种子。合同约定:汝阳公司给伊川公司提供亲本玉米种子2437.5公斤,伊川公司为汝阳公司代繁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10万公斤。合同履行期限至2002年10月31日止。同时,双方约定,汝阳公司接受玉米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移交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2.2至2.5倍计算。但伊川公司未能履约,为赚取更大利润,将所育种子高价卖与了他人。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不履约为由,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伊川公司合同违约并对汝阳公司做出经济赔偿。

伊川公司同意做出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与汝阳公司发生争议。汝阳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立法精神,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格定,伊川公司之所以将代繁的种子转卖他人,也是因为当时市场价格较高。汝阳公司按市场利润3.4—3.9元/公斤价格计算,扣除其它因素损失为70余万元。而伊川公司认为,赔偿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管理条理》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据此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因为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偿2万元左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审理后,于2003年5月27日做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理》作为法律价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根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遂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赔偿汝阳公司经济损失59.7万余元。

但伊川公司则提出,《种子法》并没有对种子的销售价格做出任何规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农作物种子经营价格做出的具体规定没有与《种子法》、《价格法》相抵触,法庭不应视之“无效”。法院是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在判决书中认定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在生效的《条例》无效。一审判决后,伊川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河南省人大、洛阳市人大亦对洛阳中级法院“宣告”地方法规“无效”的判决表示不满,于是在2003年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通报”指出,“针对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2003年10月1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暴露了一些审判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的淡薄,是严重违法行为。199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错误地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已通报全省各级法院(豫高法[1998]111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明知故犯。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主任会议决定,为了维护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贯彻执行的严肃性,请省法院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认真查找、分析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原因,真正采取切实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再发生,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下发了题为“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种子经营价格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该答复认为:经2003年10月1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1.《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民事判决书([2003]洛民初字第26号)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请你们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做出了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随后,河南省高院于2003年10月21日做出了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洛阳中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豫高法[2003]187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中院(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通报”。11月7日,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党组做出书面决定,撤消了此案主审法官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的资格,同时撤消了当时受委托签发判决书的一位副庭长的职务。

分析参考:此案涉及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法律审查权的问题。

“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宪政审查”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基于宪法对立法行为的审查。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行政法(行政法规)审查和宪法审查。国内学者一般把宪政审查也称之为“违宪审查”。国外的宪法审查机构无非两种模式: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伯里案中所创建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第二种是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在制度内部设置一种自动发挥作用的纠错机制,时刻准备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通过这种分散的纠错活动,化解法律中的冲突,防范由不正义的积累所引发的社会尖锐冲突。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没有建立适当的宪法审查制度,就不可能有宪政,更谈不上法治。

很遗憾的是我国从第一部宪法颁布至今已有五十年了,宪法审查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行使过这种权力,因而,究竟通过何种程序、以何种方式认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法、违宪,又以何种程序、何种方式宣布撤消已被认定为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就更有待于我们在今天进行制度创新时加以认真考虑了。2004年5月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它似乎是中国违宪审查的雏形。但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备案审查室所审查的范围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政令、地方性法规和政令,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因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所以,它所通过的法律,任何机构都无权进行审查,只能由它自己来进行解释和修改。

现在我们再回到本案,根据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我们可知,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确实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而应该承担这一职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却从未行使过这种权力,这就形成了实际生活中法律审查权的真空状态。然而,法院作为法律的适用者,难免会遇到法律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形,同时,《立法法》第79条也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官选择上位法应当是于法有据。正确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是法官的职责,但法官又无权对自己在相抵触的法规中做出选择的理由做出解释,这正是中国法官所遭遇的尴尬现状!于是,在现实中,法官们处理此类问题会因人而异地在如下方法中进行选择:(1)拒绝违反上位法的规范的适用,并指出这样做的理由。李慧娟就是这样做的,她是法律的忠实适用者,也是一位勇敢者,但却成了制度创新的牺牲者!(2)直接适用上位法,不对下位法进行评论,即不说明判决的理由。这种选择在现行制度下,不失为一种“聪明人”的选择,但不讲理的判决不符合司法判决的应有品格——以理服人。(3)适用低位法。这是在法官地方化的制度环境中带有普遍性的一种选择。试看看今天各地因政府强制拆迁所引发的行政诉讼的判决就会一目了然。这种法官虽能“明哲保身”,但实在有愧于法律的公正,难免良心的熬煎!(4)在理论上还有一种办法,就是不判决,向上报告。主审法官碰到法律相抵触,先报告所在法院,下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最终报告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且不说其中的种种步骤是否可行,即便顺利走完这一大圈,也不知要费时几何,效率何在!君不闻西谚“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乎?由是而观之,中国的法官在此情形下,进亦难,退亦难,唯李慧娟们才敢于迎难而上,勇于进行制度创新,斯人吾所与也!

最后我们再谈谈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疑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上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对下级人大产生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产生于自己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同时,宪法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的监督应以不妨害司法独立为界限。因此,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合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的有关本案的《通报》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作出的有关答复是在该案的二审期间,不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而且实质性地影响了该案的的最终判决,使该案的判决成了人大的判决,严重妨害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同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和答复在主体资格上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人大制度的规定。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能够作出决定的要么是人大,要么是人大常委会,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本案中的法制室更不在此列)都无权对外行使决定权,但河南省人大的这两个不具资格的主体却下发文件对外作出了关于

洛阳市中院种子案件的定性的决定。其主体资格之不合法显而易见,地方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对自身当如何合法去行为尚且如此,足见中国实现法治之不易。

可喜的是学者们和我国有关机构正在积极地研究、探索和启动中国的宪法审查制度,但愿李慧娟们在未来不再成为牺牲者!

玉米生产及市场情况调研报告

玉米生产及市场情况调研报告 玉米播种及生长状况直接影响市场供应,因此播种、生长及收获状况对玉米市场价格走势影响显著,对xx市玉米产销真实情况的了解掌握是我们分析市场行情的重要依据,而进行实地调研是我们了解玉米生产情况的重要途径。xxxx 年x月x 日至x日,组织人员深入到xx市农业局、统计局、粮食局、工厂企业、粮食收购点及农户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查。从整体调研情况来看,今年xx市秋粮玉米播种面积、产量增加,玉米品质较好,收购价格高开高走,市场活跃,局部地区价格小幅上涨。 一、xxxx年xx市玉米总体播种生产情况 1.播种面积增加,总产稳步提高 今年xx市玉米播种面积xx万亩,是玉米生产历史上播种面积最大的一年,其中正茬xx万亩,复播xx万亩。比上年xx万亩,增加xx万亩。预计总产量xx万吨,比上年xx 万吨,增加xx万吨,增产x%。 2.开展重点工程,落实惠农政策 在玉米生产上,xx市认真开展玉米高产创建活动,在xx县xx乡、xx镇两个乡镇落实了2个部级万亩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片,总面积x万亩。全市共建x个玉米万亩高产创建

示范片,认真落实组织领导、技术指导、管理措施和优惠政策等,切实发挥示范片的辐射带动作用。粮食直补政策力度的加大和粮补政策的深入落实,有效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而“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开展,农业部门全方位的技术服务,促进了粮食作物的单产提高,从而促使全市秋粮综合生产能力在不断增强。同时,玉米等粮食价格一路攀升,种植效益逐年提高,也激发了广大农民种植粮食的积极性,玉米等秋粮种植面积逐年增加。 3.气候条件有利,玉米品质良好 总体上说,今年的气候对xx市秋季玉米生产来说是有利的。尽管x月份春播期间,全市平均降水量仅为xx mm ,比上年同期减xx mm ,降水严重不足,但因气温整体偏低,旱情没有扩大;而x月份一场低温冻害给部分春播出苗作物形成冻害;x月份直到x日才有一场有效降雨,干旱对夏播进度和春播出苗作物有一定影响;入夏以后部分地区发生了洪涝风雹灾害,对局部地区的秋作物产量造成一定影响。但从秋粮玉米整个生长过程看,这些影响无关大局。进入x月份以后,全市降雨量明显增多,十分有利于玉米中后期生长。据气象资料,x月份至x 月7日,全市平均降雨量达xx mm ,同比增xx mm ,而且降雨日数明显多于去年,7月份降雨日达xx天,8月份降雨日达x天,雨量非常丰沛,促进了玉米的生长。从各县调查情况看,今年的玉米长势明显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我国种子企业现状调查报告

我国种子企业现状调查报告 为了解我国种子企业现状,包括我国种子企业的数量,区域分布,类型,规模,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为以后做好种子市场预测和经营决策,种子经营计划的制定打好基础,特通过查阅文献、网络等方式,进行了此次调查。 一、种子企业发展概况 我国种子企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当下国家十分重视种子行业发展,种子行业面临着良好的政策环境。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种子企业还存在着行业分散、市场集中度低,前十强种子企业仅占国内种子市场份额的13%;供过于求、产能过剩,近年来种子市场一直处于买方市场,种子库存量居高不下;投人不足、缺乏科技创新能力,我国五家A 股上市种子公司2009年在研发上的投入仅4400万元,但孟山都2008年的研发投入高达9.8亿美元,是这五家上市公司总体的152倍,等特点。 中国是世界最大种子需求国之一,年种子需求量约为125亿公斤。经营量为45亿公斤,近几年种子行业由于受种子法颁布实施、WTO框架协以及经济全球化等形势的影响,一些小型种子公司已经破产倒闭。从市场容量上讲,目前国内商品种子的市场规模在300亿元人民币左右。而种子市场价值已从2001年的200亿元增长到目前的500亿元左右。 二、我国种子企业现状 <一> 我国种子企业数量和规模 按照2009年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持证种子企业有8700多家,但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的种子公司仅有200多家,有科研能力的,也就100家;而真正有科研力量的更少。而美国全国的种业公司不过百余家,孟山都,杜邦先锋等国际种业“寡头”更是其中的佼佼者。目前,在中国注册的外资(含合资)种子企业以超过70家。 2009年,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全球种业十强公司占全球种业市场份额的35%,而国内种业十强公司占全球种业市场份额的比例仅为可怜的0.8%。 由于我国种业刚刚起步,又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种业制度的影响,致使我国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不高。随着我国种业市场的开放,跨国种子公司抓住机会,纷纷进军中国种业市场,面对跨国种业巨头的冲击,我国种子企业规模化也在不断提高,国家政策也支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国内种业加快企业并购和产业整合,引导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抓紧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种子企业”,也只有把现有种子企业通过整合,打造中国的种业“航母”,才能抗衡跨国种业公司,当然也会更利于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 <二> 我国种子企业经营状况 由于近年来种子价格不断上涨,使种子企业盈利能力提升。2009年种子行业整体毛利率提升了3.16个百分点,至31.88%;实现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39.32%。其中,拥有先玉335和超试系列的登海种业收入同比增长57%,净利润同比增长3000%以。 主要种业公司经营情况: 登海种业: 200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9亿元,同比增长38.9%,公司全年销售玉米种子实现营业收入5.44亿元,同比增长39.3%,主要是得益于先锋种子量价齐升,收入增长48%达到3.18亿元,自有玉米种子收入增长35%至2.25亿元;其他种子方面,与上年基本持平。2010年上半年公司销售收入已达到4.9亿元,其中“先玉335”销售收入达到2.6亿元,占公司业务收入的53%。 近年来,公司自主培育的“超试”玉米系列在技术指标方面优于现有的领先品种先玉335和郑单958。2009年,公司超试玉米新品种登海661、登海662、登海701先后通过省级和国家级审定,并可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销售。2009全年超级玉米新品种实现销售收入2025万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 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幼儿心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及解析

《幼儿心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及解析》 【案例一】一个14个月大的孩子被成人抱着是,着急地往柜子的方向挣扎,嘴里叫“ta、ta (音)。成人先给他拿出奶糕粉,他有摇头又摆手,说:”xi、xi“。成人于是给他拿糖罐,问:”是这个吗?“他用力喊:”xi、xi“。成人拿一块糖放在他嘴里,他脸上露出了笑容。分析案例中的现象回答如下问题: (1)此案例反映出儿童言语发展中掌握语法的什么特点? (2)老师和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答案】案例中的儿童言语发展处于单词句阶段,特点是表达不够清晰明确,语音不够清晰。必须辅以表情和动作。教师和家长不能笑话儿童,应教孩子正确的发音和完整的语句。 【案例二】幼儿教师在幼儿园教学中要使用大量直观形象教具,以帮助幼儿理解教学内容;在给孩子讲故事时,讲到“大象用鼻子把狼卷起来”,总是用手做出“扔”的样子。孩子们也会学着老师的样子做出相应的动作,脸上会露出会意的笑容。分析案例中现象回答如下问题:(1)此案例体现了儿童思维发展中的什么特点? (3)根据该特点,教师应如何有针对性地教学? 【答案】幼儿思维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特点。教师应大量使用直观教具和丰富的体态语言组织教学活动,以帮助儿童理解教学内容。 【案例三】3岁左右的儿童常常表现出各种反抗行为或执拗现象,不再像以前那样听话了,一有机会便要采取独立的行为,比如:儿童往往要求自己穿衣、吃饭;爱说“不”或不让动手偏用手去摸;不知什么叫危险,什么叫不行,如果受到成人预先限制或强行制止,儿童就会表现出情绪烦躁或反抗。 这个案例说明此时儿童心理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其主要的心理特点是什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案】案例中这个孩子正处于幼儿心理发展的转折期和危机期; 其主要的心理特点是(1)容易产生强烈的情绪表现;(2)出现对成人的反抗行为或各种不符合社会行为准则的表现,独立性和自我意识产生。 正确做法:成人不能够对儿童预先限制或强行制止。注意教育技巧,防止形成对立。否则儿童就会表现出情绪烦躁或反抗,容易使儿童形成执拗性格;要么形成懒惰、依赖、无独立愿望的人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其独立性,并指导其学会正确的做法。 【幼儿心理学资料】 学前儿童心里发展是有阶段性的,这里涉及几个重要概念,即关键期、转折期、危机期、最近发展区等。 1.关键期(敏感期、最佳期) 儿童心理发展过程中某种特征的形成,或者某种能力的发展,在某一个时期容易出现,过了这个时期,就难以产生。这个容易形成某种心理特征的时期,称为儿童心理发展的关键期。例如,有人认为0~2岁时亲子依恋关键期;6个月是婴儿学习咀嚼的关键期;8个月是分别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云南甜玉米种植调查报告

云南甜玉米栽培种植调查报告 胡愿 甜玉米是特用玉米的一种,它富含蛋白质、多种维生素、膳食纤维、胡萝卜素、亚油酸等营养成分,集中了水果和谷物的优质特性。甜玉米具有独特的营养价值、良好的口感和加工性能,经济价值较高。甜玉米以鲜食为主,可以经过速冻加工、罐头加工、脱水加工、等初级加工进入市场。甜玉米的初级加工,为甜玉米的新产品开发提供了充足的原料。脱水甜玉米粒附加值高,主要用作调料包、汤料包中的原料;甜玉米汁的加工,将鲜甜玉米经过削粒刮浆及无菌处理,直接制成玉米爽饮品,亦可作为饮料、乳品、面点等产品的原料。通过大力开发甜玉米的深加工产品,如甜玉米馅的水饺、八宝粥、冰淇淋、汤料等等,提高了甜玉米产品的附加值,也为甜玉米产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甜玉米的种类 甜质玉米(Zea mayes Lsaccharata Sturt)起源于美洲大陆。根据遣传类型及胚乳特征,可将甜玉米分为以下三类: 1. 普通甜玉米含糖量一般为10%-15%,比普通玉米高1-2倍,可溶性多糖含量较高,籽粒胚乳在干化前是膨胀、凝聚的,成熟籽粒呈玻璃状或树胶状,皱缩且不规则胚乳半透明,具有黏性。鲜食具有甜、嫩、黏的特性。 2. 超甜玉米含糖量一般为20%-25%,且籽粒保持高糖量的时间比普通玉米长,收获后耐贮藏。胚乳在干熟前就象充满流质的液泡、膨胀,且部分透明。成熟籽粒皱缩,具有明显的凹陷粗糙表面。鲜食口感甜脆、细嫩。 3. 加强型甜玉米综合了普通甜玉米和超甜玉米的优点,既有普通甜玉米的口感,又有超玉米的含糖量。鲜食软糯、细嫩、香甜。 二、甜玉米的高产栽培技术要点

1.选用优良品种:在种植时,要因地制宜,选用适宜于本地气候特点的优良品种。 2.隔离种植:甜玉米的甜质胚乳受双隐性基因控制,如果与其它玉米串粉,将造成甜玉米不甜,丧失了甜玉米应有的品质。一般平原地区隔离300——400米以上,如有树林、山岗、村庄、房屋等自然屏障,距离可适当缩短。如果与开花期不同的玉米相邻种植,开花时间要错开15天以上。 3.精细播种:甜玉米发芽和拱土能力较弱,要选择肥力好,酸碱度适中,灌排方便,底墒足的地块种植。要精细整地,浅播细播,深度一般以4厘米为宜。 4.分期播种:甜玉米采收后不能久放,因此,种植甜玉米要根据市场的需要量和工厂加工能力,进行分期播种,并且早、中、晚熟品种搭配,以提高经济效益。 5.合理密植:甜玉米的种植密度,要根据品种特性,土壤肥力,播期早晚,种植方式及市场的需求而定。在一般中等肥力土壤,以4000株为宜,早熟品种可密些,晚熟品种可稀些。 6.及时去蘖:甜玉米一般分蘖力较强,分蘖与主茎争夺养分、水分,影响主茎的生长与果穗的发度,应及早掰除分蘖。 7.加强管理:一般亩施农家肥3000~4000公斤,纯磷7公斤,纯氮5公斤作底肥,六叶一心时及时浇水,并追纯氮5公斤。视甜玉米长势可在大喇叭口期再适量追施一次氮肥。水浇地甜玉米田,灌水不应少于3~4次,分别在拔节前,抽穗扬花期与灌浆期进行。甜玉米含糖量高,易受玉米螟危害,可在前期用辛硫磷或甲胺磷1000倍液喷心叶,或在大喇叭口期用3%呋喃丹与细沙土按1:5比例混匀,每株2~3克灌入心叶内。 8.适时采收:采收期主要根据子粒外观形态,计算授粉后天数,测定含水量、含糖量,用口尝等来确定。一般甜玉米在吐丝后18——25天含糖量最高,皮最薄,最适宜采收。

十道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规)

《2015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汇总)_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一题。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1)对于转让给B公司的汇票.下列表示中正确的有(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B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支票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的有( ) A.支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4)下面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结算用于同城支付结算 B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C支票无金额起点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 ) A.支票 B.信用证 C.汇票 D.本票 解析:(1) BCD(2) D(3) AD(4) ABCD(5) ACD 第二题 2011年3月10日,企业会计科会同档案科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3月21日,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8000"元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会计科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受理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观察种子的结构

《观察种子的结构》教学设计 【教材分析】 《观察种子的结构》是鲁教版六年级下册第一章《生物圈中有哪些绿色植物》第三节第一课时的教学内容。学生虽然对种子有一定的认识,但对种子的结构却了解甚少。因此,教师应多给学生搭建实验探究的平台,按“学习观察菜豆种子和玉米种子的结构-→比较菜豆种子和玉米种子的异同-→归纳出种子的结构”的顺序,组织学生自主、合作、探究。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培养技能,学会知识,体验成功。 【学情分析】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学生已经初步形成了结构与功能相适应的观点。所以,必须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知识,通过学生的观察、讨论、展示等多种方式,促使学生进一步巩固结构与功能相适应的观点,并利用这一观点来更好地掌握种子的结构及各部分的功能,减少单纯的机械记忆。 【教学目标】 六年级的学生求知欲强,喜欢自己动手主动获取知识;因此,教师应为学生提供探究的机会,让学生通过自主探究,获得相关知识。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由具体到抽象的认识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从而使学生较易地掌握本节的知识。因此,根据新课程标准和学生已有的认知水平,本节课我制定目标如下: 一、知识目标 1、描述菜豆和玉米种子的各部分结构和功能。 2、区分菜豆和玉米种子结构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3、通过实验归纳出种子的一般结构。 二、能力目标 1、学会解剖和观察菜豆和玉米种子,记录观察种子的形态结构特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观察能力。 2、通过对比菜豆和玉米种子的异同,培养学生对比归纳的能力和思维能力。 3、通过小组活动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 三、情感目标

1、通过学习种子的结构,向学生渗透生物体的结构和功能相适应的观点。 2、愿意与他人交流,认同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有主动与他人合作的精神。 3、通过观察实验,培养学生认真严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有一定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教学重点】: 运用观察的方法识别玉米种子和菜豆种子的结构以及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教学难点】: 玉米种子的结构的识别和结构特点。玉米种子的子叶位置和功能。 【教学方法】 种子的结构是本节的重点,也是学生了解生物的生活所必须的。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准确认识种子的结构,特别是胚的组成,并理解种子是如何萌发成幼苗的。所以本课采取同步教学法,让学生边观察,边学习。通过自主学习、同伴互助、教师引领,让学生掌握种子的结构。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本节课选用了菜豆种子和玉米种子做观察材料,这样可以为后面学习果实和种子的形成做好铺垫。 【教学准备】: 1、教师准备: ①观察种子的结构和探究菜豆子叶及玉米胚乳功能的相关实验用品。 (培养皿、解剖刀、解剖针、镊子、放大镜、稀释的碘液、滴管) ②制作教学PPT投影片。 ③视频: 自然界中各种各样的种子视频; 观察菜豆种子的操作过程视频; 观察玉米种子的操作过程视频;

种子专业调研报告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种子生产与经营专业 人才需求与专业设置调研报告 一、职业领域 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包括种子生产技术员、种子加工技术员、种子质量检验员、种子仓库保管员、种子营销员、种子企业办公文员等种业企业从业人员) 二、技术与管理系统分析 我国种子生产企业主要采用 作物杂交种生产技术系统,国内主 要进行玉米、水稻、棉花、油菜、 向日葵、西甜瓜、蔬菜、花卉等作 物杂交种子生产,一般采用人工去 雄授粉杂交种子生产法,化学杀雄 杂交种子生产法,不育系、保持系、 恢复系“三系”配套杂交种子生产 法和光温敏不育系、恢复系“两系” 杂交种子生产法,核不育系、恢复 系“两系”杂交种子生产法,自交 不亲和系杂交种子生产法等途径。 常规种生产技术含量低,农户自留 种比例高,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较 大,经济效益低,种子生产企业一 般只生产少量的蔬菜、花卉等作物 常规种,而以杂交种生产为主。作 物生产采用杂交种是历史发展的 趋势,除小麦等少数种类的作物 外,大宗作物已基本实现杂种化,瓜菜、花卉等小作物也逐步向杂种化发展,杂交种采用率越来越高。种子生产企业主要依靠杂交种生产获取利润,常规种只是作为少量补充。种子生产通常采用公司+农户的生产组织方式。 作物杂交种生产技术系统由产业链上游的杂交品种选育(研发)机构(或企业)选育并进行田间试验,从而获得优良杂交品种,然后向系统提供亲本(自交系)。系统获得的杂交种子成品(经过加工包装)经由下游的物流和销售部门(或企业)销售给种子用户(一般为农户)。 种子生产企业普遍采用根据“计划—做—检查—执行”的管理理念制定的种子生产质量管理系统(QMS),本着重点满足客户要求,促进高质量目标,保证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作业 第一章导论 分析 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第二章法的概念 思考 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 (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 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1.讨论: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提示:可以根据第10章的事例10-1来一并讨论此案) 2.分析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 3.分析 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以此案例分析,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 4.讨论 学生们依据法律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第四章法的要素 1.分析 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

种子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我国种业未来发展方向 (5) 第二节 水稻种子未来发展趋势 (9) 一、种植机械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15) 二、品种结构性调整,两系稻将替代三系稻成为主角 (16) 三、出口市场空间十分巨大 (18) 四、未来种子价格及商品化率的提高将扩容我国水稻市场规模 (19) 第三节 农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玉米 (20) 一、玉米库存过高造成玉米种子短期受压 (20) 二、种植结构调整,短期加速玉米种子去库存,中长期看好 (22) 第四节 重点公司分析 (25) 一、隆平高科 (25) 二、登海种业 (26)

图表目录 图表1:我国种子的市场品种结构 (5) 图表2:我国种子市场规模 (5) 图表3:玉米种子供给大于需求(亿公斤) (5) 图表4:水稻种子供给大于需求(亿公斤) (6) 图表5:我国种子企业数量逐年递减 (7) 图表6:种子企业按注册资本分类(2016.5) (7) 图表7:2014 年我国种业市场竞争格局 (7) 图表8:2014 年国际种业的市场竞争格局 (8) 图表9:2014 年美国玉米成本的构成 (8) 图表10:2014 年我国玉米成本的构成 (9) 图表11:水稻优势区域布局示意图 (10) 图表12:2016 年农业部主推水稻品种 (10) 图表13:历年推广面积排名前三的杂交水稻(单位:亩) (10) 图表14:部分主推水稻品种特点 (11) 图表15:我国水稻种植面积(千公顷) (13) 图表16:我国水稻单产不断提高 (13) 图表17:我国水稻库存压力较大(单位:千吨) (13) 图表18:国内外水稻差价越来越大 (14) 图表19:水稻最低收购价格变动趋势 (14) 图表20:稻谷每亩人工成本趋势 (15) 图表21:农业人口比重逐年下降(%) (15) 图表22:水稻机械直播作业 (16) 图表23:两系水稻单产高于三系水稻 (17) 图表24:两系水稻综合优米率高于三系水稻 (17) 图表25:16 年各国水稻播种面积(百万公顷) (18) 图表26:2016 年各国大米产量和消费量 (18) 图表27:各国水稻单产(吨/公顷) (19)

观察种子的结构

《观察种子的结构》 主讲人:王立芳各位评委老师: 大家好,今天我说课的题目是《观察种子的结构》。 首先,生物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好多生物知识都是直接或间接从实验中得来的。如果在生物教学不重视生物实验的教学,学生就不能获得一定的生物科学知识和相关的生物学技能,因此,要上好生物这门课,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加强实验教学活动,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生物教学中的作用。 本节内容在本单元非常重要。因为种子是形成下一代植物体的基础,种子中具有将来发育成幼苗的基本结构――胚;学生只有了解植物种子的结构,才能顺利地理解小小的种子可以长成参天大树的原因。 教学重点: 1.认识种子的结构。 2.学习观察种子结构的方法。 3.比较双子叶植物和单子叶植物种子结构的异同。 难点:运用观察的方法识别种子的结构。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说出种子的主要结构。描述菜豆种子和玉米种子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2)运用观察的方法识别种子的结构。 2、能力目标: (1).学会科学观察的基本步骤及方法,培养学生观察、分析思考的能力; (2).通过小组活动培养合作意识。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1).通过收集种子的活动,体验与人的交流和合作。 (2).培养学生探究生物科学的兴趣,体验探究学习的快乐。 (3).通过对种子结构的认识,理解结构和功能相适应的这一生物学观点。 在教学中,为了实现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我设计的教学策略和方法主要有:实验法,直观教学法,引导发现法,谈话法,合作学习策略。这些策略和方法在后面的教学过程中有充分体现。 教学过程:

?接下来是教学过程:课前收集材料,情境设置,实验探究,知识检测。 ?(一)课前收集材料 ?教师:观察种子的结构所需的各种材料用具:菜豆种子结构挂图、玉米种子结构图。 ?学生:搜集不同植物的种子,如花生、南瓜种子,向日葵种子,黄豆等。 ?(二)情境设置 ?新课程要求生物教学要注重与现实生活的联系,要注意使学生在现实的生活背景中学习生物学,倡导在解决实际问题中 深入了解生物学的核心概念! ?校园高大的树木,翠绿的小草,盛开的鲜花,都是有种子发育来的。它们的种子大小形态千差万别,它们的基本结构是 否相同呢?激起学生的求知欲。导入新课。 ?(三)实验探究 ①注重观察方法按由表及里,先形态后结构,先宏观后微观的步骤观察大豆种子和玉米种子。②玉米种子的解剖是个难特别强调。③注意安全,此实验学生避免被锋利的刀片划伤。④按照实验内容设计进行实验。⑤得出实验结论即菜豆种子和玉米种子的异同。学生分小组活动在阅读课文内容以及活动要求的基础上,观察解剖大豆、玉米种子,并注意它们在结构上的区别。课件显示探究活动的要求: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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