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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与分类 (2)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3)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5)

第五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1)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配置标准 (13)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5)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7)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18)

第十章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19)

第十一章罚则 (20)

第十二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中管控、优化资源配置为重点,遵循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绩效约束,管理、采购、使用三者独立,重要资产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管理等原则,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取得、验收、核算、日常管理、维修、租赁、处置、清查盘点等均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化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对于虽不满足单位价值2000元标准,但在《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表》中特别标注的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六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自建、购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为经营管理活动使用的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与其匹配的不能单独计价的土地。其中,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门卫设施、停车场等。

房屋及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应与房屋及建筑物一起作为固定资产,但为实现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功能且能够单独计价的消防、电梯、空调、监控设备等应作为机器设备单独列示。

(二)电子化设备。包括各种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视频设备、网络设备、语音平台、存储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等。

电子化设备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或者虽单独计价,但必须与电子化设备组合使用才能实现设备使用功

能,且依存于设备存在的软件,与所购入的电子化设备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四)机器设备。除电子化设备以外的各种机械、动力、通讯、电器、安全保卫、医疗、文体、炊事、卫生保洁设备等。

(五)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通讯设备、装订印刷封装设备等各类办公设备等。

(六)办公家具。包括各类办公家具等。

(七)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第七条公司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税金、运输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

费、装卸费和安装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未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构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四)置换的固定资产,符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定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资产置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剩余使用年限和用途均一致。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盘盈时点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六)理赔收回或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的,应以赔款计算书确认的价值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等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四级管理。

(一)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制定相关固定资产建设标准和配置标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3.制定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并贯彻执行;

4.审批超过授予各省级分公司权限范围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事项,组织固定资产跨省级分公司调拨;

5.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由总公司实施的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

6.按照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内部计价

考核,实现固定资产的绩效约束;

7.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聘、委派、跟踪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8.监督、检查各级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9.负责总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省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2.制定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

3.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所辖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事项,组织固定资产省级分公司内部调拨;

4.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实施总公司授权的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

5.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本级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地市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实物管理细则,落实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责任人;

2.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3.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4.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县级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县支公司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2.结合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落实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十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实物使用部门、采购管理部门、法律部门、监察审计部门。

(一)财会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系统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并贯彻执行;

3.负责自用房地产基建项目的审批和投资规模管理,组织基建项目竣工决算;

4.按规定权限办理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租赁的上报和财务审批手续;

5.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价值记录和相关账务处理;

6.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

7.协助采购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第三方

服务机构的选聘,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委派、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

8.负责固定资产内部计价考核等绩效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信息技术部门为电子化设备的专业管理部门,理赔部门为理赔用车的专业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办公室、综合部)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为投资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购建和运营的专业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1.编制本专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制定本专业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和方案,按批准后的计划有效合理地配置固定资产;

2.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特点,制定相应的实物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实物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护;

3.有效发挥本专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使用效率;

4.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新增、处置、减值、调拨等各项增减变动的审批手续和专业技术鉴定,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物信息,粘贴固定资

产标签,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5.组织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6.参与制定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保管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建需求;

2.在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3.负责固定资产日常实物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发生责任人变更、地点变动、丢失、被盗等变动情况时,及时通知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

4.负责配合专业管理部门落实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四)采购管理部门

1.根据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实施固定资产的集中采购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付款的执行工作;

3.协同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管理系统与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接口的开发维护工作。

(五)法律部门

1.负责固定资产交易、资产保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

工作中,涉及法律责任界定、法律纠纷、法律诉讼等法律问题的审核、管理、合同审定及法律意见的出具;

2.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时交易对方的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以及后续权证的完善工作。

(六)监察审计部门

1.负责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2.负责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资产投资进行项目后评价;

3.负责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责任到人,账、卡、实、责任人四位一体”的管理要求,各实物使用部门对于每项固定资产应指定责任人。固定资产责任人由同该固定资产接触最多的直接使用、直接维护或直接保管人员担任,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作为固定资产责任人,部门内共同维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作为固定资产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责任。

固定资产责任人因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同责任资产长期分离(3个月以上),除办理正常交接手续外,还须办理固定资产的责任交接,在履行完毕固定资产责任人变更、交接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正式调动、离职等相关手续。

固定资产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不善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盘亏、闲置浪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专门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省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须专人专岗,不得兼岗。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相关流程,熟练操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五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是指总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的未来5-10年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整体规划。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是指为满足各级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结合现有固定资产结构与配置状况编制的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和固定资产处置计划。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是指为满足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由各级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化设备、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从严控制非认可类固定资产和已超认可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超过50%;

2.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固定资产投入应讲求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以绩效约束为手段,在考虑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向经济效益好、盈利增长空间大的分支机构倾斜;

3.适应业务发展原则。固定资产投入方向与投入规模应与公司业务发展紧密结合,适度前瞻,满足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需求;

4.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固定资产投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固定资产结构和配置与公司运营体系相协调。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

固定资产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为保持固定资产性能,延长使用寿命,降低日常维护费用或改变固定资产用途,应进行大修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大修理计划和交通运输设备的大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处置计划

各级分支机构应结合固定资产年度盘点情况,根据固定

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制定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处置计划。

第十六条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上报

省级分公司负责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制所辖范围内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上报总公司。

第十七条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批下达

总公司在各省级分公司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并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于每年年初将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执行。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主要通过自建、购置、理赔收回或抵债物资转入、置换、盘盈、融资租赁、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扩建扩容等方式增加。

第十九条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各项固定资产增加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授权书的规定执行。

各省级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每年度末报总公司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电子化设备

和理赔用车应同时报总公司固定资产专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应准确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确保账、卡、物一致。同时固定资产取得时应统一资产产权资料的归档要求,加强产权证明文件的归集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建的房地产基建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财会部门根据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在原有房屋及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扩建的,对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和卡片信息进行调整,不新增固定资产卡片。

符合委派基建顾问条件的基建项目由公司委派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介入参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购置的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将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提交财会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在原有电子化设备基础上进行增置扩容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对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和卡片信息进行调整,不新增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三条理赔收回或抵债物资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由理赔部门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授权书规定报经批准

后,办理固定资产新增卡片录入和资产交接手续,并将有关赔款计算书或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等提交财会部门入账。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置换,专指房屋及建筑物的置换。由专业管理部门办理换入资产的验收、交接手续,并将有关批复文件、合同、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提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购建标准由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交通运输设备的配置标准由公司理赔服务车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电子化设备的配置应与公司区域和专业化管理集中趋势相协调,符合公司信息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具体配置标准由信息技术部门制定。

(四)机器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由后勤保障部门(办公室、综合部)制定。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之规定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为信息化管理手段,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更新。

第二十八条省级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总公司组织实施;省级分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调拨,由省级分公司审批办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租赁、维修、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在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实现租入的合理化或出租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维修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授权书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含装修改造)支出,其审批与管理参照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的转让或置换以及交通运输设备的转让应经公司委派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与置换的参考底价。符合拍卖条件的固定资产转让,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的标准

1.已提足固定资产折旧,达到使用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或者修理维护费用过高的;

2.因市政规划等原因必须拆迁、拆除的;

3.机动车辆达到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报废标准,须强制报废的;

4.机器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消防、安全等标准,须强制拆除的;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严重毁损,无维修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必要时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二)报废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专业管理部门应组织报废固定资产的实物回收,并会同财会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变卖等处置工作。报废固定资产实物变卖处置后应及时回收变现资金,并提交财会部门入账。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每年度终了前,财会部门组织协调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物使用部门开展具体盘点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盘点计划,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责任人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盘点同时必须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盘点结束后上报固定资产盘点表和盘点报告,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按权限处理盘点结果,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清查盘点工作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各级分支机构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堵塞漏洞。对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的,应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单》,参照固定资产增加的有关管理规定报经审批后,据以登记入账。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生固定资产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单》,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的有关管理规定报经审批后,据以记录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是记录和反映公司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状

况的软件系统。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信息、价值信息及其增减变动等情况须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由总公司统一开发维护、统一部署;并与新财务系统、采购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周边系统进行链接。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由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共同使用维护,专业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综合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价值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总公司每年对各分公司固定资产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资产验收、领用、转移、维修、出售、报废等实物信息和权证影像、实物照片由专业管理部门实时录入或上传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价值信息由新财务系统定时回传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章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其中房屋及建筑物和其匹配的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绩效管理是指总公司作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编号:SY-AQ-0738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 处理制度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nd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system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 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 保证事故处理的真实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内容: 2.1发生在本矿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2.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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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新版)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社管中心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发生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成员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车队有关负责人员组成。 第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车队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事故发生,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公司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

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 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 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 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 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 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示范文本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 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 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 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 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 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 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 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测量系统分析指导书

测量系统分析指导书 1目的 本规定具体明确进行“测量系统分析”的方法,以确定测量系统是否具有恰当的统计特性,并根据对研究结果的分析来评估所使用的量具或设备的测量能力是否能达到预期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控制计划规定的量具或测试设备并指出其相对应的关键特性。 3 术语或缩语 3.1重复性Repeatability:是用一个评价人,使用相同测量仪器,对同一零件上的同一特性进行多次测量所得到的测量变差。 3.2再现性Reproducibility:是用不同的评价人,使用相同的测量仪器,对同一零件上的同一特性进行测量所得的平均值的变差。 3.3重复性和再现性(GRR):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联合估计值。 3.4Cg:检具能力指数。 4 程序 4.1流程图 4.2 职责 4.2.1 质量保证部负责对本工作规定的建立,保持和归口管理。 4.2.2 使用部门按控制计划要求,编制测量系统分析计划,上报质量保证部批准,使用部门准备样件,实施,提供报告。质量保证部负责结果评价。 4.2.3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培训。

4.2.4 量具使用部门归档保存相应记录。 5 测量系统分析: 5.1 根据客户的要求来确定MSA,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大众产品用Cg值来评估,用于通用的产品的用GRR来评估,其余的产品根据客户要求来定,客户无要求的采用GRR分析。 5.2 计量仪器的MSA,采用GRR来分析。测量仪器按对应的测量产品来做评估,但对同一大类的产品,同一种工艺允许只选取一种零件作为代表性的来做GRR分析。 5.2.1 CMM的MSA,可从控制计划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零件进行,项目包括位置尺寸、几何尺寸进行GRR分析。 5.2.2 齿轮测量中心的MSA,可根据齿轮加工特性,选取对最终的齿轮精度有影响加工工艺(如插齿、剃齿、珩齿、磨齿、成品)进行GRR分析。项目选取:周节累积误差、相邻齿距误差、平均齿向角度误差、平均齿形角度误差。 5.2.3 圆柱度仪的MSA,在控制计划中涉及到使用圆柱度仪的根据加工特性可分为车加工、磨加工和零件特性分为轴类和盘类,对其分别进行圆度、圆柱度和母线平行度的GRR分析。 5.2.4 轮廓仪的MSA,根据加工特性,可在控制计划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如倒角、R圆角、距离等进行GRR分析。 5.2.5 粗糙度仪的MSA,按控制计划中规定的项目(Ra、Rz、Rt),每一类评定标准选一种公差小的,分别进行GRR分析。 5.2.6 卡板的MSA,进行GRR分析。 5.3对在控制计划中出现的万能量具,由使用部门按控制计划组织MSA,对同一类万能量具用于同一大类的产品、同一工艺、同一精度允许只选取一种作为代表性的来做GRR分析分析方法,根据客户要求分为GRR和Cg。 5.4 对带表检具全部实施MSA,但对一台多参数专用检具,允许只对最小公差的检测项进行MSA。分析方法根据客户要求分为GRR和Cg。周期为检具六个月。 5.5对卡板、塞规等专用量具,首次使用前由使用部门按控制计划组织MSA,分析方法为计数型。对同一大类的产品、同一工艺、同一精度允许只选取一种作为代表性的来做GRR分析评估。 5.6专用量检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MSA。对用于SPC过程控制点的专用量检具需定期做MSA,原则上参照检定周期。 6. MSA的实施方法: 6.1 计量仪器、带表检具及万能量具的GRR实施方法和结果评估。 6.1.1带表检具及万能量具由使用部门组织并确定三位测量者,并从过程中抽取有代表性的10个零件(选定的零件应考虑到零件加工过程中可能波及的范围),同时做好标记。每个测量者代号(A,B,C)测量10个零件三次,并分别记录在JJ/SQC-69“测量系统分析数据采集卡”输入电脑,电脑需计算的数据有: 测量者A,B,C各自的对各零件的第一至第三次的测量值及其对应的极差(最大值--最小值)R; 计算测量者A,B,C各自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测量值总和与平均值、、,以及极差的总和与平均值、和。 计算各零件测量值的平均值Xp。 计算极差的值和、、的极差,以及零件平均值Xp的均值和极差Rp。 计算重复性,即由量具变化而造成波动的变差EV,系数K1按每测量者重复测量次数而定。系数K1见附表《量具重复性和再现性报告》。 计算再现性,由于测量者变化而造成波动的变差A V,系数K2按测量人数而定。式中,n为零件数量,r为测量次数。系数K2见附表《量具重复性和再现性报告》。 计算重复性与再现性,GRR。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31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版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未发生事故前,上险率达到100%。 2.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 3. 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或安全

部,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 电话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4. 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安全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会立即报告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 5.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制度 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发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3)负责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 (5)发生事故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伤亡事故统计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1、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拟定改进措施,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上报、调查、处理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一般事故范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的上报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的一、二级事故)发生后,按集团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一)火灾事故; (二)因公伤亡事故; (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 (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 (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 (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九)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事故分析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2、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安安 全技术部负责,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 和现场人员(责任人、安检员等)组成事故调查组。 (2)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收集资料,查明事故 的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 防范措。 3、事故分析处理 (1)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要按照事故的性质和后 果,应用相关技术和方法,查明事故情况,通过勘察现

场,找出对事故起决定作用的直接原因,给事故准确定性。同时分析对涉及事故的技术、管理和其他相关人员,因设计缺陷、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对事故起主要作用的间接原因。 (2)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人负主要(间接)责任;班组长负直接管理责任。 (3)事故责任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职工监督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001-60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

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6299 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强化生产管理,减少生产事故,提高生产效率,特定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生产事故范围及划分标准: 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操作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指挥失误而发生的,造成烧结机、环冷机、高炉修风等停机4小时以上的事故,统称生产事故,生产事故可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类,即台机组停4至8小时为小事故,8至36小时为一般事故,36小时以上为重大事故。 2、发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2.1、发生生产事故后,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

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2人事故,由经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完整版) 1 目的 为规公司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 编制依据 《人民全生产法》主席第70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1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4 术语和定义 4.1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4.2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事故的认定,以集团和上级公司专家调查组的认定为主。 4.3未遂事故:虽然没构成事故,但有形成事故的趋势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行为或结果。 4.4交通事故: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5火灾事故:凡厂区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

象的事故。 4.6爆炸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4.7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实习工、相关)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4.8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大于1日且低于30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4.9重伤:是指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日且小于6000工作日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其中损失工作日计算参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4.10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4.11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4.12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13劳务分承包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提供劳务服务,负责完成某项劳务作业活动的承包。 4.14工程分承包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承包部分工程任务的外部施工队伍。 5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根据集团《安全环保事故分级》并结合公司实际,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性、造成后果、可控程度、影响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具体见表1。 5.1事故等级划分见表1 注:1、上述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损失计算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有效的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紧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的分级。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以上的事故。 2.发生重伤或一次负伤两人以及死亡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经理部及经理部主要要领导,并且最迟于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初步分析伤情及现场处理情况简要报经理部,其中重伤及以上事故,经理部最迟事故后12小时内报相关部门。 3.发生机动车辆重大、大事故,事故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并最迟于事故后2小时内将事故地点、时间、肇事人姓名、驾驶车牌照号、车型、车辆受损部位损坏情况简要报经理部。如有随车后其他人员伤亡,必须同时报告受伤人员姓名、伤情及初步救治,处理情况。发生一般事故,亦必须在事故当天报经理部。机动车辆重大及以上事故经理部最迟于事故后24小时内报相关部门。 4.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及其他施工安全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经理部,经理部最迟于事后12小时内报相关部门。 5.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6、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经理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度 1轻伤、重伤事故,由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最新)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社管中心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

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7015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 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次重伤1-2 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 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1991 年2月22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公司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编号:SM-ZD-24777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3、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5、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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