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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

中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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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1

第一部分国际标准

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IPPC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检疫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境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样式统一的IPPC专用标识,不再要求对使用的木质包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我国为什么要采用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的风险,便于现场查验,减少出证工作量。目前,许多国家已采纳这一国际标准。我国是WTO成员国,有义务采纳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国际标准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有: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也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NPPO)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中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2

第二部分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进境木质包装应符合哪些规定?

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质检总局第84号令

质检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

质检总局2006年第105号公告

采用国际标准后,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木包装的检疫监管有何变化?

实施国际标准后,来自美、日、韩、欧盟国家的木质包装应当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

专用标识,不再要求输出国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声明”、“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等。

货主或其代理人如何办理进境报检/申报手续?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报检或经检疫发现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对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处理,并依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采用国际标准后,我国现行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国别和地区范围有何变化?

采纳国际标准的新规定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为降低松材线虫、天牛科、小蠹科和长蠹科等有害生物传入风险,我国近年来相继对来自美、日、韩、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了加严检疫措施,但口岸截获情况表明:除美、日、韩、欧盟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境木质包装中也截获了大量有害生物。为此,采用国际标准后,我国要求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输华木质包装均应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降低木质包装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也符合WTO/SPS规则。

进境船舶使用的垫舱木料如何执行?

进境船舶使用的垫舱木料同样存在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因此对于卸离船舶上岸的垫舱木料,应实施规定的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如未加施标识,或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或害虫为害迹象的,将在进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

过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按新规定执行?

过境货物木质包装如果不是密封运输的,同样存在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也应实施规定的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木质包装如何对待?

来自上述地区的木质包装同样适用于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

为便利通关,对于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申请对未使用木质包装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证明文件,不再检查木质包装,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

对于不符合进境检疫要求的木质包装,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什么措施?

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如果不便对木质包装进行拆解处理或违规情况严重的,将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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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出境木质包装检疫

质检总局出台了哪些规定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

《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90号)

质检总局2006年第105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

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须加施IPPC专用标识?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均须按照要求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谁有资格在木质包装上加施IPPC专用标识?

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符合上述规定有关要求的木质包装生产和除害处理单位才有资格加施IPPC专用标识。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或除害处理单位如何取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包括: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及除害处理单位,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的除害处理能力和设施条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取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

根据我国出境木质包装管理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辖区内符合考核要求的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及接受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完全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目前,除熏蒸公司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时认可了一批热处理企业。

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可以随意加施IPPC专用标识吗?

不行。标识加施企业应在对每一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管。除害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IPPC专用标识,并对已使用(或销售)的木质包装进行核销监督。

出口商从哪里购买已经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

出口商应从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索要已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并自主选择购买经有效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也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已注册标识加施企业名单。

出口商购买的木质包装无IPPC专用标识的,可委托已获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的除害处理单位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对于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离境前出口商还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吗?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已采用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的,出口商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但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抽查;如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仍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国际标准,采标国家或地区不应继续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书。

木质包装可否在离境口岸经除害处理(熏蒸)后再补加IPPC标识?

鉴于在离境口岸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受到时间、场地及环境等条件限制,且标识加施操作困难,增加出口成本,建议在包装、承载货物前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

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有何监督管理措施?

标识加施企业应保证除害处理质量并正确加施IPPC专用标识。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标识加施、销售记录等工作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出现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隐患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如果发现标识加施企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出境货物蒙受经济损失,将被取消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对于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IPPC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IPPC专用标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加施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到达输入国家或地区后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对于无IPPC标识、未正确加施IPPC标识或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欧盟国家等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通常会采取连同货物一并退运的严厉措施。

相关企业该如何应对木质包装检疫风险对贸易造成的影响呢?

对于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来说,取得IPPC标识加施资格将是生产用于出口木质包装的必备条件。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国际标准,企业要想从事出口木质包装的生产,就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大硬件投入,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尽快取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以确保其产品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对于木质包装使用企业来说,重视木质包装检疫问题,提高防范意识,及时跟踪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若货物出口到已实施国际标准的国家和地区,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应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具有IPPC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或委托具有标识加施资格的除害处理单位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避免因木质包装不合格造成的贸易损失。(完)

中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3

第三部分出境木质包装检疫

质检总局出台了哪些规定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5年第69号令)、质检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通知》(质检动函〔2014〕113号)等。

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须加施IPPC专用标识?

目前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家均已采纳ISPM No.15,接受按照国际标准处理的木质包装。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谁有资格在木质包装上加施IPPC专用标识?

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符合质检总局2005年第69号令规定有关要求,并取得《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的木质包装生产和检疫处理单位才有资格加施IPPC专用标识,获得IPPC标识加施资质的企业名单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或检疫处理单位如何取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

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企业(包括: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及检疫处理单位,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的检疫处理能力和设施条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取得《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根据我国出境木质包装管理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辖区内符合考核要求的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颁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及接受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完全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

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可以随意加施IPPC专用标识吗?

标识加施企业应在每一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管。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IPPC专用标识,并对已使用(或销售)的木质包装进行核销监督。

我国木质包装加施的IPPC标识式样有哪些?

自2014年9月1日起,在我国批准的标识加施企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的,所加施的IPPC标识应符合以下式样:

1

2

3

4

5

6

其中: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OOO代表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出口商从哪里购买已经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

出口商应从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网站上查询,并自主选择购买经有效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

出口商购买的木质包装无IPPC专用标识的,可委托已获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对于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离境前出口商还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吗?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但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抽查。对于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检验检疫人员在离境口岸进行抽查时,是否强制要求货主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不强制要求。合格凭证是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应使用企业要求,出具的单证,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货物木质包装离境时,货主在接受抽查时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合格凭证》,但不作为最终合格(或不合格)判定的依据。

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国际标准,采标国家或地区不应继续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书。

木质包装可否在离境口岸经检疫处理(熏蒸)后再补加IPPC标识?

鉴于在离境口岸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受到时间、场地及环境等条件限制,且标识加施操作困难,增加出口成本,建议在包装、承载货物前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

溴甲烷对大气臭氧层具有较强的破坏力,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方,我国有义务减少并限制使用溴甲烷。为此,一方面我国正在研制溴甲烷替代技术,另一方面鼓励使用企业购买经过热处理的木质包装。实践证明,熏蒸处理的木质包装,由于处理效果受到气密性、温度、时间、浓度等多因素影

响,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效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被外方通报不合格情况也大多出现在木质包装使用了溴甲烷熏蒸处理的方法。

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有何监督管理措施?

标识加施企业应保证检疫处理质量并正确加施IPPC专用标识。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标识加施、销售记录等工作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出现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隐患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如果发现标识加施企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出境货物蒙受经济损失,将被取消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对于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IPPC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IPPC专用标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加施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到达输入国家或地区后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对于无IPPC标识、未正确加施IPPC标识或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通常会采取连同货物一并退运的严厉措施。因木质包装不合格造成贸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将陆续在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公布,供警示。

相关企业该如何应对木质包装检疫风险对贸易造成的影响呢?

对于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来说,取得IPPC标识加施资格将是生产用于出口木质包装的必备条件。企业要想从事出口木质包装的生产,就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大硬件投入,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尽快取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以确保其产品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对于木质包装使用企业来说,应重视木质包装检疫问题,主动选择合格的木质包装供应商,使用经检疫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无论出口到哪个国家和地区,均应经过有效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应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具有IPPC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或委托具有标识加施资格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并加施标识,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合格凭证》,避免因木质包装不合格造成的贸易损失。(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

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号令修订版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 号令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2018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单位名称(盖章): 答题人签字:法人签字: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8.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查验场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0.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品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 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际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 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 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 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5. 澳大利亚官方要求货物必须在完成熏蒸处理后21日内出口,对半成品熏蒸后包装、出货的时限要求比较苛刻,工厂应引起足够重视。 口岸熏蒸的优缺点为: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依照规定实施检疫。自1998年底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的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需进行检疫处理。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二、报检要求与程序(一)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木质包装美国、加拿大从1998年12月17日起先后对从中国输往美国的 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规定,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的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声明。对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经香港转口美国的),出口企业在木质包装盛装货物前,持有关证单向当地检验检疫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美、加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二)对输往巴西的货物木质包装巴西自2000年1月3日起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等多个国家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要求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并提供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对输往巴西的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应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如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农业科普活动周总结

农业科普活动周总结 农业科普活动周总结 农业科普活动周总结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提高农业科技对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持能力,我县按照市上的要求,全面推进科技进村、到组、入户,推动农业科技培训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科技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 认真落实市局农业科技大培训提出的目标任务,全县培训总数28386人,占计划任务数13200人次的21 5.05%。其中: 基层农技人员培训250人,占计划任务数200人的125%;完成农民技术培训20316人,占计划任务数13000人的15 28%,,较好地完成了培训任务。 二、主要做法 成立机构,明确任务。为了搞好我县的农业科技培训工作,局里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会议和全系统干部职工春训会议,会上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决定,统一了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干部职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开展农业科技培训的劲头更足了。县农业局成立了XX县农业科技大培训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协调领导

小组成员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广校,负责信息报送、资料汇总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局里印发了《关于印发XX农业科技大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各单位的培训工作任务,同时,局里将科技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还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与局属各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奖罚措施。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要求各单位将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和办科技示范点的情况纳入各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各单位在科技大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培训成绩突出的单位在今后的项目安排中给予重点支持,对长期扎根在农业生产一线开展大培训的推广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或评奖时给予优先考虑。 理清思路,注重实效。在农业科技培训工作中,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富民增收为主线,在特字上作文章,在养字上下功夫,稳粮强基壮产业,完善体系上水平,着力解决好农业基础不强、发展不够、规模不大、效益不佳、农民不富的问题。紧紧围绕我县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坚持突出特色抓品牌,壮大支柱增效益,整合产业项目,调整优化布局,着力抓好三大支柱产业,四大区域项目的农业产业发展目标,以农民科技需求为出发点,着眼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抓住冬春有利时机,根据农民培训需求,选聘相关专业中业务精、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农民培训的科技人员组成讲师团,采取现场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入户指导与集中办班相结合、传统培训与现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农业新成果、新技术、新信息快捷快速传递给农民,做到重点产业普及到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 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例1:烟台的A公司出口一批牛肉,A公司在烟台出口货物,报检的工作程序是: 1、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烟台受理报检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合格,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6、凭着《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7、放行 例2:烟台的一家工厂,货物从青岛口岸出口,前面的4个步骤是一样的。 1、先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2、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疫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检验合格后,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不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而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植物检疫概论要点

植物检疫概论重点 植物检疫定义: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治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粮农组织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All activities designed to prevent the introduction and or spread of quarantine pests or to ensure official control ) 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为保护植物健康,阻止某些植物有害生物人为调运传播,而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规的科学。1、植物:指栽培、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2、植物产品: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3、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根据“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2001年颁布的术语,分为:4、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 Pest,NRP):已经广泛发生或分布普遍的有害生物。5、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Pest,RP)):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6、“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QP)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分布未广且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7、“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RNQP)”是指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植物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会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有害生物 3.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什么?一、植物检疫的目的1.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2.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3.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发展.二、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1.禁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人为传入或传出国境;2.国内局部地区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3.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进入新区,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彻底铲除。 试述植物检疫的属性1、战略性:1986年,美国加州传入地中海实蝇, 1996年,美国传入小麦印度矮腥黑穗病菌2、法制性3、预防性:4、广泛性:涉及到国际、国内的种苗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检疫者等。以及不同的学科领域.5、科学性:要求①快速准确、简单易行的检验方法;②经济有效的处理措施;③封锁和安全扑灭措施6、技术性 植物检疫的意义一、植物重要性二、有害生物分布的区域性三、植物病虫杂草的传播方式四、传入新区的后果五、传入新区造成危害的实例六、每年杜绝大量有害生物的传入七、植物检疫在对外贸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八、植物检疫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1、两种检疫制度:全面检疫:针对性检疫: 三种管理模式:美国模式:农业部设置综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欧洲模式:是动、植物检疫机构分设亚洲模式: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报防治工作。2.举例说明植物重要性:1维持生态平衡;2提供营养和能源;3提供工业原料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QP)什么是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试比较二者的区别。 类型QP RNQP NRP 分布现状无或极有限存在,可能广泛分布很普遍经济影响可以预期已经知道已经知道 官方控制如存在,目标必须处于特定种植用植物,官方不采 是根除,或封锁在官方目标是控制其危害取控制措施 官方控制之下 官方检疫要求针对任何传播途径只针对种植材料不检疫 疫区(Q uarantine area):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非疫区: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

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

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 相关知识加入时间:2009-6-25 14:14:27admin点击:217 当今世界,各国对从其它国家引进的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制定得越来越严,甚至可以认为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会实施某些检疫制度。本文就这一倾向,引用在最近表明还要强化检疫规章制度的EU 规则,就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的现状及其今后的方向作探索性思考。 2000年7月7日欧委会公布了去除混入针叶树木制包装的松材线虫等害虫的检疫措施方案,该案规定对象为日本、美国、加拿大、中国这四个国家,内容为"自2001年1月1日起的船运货物均适用",因此,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之后,曾有过"推迟半年实施"等的信息,最后,2001年2月2日爱丁堡林委宣布,"自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起适用,今后,将通过政府间的交涉来明确适用方法和时期"。 在此,根据该资料,探讨一下规章制度和方向。 (1)被认定的适用国 最初宣布的有关新规则针对的是加拿大、中国、日本、美国的所有"易感木材"。 (2)背景说明

前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加拿大、中国、美国运去的木制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在芬兰EC森林卫生局的支持下,以尽可能的权限采取了紧急的措施。有关森林卫生的常任委员会认为用已有的法案预防包装材料的害虫已显然不够,决定通过世界贸易机构(世界健康组织)通知有关国家,对卸货的要求条款予以加强,并作了研讨。作出了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决定。 (3)什么是新的规章制度? 即关于来自加拿大、日本或美国的易感染木材,必须与下述要求中的一条相对应: ·用56℃以上的高温作至少30分钟的热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药剂加压、浸透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熏蒸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上述任何一种处理都必须用公认的措施、以公认的规格实施,并有由被公认的人作的标记。 (4)关于中国的出口货物 关于中国出口的货物,要求必须有证明书附件,证明其送出的货物已作过上述处理方式中的某种处理,或证明用的木材是保证没有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2010 年第158 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升降机、功率Wl 25w的吊扇和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等91个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 二、将海关商品编号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 三、将海关商品编号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腐殖质>)、310100909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 植物肥料)、71171100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7117190000(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四、结合2011 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011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 整表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澳农矿产品贸易问题

中澳农矿产品贸易问题 引言 2003年10月,《中国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签订以来,两国经贸合作更加紧密,双边贸易迅速增长,贸易领域不断拓宽,中澳贸易总额从2003年的亿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亿美元,增长了%;2005年又创下272 亿美元新高,比2004年增长%。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澳大利亚第二大贸易伙伴,而澳大利亚是中国第九大贸易伙伴。 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以纺织品、服装、鞋类、机电产品、玩具、化工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兼有少量高新技术产品;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主要是铁矿砂、铜矿砂、镍矿砂、煤、原油、羊毛、牛肉、棉花和大麦等矿产品和农产品。虽然中澳双边贸易商品结构的互补性很强,但在过去十年的双边贸易中,中国始终处于贸易逆差地位,而且贸易逆差主要来源于矿产品和农产品部门。因此,中澳自贸区协定谈判须着力解决的关键是

中方资源性农矿产品的贸易逆差累计增大 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领域作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综合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中澳农矿产品贸易结构 产品结构 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工业化国家,自然资源丰富,农牧业发达,盛产牛、羊、小麦和棉花,同时也是世界重要的矿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不仅种类多,而且储量大、品位高,许多矿藏如铁矿石、铝土矿、煤等的蕴藏量均居世界前列。表1说明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资源性农矿产品主要包括:金属矿砂、纺织纤维、谷类产品等。 中国是一个人均自然资源紧缺,劳动力资源相对丰裕的国家。在农、矿类产品贸易中,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是水果、蔬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以及以农矿产品为 原料的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如钢材、纺织品、肉类制品和粮食制品等。而中国从澳进口的农矿产品则主要用于工业制成品的生产,澳大利亚的羊毛和麦芽供应是中国服装和啤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等有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出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动函〔2008〕805号)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的检疫处理标识)。 为避免对台州出口贸易造成影响,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9号令)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出境货物包括所有出境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二、本通知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三、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单位委托标识加施企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四、根据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对于无IPPC标识、未正确加施IPPC标识或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欧盟国家等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通常会采取连同货物一并退运的严厉措施。 五、IPPC专用标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加施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台州出境木质包装首次使用单位办事程序及台州辖区标识加施企业名单请查询台州检验检疫局外网(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疫-植物检验检疫-出境木质包装)(https://www.wendangku.net/doc/7913649009.html,/dqj/taizhou/Article_Show.asp?A rticleID=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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