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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委托书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委托书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委托书

不动产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期限:_____ 年 ___ 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月____日。 现委托人委托___________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不动产的以下事项: 1、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籍调查) 2、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 3、不动产权籍调查指界、成果确认(需权籍调查的) 4、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并根据申请查阅、抄录、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领取查询结果证明。 5、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

2004-12-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

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

对“互联网+”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对“互联网+”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1 不动产登记现状分析 1.1 不动产登记政策分析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2013年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整合的登记类别,包括: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后来,中央编办在《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实现不动产审批、转移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从政策上,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将实现“四统一”。因此,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将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导,房管、林业、农业、海洋相关部门人员协同工作;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以地籍数据为基础和宗地统一编码为索引进行不动产数据整合,以土地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建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相关政策中增加了农业、林业、海洋相关登记的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海域及其附属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申请登记”,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部分登记类别只登记不发证)。 1.2 不动产登记问题分析 1.2.1 人员问题 在我国即将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由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历史遗留权属纠纷解决等工作。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后,由于采用新的业务系统,且登记类别增多,登记录入内容增加,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选人用人,人员数量和素质能否满足辖区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原有职能部门人员与不动产登记人员之间如何做好业务衔接,都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1.2.2 平台问题 就目前统计情况来看,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信息化水平相对较高,基本使用了空间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林权、海域的登记情况各地不一;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则相对比较滞后。再则,当前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由不同部门进行登记,数据标准(坐标系统、数据格式等)和业务流程均不同,基于各自独立的系统进行管理,因此,不动产统一的信息平台必将面临大量的数据整合、业务流程整合等多方面的问题。 1.2.3 效率问题 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整合,既要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提升登记效率,提高数据利用率,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公示公开的考量。同时,由于不动产登记与户口、工商注册、贷款融资息息相关,因此,不动产登记必须充分考虑效率问题。 不动产登记启动伊始,人员问题、平台问题、工作程序都需要实践进行检验,如何建立起面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高效宣传与沟通反馈机制,提高宣传效率;如何提高窗口受理速度,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提高窗口进件效率;如何规范不动产登记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登记效率;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 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预告登记( Vor me r kung)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的一种制度,它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此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即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其针对的是将来会产生的不动产物权,而非已经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物权(针对已存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 本登记”或“ 终局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便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土地法”所借鉴。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不少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此次《物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申请书新版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查询 申请书新版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编号:

注:1.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类型及证号应至少填一项; 2.查询人提供的不动产坐落应与该不动产登记记载的坐落一致; 3.查询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费。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____ __ _ __ 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____ __ _ ___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____ _ __ _____ 电话:________ ____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____ ___ _____ 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____ ______ _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 _ __ 电话:______ _ _ __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委托人委托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 坐落于___ __之不动产的以下事项: 1.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 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签名(或 盖章): 年月日年月 日

最新(委托书)房产授权委托书模板

房产授权委托书模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地址:; 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委托销售房产的委托:一、委托销售房产 乙方授权委托销售甲方客户全部房产且具有优先销售权。 二、甲方的义务

因甲方公司业务出现的客户房产,在客户同意前提下统一委托乙方销售,甲方保证提供的客户房产真实可靠,且享有房产的合法完全处分权。 三、乙方义务 乙方优先寻找提供适合的房产需求信息按照甲方客户规定交易价格方式销售,成功后收取1%(税后)的服务费。 四、低价部分约定 甲方客户同意前提下,低于市场价格40――50%的房产,乙方保证十天内办理好该房产的销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公司董事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授权: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客户进行买卖房产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买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兹委托受托人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以下列事项: 一、全权办理位于:(房地产权证:号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他权解除。 1、并以上述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办理借款签订经纪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到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及注销他项权手续、签订注销抵押登记,办理借款的各项借款手续上签字、在金融部门的借款借据上签字、领取金融部门担保借款; 3、代表委托人出售上述房地产、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相关税费、调阅档案、更正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等各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人保证所提供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其他欺诈行为,委托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房产授权委托书

房产授权委托书 导读:范文房产授权委托书 【范文一:房产授权委托书】 _______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 现委托_______为我单位办理坐落位于_______产权的房产证登记手续及领取房地产证明书的代理人。 代理期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代理人: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

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填写必须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3、此证明只作房地产登记使用。 【范文二:房产转让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转让名下房屋一套,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购买/出售/出租本人名下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三:房产转让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目录 总则 (1) 1 一般规定 (1) 1.1 总体要求 (1) 1.2 登记原则 (1) 1.3 不动产单元 (3)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3) 1.5 不动产登记簿 (4)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5)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6) 1.9 代理 (9) 1.10 其他 (10) 2 申请 (11) 2.1 单方申请 (11) 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2) 2.3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2) 2.4 到场申请 (12) 3 受理 (12) 3.1 查验登记范围 (12) 3.2 查验申请主体 (12)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 3.4 查验不动产登记系统 (14) 3.5 询问 (14) 3.6 受理结果 (14) 4 审核 (15) 4.1 适用 (15) 4.2 书面材料审核 (15)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6) 4.5 实地查看 (16) 4.6 调查 (16) 4.7 公告 (16) 4.8 审核结果 (17) 5 登簿 (17)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8) 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9) 分则 (19) 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 8.1 首次登记 (19)

8.3 转移登记 (21) 8.4 注销登记 (22)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2) 9.1 首次登记 (22) 9.2 变更登记 (23) 9.3 转移登记 (25) 9.4 注销登记 (26) 9.5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7) 9.6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8) 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9) 10.1 首次登记 (29) 10.2 变更登记 (30) 10.3 转移登记 (32) 10.4 注销登记 (34)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5) 1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36) 11.3 变更登记 (37) 11.4 转移登记 (38) 11.5 注销登记 (39)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1) 12.2 变更登记 (41) 12.3 转移登记 (42) 12.4 注销登记 (43) 12.5 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44) 12.6 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45) 12.7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45) 13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5) 13.1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45) 13.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46) 13.3 变更登记 (47) 13.4 转移登记 (48) 13.5 注销登记 (49) 14 地役权登记 (50) 14.1 首次登记 (50) 14.2 变更登记 (51) 14.3 转移登记 (52) 14.4 注销登记 (53) 14.5 其他规定 (54) 15 抵押权登记 (54) 15.1 首次登记 (54) 15.2 变更登记 (5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缴纳或减免凭证等相关材料;其中在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还应当提交围填海造地的批准(验收)文件、原记载海域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土地供应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除外;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历史上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等;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或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的土地资产处置文件,涉及企业改制等以已登记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还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等有权部门准予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复;涉及企业改制等以已登记土地授权经营的,还应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4、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土地供应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只提交原权属证书;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具体包括:①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因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名称变更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制后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等; (2)因地界调整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4)坐落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确认文件;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7)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不收费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MPA教育中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一、概念定义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背景介绍 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启动的。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融资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 三、风险点 (一)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实务中,遇到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给登记带来一定风险。 (二)一物多抵的风险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MPA教育中心 一物多抵有两种情形,一是重复抵押,又称顺位抵押。二是余值抵押,也称残值抵押。现实中,不仅存在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的情况,也存在评估价值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一旦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涉及抵押物处置,登记部门也会有责任。 (三)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的风险 许多登记机构对个人之间抵押一般不予登记,有可能面临消极不作为的风险。 (四)闲置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作为登记部门是无法对土地闲置和闲置原因做出认定的,这给登记工作带来了风险。 四、防范措施 (一)针对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情况。 应要求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设定抵押的承诺,注意审查抵押目的、贷款用途。如果监护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用于为未成年人购买房产而设定的抵押,可认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设定的抵押,可接受此类抵押物。如果是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则一般认定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可能,不宜登记。 (二)针对一物多抵的情况。 实务上评估报告不作为登记要件,即使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只要基于双方合意,抵押权人提供知悉函,登记机构没有理由拒绝受理。但如果评估价值明显超过市场价值,而且是反复多次抵押,由于缺乏指导性办法,受理时还是应当严格审查谨慎办理。 (三)针对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情况。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申请书新版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编号: 注:1.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类型及证号应至少填一项; 2.查询人提供的不动产坐落应与该不动产登记记载的坐落一致; 3.查询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费。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____ __ _ __ 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____ __ _ ___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____ _ __ _____ 电话:________ ____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____ ___ _____ 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____ ______ _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 _ __ 电话:______ _ _ __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委托人委托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___ __之不动产的以下事项: 1.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全国通用版)2019版高考语文一轮复习专题二辨析病句第5讲病句的“手到病除”-运用“2步法”稳准解

专题二辨析病句 第5讲病句的“手到病除”-运用“2步法”稳准解题“分不丢” 透彻了解语病的6大类型,微观上解决了基本判定语病类型的问题,如何快速地辨析语病,还需从方法上优化,从而提高解题速度和准度。平时做语病题,考生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在考场上,考生没必要刨根问底地解题,可以“不择手段”“投机取巧”。下面提供语病题解题“2步法”,教考生一眼判定快得分。 第一步:速读题肢抓标志,符合特征就判定 有些病句具有特殊的标志,掌握了这些标志就能帮助我们快速辨析句子出了什么毛病。我们可以概括为如下“8看”: 一看并列的词语(或短语) 思考趋向:搭配、语序、逻辑和歧义 (1)搭配不当。如:有关部门对极少数不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无理取闹甚至殴打侮辱环卫工人的事件,及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并列词语“批评”“教育”与前面的“事件”搭配不当) (2)语序不当。如:公民对父母、子女、配偶有扶养、赡养、抚养的义务。(并列词语“扶养”“赡养”“抚养”应调整为“赡养”“抚养”“扶养”) (3)不合逻辑。如:在一篇报道里,赵小东说,即使拥有同样的阳光、空气、水以及一切有益的东西,也未必都能长成参天大树。(“阳光、空气、水”和“一切有益的东西”是包含关系,不能并列) (4)表意不明。如:近日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违约经营的小张被判赔偿原告好路缘商贸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费三千余元。(表意不明,句中并列了“经济损失”“诉讼费”两个短语,这里是“经济损失和诉讼费”共计“三千余元”,还是单“诉讼费”“三千余元”,有歧义) [应用体验] (1)日益狭窄的个人活动空间和社会交往范围,越来越重的职场竞争和工作压力,使现在的上班族很难享受到生活和工作的快乐。 分析:定语“越来越重”能与“工作压力”搭配,但不能与“职场竞争”搭配,可改为“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竞争和越来越重的工作压力”。 (2)只有对核电池的回收、流通和制造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这一具有广阔前景和美好未来的新能源才能更好地用于现实生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日起施行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

不动产登记典型案例手机整理

典型案例001:未办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住满两年如何办证 基本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某项目于2006年开发建设,2009年竣工入住,开发建设企业分别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相关登记要件,并于2007年、2008年分批办理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预售交易备案登记手续,所出售的商品房中有1415户购房人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导致该项目购房户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解决办法 河东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市局报送了项目明细表,确认该项目适用“入住满两年”的规定。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房人是否入住满两年、是否已办理预告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存在等情况,有关土地、规划、竣工验收情况,以及项目抵押、查封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并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地补测和数据补录。认定该项目符合“预告登记入住满两年”条件后,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59条“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规定,为已售的1415户购房人补录信息后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验总结 实践中,部分商品房项目因开发单位注销、吊销、下落不明等历史原因未能办理首次登记申请,或虽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不能及时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造成已入住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严重影响了购房人的合法权利。 天津市解决此问题的经验是:第一,制度先行是基础。2016年7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和配套文件《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规定了预告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概念 (1) 1.4 职责分工 (1) 1.5 档案管理部门 (1) 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1) 2.1 归档范围 (1) 2.2 资料移交 (1) 2.3 归档要求 (1) 2.4 归档验收 (2) 2.5 移交目录 (2) 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2) 3.1 整理项目 (2) 3.2 立卷原则 (2) 3.3 卷内文件的排列 (2) 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2) 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2) 3.6 备考表的填写 (3) 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 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 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 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4) 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4) 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 4.1 保管要求 (4) 4.2 库房技术标准 (4) 4.3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5) 4.4 检查和鉴定 (6) 5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6) 5.1 利用原则 (6) 5.2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 (6) 5.3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 (6) 6 档案管理人员 (7) 6.1 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 (7) 6.2 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7) 6.3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7) 6.4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 (8) 7 纸质档案数字化 (8) 7.1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8) 7.2 档案整理 (8) 7.3 档案扫描 (9)

7.4 图像处理 (9) 7.5 图像存储 (10) 7.6 数据建库 (10) 7.7 数据关联 (12) 7.8 数据验收 (12) 7.9 数据备份 (13) 7.10 电子档案的保管 (13) 8 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4) 8.1 监督事项 (14) 8.2 监督责任 (14) 9 附则 (15) 附录A (16) 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 (16) 附录B (29) B.1移交目录 (29) B.2卷内文件目录 (30) B.3卷内备考表 (31) B.4卷皮封面 (33) B.5档案盒 (34) B.5.1档案盒封面 (34) B.5.2档案盒盒脊 (35) B.5.3档案盒封里 (36) B.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和登记册 (37) B.6.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 (37) B.6.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登记册 (39) B.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和登记册 (40) B.7.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机构内部) (40) B.7.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 (41) B.7.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登记册 (43)

一定要搞明白!最高院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不是抵押担保的责任限额法客帝国

一定要搞明白!最高院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不是抵押担保的 责任限额法客帝国 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最高人民法院登记记载的抵 押权利价值对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不产生任何影响裁判要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关于“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的规定,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故抵押登记记载的抵押权利价值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限额,对抵押权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 案情简介一、中航公司与成城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中航公司向成城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隆侨公司以其所有的天津市南开区铜锣湾广场B区6、7、8层的房产设定抵押为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均载明:抵押权利价值共计2.255亿元。2011年4月7日,各方对上述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后因成城公司未还本付息,经中航公司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载明:被申请执行人为隆侨公司,执行标的贷款本金200,000,000元、贷款利息6,473,972.6元、违约金200,000,000元、罚息3,353,424.65元,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三、中航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向天津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高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天津高院查封了隆侨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铜锣湾广场B区6、7、8层的房产。 四、隆侨公司向天津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隆侨公司不服,以执行债权数额超过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败诉原因本案中隆侨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错误地认为抵押登记 记载的抵押权利价值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隆侨公司在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的过程中提出,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共计2.255亿元。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关于“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的规定,中航公司可实现的抵押权数额应为抵押物登记记载的2.255亿元,而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数额却高达4亿余元。因此认为,“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数额超出了抵押物他项权证及房管 部门登记备案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执行。”但最高法院认为,“该理由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该条文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隆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仍应根据抵押合同来确定,隆侨公司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市房地产经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含附属物)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互换、抵押均适用本规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交易。 第四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凡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二章房地产买卖 第六条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给付原房屋所有权人约定价款的行为。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应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八条出售的房地产(不含商品房),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外销售),售前均须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售期房,必须是完成主体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竣工后仍未售出的房屋,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购买期房以后,在房屋竣工以前需要转让的,应予以公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买卖房地产应经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缴纳契税和有关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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