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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

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
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

慈善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慈善心超市工作 加强慈善超市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充分发挥慈善超市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作用 提高慈善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提高社区救助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超市 是指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下称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 以低保对象生活急需的实物发放和折价销售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城镇户口中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实际支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居民。

第三条慈善超市的工作职责1、在区域内开展捐赠活动 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民的捐赠。2、对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 开具统一收据 对接收物资的信息进行汇总 统计、公布 定期上报主办和主管部门 建立物资总帐和明细帐 发放、销售明细账 做到帐目清楚 物资收、发手续齐全。3、对接收物资实施清点、消毒、整理、分类、储存和上架销售等工作。4、根据所接收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制定相应数额的领取券或购物优惠券 通过社区按程序发给困难家庭 特困居民自愿到超市领取和购买。5、将捐赠中不适宜困难群众使用的物品义卖 转移为群众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四条慈善超市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1、慈善超市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困难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户、残疾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根据年龄和困难类别分A、B、C三类人员 每人每月凭折价购物券在超市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并享受10%-30%的价格优惠。4、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县慈善协会共同协商确定救助类编和折价比例 制作《爱心救助购物卡 券 》 于每季度初发放的救助对象手中 救助对象凭卡 券 在慈善超市选择购买生活必需品。A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a类低保户 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 享受30%的价格优惠。B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b类低保户 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 享受15%的价格优惠。C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c类低保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d类低保户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 享受10%的价格优惠。

第五条慈善超市的营业场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 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 承担慈善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慈善超市配置“六统一” 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捐赠信箱、统一货架、统一消毒设备、统一凭证、统一帐卡栏。应有专人负责慈善超市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经营模式和注资方式1、经营模式慈善超市可采取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超市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 县政府协调在税收政策上给与优惠 要简化审批程序 下放免税发票的使用权限 扩大免税发票的使用范围 不管是捐钱还是捐物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 都能在捐赠同时拿到免税发票 抵冲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超市实行收支两条线 使募捐的物资和资金全部用于扶贫帮困。街道定期对慈善超市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掌握捐赠、救助情况。慈善超市根据实际情况 可引进先进的商业超市计算机管理软件 引进条形码和收银机和监控设备 通过专职的社工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模式有机结合起来。2、注资方式在开业之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 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外 每年划拨5万元 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承担慈善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同时 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慈善协会、城关街道办事处四家联办单位按3 3 3 1的比例筹资5万元 注入慈善超市 作为对救助对象的优惠补贴 和超市采购救助物品的

流动资金 维持超市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物资筹集1、每年由慈善协会统一组织慈善物品捐赠活动 所接受的物品统一交由慈善超市变现或发放。2、慈善超市所在辖区企业或者社会居民的日常自愿捐赠物品、定向捐赠资金 由超市登记接收。3、慈善协会将慈善超市的商品补充列入年度救助预算。4、慈善超市富余物品或超市范围内社会困难群众不需的物品 经四家联办单位确认后 予以变卖 所得资金补充为超市救助流动资金。5、无法向社会募集而救助对象又急需的物品 可委托商业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慈善救助超市的物品按低保对象、城市特困居民需求供应。6、接收捐赠物品时 工作人员要当场清点 填写清单 确保捐赠帐、物准确无误。7、清点准确无误后 工作人员当场向捐赠者开具收据、捐赠凭证 及时建立台帐。收据为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记台帐 第三联交捐赠者。 8、接收捐赠物品后 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储存 并标注价格。

第八条物资采购 1、慈善超市的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小额采购工作由超市会同出资单位组成招标小组 大额采购应采用委托招标 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 3、招标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发放和领取 1、由慈善协会或民政部门根据实际 按困难程度为救助对象发放储有一定金额或点数的“爱心卡”或者“困难家庭救助证” 持卡 证 人到慈善超市购买相应金额的慈善物品 并在救助证上予以记录。 2、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 可由人代领慈善物品 也组织义工为其送货上门。送到后 要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3、逐步探索建立科学的慈善物品评估、评价体系。根据慈善超市经营模式 慈善超市内物资的定价一般分为三档 一档是无偿或最低价 面向困难家庭 二档是优惠价 略低于市场价 面向辖区居民 三档是“爱心价” 等于或略高于市场价 购买商品者等于奉献爱心。根据慈善超市的运作模式二、三档产生的利润可用于慈善超市运4、部分物品可实行限期、限量供应 必要时可上门调查核实 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领取限量供应的物品。 5、“爱心卡”、“救助证”应设有使用限制 困难家庭因生活水平提高而退出救助后 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设定使用年限的 过期自动作废。 6、领取物品时必须服从慈善超市工作人员的管理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7、慈善超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定期点验库存物品 物品分类放置 确保物品安全。 8、物品储存室 仓 要保持安全、干净、整齐 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带入室 仓 内。 9、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措施 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 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服务项目 1、慈善超市应在超市外悬挂明显标识 在超市内明显处悬挂救助物品领取方式的牌匾。 2、慈善超市内物品为市场价。向全体居民群众 持救助证的按比列予以优惠购买 其他居民按市场价购买。 3、慈善超市在做好捐赠物品发放工作的同时 要为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提供上门服务、送货到户。还应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其它社会救助工作 充分发挥自身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作用。

第十一条内部管理1、慈善超市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工作流程 落实日清月结报表制度。每天做到“五个清”即:接收捐赠情况清 救助发放情况清 义卖变现情况清 自愿者服务情况清 典型事例情况清。坚持定期检查汇报制度 及时审核慈善超市的财务状况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情况。 2、慈善超市设4名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 3、慈善超市要向社会公布地址、投诉电话 定期张榜公布捐赠物品发放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4、慈善超市内所有物品要摆放有序 明码标价。 5、慈善超市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账、盖章 并每月报送救助对象及救助物品发放情况 对被取消救助资格者及时停发救助物品。 6、慈善超市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 并积极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物品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1、慈善超市不得私自改变捐赠物品的性质、用途 爱心救助卡不

得私分、挪用 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一经发现 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慈善超市要保管好捐赠物品 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监督 1、城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慈善超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分配、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 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 3、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职责 1、礼貌待人 热情接待捐赠者和受益人 佩证上岗 使用文明用语。 2、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居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捐赠活动。 3、组织辖区低保对象等协助管理慈善超市 其工作时间计入社会义务服务时间。 4、协调辖区内单位和义工 为经常性捐赠工作义务提供宣传、运输和义工劳动。 5、负责慈善超市系统的档案录入、定期上报、日常管理及运作 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 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服务准则 1、工作人员应微笑服务 热情为需要服务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解释。 2、店容店貌保持整洁 货物 商品 摆放整齐。货物 商品 价格按相关类别和规定标价。严禁违规操作、违法经营。 3、特定购物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不得兑换现金、不找零 购买物品的超额部分以现金结付。 4、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有价特定购物券禁 卡 止购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 如 烟、酒以及高档营养品等 。 5、特定购物券等相关证券盖章有效 遗失不补 过期作废。

第十六条物资保管。 1、建立岗位责任制 做到定人定岗 定期点验库存物品。 2、物品分类放置 确保物品安全。 3、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制度 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 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帐 并定期向市社会捐助工作站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慈善超市应向社会公布地址、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XXXXX负责解释

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发扬公司团结互助、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理念,体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与关爱,特在公司内部设立“爱心互助基金”。 “爱心互助基金”以帮助因遭遇灾害、重大病症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需要援助的员工为目的,以企业为平台,全员参与为原则,以爱心资助为纽带,凝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措资金,开展爱心活动。 第一章定义及用途 1.爱心互助基金是天顺、天亨、天元(含旗下各分子公司)广大员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正式员工)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机构,是企业内部帮扶基金。 2.基金以“企业倡导、员工参与,关爱员工、服务员工”为基本原则,建立员工与员工间、企业与员工间互帮互助的良好机制。 3.为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对员工救助时,将与员工在职时对公司的贡献大小挂钩,适当拉开档次,确定救助金额。 第二章管理机构 1.本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人由总经理担任(管委会成员另行任命)。 2.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及义务: ①组织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②负责基础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 ③负责受理困难员工救助的报告,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④修改基金管理制度; ⑤决定基金会相关重大事项。 3.基金管理委员会年末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临时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会员 1.公司在职员工,凡自愿参加基金会,并按月缴纳会费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2.会员享受以下权力: ①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 ②对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3.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申请补助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②按月交纳会费,会费在工资中扣交,所缴纳的会费用于自助或互助; ③本基金所有员工退出本基金时,其原有享受本基金之各项权益自动消失,同时已 缴纳爱心基金、捐赠的资金均不予退回。 第四章爱心互助基金筹集及管理要求 1.爱心互助基金筹集及来源: ①公司依据上年盈利情况对基金会的专项配套资金; ②员工爱心捐款和其它客户、供应商及外部机构或公司以外其他社会人员爱心捐赠; ③基金会员每月工资中扣除10元作为基金会基金; ④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以及公司依制度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收入; ⑤公司组织的捐款活动。 2.爱心互助基金管理要求: ①本基金收到的各项款项均要存入本基金会专用账户; ②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基金的安全、完整,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③本基金会财务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 用; ④本基金会收支项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检查和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互助基金帮扶范围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制定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普惠与特惠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均衡、有序开展。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后,开展筹资筹劳,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奖补。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符合实际,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省级负责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市级负责指导县级编制规划、对县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督促检查;乡镇负责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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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协会 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XX基金”是在XX的指导下,由XX牵头,成立的一支慈善机构。接受来自社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款。协会对所捐款项负有运作与管理责任的基金。 第二章目的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筹集慈善基金。汇聚爱心,扶危救急。基金使用目的在于帮助社会老、弱、病、残、偏远山区人民等弱势群体,履行协会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现金、实物等捐献来源 1、会员捐赠; 2、接受政府资助,可采取义卖,义工慈善捐助的活动形式筹集基金; 3、协会资助:协会每年从会费收入中提取5-15%注入基金; 4、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捐款; 5、员工自愿捐款; 6、不定向募集:(专项募集)以特定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活动,该活动募集的捐赠在完成指定对象救助任务后,其剩余部分转入基

金,实行定向救助。 7、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基金管理 1、慈善基金是单独设立的基金,独立核算,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2、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的资金; 3、协会慈善事业的建设分为定向救助与不定向救助; 3.1 定向救助:定期开展的慈善捐助活动。条件(两者满足其一即可):1、当慈善基金池内累积达到5万元; 2、每年组织一次慈善捐助活动。捐助方案由慈善基金管委会公开征集意见后决定。 3.2 不定向救助:因特定救助起因、特定救助对象而进行发起的救助活动。不定期开展,视需捐助事由与协会发展情况而定。完成救助后的剩余基金转入定向救助。 4、慈善救助活动超出预算部分由慈善基金管委会成员共同承担; 5、本会在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据或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对受赠捐赠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慈善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慈善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本会慈善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效益和作用,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有效的投资方式,使慈善基金实现增值保值,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来源及性质 本慈善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用于开展安老、扶孤、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救灾等救助工作及促进大良慈善福利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基金。 第三条基金投资的范围 (一)本慈善基金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进行投资,以保证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采取分散投资方式,可以在商业银行定期储存生息,可以购买国债生息,可以进行其他无风险性或低风险性的投资。 (三)不能用于股票、期货、外汇等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投资或经营性、生产性领域投资。 (四)单项投资金额不能超出???万元。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批 (一)委托外部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项目分析,对各种投资方式进行研究认证、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并形成投资建议报告。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基金管理投资的相关事宜,并初步审议通过投资项目;??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由常务理事会会议直接审议决定。 (三)经常务理事会初步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投资项目的实施。 (四)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运营采用两种管理模式,本会内部管理层负责管理或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本会基金的投资实施,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投资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一)投资增值收益的用途: 1. 资助慈善救助项目; 2. 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等经费; 3.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慈善项目。 (二)慈善会专项核算基金投资盈亏,投资管理及运作严格遵循本办法,并每年定期将基金的投资情况、收益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大良慈善会监事会、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稽核。 第六条本办法经二O一一年月日第二届理事会 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各行业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委员会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

爱心超市管理办法

爱心超市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爱心超市工作,加强爱心超市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爱心超市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拾遗补缺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要求和省、市工会相关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爱心超市的工作职责 (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个人的捐赠。 (二)及时对接收和发放的物资进行登记,对接收物资信息和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县总工会。 (三)建立物资总帐和明细帐,做到帐目清楚、物资收发手续齐全。 (四)对接收物资实施清点、消毒、清洗、整理、分类、打包和储存等工作。 (五)根据所接收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的领取方案,通过爱心超市按程序发给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 (六)将捐赠中不适宜困难职工使用的物品义卖,转移为群众需要的生活用品。 (七)按县总工会安排,向困难职工发放生活救助物资。 二、救助物资的来源

本着任何捐助行为都是在自愿无偿的前提下进行的原则。爱心超市物资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发动全县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职工捐赠,接收的捐赠物资;二是用捐赠资金、变卖物资购置的日用品和粮油等物资;三是上级工会下拨的物资。 三、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一)物资接收 1、接收的物资主要以日常生活用品、新物资为主; 2、捐赠者捐赠的旧物品至少要有八成新的使用价值并具有安全性,旧衣物要洗净、晾干、打包; 3、爱心超市不宜接收旧内衣、手套、袜子等;不宜接收个人捐赠的药品、保健品、食品;不宜接收非法律允许的物品;不宜接收丧葬用品;不宜接收传染病患者使用过的衣物或其他物品;不宜接收困难职工无法使用或没有使用价值的物资。对不宜接收的物资,工作人员可拒绝接收,并要耐心解释原因。 4、捐赠人定向捐赠的,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二)物资管理 1、认真做好物资接收、登记工作,严格做好各类物资的入库验收,并及时做好消毒、清洗、整理、打包、分类和入库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对超市内物资应做到品种清、数量明,保持超市内整洁,物资摆放整齐,分类正确,不准私自变卖或挪作他用。

爱心超市日常管理制度

爱心超市日常管理制度 大桥镇爱心超市日常管理制度 一、超市定期开放制度 超市实行定期开放制度。每星期开放两天~星期二为接收捐赠日~星期五为物品发放日。 开放时间:早上8:30——11:30 下午3:00—— 5:00 各单位、各村平时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做好登记和保管~每星期二将接收的钱物送交爱心超市~爱心超市随时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接收捐赠工作制度 每周星期二为超市接收捐赠日。当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切实按以下程序做好接收工作。 1、做好接收物品的清点~并按要求填写《接收物品登记表》。 2、对接收的物品进行分类、估价、粘贴价格标签。 3、物品上架~摆放整齐~分类合理。 三、物品发放工作制度 每周星期五为超市物品发放日。当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切实按以下程序做好物品发放工作: 1、审核《爱心申领卡》,对已审核批准且当月未领取的~应同意其领取,未审核批准的~不予发放。 2、核算领取物品的价格:原则上每月每户领取物品价格不超过30元~如大件物品价格超过30元~每次限领一件。 3、做好《物品发放表》和《爱心申领卡》的登记工作~做到准确无误~不错不漏~字迹清楚~登记规范。

四、定期消毒、清点、公布制度 1、超市物品要进行定期消毒~由超市办公室负责筹集经费并联系有资质的消毒机构对已接收的物品进行消毒, 2、超市物品每个季度清点一次~并定期张榜公布款物的接收和发放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便民利民工作制度 超市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群众捐赠和领取物品,对行动不便的困难居民~超市工作人员应开展送货上门的亲情服务。 超市应经常关注扶助对象~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募捐困难居民急需的物资并尽快发放到居民手中~以解决他们的急需~以更好地发挥爱心超市抚贫济困的作用。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第三条【募捐主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对其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许可条件】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材料】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规范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创投项目的基本内涵。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让有能力且项目可行性和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更多的资助资金,有效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问题。 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它满足老年人实际需要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障人士家庭支持、残障人士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青少年服务类。主要对社区困难家庭子女开展帮教助学服务。 (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对贫困家庭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以及为其它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帮扶支援和志愿者服务等。 (五)其它公益类。其他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项目。

第四条公益创投资助标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广州市公益服务需求的客观实际,以专家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项目预算的60%为申请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同承办单位委托代理费预算,每年按规定程序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章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创投主体 第五条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具体工作由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协助市民政局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监管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要求做好资金管理工作,以及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做好经费划拨支付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末,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负责承办公益创投项目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招标工作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市民政局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承办单位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具体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指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 承办单位应当是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等业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承办单位及其组成人员自身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七条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主体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创投主体)。其它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公益项目创意须与上述社会组织合作并以该组织名义申报方可获选实施。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慈善社会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8号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洋河新城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洋河新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洋河新城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设洋河新城慈善总会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 2、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4、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创始资金10万元千元或五万元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

手续,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性会员。自愿捐赠2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自愿捐赠3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常务理事;自愿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自愿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5、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 1、新城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洋河新城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产劝募: 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脱贫攻坚爱心超市运行管理办法

杨家圪台镇梁家塬村 脱贫攻坚爱心超市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脱贫攻坚爱心超市的运行管理(简称,爱心超市),全面提高爱心超市助力脱贫攻坚作用,现结合村情、社情及民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杨家圪台镇梁家塬村爱心超市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心超市,是指由党委、政府倡导,以扶贫扶志和扶智为基本原则,以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等靠要思想为根本目的,通过积分兑换实物的方式,将各级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定向到村的各类物资,公开、公平、公正发放到群众手中的一个平台。 第四条梁家塬村村民委员会是爱心超市的主体,具体负责爱心超市的运行管理工作。驻村帮扶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党支部和监委会负责人配合开展工作,负责爱心超市运行管理的监督,以第一书记监督为主。 爱心超市接受县级扶贫、民政等部门和镇党委、政府的业务指导,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爱心超市运行管理情况。 第五条爱心超市物资来源主要以民政救助和村委会购置 - 1 -

为主,驻村帮扶工作队派出单位、社会爱心人士捐赠为辅。 第六条爱心超市实行积分兑换制。由驻村帮扶工作队、村委会和监委会,根据村民产业发展、环境卫生、家风遗训及参加村集体活动等情况,每月定期开展爱心超市积分兑换实物活动。具体积分兑换参见《梁家塬村爱心超市积分兑换实物标准》。 第七条积分方式。每户村民基础分为0分,村民积极发展产业记10分,家庭院落环境卫生保持整洁记5分,与邻和睦、家庭和谐、子女孝顺记5分,主动参加村集体劳动记10分。其他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视情况酌情确定积分标准。 村民积分可累计,如有与积分标准向违背的情况,可计负分。 第八条每个积分计提人民币1元。持有爱心超市卡册的群众,每月凭借卡册积分,到爱心超市兑换领取等值物资。若所领取物资价格大于卡册积分值,超值部分由村民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统计并制定爱心超市积分卡册。原则上,长期不在村的群众不纳入统计范围。 积分卡册原则上应做到在村群众户均一册,贫困群众直接发放,其他群众申请领取。卡册使用期限为一年,每半年审核一次卡册持有人员的申领资格。 第十条成立爱心超市积分兑换工作小组。组长由第一书记兼任,副组长由村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负责人兼任积分卡册管 - 2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样本

慈善合财务管理制度 (草案) 为加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般原则 (-)封闭管理的原则。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 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 (二)专项核算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合计科目、复式记帐、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慈善会秘书长每季度将捐赠款情况向令长及理事会汇报。财务帐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收入 (-)慈善资金的收入 1、社会各界捐赠的捐款收入; 2、物业管理收入; 3、政府资助;

4、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会在慈善资金内部设立基本金。基本金的来源为: 1、本会成立时首次募集的创始慈善基金; 2、物业收入总额的50%划入基本金; 3、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的30%划入基本金。 (-)会员活动经费收入 1、按5%的比例从上一年度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中提取;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专项活动赞助费; 4、政府资助; 5、会员活动经费产生的利息收入。 每年动用的基本金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基本金的20%。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慈善事业,使用途径类同一般慈善资金。 三、资金收入管理 (-)慈善资金收入的管理: 1、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3、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慈善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她用;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市**基金会 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市**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策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切实维护基金会、捐款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市**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资助项目的范围是: (一)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 (三)资助和组织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公益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中; (四)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

(五)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基金会根据项目需要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工作;协助财务部做好项目决算与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五条项目的类别 项目按形式分为以下类别: (一)合作项目: 1.省、市基金会、县(区)**公益协会合作项目; 2.市内外各类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团体,本市具有**工作职能的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开展的合作项目; 3.市、县(区)各级**工作委员会与基金会的合作项目。 (二)申报项目:

社区爱心超市积分

民主路社区“爱心超市”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社区党建工作载体以及为培育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治理提供工作抓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路社区“爱心超市”(以下简称“爱心超市”)是以社区为依托,借助社会大家庭的力量搭建起的长期关爱、扶助弱势群体,体现党内关爱,党员服务群众的平台。社区居民、党员(含在职、无职)可通过参加扶贫济困、法律政策宣传、心理咨询、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卫生整治、捐赠爱心物资、矛盾纠纷调解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攒积分,再用积分兑换“爱心超市”里的生活用品。 第三条“爱心超市”以“以党带群、传递爱心”为宗旨,秉承“以党性焕发爱心,用爱心净化人心”的理念,采取“盈利反哺公益、积分唤醒动力、奉献收获回报、共建幸福社区”的模式,以在职党员进社区、治安联防、集体文艺活动、卫生整治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等为平台,全力助推文明、和谐、美丽社区创建。 第四条爱心超市由社区党支部管理和运行。主要服务对象为辖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党员,重点是贫困户及老人户、残疾户、大病户等各类生活困难群众和生活困难党员。 第五条“爱心超市”实行半盈利、半公益运行制度,

对未登记成为爱心超市服务对象或积分卡上的累计积分不足以兑换超市商品的,所有商品一律按市场价格出售。超市盈利资金作为超市周转资金用于“爱心超市”建设和运行,若有剩余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可以用于其他公益项目或社区办公设施设备改善。 第二章积分管理 第六条分值设定。积分分值为基础分值和递加分值,普通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计分,党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登记。普通居民、普通党员基础分值为10分,贫困户及老人户、残疾户、大病户等各类生活困难户和党员基础分值为30分,已经登记即有效。每一分抵现金一元,但不能兑现金。 第七条评分标准。具体为: (一)在职党员或社区无职党员积极主动参加社区举办的法律政策宣传、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活动,每次参加时间 30分钟以内获2积分,30钟至1小时以内获4积分,一小 时以上或6积分。 (二)环境卫生积分1、公共区域卫生积分项。社区辖区分为三个大片区7个单元网格,每个网格由几名卫生志愿者认领,负责片区内道路及门前屋后等公共区域干净卫生,爱心超市管理工作小组每月派出人员组织检查,每月考评一次,根据排名分别给志愿者记任务积分,卫生状况最好的积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

下“爱心超市”积分管理办法

下xx“爱心超市”领导机构 为做好“爱心超市”的日常管理,真正发挥其爱心功能,推进政府救济与社 会救助的有机结合,形成政府搭建平台、群众互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凸显村级 服务的力度和效果。帮助贫困户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同时激励广大村民不 断向上,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行,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领导机构。 组长:xx书 副组长:xx 监督员:xx 成员:xx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由xx负责办公。 下xx“爱心超市”积分制度 1、非贫困户基础分为5分,贫困户基础分为8分; 2、主动宣讲精准脱贫政策的农户,非贫困户加3分,贫困户加4分; 3、积极投身扶贫产业的农户,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4、主动申请脱贫的一次性加20分; 5、积极配合联户干部工作的每次加2分; 6、参加公益劳动每小时计2分; 7、邻里关爱的,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8、孝老爱亲的,非贫困户加5分,贫困户加6分;特别是在新民风建设中,被镇、县评为“xx模范”“xx好人”“xx家庭”等,分别给予20分、30分的奖励积 分; 9、调解村内矛盾纠纷一起,非贫困户加3分,贫困户加4分;

0、积极参加村集体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的,每次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1、积极配合省市县镇各级监督和检查验收的,每次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2、积极参加村集体组织各种会议的,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3、积极参与公用区域环境整治,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自觉整治本院落及室内环境卫生的,经验收为良好标准的,非贫困户加1分,贫困户加2分; 4、1分=一元,农户根据积分到“爱心超市”兑现等值物品。积分兑换最终由下xx“爱心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未尽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积分数额。 下xx“爱心超市”管理模式 1、“爱心超市”设置专职服务人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调研和收集困难群众服务需求,根据群众需求和季节变化,安排补货调货和项目设置。 2、成立爱心积分xx工作小组,村书记任组长,设爱心积分xx人员和监督员一名,管理员负责本村爱心积分的管理、发放、登记和日常记分工作,监督员负责本村爱心积分卡积分监管工作,并及时对积分情况予以公开。 3、由驻村扶贫工作队牵头,每周一对各农户检查核实相关情况,拍照发爱心超市积分群复核,根据检查情况为农户评分、记分。 4、在具体评分中,应坚持严格要求、区别对待的原则。 5、“爱心超市”每周五集中开放,各农户凭积分卡到“爱心超市”兑换等值物品。 下xx“爱心超市”管理制度 1、超市物品摆放整齐,分类合理。

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和管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设***慈善总会创始基金: (一)创始基金来源于社会捐赠。 (二)创始基金为永久性资金,只取利息不动本金。 (三)创始基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 (一)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产劝募: (一)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二)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三)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四)本会组织慈善资产社会募集者队伍,其任务是:积极宣传本会宗旨,联系社会各界,劝募慈善资产。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 (五)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资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费、通讯费、宣传费等费用(本会专职人员除外)。

(六)凡志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审查批准并签定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开展活动。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七)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发给捐赠证书并载入史册。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八)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被推举为区慈善总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等职务和称号。 (九)境外人士根据贡献大小可被推举为区慈善总会名誉理事、名誉常务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 (十)***慈善总会接收实物和项目捐赠,按折款额度享有以上(本条第八、九项)相应的职务和荣誉。 (十一)对热心慈善事业,宣传慈善事业,发动社会各界捐款2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慈善宣传大使称号。 第六条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一)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的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或私分。 (二)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的资金支付开展慈善活动所必须的宣传、会议、交通、内外交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等,从会费、捐赠款利息、政府资助和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的专项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本会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资产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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