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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指南

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指南
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指南

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指南

江苏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南

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中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1、1999年国家劳动部、质检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在8大类1838个职业中把消防行业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和灭火救援员(3-02-03-01)等纳入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之中。

2、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公安部颁发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4、公安部以公消[]556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

5、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江苏省于拟发了苏公消[]82号《关于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决定依法推行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制度,将各级消防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逐步过渡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证书颁发和效用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鉴定合格后,鉴定站分批次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成绩,经国家人社部有关机构、公安部消防局审验批准后,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生参加完理论、技能操作考试后,鉴定站及时制发《鉴定成绩通知单》,告知鉴定结果。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凭此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灭火及抢险救援等工作,同时也可作为劳动者获取相应等级工资待遇的

重要凭证。

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简介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劳社部[]235号文致函公安部,同意公安部消防局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制定颁布了《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于11月20日经总队同意,向中国消防协会申请建站。12月1日中消协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函复同意成立。1月全面启动建站至7月31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总投资约550万元(不包括房屋、场地)。8月21-22日经过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中国消防协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条件专家组的审查,被综合评价为优等鉴定站,能够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鉴定工作,是我省唯一具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组织机构编码为36003007。4月鉴定站经过换证审查,并增设了“灭火救援员”鉴定项目,能够承担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鉴定工作。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鉴定设备齐全,管理和鉴定能力为全国一流。鉴定站隶属省消防协会管理、接受省消防总队防火部业务指导,属于消防社团编制。建站伊始,本部设在江苏省消防总队培训基地院内(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88号),由办公区、知识考试区、技能考试区、消防训练场地组成,其中技能考试区由7个鉴定室和1个消防产品展示区组成,共设置了16套鉴定设备系统、1套鉴定技能考核监控系统、25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9大类消防产品展示,总用地面积968平方米。后来相继设立了苏州、淮安和南京消防士官学校3个鉴定点。鉴定站设专职站长1名、专职副站长1名,固定职工10名。其中,财务管理人员2名、计算机管理人员1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考务人员4名、设备维护保养人员2名。当前全省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考评员证书人员40名,持有“灭火救援员”考评员证书人员13名。鉴定站在6月接受了部消防局- 三年工

作质量评估,成绩被综合评定为“优秀”。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将以“一流的设备设施、一流的考评人才、一流的管理效能、一流的鉴定质量”为宗旨,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为社会提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五、鉴定对象和等级

从事或准备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员(即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人员。

建(构)筑物消防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职业等级;灭火救援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业等级。

六、鉴定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工作连续见习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

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七、鉴定方式和时间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试时间:初级、中级不少于30min ,高级不少于40min,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不少于30min。

八、鉴定地点

1、建(构)筑物消防员

南京点: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88号江苏省消防总队培训基地院内。

苏州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天路苏州消防培训基地。

淮安点: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威海路8号淮安市消防支队

院内。

2、灭火救援员

南京市中山门外汤山古泉社区南京消防士官学校院内。

九、申报方法

凡取得江苏板桥消防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结业证的学员,可由所在地培训联系点统一登记上报。报名时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学历证书(证明)及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4张。也可经过“江苏省消防协会网”子栏目“培训鉴定”(网址:)“培训鉴定报名表”板块下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邮寄至各地培训联系点统一登记上报。符合直接鉴定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由本单位出具的消防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

十、收费标准

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备案的标准执行,即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鉴定费170元/人、中级鉴定费220元/人、高级鉴定费290元/人、技师鉴定费350元/人、高级技师鉴定费380元/人。

十一、鉴定工作流程图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

11月 申报鉴定(由各市

培训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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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

书丢失者,可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江苏省全套消防表格

江苏省全套消防表格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附录四—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安装 质 量 记 录

目录 序 资料名称编号页数号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A-1 2图纸会审记录1 3设计变更明细表2 4技术交底记录3 5 施工技术核定单 4 6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 7 开工报告 6 8 设备材料相关证件汇总表7 9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8 10 材料检查记录9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管、配线安装检查记录A-2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敷设检查记录A-3 13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检查记录10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电阻测试记录A-4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绝缘电阻测试记录A-5 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管配线隐蔽验收记录A-6 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敷设隐蔽验收记录A-7 18 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11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器安装检查记录A-8 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安装检查记录A-9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A-10 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安装检查记录A-11 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安装检查记录A-12 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报警点全点试验记录A-13 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点全点试验记录A-14

序 资料名称编号页数号 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A-15 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检报告A-16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试运行记录A-17 29 竣工报告12 30 设备移交清单13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 核和备案情况纳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条件,将消防验收和备案情况纳入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条件,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消防规范汇总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公安部主编 序号现行国标代码 及版本号 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主编部门主编单位 1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15-1-212015-9-1公安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GB51054-2014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2014-12-22015-8-1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 2014-12-22015-8-1公安部上海市消防局 4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4-10-9 2015-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8-27 2015-5-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 川消防研究所 6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 2014-1-29 2014-10-1 公安部 中国中元国际 工程公司 7 GB50878-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4-1-9 2014-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2013-9-62014-5-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9 GB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3-6-8 2013-12-1 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0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 范 2013-3-142013-10-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11 GB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2011-7-26 2012-6-1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12 酒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 术规范 2011-6-6 2011-8-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 部 中国建筑第五 工程局有限公 司、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13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5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0-5-312010-12-1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公安 部 中国纺织工业 设计院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中国职业分类 《中华人民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全国职业书种类大全 一、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经营师| 策划师| 营养师| 秘书|

项目管理师| 心理咨询师| 公关员| 企业培训师| 职业经理人| 理财规划师| 园艺师|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监理工程师| 经济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估价师| 会计职称|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造价员| 建筑预算员| 建筑质检员| 建筑材料员| 建筑施工员| 建筑安全员|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装饰预算员| 装饰施工员|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导游资格|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会计从业|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教师 七、认证类证书:ISO9000审员/外审员| ISO14000 八、保险类证书: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九、报关员:报关员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一、凡在商场内.楼梯间.仓库等地吸烟的员工(包括自带营业人员等)罚款200元.被处两次以上者下岗. 二、在库房吸烟未造成损失罚款(500-1000)元,两次以上者下岗. 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三、在场内装修施工吸烟者,未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四、施工单位未办理动火证,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未造成损失的罚2000元. 五、闭店后未按规定关闭照明灯及各种用电设备(其中包括食品加工间的电热锅、电饭锅、电饼锅以及专卖销售的电器等)未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六、未经许可,使用非营业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吹风、电烫斗、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电饭锅等)除没收电器外罚款500元。 七、对用电不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 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灯具、插座、私拉乱接线路者。 2. 插座没有固定安装,乱摆乱放者; 3. 线路未做防火护套,走地线路未使用地槽保护者。 4. 易发热电器部位直接安装在易燃材料上者; 5. 接线头未绝缘,且未安装金属线盒封闭者; 八、未经许可堵占消防通道者,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 九、防火卷帘下存放物品、遮挡消防设备设施(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 灭火器、警铃、防火卷控制盒),未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挪动消防设备、设施,罚款200元。若造成设施损坏,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挪动分布在卖场(酒店)的灭火器,罚款200元。 十二、内装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如违反装修防火规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将其清除出场。闭店后如有部门装修或修理,必须提前与防损部沟通,并上报施工人数、时间,否则禁止进场。

(完整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章消防装备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公消[ 2008 ] 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 2005 ] 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

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都有哪些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都有哪些 一、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 经营师| 策划师 | 营养师 | 秘书 | 项目管理师 | 心理咨询师 | 公关员 | 企业培训师 | 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园艺师 |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 监理工程师 |经济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房地产估价师 |会计职称 |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造价员 | 建筑预算员 | 建筑质检员 | 建筑材料员 | 建筑施工员 | 建筑安全员 |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 装饰预算员 | 装饰施工员 |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导游资格 |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 |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教师资格证

七、其他—— 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 | 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代理人 | 报关员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安全评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造价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建造师 | 结构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会计职称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单证员 | 注册会计师| 会计证 | 统计师 | 审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 | 国际商务师| BEC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英语四级 | 日语等级 |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 | 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 职称英语、日语 | 执业药师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口腔执业药师 | 中医师 | 卫生职称 | 国际商务单证员 | 国际商务跟单员 | 国际货运代理师 | 营销师 | 物流管理师 | 信用管理师 | 会展管理师 |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汽车营销师 | 职业经理人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项目管理师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奖励办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 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 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 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苏公消(2010)55号文

关于转发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8 10:06:03 【点击下载】 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0]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以下几点问题进行重申: 1、针对《纪要》第一条: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是特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具有迪厅功能的酒吧等场所。 2、针对《纪要》第二条:明确设有固定座位放映厅的电影院不属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3、针对《纪要》第三条:明确足疗、棋牌、体育健身场所、台球房及不带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的茶室可不按照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要求执行。 4、针对《纪要》第七条: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权限中列举的属于必审范围的公

共建筑,该类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5、针对《纪要》第十七条: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应推广使用消防水喉。 6、针对《纪要》第十九条:在学校、医院等建筑经常有人员出入的部位中应使用常开式防火门。 7、针对《纪要》第二十一条: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和新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应用的现象,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经总队或支队组织论证后方可使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解决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省局组织召开了由有关建设工程专家和部分支队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消防条例》 第01 章总则 第02 章消防组织 第03 章消防装备设施建设 第04 章防火管理 第05 章火灾扑救 第06 章消防监督 第07 章奖励与惩罚 第08 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发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国内生产总值超亿元的乡(镇); (五)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2、我国大陆通用的火灾报警电话为( B )。 A、120 B、119 C、112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4、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5、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6、报警人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后,应该到门口或交通路口等待消防车到来。(A ) A、正确 B、错误 C、不一定 7、全国消防日是( B )。

A、1月19日 B、11月9日 C、9月11日 8、使用灭火器灭火时,要对准火焰的( C)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9、在没有发生火灾时,消防器材可以挪作他用。( B ) A、正确 B、错误 10、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11、一般教室都有两个门,为容纳更多的学生能否将其中的一扇门上锁或用课桌堵上。 (B ) A、能 B、不能 12、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A ) A、正确 B、错误 13、公安消防机构(B )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A、无权 B、有权 C、不得

14、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C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耗损费 B、收取人工费用 C、不收取任何费用 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C)审核。 A、人民政府 B、设计单位 C、公安消防机构 16、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B )。 A、消防检查 B、消防验收 C、认可 17、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B )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公安机关 B、公安消防机构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8、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时(C )。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708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照明用电 工人宿舍照明统一由项目部架线并设置照明灯具,同时配给每个班组长一个插座供工作照明和泡茶使用外,原则上不做其它供电,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须先征得施工长同意后,由电工负责接线,班组不得私自接线。严禁使用电炉及钨丝灯烘烤衣物、电热棒烧水冲凉、电饭锅等违章电热器材,以保证安全用电。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用电设施外,可并处警告直至500元以内罚款。 2、治安管理

08浙江省消防文件[180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2008〕18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省高层居住建筑的审核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我局于2008年8月10日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现 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研讨会纪要 2008年8月10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名单附后)。与会人员对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塔式高层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口和消防电梯不应直接开向同一前室。 二、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确有困难时,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2.建筑任一层户数不超过6户,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 3.任一户的户门至最近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米;

4. 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 5. 消防电梯、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以及剪刀楼梯两个梯段的共用前室面积均不应小于8平 方米,独立前室的面积仍按规范执行; 6. 前室(不含敞开阳台、敞开凹廊)、公共走道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单元式高层居住建筑各个单元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 但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各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墙; 2. 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该建筑的各个单元。 四、高层综合楼、商住楼的居住部分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执行。 五、仅供一户疏散用的剪刀楼梯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当剪刀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2米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 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综合楼居住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商住楼居住部分的 要求执行。 七、其余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名单 附件: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研讨会名单 时间:2008年8月10日地点: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 景政治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景政治沈强中国汉嘉设计集团副总建筑师沈强蒋骥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蒋骥 吴枫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吴枫 高志荣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高级设计师高志荣 叶国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副处长叶国祥 王伶剑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参谋王伶剑 吕峰杭州市消防支队副处长吕峰 俞培军绍兴市消防支队副处长俞培军 陆金侯湖州市消防支队副处长陆金侯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公规【2010】2号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规定通知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 省公安厅党委成员,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18日印发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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